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status survey on Public Opinion of Chinese Food Safety
Abstract: As annual problems, food safety issues have become frequent in 2011. There are some features of food safety public opinion, such as the strong seasonality, linkage and cross-region and so on. The public reporting becomes the main exposure way, followed by media and government supervision. The opinion propagation paths of both news media and cybermedia have increased, whereas the latter exposed some shortcomings. As far as the responding capacity is concerned,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main is lack, meanwhile the supervision of the subject is in a single. Considering the lack of prevention mechanism of crisis subjects, the subjects show positive attitude towards, while the effect evaluation is so so.
Key Words: Food safety, Public opinion, Risk communication
一 2011年食品安全类事件的主要舆情特点
食品安全是指“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1]。根据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的不同,我国将食品安全事故划分成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四个等级。2011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呈现出数量众多、种类多样、此起彼伏的特点。这与食品安全事件本身的复杂性、隐蔽性、持续性及我国国情密切相关。为此,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在2011年500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库的基础上,选取了53起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事件进行分析。
(一)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舆情的季节性和联动性较为突出
1.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主要集中于春、夏两季
2011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爆发,几乎每一天每一地都有大小不等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就事件发生的时间而言,食品安全事件舆情相对集中在全年的春季4、5月份,以及夏季7、8月间(见图1)。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主要如下。
图1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季节分布
其一,2011年上半年,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频出,一般而言,一部法律法规出台或者政府出台针对性的举措的前后,媒体也会设置相关的议题。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通知》[2],当月媒体也集中曝光了一批涉及添加剂的食品安全问题,例如墨汁粉条、染色馒头等;而重庆花椒问题等的曝光,也是由于政策出台后,当地政府加大了食品安全的治理力度。此外,在3·15打假期间媒体也曝出一批食品安全类舆情事件,如震惊全国的双汇“瘦肉精”事件最早就是由央视在3月15日这天报道的。
其二,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在夏季,这与食品的特性和人们的消费习惯有关:夏季气温较高,食品容易变质;同时,人们更容易选择外出就餐。2011年影响较大的几起食品中毒事件如海底捞勾兑事件、肯德基“后厨风波”、甘肃陇西县特大食物中毒事件等均发生在8月份。
2.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联动性明显
2011年,在诸多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中,联动性成为另一较为明显的特征。联动性的构成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此类联动性犹如多米诺骨牌效应,具体表现为当一个个案事件发生后,各地多家媒体会呈现出集体报道类似事件的现象。其二,不同食品安全个案的叠加,最终形成一个话题,从而引发更多食品安全事件的舆情讨论。联动性既有相对简单的直线单向联动,也有比较复杂的互动式联动,比较典型的例子体现在对“洋快餐”食品安全事件的集中报道上,见表1。
