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企业产权
(一)企业产权的含义
传统的企业产权专指资本的所有权,即股东对企业拥有的基于出资额而形成的权利。从所有者的角度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四种类型:个人所有,企业属于某个人或某个家族;集体所有,如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机构所有,如美国的基金持股和日本的法人持股;国家所有,由国家或政府直接控股。
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产权不等于企业法人产权,因为股东仅拥有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产权是指对企业总资产的权利,不仅包括控股股东的权利,而且包括少数股东的权利,还包括企业负债形成的部分权利。企业法人产权不但对企业的总资产拥有产权,而且对企业的员工、企业的工业产权等拥有支配权。因此,广义地说,企业法人产权是企业所有要素包括企业资本、企业员工、企业无形资产等权利的集合,是一种集体权利,可以理解成企业要素所有者通过企业契约形式将各自拥有的要素初始产权进行了置换和重组。企业要素的初始产权转化成了企业产权,并构造了相应的企业制度及其治理结构。如果将企业产权定义为企业法人产权,那么企业产权的内涵也应当广义化,企业产权不应是资本这个单一要素的所有权,而是企业所有要素包括资本、管理、劳动、无形资产、工业产权等的所有权集合。换言之,企业要素所有者通过一定的契约将各自拥有的要素初始产权转化成对企业产权的拥有。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一个特别合约。如果以企业为分界线,这些独立要素的所有者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企业的内部人员,包括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如工人、工程管理人员、企业家等)、实物资本所有者(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如股东、债权人等)以及实物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双重所有者(如拥有企业股份的工人、管理人员和债权人等);第二类是供货商和客户等。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企业产权有三种类型:实物资本所有者享有企业产权、人力资本所有者享有企业产权以及客户享有企业产权。
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人类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从私有财产的出现到市场经济的确立这几千年的历史中,产权一直仅仅被视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指的是财产的实物所有权,它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确认和对财产实体的静态占有,基本上是一个静态化的范畴。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时期,这一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概念已经日益深化,其含义比原来宽泛得多,它更侧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它不再是单一的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利。这样,在现代经济中,就以企业所有权制度为核心,演绎出一套与之密切相关的制度体系,形成了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二)企业产权关系的形成
现代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市场和企业都是配置资源的方式。科斯创造性地提出了交易费用理论,他把企业出现和存在的根本原因解释为企业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实际上,社会分工细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也是企业出现和存在的动因。科斯认为“对产权的划分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现代企业制度有效运作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产权明晰,不同投资主体、不同资金来源及产权权能的分离就形成了企业的产权关系。
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体现了企业的产权结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是一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体现了产权的排他性,它是各产权主体权益的总和。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别体现着债权人和所有者的权益,因此,一些经济学家通常也将企业的融资结构称为产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