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法律手册:那些你在创业时应该知道的公司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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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杨律师,您好!

我记得曾向您咨询过股东不出资的事,没想到竟然给我们碰上了。

去年8月,我公司与某供应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该供应公司向我公司供应一批物资。我公司依约汇给该供应公司40万元预付款后,该供应公司一直没有全额供应。交涉了很多次也没有结果,要求对方退款也不行,对方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我公司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供应合同,要求对方返还预付货款,赔偿损失。在诉讼中,我公司发现该供应公司没有资产,而且在成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我听说股东虚假出资,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我公司是不是可以申请追加该供应公司的股东为被告,直接要求其对该供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顺祝

商祺!

张闯

张经理,你好!

回答你的问题,首先需要简单介绍一下公司法中的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设计,公司是企业法人,是人格化的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通常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问题在于,公司股东虚假出资不仅仅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债权人与公司交易时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的资本是充足的。在这种情形下,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呢?

我国《公司法》第20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追究公司背后股东的法律责任。因此,当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时,不再以公司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而是要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股东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法人对自己的债务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以及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不是绝对的,当公司股东的行为危害到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时,公司法人的独立法人人格就会被法律所否定,而要求法人背后的股东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有更加明确的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你所说的供应公司没有自有资产,而其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又虚假出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要求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常有两个途径:一是在诉讼中将虚假出资的股东直接作为被告,二是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其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实务中,取得虚假出资的证据并不是很容易的事,有的是在执行程序中才发现该证据,也就只能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要求。既然你公司在诉讼程序中已经掌握该供应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的证据,当然应当直接申请追加该供应公司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对该供应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可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将来法院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祝好!

杨春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