第二部分 国际人道法的保护机制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就是“保护”(protection),即保护那些不参加,或原来参加但又退出武装冲突的平民和其他人员,如平民、伤病员、战俘等各种类型的战争受难者。
国际人道法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规定是国际人道法制度的核心,它构成缔约国活动的权利,同时也是缔约国的义务。围绕“保护”的目的,国际人道法订立了一些比较特殊的机制和规定。
关于受国际人道法保护的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陆战中的伤病军人;
—海战中的伤病军人或遇船难军人;
—战俘与平民被拘禁者;
—平民居民(不包括被拘禁者)。
原则上,国际人道法严禁对于伤、病员、遇船难者、医务人员、民防人员,战俘、平民、平民的财产与文化财产,自然环境,以及包含有危险后果的工程与设施等采取报复行为。这一原则是绝对的,即使是在对方已经采取违反条约义务和情况下,也不能采取任何上述行为。享受被保护权利的绝对性是为了保护战争受难者,其中包括被俘的军人。为此目的,国际人道法规定战争受难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放弃其根据公约或议定书里规定所应享受的权利,即使是出于自愿也不行。
为了使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里的规定得到遵守,冲突双方应就为保护各自在敌方境内利益指定一个国家作为保护国,允许受保护国的监察。如果没有任何国家被指定,红十字委员会可主动提出向冲突各方提供相当于保护国的协助。即使保护国被指定,也不妨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任何其他中立的人道组织所从事的保护战争受难者的工作。此外,国际人道法明确列出一些行为,以作为“严重违反公约的行为”,并规定缔约国对所犯这些行为必须制裁的义务。
“保护”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保护”就是保障战争受害者在战争状态下的基本权利,保护他们尽可能地免于痛苦和死亡,并得到救助和照顾。国际人道法的规定主要是围绕如何有效地保护战争受害者而制订的,对战争受害者及文化财产的保护是国际人道法的重要部分,当然,根据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战俘享有受保护的权利。从定义上讲,战俘就是在战场上被敌方俘获的战斗员。因此战斗员与战俘之间具有不可分的联系。战斗员的概念清楚了,战俘的身份和地位也就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