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之有范:转型时期的文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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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理念思考文化发展问题

“文化法治发展与实践论坛”于2016年10月29日上午在中国传媒大学图书馆圆形报告厅和国际交流中心举行。此次论坛以“文化法治发展与实践”为主题,来自政府、高校、文化产业和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文化法治对于保障文化事业改革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范周教授就“文化法治发展与实践论坛”的主题进行深入探讨。

文化法治建设势在必行

自1999年《文化立法纲要》出台至今,我国文化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国电影法》(征求意见稿)《旅游法》和《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及其他一系列部门规章相继出台。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文化市场法规体系趋于完善,公共文化保障立法正在推进。但随着中国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已经与《文化立法纲要》出台时的背景大不相同,文化立法必须及时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符合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的客观形势需要。

今天,我们在文化立国的背景下来谈文化法治建设是有其特殊历史意义的。文化建设工作在迅猛向前推进,诸多领域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然而,文化法治的严重缺失却阻挠和影响了文化自身的建设,文化贸易、互联网产业,尤其是一些新兴业态都是既缺少政策法规,又缺少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文化法治建设势在必行。

微评

★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文化产业领域的配套法律法规也必须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要让文化领域的发展在遇到问题和困难时有法可依。

★ 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上,立法是基础性的工作。相应的在文化领域,文化立法就显得尤为关键,但是在我国当前的立法情况中,文化立法所占比例微乎其微,这是亟待改进的问题。

文化立法情况不容乐观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这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高度关注。文化立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结构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国文化立法的情况不容乐观。在我国的所有立法当中,文化立法仅占了2.7%左右,这与我国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现实目标极不相称。因此,在依法治国的过程当中,如何在文化领域贯彻法治观念就显得非常重要。

文化“走出去”呼唤立法保障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研究所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中国2013年文化产品出口总值达601亿美元,已经成为全球文化产品的最大出口国。在文化贸易与国际交往的过程中,无论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他国文化产品“走进来”,我国文化产品“走出去”都亟须通过立法加以保护和规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立法保障的缺失会使中华文化的国际交流,发挥文化在“一带一路”建设当中的巨大推动作用变得步履维艰。

新型业态亟须立法支撑

在文化发展当中,文化创意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迫切需要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作为支撑。与此相悖的是,我们的文化立法在数量和内容质量上都还比较落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现已实施,但是《文化产业促进法》仍处在研究阶段,特别是诸多网络文化新业态都缺乏立法保障,如网络直播、网络剧等新兴产业领域现在还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

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1亿,其中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占比45.8%。自网络直播出现以来,关于直播内容低俗化的争议就从未停歇过,直播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互联网直播中有1/3的内容涉及色情暴力,一些网络男主播利用污言秽语制造恶搞视频,而一些网络女主播则采用涉黄、性暴露等方式赚取粉丝并谋利。此外,偷拍式直播的兴起更是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扰乱了良好的社会秩序。网络直播若想长久走下去,利用法律规范直播平台的运行机制和直播内容的传播环节是不可或缺的。VR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广泛应用催生出更多文化新业态,文化立法在填补新兴文化领域立法空白的进程中仍需加紧研究、加大力度、加快步伐。

综上所述,我们的立法工作不仅要在行业管理的基础上由立法机构完成,与此同时还应该做好对文化立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这一持续性的工作应该渗透到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事业建设等诸多领域中,让文化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微评

★ 2016年网络直播的蓬勃发展的同时,钻法律法规空子的网络直播乱象也丛生迭起。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出台具有监督监管和约束功能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