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发展与性别平等:历史、现实、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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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将男女平等思想纳入决策主流

改革开放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领导集体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更加系统、创新性地论述了中国新时期发展的妇女观,将“男女平等”思想确定为基本国策。1995年9月4日,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在世妇会的欢迎仪式上,江泽民同志向国际社会宣布:“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标志着“男女平等”问题在制度、政策、法律保护的层面上予以保证落实,更意味着将“男女平等”思想纳入决策主流中。在“三八”国际妇女节80周年纪念大会上,江泽民就“全党全社会都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问题发表了讲话,重申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妇女解放的原理,提出要“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广大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参政议政、接受教育、实现婚姻自由等等,不断创造良好的条件”江泽民:《全党全社会都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1990年3月8日《人民日报》。。从而更加明确了妇女解放与改革相结合的新任务,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结合的新思路。这一提法,在中国共产党妇运工作史上具有全新的、丰富的现实意义和深刻的历史意义,是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本土化的生动典范。任建英:《我党第三代领导人对马克思妇女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探索与争鸣》2001年第6期。

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各省市关于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于性别问题的高度重视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妇女解放事业指明了发展方向。

从毛泽东时代形成“男女平等”思想并将其写入宪法,到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男女平等”思想确立为基本国策,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继承,是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运用于实践的过程,更是中国性别观念的深化和发展过程,尤其是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对“男女平等”更加原则化、制度化、系统化、具体化的体现,是对妇女权益专门性、针对性的保障,是对原有妇女保护相关法律的完善和超越,构建出了保障男女平等实现的法律和政策体系。

然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和真正实现仍然任重而道远。政策落实不到位,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即便男女平等的内涵更加丰富、男女平等的思想以国策确立下来,但仍然仅停留在形式理论层面、宏观政策层面,而非实践操作层面。要实现整个社会性别意识的实质性改变,必须在政策的实施和男女平等的实践层面寻求更加有效的方法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