表1 事件联动性(1)
从食品安全的“勾兑话题”的形成(见表1)可以看出,味千拉面最早爆发了“骨汤汤底门”风波,并产生了巨大的连锁反应。之后山东青岛《城市信报》记者暗访进入“海底捞”后厨,报道了“海底捞汤底门”。由于山西陈醋在同一时间段也被媒体曝出“勾兑”的嫌疑,加上2011年以来的众多“勾兑”事件,最终形成了年度食品安全重大话题——“勾兑话题”。
而表2的联动性表现更为复杂:由冰激凌的制作问题关联到豆浆冲泡,DQ“奶浆门”直接导致了肯德基“豆浆门”的曝光。肯德基曝出“豆浆门”事件后,其联动性表现出了不同的路径渠道,其一,就“豆浆”话题引出同样出售豆浆的永和公司,曝出永和豆浆存在利用豆浆粉冲泡豆浆的问题。其二,继续对肯德基公司加以深度挖掘,几天后,记者暗访曝出肯德基后厨在食品安全加工制作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其三,媒体将目光转到和肯德基同一性质的快餐公司“麦当劳”上,并曝光了麦当劳同样存在着食品安全问题,先后曝光出麦当劳“蛆虫门”和面包“暴晒门”。其四,自7月1日媒体由暗访DQ爆料出“奶浆门”后,暗访给记者带去诸多灵感,肯德基后厨风波和海底捞“勾兑门”事件均通过记者暗访曝光。
表2 事件联动性(2)
不同的食品安全事件存在着不同的联系,某一具体事件可能引发一个话题,而话题又往往带出一批类似的事件,关联性成为2011年的食品安全事件舆情中尤为突出的一大特点。
(二) 地域特点:跨地域成为一大特点,舆情主要集中于东、西部
由地域分布来看,2011年食品安全舆情事件跨地域的现象最为突出,而就单个地区而言,江苏、山东、甘肃和重庆等地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较多。
图2 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地区分布
1.2011年全年食品安全类事件具有很强的跨地域性
首先,食品的生产、销售、流通过程中的跨地域性。此种跨地域性往往会造成一旦某一种类食品出现问题,其舆情将不局限于某一个地区,而是向全国其他地区扩散。例如,台湾饮料陷入“塑化剂”问题的同时,香港、广州等地的加工工厂也被查出同样的问题。又如,2011年年初影响巨大的“大米镉超标”问题,湖南为“重灾区”,但是甘肃、广东也有类似污染。“毒豆芽”问题是在沈阳地区集中曝出并查出的,但是各地都存在类似的“毒豆芽”生产情况。
其次,各地媒体会主动对同一类食品安全问题的话题进行议题设置,客观上促使某些舆情事件往往具备跨地域传播的巨大影响力。例如,保健品血燕,有着较为小众的消费人群,而且其并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但是问题血燕仍然成为年度重大食品安全案件。问题血燕事件牵扯地区诸多,广州、福建、浙江等地均有波及,甚至血燕的原产地马来西亚等地也有所涉及。而此食品安全舆情就是典型的最早由地方媒体纷纷披露各地的“问题血燕”,从而促使各地的问题汇总成为一个议题,并最终引起了国家的重视。
再次,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政府的严打行为具有更为显著的跨地域性。在“瘦肉精”事件的调查中,就牵扯到跨省追捕问题,最终由河南警方与江苏警方联合抓捕了犯罪嫌疑人。而公安部侦破特大制销“地沟油”案件中,更是涉及浙江、山东、河南等地。此案例中,首先由浙江宁海警方抓获安徽籍的地沟油收集犯罪嫌疑人,之后顺藤摸瓜牵扯出山东和江苏两地的收购地沟油商户,而在地沟油商户的主要销售地河南和山东,公安部门又有针对性地对销售地进行了调查取证行动。
2.地区舆情主要集中于东、西部
从单个地区的舆情案例来看,江苏、山东等东部地区成舆情高发地区。
江苏作为我国经济重镇、农业和商业大省,2011年成为食品安全类舆情事件的重灾区,在食品安全类舆情事件发生地中高居榜首。相关舆情事件有西瓜膨大剂、可燃面条、水银刀鱼等因食品添加剂引发的危机和俏江南回锅油、五芳斋“霉粽子”及湾仔码头“细菌门”等。
山东地区的舆情事件中,青岛首当其冲。青岛地区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地域特征,水产类食品安全事件舆情遭遇曝光较多,如青岛福尔马林浸泡小银鱼事件、海鲜保鲜滥用添加剂和含剧毒化学品事件等。从曝光方式来看,地方媒体《城市信报》记者的暗访行动成为曝光的重要方式。DQ奶浆门中,记者暗访了一整天;俏江南“死鱼换活鱼”事件中,记者进行了为期三天的暗访;而海底捞事件中,记者从8月15日到22日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打工”。记者的这种暗访行动有助于媒体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能够在报道中突出细节描写,并通过对后厨的“揭秘式”的暗访充分激发公众的好奇心,从而获得广泛的舆论关注。
西部舆情以重庆、甘肃为主,其中重庆的食品安全事件舆情较为突出,从舆情曝光的途径来看,政府主动监管与群众举报成为主要的曝光方式,“政府严打”的特点突出。2011年,重庆市政府主动开展一系列针对食品安全的严打活动。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也表现出较为严厉的姿态,比如针对沃尔玛出售虚假绿色猪肉事件,重庆政府开出269万元的罚单,并责令其关门整顿。另外,重庆当地居民食品安全意识相对较强。当消费者发现问题时,能够积极主动地上报问题。如沃尔玛出售虚假绿色猪肉最早就是由群众举报的。
(三) 非法添加问题频出,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合格现象严重
