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村治研究(2017年第2期/总第3期):农民自杀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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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分析框架与研究命题

我们在中部农村调查时,一个很强烈的感受是,在中国底层资源稀缺条件的制约下(孙立平,2007),由于农村阶层一定程度的分化,不同阶层之间、同一阶层内部家庭之间的社会性竞争非常激烈,村庄内部各个阶层都有强烈的地位焦虑与地位恐慌,生怕自己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被村庄社会甩出去,而处于中、下阶层农民的地位焦虑尤甚。这些阶层的农民使出浑身解数释放焦虑,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途径是家庭内部的代际分工与代际剥削,在这个过程中老年人被利用、被忽略或被遗弃,并在村庄去道德化中最终走向自杀。在一定意义上,老年人自杀是农村阶层分化与高度竞争的结果。在农村社会生活中,通过三大机制勾连阶层分化与老年人自杀,一是阶层分化与竞争机制,二是代际分工与剥削机制,三是底层的去道德化机制。这也是本文从阶层分化的角度去理解农村老年人自杀的逻辑结构。

(一)阶层分化与竞争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由清一色从事农业劳动、收入水平相对平均的群体,分化成经营多种职业、收入差距不断加大的不同阶层。农村阶层分化是指固守在土地上的农民大量转移到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从而改变自己的社会身份,成为其他身份主体的过程。阶层分化使农村社会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明显化,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利益新格局和社会矛盾新体系(卢福营,2007;陆益龙,2009;陆学艺,2002)。学界对农村阶层分化虽然持不同观点,却有以下基本共识。

第一,农村阶层分化以家庭为基本单元。当前农村的主要家庭形式是核心家庭,即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或仅由夫妻组成的家庭(王跃生,2006),农民以核心家庭而非以个人身份参与农村阶层的分化。老年人因其特殊性,一般依附于其子代的阶层身份和地位。

第二,农村阶层分化在村庄内部展开。除了大规模的定量统计外,多数研究是在村庄内部划分农村阶层和研究农村阶层分化,这与中国村庄的“共同体”性质相关(折晓叶,1996)。虽然较传统时期有很大的开放性,但对多数农民而言,村庄依然是他们生活、生产、休闲以及获得意义与价值的场所,它对成员有着基本的分层与评价标准。因此,多数农民仍主要在村庄内部确认自己的位置,确定自己的身份。

第三,农村阶层分化的程度决定着阶层之间的关系性质。我国农村区域广阔,不同农村的经济发展、开放水平差异很大,农民的分化程度也呈现不平衡性(林炳玉,2005),进而决定着阶层之间关系性质的不同。所谓关系性质,是指各阶层在相互之间的关系中体现各自的特征,不同阶层之间的实质性关系只有在不同阶层互动中才能发现与解释(仇立平、顾辉,2007)。从已有研究来看,我国农村呈现三种主要的阶层分化水平,其一是东部沿海发达农村地区的高度分化,上层与下层的贫富差距极大,相互之间构成难以弥合的“区隔”(distinction)(Bourdieu, 1984),阶层之间形成对立关系——上层把持村庄政治并对下层构成政治排斥,下层通过弱者的武器——集体上访对抗上层(陈锋、袁松,2010;宋丽娜、田先红,2011)。其二是华北、华南宗族型村庄的低度分化,该类村庄的血缘宗亲观念较强,经济分化并未带来强烈的社会分化,因此其阶层呈现低度分化状态,阶层关系受血缘、亲情的约束而表现为合作关系(徐嘉鸿,2012)。其三是中部农村地区的中度分化,该地区已打破血缘关系的束缚,经济上存在较大分化,但因其上层农户皆已搬出村庄,而留下来的阶层在经济上差距不大,使得其内部家庭间、阶层间形成高度的竞争关系(翟学伟,2011;袁松,2009)。在该地区,因为血缘关系的瓦解而不能发挥平衡经济分化的作用,因此经济上的分化很容易导致社会关系层面的分化。社会分化是比较与竞争的前提,并且所有的比较和竞争是在与自己最接近的人之间发生的。在这些农村地区,随着最上层的富人阶层搬出村外,各阶层农户相互比较的对象就是留在村庄里的农户,他们之间的经济水平有差距,但差距不大,阶层地位较低的农户容易追赶上地位较高的农户。同样,处在相对较高位置的农户,其经济水平较他人高不了多少,也很容易被他人追赶上,或者稍有不慎就会掉入低层。所以,对于下层农户而言,上层并非高不可攀,他们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攀登;而处在相对上层的农户要防止他人轻易超越自己或自己的跌落,也需要不断努力使自己往更高水平上跃升。这样,就形成了阶层之间、农户之间你追我赶的激烈竞争态势。反之,如果富人阶层没有搬出村庄,还参与村庄的面子竞争,那么各阶层比较的对象就是富人阶层,但是富人阶层是高不可攀的,没法与之竞争,因此也就形成不了竞争的局面。

