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1.本章对民族七省区农村地区家庭的收入和支出状况进行了总体的描述,并且在地区间和民族间进行了比较。与统计局的口径相比,本研究在农村家庭纯收入中加入了自住房的估计房租收入,对收入的定义更为完整。从总样本来看,2011年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达6059.4元。
2.从民族七省区农村地区家庭人均纯收入民族间的差异来看,哈萨克族和蒙古族家庭高于汉族家庭,而后者又高于其他少数民族家庭,最低的则为土家族和苗族。其中,哈萨克族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了10000万元。从地区划分来看,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比西南三省区高近六成。事实上,西北四省区各民族农村家庭收入普遍比西南三省区各民族高。
3.从家庭收入的构成来看,农业经营性收入依然是民族七省区家庭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纯收入中,经营性收入超过一半,工资性收入接近三成,而汉族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高于少数民族家庭。在经营性收入中,第一产业经营性收入占其比重超过八成;哈萨克族、蒙古族以及汉族的这一比重最高。事实上,在民族七省区的各省区或各民族农村家庭中,经营性收入占总纯收入比重越高,则总纯收入倾向于越高。可以说,家庭经营性收入仍然是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收入差距的重要解释因素,而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核心依然是第一产业。
4.壮族和维吾尔族的收入差距相对较大,与此相符的是,广西和新疆也是民族七省区中收入不平等情况较为严重的省区。而贵州(黔东南)的内部收入差距很小。另外,家庭经营性收入的不平等状况对家庭纯收入的不平等状况影响最大。
5.2011年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人均总支出额达7888.49元。从民族看,蒙古族和哈萨克族农村家庭人均总支出高于汉族家庭;而汉族家庭又远高于少数民族家庭的平均水平,后者仅相当于前者的55%。从地区来看,西北四省区农村家庭人均总支出较西南三省区高。事实上,西北四省区中识别的每个少数民族家庭的支出水平均高于西南三省区中识别的每个少数民族家庭的支出水平。
6.从家庭支出结构来看,民族七省区农村家庭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还是消费性支出。总样本中,农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占人均总支出的一半以上,而少数民族家庭的该比例高于汉族家庭。西北四省区的这一比例则较西南三省区低,西北四省区汉族家庭的总生产经营支出甚至超过了生活消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