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监管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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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国外消费品安全监督与管理

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在国际上率先开创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基础。由此,经济发达国家纷纷效仿。时至今日,缺陷产品召回已成为解决产品伤害问题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大多数国家也都在法律中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内容,而且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领域也由汽车业延伸到食品、药品、日用品等各种消费品市场。

纵观国外产品安全监管的特点,一是产品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不断完善;二是产品安全标准中对于人身伤害的安全指标不断提高;三是实施产品安全管理的专业机构分工不断细化;四是建立公正权威的技术检测机构为实现缺陷产品召回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证;五是建立完善的产品安全信息处理系统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和共享;六是强化消费者依法自我保护的维权意识。

总结国外处理大量缺陷产品安全问题的成功经验,司法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分工明确,体系完备,三种方式相互配合和补充,共同形成了日臻完善的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在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中,各国政府按照部门职能的分工不同,依据各自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畜产品等构建了产品监管体系。本章重点介绍美国、欧盟、英国和日本等国家及地区的消费品安全监管体系。

2.1 概述

2.1.1 概况

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一体化发展,产品安全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一国之内,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公共安全话题,各国国家、政府、机构之间围绕产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往来频繁。下述个例列举体现出:一是表现在政治层面上,被放到了一个非常高的高度——国家外交与国家领导人重视;二是表现在经济贸易层面上,突出产品的质量标准管理——标准国际化。

1.国家高规格重视

国家总统关注提案认可推进实施。美国《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 2008 HR 4040)是美国参议院经过连续几天的辩论以后才通过的,因这项法案将改变当前的美国消费品安全保护体制。该法案是以突出解决产品中的铅含量、儿童用品安全与第三方测试等问题为目标,从《美国消费品安全法》颁布至今,已多次修订,不断细化,不断升级和完善。美国总统对该法案的签署使得该法案争议尘埃落定,并推进实施。2011年8月1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生效3年后,又正式签署了其修订案HR 2815。

两国总统函件沟通产品问题。2010年10月7日,法国总统萨科齐致信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抱怨法国部分农畜产品出口俄罗斯受到不公正的检疫限制。在这封以朋友口吻的信中,萨科齐称,继续维持这些限制措施不符合法国和俄罗斯当前的经济政治友好合作关系。

国家总理高度关注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年6月28日,中德政府首轮磋商,温家宝总理和默克尔总理共同主持,双方对口磋商签署了7份合作文件。两国总理对中德标准化合作、产品安全合作和食品安全合作给予了重点评价和期待。双方达成多项共识。一是双方同意进一步完善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领域的合作机制,为两国贸易便利化提供技术支持,奠定质量安全基础。双方同意成立中德标准化合作委员会并签署联合声明。二是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务实合作。三是双方同意成立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组,共同维护两国消费者利益。四是双方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与技术部关于产品安全领域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与技术部关于机械设备产品安全合作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与技术部关于化工设备承压部件安全合作备忘录》,在玩具安全和电子电气产品安全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合作领域扩展至机械设备产品安全、化工承压设备安全。

两国政府经济对话。2007年12月13日,中美联合发布关于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说明。中美双方承诺扩大对话和信息共享,增强法律、政策、计划和鼓励措施的基础,以便对食品、药品、医疗产品和消费品出口实施有效的政府监督。声明指出,中美两国为此已签署八个领域的促进出口安全的备忘录,包括:食品和饲料、药品和医疗产品、酒类和烟草产品、玩具、烟花、打火机及电子产品、车辆安全,以及杀虫剂容许量。

两国政府成立合作机构。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两国政府合作成立了消费者事务部长级理事会(the Ministerial Council on Consumer Affairs, MCCA)。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消费者政策事务进行协商与合作,为消费者和供应商提供信息,促进澳新两国在消费者产品安全和产品召回方面的广泛合作。为协调统一澳大利亚各州/地区以及新西兰的电气法规,适应竞争性工业的需要,澳新两国还专门成立了电气法规管理委员会(ERAC),协调澳新两国电气法规政策、方针和持续的改革活动,统一采用互惠互认计划(approvals scheme)。

我国与欧盟机构积极合作。我国质检机构与欧盟机构保持合作发展态势。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与欧委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签署了《中欧关于管理合作安排谅解备忘录》,通过定期的年度会议和密切的工作组活动,在政策法规、不合格案例信息通报与处理、人员培训、技术交流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有效地解决了中欧消费品、食品和农产品贸易中遇到的许多实际问题,保障了互输产品的安全质量水平,切实保护了双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0年,双方又共同签署了关于扩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关于管理合作安排的谅解备忘录》的联合声明,同时签署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第五次高层会议纪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食品安全与SPS合作工作组会议纪要》三个重要文件。《联合声明》将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业务纳入了《谅解备忘录》项下,并将每年召开的“中欧食品安全和SPS联合委员会全会”更名为“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欧委会消保总司高层会议”。

2.标准国际化活动频繁

ISO组织成立项目机构:2008年5月,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ISO/COPOLCO)提议,ISO正式成立“ISO/PC 240产品召回项目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负责产品召回方面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其秘书处设在马来西亚标准局(DSM),现有17个成员国和9个观察国。主要解决因各国采用不同的政策和程序给全球性产品召回构成重大挑战的问题。