近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分为如下三类:第一类为农药残留超标问题,第二类为非法添加问题,第三类为生产安全和品质问题。[3]2011年,非法添加问题突出,近一半的重大食品安全舆情事件都是由非法添加剂引起,占比达50.9%。典型者如瘦肉精、牛肉膏、墨汁粉条、山西陈醋勾兑、毒豆芽、染色椒、毒血旺、水银刀鱼、味千拉面“骨汤门”、小肥羊火锅底料添加剂等。其次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缺少监管,产品品质不合格的现象亦很严重,占比20.8%,如俏江南回锅油问题、北京黑心烤鸭、五芳斋“霉粽子”、麦当劳蛆虫和“暴晒门”等。食物中毒、伪造或冒用其他品牌、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在2011年食品安全类舆情事件中也有体现,分别占比7.5%、5.7%、5.7%。此外,产品原料问题的舆情案例占比3.8%,在监管、举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谣言案例,占比3.8%,由产品的保质期问题引发的舆情占1.9%。
图3 2011年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类舆情事件的类型分布
(四)“洋快餐”回应态度强硬,引发行业危机
纵观2011年全年食品安全舆情,其中较为突出的一类事件为外国在华的快餐行业集体被曝出各类事件。从味千拉面的“骨汤门”、肯德基的“黄金蟹斗臭鱼肉”、“全家桶增白剂超标事件”、“豆浆门”、“后厨风波”到麦当劳的“蛆虫门”,面包“暴晒门”,以及之后的DQ“奶浆门”,等等。这些“洋快餐”食品安全事件集中爆发在7、8两个月中,且呈现出环环相扣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一家企业一个事件往往连带出其他多家企业,不仅仅包括外企,还有众多民族品牌也纷纷受其影响。例如味千拉面的“骨汤门”立即引发了海底捞的“汤底门”事件,随后直接引发了复杂而影响深远的“食品勾兑”话题。
在爆发出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相关问题后,几乎所有的涉事在华“洋快餐”都表现出了强势的态度,往往在首次曝光时采取漠视态度,或者较为生硬地通过官网进行否认和反驳,随后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又修改措辞,进行辩解,之后或者下架涉事产品,或者以简单的道歉了事。典型的案例如肯德基的“N重门”, 3月份曝出肯德基“黄金蟹斗”事件,肯德基通过官网予以否认。当其“豆浆”被质疑是由豆浆粉冲泡而成时,肯德基在否认其以“现磨现做”做宣传后,仍旧利用官网说明其使用豆浆粉是由于“传统的现磨工艺无法满足对品质划一及食品安全的要求”。而8月曝出“冷冻鸡过水就下锅,新油勾兑旧油,生产日期随便改,员工无上岗培训”等一系列“后厨风波”后,肯德基才利用官网首次发出致消费者的公开信,就上述问题一一道歉。
(五) 曝光路径特点:以群众举报为主,媒体监督与政府督查为辅
2011年度国内各种涉及食品安全的事件遭到曝光,其显著特点是以群众的举报行动为主,占37.7%,政府在执法过程中主动披露的案例也较多,占32.7%,由媒体披露的占24.5%,其他占5.6%。
图4 2011年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类舆情事件曝光路径分布
群众举报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其一,群众向当地政府机构工商局等部门进行举报,借助政府的力量来处理社会上存在的不合格食品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者。如“水银刀鱼”事件、广东“墨汁粉条”事件、沃尔玛“绿色猪肉”事件、河北石家庄臭豆腐黑作坊事件等。其二,群众直接向媒体爆料,再借助媒体平台扩大该食品安全事件的地区和全国影响力。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香精包子”事件,2011年9月7日在北京霍营地铁站附近一家包子店使用不明香精调制包子馅,同时北京朝阳、昌平等地也出现类似事件。该事件是由“知情群众”向《新京报》举报的。其三,不少群众选择直接与公司交涉,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方式效果极为有限,最终往往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管解决。
此外,随着新媒体的高速发展,网络论坛、微博等成为公众直接曝光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平台和途径。肯德基出售“黄金蟹斗”的食品中涉嫌用“臭鱼肉”为原料,是2月27日由网友“凉皮”在华商论坛发帖爆料的;5月中旬,“飘动的树叶”等网民纷纷在天涯论坛发帖称在北京西单、前门等地买回的“北京烤鸭”是“黑心烂肉烤鸭”; “匿名人士71224”则于7月31日在猫扑论坛上曝光北京密云县麦当劳所使用的“汉堡”在日光下暴晒。7月12日网友“付小小ki”发微博称肯德基用成本只有0.7元的豆浆粉冲泡7.5元一杯的豆浆;10月16日,网友“偶叫三胖”在微博上图文并茂地披露了京沪高铁上保质期10个月的早餐油条,引发舆论关注。