阶层之间的关系实践形塑着村庄的政治社会形态。“上层成员始终会力求排斥和剥削下层,而下层成员也会力求穿透上层的界限,或者力求对等级秩序做大的改变,以有利于自身所处的层级。因此,分层体系一般会突出地表现为争夺或斗争”(沃特斯,2000)。在本文所调查的中部农村地区,家庭、阶层之间的关系虽然没有沃特斯所说的那么严重,但其高度的竞争关系必然会形塑其独特的村庄政治社会形态。社会性竞争以家庭为单位,主要围绕着村庄社会的地位与身份展开。这些竞争又必然具有物质方面的特性,涉及财产所有权的差异,或获取物质报酬的渠道方面的差异(沃特斯,2000)。在村庄社会生活层面,这些竞争主要表现在对物质与文化产品的消费上,并已成为各阶层凸显自己身份的特殊符号。农民消费时所注重的不再是被消费物品本身,他们更看重所消费物品所代表的一种身份符号,对这种物品的符号意义上的消费可以给人带来某种愉悦的想象。至少它提供了让其他人参考一个地位更高的群体来对你的社会地位做出评定的基础,从而使你拥有一种摆脱你真正所属的群体而享有的精神上的满足与愉悦之感。这种消费行为实际上指向的是其他完全不同的目标,即对个体进行曲折隐喻式表达的目标、通过区别符号来生产价值社会编码目标(许荣,2007)。

在这种竞争过程中,各阶层注重与其他阶层、家庭的区隔(distinction),或者至少不落后于其他阶层和家庭,主要表现在居地选择、子女上学、休闲及人情上(陈文玲、郭立仕,2007)。人们通过这些消费上的投资,期待获得预期符号收益(波德里亚,2011),即“面子”与“脸上有光”,否则就会成为有缺陷的消费者(flawed consumer)(鲍曼,2010)。农村各个阶层毫无例外地陷入这种区隔的游戏中,不仅攀比,而且刻意制造消费的层级化(李培林、张翼,2010),恰恰反映出各阶层急于在村庄社会展示差异的一种“焦虑”:根据与他人的“不差”或“不同”而提供确凿可靠的区隔标志。农村正在迈向这样一个社会,“人人都拼命地表现,期待获得成功,达不到标准心里就不痛快,便产生耻辱感”(肖锋,2006)。这表明农村各阶层在社会性竞争中对未来地位提升的渴求与担忧,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与地位下降怀有恐慌感与焦虑感,即所谓的地位焦虑。

地位焦虑在不同阶层的农户中有不同的分布。在底层社会资源匮乏、发展空间逼仄与生活空间局促的大环境下,相对而言,拥有更多物质资源、机会资源和社会关系资源的上层农户,其地位焦虑较少,释放焦虑的手段、途径、空间也较多;而处于下层的农户则因各方面资源缺少,其地位焦虑就会更强烈,释放焦虑的选择空间也有限。于是客观结果是:农村社会性竞争带来的地位焦虑,有向下层农户分配的“集中效应”(威尔逊,2007),下层农户承担了巨大的压力。而下层农户因其地位焦虑的强烈,释放焦虑的途径有限,那么为了释放焦虑、疏解压力他们就可能在有限的选择中走极端,其中包括犯罪、从事性工作(申端锋,2007)。

(二)代际分工与剥削机制

在以家庭为分化单位的村庄社会,代际分工与代际剥削是农村中、下层农户释放焦虑的较为普遍和较为人们所接受的途径。

在当前农村,传统上比较普遍的“三代家庭”逐渐被核心家庭形式取代(黄宗旨,2011)。这是家庭形式上的变化,但是家庭内核却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譬如法律上明确规定子代有赡养父辈的义务,家庭养老依然是农村养老的主流(郭于华,2001);父辈对子代还有强烈的价值期待和情感寄托(贺雪峰,2009),“父子一体”牵连着父代家庭与子代家庭。父代与子代被牢牢地捆绑在一起,尤其是当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经济不能自主之后,在农村阶层结构中缺乏独立的位置,必须依附子代在阶层结构中的地位与身份。这样,老年人就主动或被动地纳入子代的竞争体系,并服从和服务于这个竞争体系。处在农村社会下层的老年人更可能被纳入子代的竞争体系,主要表现在代际分工与代际剥削上。老年人进入子代的阶层竞争体系,必然切身感受到子代的地位焦虑和竞争压力,并内化为自己的焦虑与压力,他们希望为子代做点什么,“为子女着想”,或者被要求为子代做点什么,以减轻子代的“负担”。代际分工和代际剥削服务于子代的竞争。