欧盟机构讨论国际标准:2009年11月20日,欧盟ISO项目委员会首次在加拿大多伦多讨论制定预防生产和销售可能引起消费者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国际标准。该标准将为消费品供应商提供减少相关产品风险的实际指导,有利于树立消费者信心和促进市场竞争力。与会者还界定了“消费品”的概念,考虑是否将烟草、食品和药品等商品进行排除或包括。共有23个国家参与了ISO委员会项目,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的20多名专家第一次参与了该项目内容。原引自ISO网站消息。

亚洲机构召开专题会议:2011年3月,第五届ANCO(亚洲消费者参与标准化网络)亚洲消费者参与标准化网络(the Asian Network for Consumer Participation in Standardization,ANCO)前身是ISO COPOLCO亚太非正式组织(AP COPOLCO)。其宗旨是通过加强亚洲各国标准化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促进消费者积极参与标准制定。2006年,在ISO COPOLCO第28届会议上,AP COCOPOLCO正式更为此名。工作会议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此次大会主题是“产品安全与召回”。来自孟加拉国、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老挝、马来西亚、尼泊尔、菲律宾、斯里兰卡、泰国、越南等12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工作会议。本次会议旨在让亚洲消费者能够更全面地参与到ISO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来,建立一个类似于APEC或东盟的成员国之间标准化工作机制,为ANCO成员国的消费者建立区域或国际的行为规范,为ANCO成员国之间提供一个交流平台。

2.1.2 国外有关产品召回情况统计

1.美国有关产品召回情况

美国十年来产品召回次数统计

据不完全统计,2000—2010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共实施召回3605次,各年召回次数如图2-1所示。

图2-1 美国2000—2010年产品召回次数趋势图

我国是美国重要的消费品交易国家。CPSC一项报告显示,自1997年开始,每年在CPSC管辖权限内的由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及中国台湾地区)进口至美国的消费品总量超过了其他任何国家,也是被组织实施产品召回次数最多的国家。CPSC在2006—2010年间共发起召回1851次,其中涉及中国生产的产品1148次,占61%。各年的产品召回次数情况如表2.1所示。

表2.1 美国2006—2010年产品召回次数情况统计表

CPSC在2006—2010年期间共召回消费品330660419件,其中涉及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及中国台湾地区)生产的产品191393425件,占召回产品总数量的57.88%。各年召回消费品数量如表2.2所示。

表2.2 美国2006—2010年产品召回数量分布情况

召回产品存在的危险与采取的措施

召回产品存在的危险主要有:起火、电击、烧伤、窒息、跌倒、勒束、割伤、失控等;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形式包括烧伤、烫伤、电死、中毒、神经损害、外伤、皮炎、结膜炎、缺氧等。

玩具和儿童用品类产品产生的伤害主要为窒息、跌伤和铅超标;电子电器类产品产生的伤害主要为引发火灾、触电和烧伤。

召回采用多种形式:停止使用,联系经销商免费修理、退款、更换等;对未及时报告产品缺陷的经销商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

2.欧盟2010年有关产品召回情况

(1)召回次数统计

据不完全统计,欧盟2010年(截至第53周)共召回产品1757次,情况见表2.3。

表2.3 欧盟2010年产品召回次数分布情况

(2)召回产品的类型

按照产品的类型来统计,截至第2010年53周的数据统计显示,在欧盟2010年召回的产品中,共实施召回1741次,其中涉及服装鞋帽类产品最多。详情见表2.4。

表2.4 欧盟2010年产品召回类型统计

3.加拿大2010年有关产品召回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24日的数据统计显示,加拿大2010年共实施产品召回263次,召回产品12713237件。其中中国产品的召回次数和召回数量均属最多。统计情况如表2.5所示。

表2.5 加拿大2010年产品召回统计情况

4.英国2010年汽车产品召回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17日数据统计显示,英国2010年汽车产品共召回346次,召回车辆2651048辆。其中沃尔沃汽车(VOLVO CAR)的召回次数最多,共召回47次,丰田(TOYOTA)汽车召回数量最多,为1352348辆。统计详情见表2.6所示。

表2.6 英国2010年汽车产品召回车型情况统计

5.日本2010年有关产品召回情况

(1)一般消费品召回

截至2010年12月24日的数据统计显示,日本METI、NITE两大机构一般消费品2010年共召回127次,召回数量5254388件。其中家用电器召回产品次数及数量均为最多。详情见表2.7。

表2.7 日本2010年一般消费品召回情况统计

(2)汽车召回情况

1)召回次数及数量

截至2010年12月24日的数据统计显示,日本2010年共召回汽车313次,共召回汽车7063167辆,其中日本国产车占主要比例。详情见表2.8。

表2.8 日本2010年国产与进口汽车产品召回情况比较

2)故障部位

截至2010年12月24日的数据统计显示,日本2010年召回车辆的故障部位最多的是照明装置、电气装置和制动装置,召回次数最多的部位主要发生在发动机、动力传动与制动装置、电气和转向等处。详情见表2.9。

3)生产厂商

日本2010年各生产厂商生产的汽车被召回的情况统计见表2.10。

6.澳大利亚2010年有关产品召回情况

澳大利亚2010年共召回产品271次,主要召回产品的类型为车船类产品和儿童用品等。产品类型分布情况如表2.11所示。

表2.9 日本2010年汽车产品召回故障部位情况统计

表2.10 日本2010年汽车产品召回生产厂商情况统计

表2.11 澳大利亚2010年产品召回情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