而媒体通过调查发现和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比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更能引起爆点,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的热潮。2011年不少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均为传统媒体首曝。由于媒体记者在曝光某一具体事件前会进行较长时间的调查,其报道的内容不仅客观全面而且细节突出,图文并茂,再加上传统媒体对事件进展的后续报道、深度评论,往往能够深化公众对事件的认识和理解。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成为其中的典范,其在3月15日曝光了“健美猪的真相”,矛头直指双汇企业,瘦肉精事件引起全国舆论高度关注;央视财经频道制作的“超市馒头这样出炉”的节目披露了上海染色馒头的状况;青岛《城市信报》的记者多次以打工者的身份进行暗访,曝出了海底捞勾兑汤底问题;《证券日报》记者采取同样的方式对肯德基后厨出现的诸多问题加以曝光。
此外,政府不少部门主动出击,在对食品市场进行调查时也发现不少问题并予以公告,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食品安全潜在风险。添加剂“牛肉膏”进入公众视线是由于2011年4月初,安徽合肥工商部门在查处劣质肉松时,顺藤摸瓜带出小作坊使用“牛肉膏”将鸡肉变“牛肉”的问题。10月19日,思念水饺被查出含有金黄色葡萄球菌,11月3日三全水饺陷入“细菌门”, 11月16日湾仔码头出事,三家公司前赴后继曝出问题,信息来源于北京、广州、南京工商局公布的报告。
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并加以曝光,政府主动查处并披露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继群众举报行为后2011年度食品安全事件曝光路径的重要补充。
(六) 事件曝光方式:传统媒体占主导地位,网络媒体以微博为主
从2011年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首曝媒介来看,79.2%的事件均由传统媒体曝光,而经网络媒体曝光的仅占18.9%。另外1.9%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首曝途径不详。其中,参与曝光的传统媒体的类型多样化,报纸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首曝媒介,电视紧随其后;而网络媒体具体媒介类型中则以微博为主。
图5 2011年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类舆情事件的曝光方式
可见,2011年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类舆情事件,遭遇曝光途径的特点为以传统媒体为主,网络媒体为辅。而且影响较大的事件例如双汇瘦肉精、染色馒头、墨汁粉条等往往都由传统媒体首曝。
食品安全事件成因复杂,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经常处于社会死角处,不易察觉。传统媒体的专业性、权威性能够保证调查扎实,报道内容翔实,既有记叙,更有深度评论,相对客观且富有说服力。因此,传统媒体报道的往往都是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舆论热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而网络媒体在此方面的能力和表现均欠佳,且容易滋生谣言。例如2011年日本地震核辐射扩散时,网络谣言纷纷传碘盐可以防辐射,导致了公众疯抢碘盐的危机。
(七) 事件特性:集中于长期存在的顽固性社会弊病
从2011年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首次曝光距事件发生的时间差来看,当天曝光的占5.7%,事件发生1天后被曝光和2~3天后被曝光的比例均为7.5%, 4~7天后被曝光的占9.5%,而发生后1周以上曝光的案例比较少,1周至1个月和3个月至半年的分别占9.5%和7.5%, 52.8%的案例是发生半年以上才被媒体曝光的,可见,2011年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类舆情事件多半为长期存在的顽固性社会弊病。如震惊全国的瘦肉精事件,湖北、河北、兰州等地的豆腐黑作坊,大米镉超标,问题血燕,黑心烤鸭事件等,其中不少食品安全问题相对集中于小作坊、黑作坊的街头小吃,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监管难度高。
图6 2011年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发生距曝光时间差分布
二 2011年食品安全舆情应对特点分析
(一) 舆情应对能力不足,近半数企业无明显干预
2011年影响较大的53起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中,从舆情应对主体介入距事件发生的时间差来看,事件发生后当天介入的占1.9%, 1~3天后介入的占9.4%, 4~7天介入的占1.9%, 1周至一个月介入的占11.3%, 1~3个月介入的占5.7%, 3个月至半年介入的占1.9%,而事件发生到干预的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占43.4%,有些甚至长达几年,无干预的则占22.6%。
可见就食品安全类舆情应对时效而言,近一半案例的应对存在滞后性,近四分之一舆情事件中的涉事主体无明显应对。这折射出我国企业在应对舆情危机时,可能存在危机意识欠缺,有效的应对举措相对不足等问题。