代际分工是在传统的家庭性别分工之外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家庭分工模式。传统的性别分工是指夫妻之间对家庭事务的责任分配,一般是男主外、女主内,或者说男子负责对外事务和外出务工,妇女在家务农、负责家务劳动、照顾子女和赡养老人等(谭深,1997)。而随着新一代农民夫妻皆外出务工成为趋势后,家庭内部就形成了新的分工模式,即中老年父母与年轻夫妻之间的分工:年轻夫妻外出进城务工,老年人在农村务农、看家、饲养牲畜、负责人情往来以及照看孙辈。这种代际分工使得一个家庭的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外出务工的收入,约占家庭收入的60%;另一部分是务农的收入,约占家庭收入的40%。对于一个家庭的基本生活、完成劳动力再生产,尤其是参与阶层竞争而言,两部分收入都不可或缺(孙文凯、路江涌、白崇恩,2007;贺雪峰、董磊明,2009)。通过代际分工,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为子代增加了财富,减轻了生活压力。

代际剥削是农村代际关系平衡被打破之后出现的现象。费孝通(1985)将中国子代的养老概括为反馈模式,其核心是指抚养与赡养之间的平衡,后者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郭于华(2001)进一步认为,中国家庭以“哺育”和“反馈”为表现形式的反馈型代际关系,表明代际有一种交换的逻辑存在。传统社会中代际传承和亲子间的互动依循这种交换原则,它所包含的既有物质、经济的有形交换,也有情感和象征方面的无形交换。无论是抚育—赡养关系,还是交换关系,代际关系都大致达到了一个平衡,它维系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延续。但是在近30年间,农村代际关系却出现了失衡,主要表现为年轻一代在争取尽量多地分割家庭财产的同时却不愿意承担养老责任,他们享受了长辈抚育之恩后并不知感恩,不思回报,而只想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样一种只讲对亲代索取的权利,不讲对亲代回报的义务和责任的代际关系被学者称为代际剥削,其根源在于近30年市场经济理性构成对家庭责任的冲击,一是市场机制对家庭机制的摧毁,二是自我中心式的个人主义的发展。这种个人主义是一种不平衡的个人主义,即权利义务失衡的自我中心价值取向,它无视道德规范、乡规民约和法律,导致人们抛弃家庭责任,造成农村家庭的代际紧张和养老困境,传统养老文化迅速流失(阎云翔,2006;孟宪范,2008;贺雪峰,2011)。

子代的竞争压力加速了农村代际关系向不平衡的剥削式代际关系转变(刘燕舞,2011)。子代充分利用父代的劳动力,或索取父代创造的财富,或放弃对父代的赡养,以增加自己在阶层竞争中的筹码,减轻竞争的负担,由此加剧了代际关系的不平衡性。无论父代是否自愿,客观上都构成对父代的剥削事实。代际分工本身是代际剥削的重要形式之一,老年人一直要劳作至丧失劳动能力为止(郭于华,2001;贺寨平,2002)。阎云翔(2006)的研究展示了年轻夫妇在结婚前,合谋向男方父母索要高额彩礼以增加婚后小家庭的生活资本,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却被忘却。贺雪峰(2011)调查发现,农村婚姻中正在形成男方父母只有在城镇为儿子买房,女方才同意结婚的新风俗,而子代在城镇安家后,父母则被遗忘在农村。他认为这是农村代际剥削的新形式。

当老年人失去实质性的剥削价值,即生病和丧失劳动能力后,对老年人的治疗与赡养就成为子代的负担。在高度竞争体系下,照看、赡养老人会形成很高的机会成本(穆光宗,2002;颜廷静,2003)。或者说,此刻的老年人成为子代参与阶层竞争的累赘,拖累子代,要花掉子代很多的精力、时间、机会以及金钱,使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那么,子代为了确保在竞争中获胜,或不被甩出局,在权衡成本与收益之后,就很可能放弃照顾和赡养老人的义务(袁松,2009;杨华、范芳旭,2009)。而老年人自己也会意识到自己成为子代的负担,并为此负疚。在子代与自我的双重压力下,处在农村社会下层的老年人很可能走向自杀。农村老年人成为中国底层的阶层竞争的牺牲品,这是最严重的代际剥削。

