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BOT项目金融资产处理模式下的税会差异
2013年以来,PPP模式在我国实现了突飞猛进地发展。PPP的契约模式具有多种形式,主要有BTO(建设—转让—运营)、TOT(转让—运营—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等。作为PPP模式的一种形式,BOT在公共服务、水务、学校后勤、垃圾处理等行业均有应用,通常由地方政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法人,授予项目法人特许经营权,由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并运行此项目,约定特许经营权期满无偿移交给政府。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BOT项目形成的资产、预计负债和调试期收入的处理不同,产生了税会差异。
3.5.1 BOT项目形成资产的税会差异
针对企业采用BOT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2008年8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做出了明确规定。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确认收入的同时,需要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此时,无形资产在经营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其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一致,不存在时间性差异。
第二种情形:如果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如果项目公司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的金额有一部分固定,一部分浮动,则固定部分确认金融资产,浮动部分确认无形资产,按混合模式核算,如各组成部分没有单独计价的,应按各组成部分公允价值的比例对建造支出进行拆分。
对于这种情况,税法实际操作中,按照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模式,将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这使金融资产和混合模式核算下BOT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由此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3-12】东海市拟在2015年开始新建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新华公司以BOT模式承接了该工程,合同约定授予建设单位特许经营权。合同预计3年完工,预计静态投资总成本4.5亿元(不含建设期利息)。
融资方案如下:资本金30%,贷款金额70%,贷款利率6.55%。投标测算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9.78%。2015年1月1日正式进行施工。实际工作量:2015年完成了1.35亿元;2016年完成了1.8亿元,2017年完成了1.35亿元。建造期内累计发生的利息支出为3000万元,其中第二年利息支出1000万元,第三年利息支出2000万元。2017年7月1日进入设备联合调试期,调试期净收入200万元,其中垃圾处理净收入120万元。2017年12月31日调试结束,设备性能达到预计使用状态。2018年1月1日正式商业运营。
合同约定,经营期内,每年提供的垃圾处理量50万吨,垃圾处理费110元/吨。年度垃圾处理量超过50万吨的,视为无偿处理。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利用垃圾处理预热发电所产生的剩余电量可按相关规定并入国家电网,电价为0.65元/度。预计至移交时(2036年年底)保持一定资产状态需要支付共计1.5亿元。假设现金流量在年末发生,未来运营期有足够的应税所得用于可抵扣性暂时性差异。
计算金融资产会计处理模式和无形资产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目实际利率(投标利率)计算如下: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自有资金比例×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贷款比例×贷款利率=30%×9.78%+70%×6.55% /(1–25%)=9%
按合同约定条件,计算运营期保底量现金流现值如下:
年保底收入=50×110=5500(万元),折现率=9%,项目运营期2018—2036年,共19年。
项目运营期保底量现金流入折现=PV(5500, 9%, 19)=49225.63(万元)
建设期每年金融资产利息收入=年度平均投资支出×项目实际利率+上年度利息收入×项目实际利率
2015年按项目实际利率计算的金融资产利息收入=(0+13500)/2×8.5%=574(万元)
2016年按项目实际利率计算的金融资产利息收入=(13500+31500)/2×8.5%+574×8.5%=1961(万元)
2017年按项目实际利率计算的金融资产利息收入=(31500+45000)/2×8.5%+(574+1961)×8.5%=3466(万元)
2017年年末账面金融资产价值=投资支出本金+各年度按项目实际利率计算的金融资产利息收入=45000+574+1961+3466=51001(万元)
建设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利息收入×25%
建设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利息支出×25%
轧抵后建设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利息收入–利息支出)×25%=[(574-0)+(1961-1000)+(3466–2000)]×25%=750(万元)
运营期第一年2015年差异计算过程:
会计计税基数:2015年资产摊余价值=51001(万元)
摊余年限=2033–2014=19(年)
归属于金融资产等额本息额=–51001/PV(8.5%,19,1,0)=5503(万元)
实际利息收入=摊余价值×实际利率=51001×8.5%=4335(万元)
偿还本金部分=金融资产等额本息额–实际利息收入=5503–4335=1168(万元)
期末摊余成本=51001–1168=49833(万元)
税法计税基础:投资支出本金+资本化利息=45000+1000+2000=48000(万元)
每年摊销额=48000/19=2526(万元)
2018年资产的税会差异=2526–1168=1358(万元)
2018年递延所得税负债=1358×0.25=339(万元)
2018年累计的递延所得税负债=750+339=1089(万元)
依次类推,至2036年期末,资产的摊余价值为0,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也为0。
3.5.2 BOT项目形成预计负债的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指出,按照BOT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因此,该项预计支出确认为预计负债。
BOT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工作量或运营年限估计报告期末清偿现时义务的最佳估计数,确认为当期损益,同时确认预计负债。以后期间,根据对未来偿付该等义务的最佳估计支出的现价持续复核结果,调整前期现时义务估计准备的金额,调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预计负债计税基础小于账面价值所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3-13】承例3-12。计算预计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2018—2036年每年预计负债计提数=15000/19=789.47(万元)
假设2018年、2019年未使用,2020年使用100万元。
2018年未使用,预计负债余额=789.47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789.47×25%=197.36(万元);
2019年未使用,预计负债余额=789.47+789.47=1578.94(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1578.94×25%=394.74(万元);
2020年预计负债余额=1578.94+789.47–100=2268.41(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268.41×25%=567.10(万元),递延所得税当年发生数=567.1–394.74=172.36(万元);后续年度依次类推。
3.5.3 BOT项目调试期收入处理形成的税会差异
很多BOT项目投资额大,工艺复杂,在试运行前需经过1~3个月的联动调试,调试期间实际收入扣除必要的调试费用后的利润,在会计处理上将该部分调试利润冲减投资成本,但税务上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利润冲减投资成本将造成BOT资产的期末价值小于计税基数,由此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3-14】承例3-12。计算调试期间收入的处理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8年试运行会计利润=200/19=10.53(万元)
税务利润=200(万元)
税会差异=200–10.53=189.47(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89.47×0%(垃圾处理行业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0
2019年试运行利润=10.53万元,税务利润=0,税会差异=0–10.53=-10.53,因税率为0,递延所得税资产=0
2020年计算同2019年。
2021年:会计利润=10.53万元,税务利润=0,税会差异=0–10.53=–10.53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10.53×12.5%=1.32(万元)
2022年、2023年计算同2021年。
2024—2036年:会计利润=10.53万元,税务利润=0,税会差异=0–10.53=–10.53(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10.53×25%=2.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