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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社会保险法》是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基本法。在此基础上,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务操作的政策依据主要是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和2005年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

(一)哪些人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这里的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不仅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含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因此,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被称为“统账模式”,即分别设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设立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是为了实现“横向”平衡,即实现各社会群体的互助互济,共担养老保险,体现社会公平原则;设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为了强化职工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发挥“纵向”个人自我保障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效率原则。按照现行政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方式采取征费制,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费和劳动者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全部计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因此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1.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含义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是指由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所谓“统筹”,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统一筹划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每个统筹区各自负责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的平衡,结余主要归本统筹区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填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需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实现省级统筹;第二步是在省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国统筹。

2.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来自四个部分:一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二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一部分;三是政府公共财政补贴;四是结余资金产生的利息或运营利益。

(1)单位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我国现行政策,企业缴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企业缴费全部计入社会统筹基金。

(2)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部分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我国现行政策,我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社会统筹部分。

(3)政府补贴部分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予以补贴。”因此,我国政府公共财政对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的政府补贴。

总而言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基本来源公式就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全部+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20%~8%)+公共财政补贴+结余资金的利息或运营收益。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怎么计算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内容包括:一是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社会保障编号、建户人、建户时间、工作单位变更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情况;二是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包括首次缴费时间、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信息、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等。

1.个人账户的建立

个人账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该单位应按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保职工的基础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工资发放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将数据输入微机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根据有关规定相应核定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时开始;之后新参与工作的人员,从参与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应从招工之月起,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试用期也应缴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直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应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的记账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由此可见,个人账户的记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的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四)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缴费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据此,参保的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条件分别有三种情况:一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一次交足或者续交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三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又不愿或不能缴费“至满15年”,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年龄条件

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是:达到了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

我国现阶段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人员正常退休的年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男工人和干部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者,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可见,我国目前法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

(2)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是指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而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行为。我国目前制定的关于职工提前退休的政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国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照顾一些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和部分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一项福利政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者,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可退休养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可提前退休。按照此项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不减发基本养老金。

二是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为了对产业结构、行业结构进行大规模调整,对国有破产企业、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资源性枯竭企业职工出台的一项特殊政策。这项政策将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为:(1)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2)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如下4个条件的下岗职工:①纺纱、织布两个工种的挡车工;②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在挡车工岗位上;③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④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但是这两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职工。

(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三大部分,所需资金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1)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都有关于丧葬补助金的规定,故《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3)病残津贴: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其中,基本养老金是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下面详细介绍一下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支付问题。

1.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方法

国务院于1997年7月16日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按照“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渐过渡”的原则,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这个计发办法简单地说就是: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按账户储蓄额的1/120计发。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日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之前的计发办法做出了重大调整,新计发办法在遵循“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渐过渡”的原则基础上,从两个方面完善了原有计发办法:一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参保人员缴费每满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职工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更加符合退休人员平均余命的实际情况。新的计发办法具体如下:

(1)新人新制度

新人指国发[1997]26号文实施(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实施(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这类人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为: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计算公式是: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2)中人逐渐过渡

中人指国发[1997]26号文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这类人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为:在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此外,不少地方还加发调节金等各种补贴),其计算公式是: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

(3)老人老办法

老人指国发[1997]26号文实施前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这类人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为: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础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4)特人特办法

特人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这类人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缴费至满15年(一次交足或续交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不愿或者不能缴费至满15年,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金领取点的确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收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确定办法表

{L-End} 案例解读

已批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能否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L-End} 基本案情

王某于1969年1月应征入伍,1973年3月退伍,退伍后转业在某国企当临时工(1979年3月至1987年11月),1987年12月被录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87年12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2009年2月份原告退休。当地社保中心于2009年2月27日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计算表》中,核定王某1969年1月至1973年3月计4年3个月在部队服役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没有将1979年3月至1987年11月在第三人处当计划内临时工期间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王某以当地社保中心违反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的规定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提起行政诉讼。而当地社保机构则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闽劳社办[2004]240号文件对抗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且《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中(即“两个确认”)记载有“建账前累计缴费年限13年2个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4年2个月”,该表上有公司盖章,也有王某签名。而且王某已退休一年多,已无法再办理补缴手续。王某认为,即便按照闽劳社办[2004]240号文件规定,所有需要通过补缴养老保险费方可被认定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临时工工龄尚未缴费的应在“两个确认”即正式确认个人养老保险年限时一次性补缴。但作为负有告知义务的社保中心没有依闽劳社办[2004]240号文件的规定尽到告知王某必须在“两个确认”时一次性补缴计划内临时工期间保险费的义务,使王某无法及时解决补缴事宜,责任应由社保中心承担。为此,要求补缴在某国有企业从事计划内临时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L-End} 观点分析

首先,关于地方文件与国家文件“冲突”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闽劳险[1989]042号文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但在计发退休养老待遇时,应按其缴纳退休保险金的年限计算。闽劳社办[2004]240号文规定:……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下发后,为了不引起执行上的混乱和保持政策的一贯性,因此福建省没有执行“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关于职工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缴费年限仍按闽劳险[1989]0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这一制度执行,并不违反国发[1991]33号文。

其次,临时工期间社保费用缴纳责任问题。根据福建省相关规范,关于职工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缴费年限仍按闽劳险[1989]042号的文件规定执行。但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在“两个确认”(即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及历年缴费基数确认)时一次性补缴,计算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王某在《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上已签字确认,该表中视同缴费年限及历年缴费基数均有明确说明而王某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自己承担。且根据福建省社保文件规定,已被批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综合上述,法院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