(三)底层的去道德化机制

孙立平(2008)在对“黑砖窑事件”的社会学解释中,认为在生存生态不断恶化的情况下,缺乏资源改善生存状态的底层会出现沦陷和堕落。底层的生存状况决定了底层的道德水平,道德沦陷是底层沦陷的组成部分。在孙立平看来,底层沦陷实际上就是一个将危机、成本、代价等转嫁给其他底层人的过程,而道德的沦陷就是对这个转嫁过程进行的合理化。撇开其价值判断不论,该论点的启示在于:农村社会一旦发生普遍的“转嫁”现象,必然会有一个去道德化的合理化过程。下层农户在社会性竞争的压力下,将释放地位焦虑的成本与代价转嫁给农村老年人,以提升或保全自己的阶层位置与身份,这需要有一个重新合理化的过程。

道德总是与一定的阶级、阶层相关。去道德化是指特定阶层的人们摒弃对事物既有的评价体系与道德标准,搁置对新兴事物的道德评价,它与底层的生存状况密切相关。在农村,对“转嫁”行为的去道德化评价是在总体资源匮乏的背景下,阶层之间、阶层内部家庭之间的高度竞争倒逼的结果。也就是说,除了“转嫁”,下层农户可选择的其他资源和途径非常有限,“转嫁”行为成为必然,这就有必要对“转嫁”行为进行合理化处理,即建构一套全新的意识形态来论证该行为的正当性。譬如,“二十四孝”的目的就在于让人们遗忘下一代,只向上一代负责(唐松波、耿葆贞,2008),这是对“孝”的合理性建构。同样,如今要名正言顺地放弃上一代,也需要意识形态的“包装”,否则就难以心安理得地“放弃”。

去道德化的动力主要有两个,一是村庄共同体的瓦解,二是代际关系的不平衡性。前者意味着村庄信仰、道德和规范的脆弱性,它们容易在利益、市场及其他力量的冲击下分崩离析。在老年人自杀的问题上,村庄难以形成整体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氛围,自杀本身甚至丝毫不能成为村庄的公共事件。后者是指在代际关系中年轻人处于强势地位,掌握话语权,中老年人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意见、情绪和道德观念影响不了年轻人的决策,左右不了村庄的舆论导向。同时,老年人也有不给子代添负担的思想,他们对自杀更多的是从积极方面去思考,较少发泄道德情绪。这样,掌握资源和权力的年轻人垄断着去道德化的社会机制,从而有助于年轻人对老年人的权力关系不断再生产。一旦对“转嫁”行为给予去道德化的建构,则反过来会强化这一行为,使它更加普遍、人们更加习以为常,从而成为农户的日常行为。去道德化的结果是村庄“道德的缺席”。

既然“转嫁”行为本身具有正当性,那么,作为其后果之一的老年人自杀自然就具有合理性。农村社会对老年人自杀合理性的建构,是对“转嫁”行为去道德化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它的自然延伸,这使农村社会形成了一套对老年人自杀去神秘化、正常化的文化秩序(杨华、范芳旭,2009;刘燕舞,2009)。对于老年人而言,自杀秩序的去道德化建构,实质上是在底层社会的阶层行动者本身合谋的情况下,施加在他们身上的“符号暴力”,即他们并不认为这是年轻人的“专断权力”施加的一种暴力,反而认可了这种暴力(布迪厄、华尔康,1998)。

以上对农村社会三大机制及其相互关系的逻辑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底层社会问题是如何一步步地被分配与转嫁,最终通过某个(些)阶层的老年人自杀来承担与化解的(见图1)。

图1 农村老年人自杀作为底层问题的社会建构

为此,本文拟提出以下研究命题:

命题1 农村阶层分化呈中度状态,村庄内部阶层、家庭间的社会性竞争则呈高度状态。

命题2 村庄的社会性竞争程度越高,地位焦虑就越强烈,释放焦虑的方式就越极端,处在底层的农户尤其如此。

命题3 在以家庭为分化单位的村庄社会,释放焦虑的重要方式是代际分工与代际剥削。

命题4 农村老年人自杀是子代通过代际分工与代际剥削释放地位焦虑的表现与结果,并在村庄的去道德化中合理化。

命题5 农村老年人自杀是中国底层社会问题,通过城乡二元结构与资源积聚机制、阶层分化与竞争机制、代际分工与剥削机制及低层的去道德化机制,最终转嫁至某个(些)阶层的老年人身上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