图7 2011年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曝光距干预时间分布
(二) 责任主体缺失,监管主体单一,“洋快餐”行业舆情曝监管缺失
尽管2011年各级政府严打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推出不少新规保障食品安全,但是就全年频发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而言,食品安全领域仍暴露出不少监管问题。追根究源,责任主体缺失、风险预防机制不足、监管单位主体单一、监管力度不足是主要原因。
就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而言,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分别由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管理。此外,药监、出入境管理局等也会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分段管理有其积极一面,能够细化职权,并能够使管理主体相互监督,但另一方面,分段管理不仅需要设立多家机构,加大成本,而且可能造成责任主体不明晰、不同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弊端,从而使得责任主体缺失。例如在沈阳“毒豆芽”事件的后期,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毒豆芽”的监管问题,2011年4月19日上午,沈阳市打假办同公安、工商、质检、农委等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会上各部门均称“不归我管”。虽然,最后统一由农委部门对该事件进行了负责和处理,但前期互相推诿的过程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责任主体缺失的现状。在大米镉超标舆情事件中,抽查的样品10%存在镉超标问题。2011年2月14日镉超标问题被媒体曝光,由于缺乏一个明晰的责任主体,直到3月4日,卫生部才回应“正在调查‘镉大米’事件”,而后广州查封了两家大米镉超标加工工厂。
另外,2011年食品安全类舆情的一大特点是——“洋快餐”舆情集中爆发,这也折射出了我国法律和政府对在华企业,特别是快餐服务行业监管的诸多不足。首先,这些事件由于缺乏政府相关部门的强有力的调查处理,其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政府有关部门也并没有对上述企业采取处罚行为。其次,缺少针对洋快餐行业的法律法规,导致了政府在进行监管时缺乏依据,执法力度也略显薄弱。
(三) 政府问责力度尚显不足,后续举措欠缺
2011年国家出台了多项举措规范食品生产、保障食品安全,但总体而言,政府的问责力度尚显不足,危机应对主体轻视事后的修复举措,危机修复管理能力缺乏。2011年影响较大的53起舆情热点事件中,政府有问责的仅占47.2%,而无问责的占50.9%,另有1.9%至今仍未处理或未明确是否有问责。而有相关事后举措的仅占28.3%,无事后举措的占69.8%。从问责力度来看,问责主要集中于几起影响较大、危害性强的事件,如瘦肉精案、沈阳毒豆芽、甘肃平凉牛奶中毒事件等。另外,问责力度与政府监管力度有关。在重庆染色花椒和毒血旺事件中,重庆市政府积极采取举措,对当事人予以法律和经济上的严处,显示了较强的监管力度。政府问责当然并非以惩处为最终目的,但是食品安全关乎百姓日常生活,有效问责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患于未然,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图8 2011年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类舆情事件政府问责情况
图9 2011年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危机应对主体事件有无事后举措情况
(四) 不少危机应对主体预警机制缺乏,应对时效性不强,公关问题重重
在2011年频发的各类食品安全事件中,众多民族企业被推上风口浪尖。如双汇瘦肉精事件,雨润火腿被疑二次加工,三全、思念及湾仔码头集体陷入“细菌门”,小肥羊、海底捞因火锅汤底等问题被公众质疑,俏江南陷入“回锅油门”,五芳斋因“霉粽子”而遭到舆论叩问等。总体而言,这些企业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时普遍存在缺乏风险预警机制、应对时效性不足等问题。风险预警机制的缺乏使得民族企业面临食品安全问题时一度陷入困境,相对滞后的官方声明往往引发对企业的诟病。几乎所有的民族企业都在事发后几日才通过官网或者向媒体发来“声明”,例如雨润公司在事件曝光后的第6天,俏江南在事发后的第3天才发表声明否认公众对其的质疑。
同时,不少企业严重依赖公关公司。必要的公关行为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得企业摆脱危机,但是本末倒置的公关活动往往使民族企业陷入新一轮舆论压力之中。以双汇瘦肉精事件的公关为例,公关速度较快,在当天就对此事进行了回应。就其回应举措和公关举措而言,双汇集团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见表3)。但是就其沟通的效果而言,双汇集团的道歉并没有让公众感觉到真诚,后期曝光出“万人大会”为公关公司的手笔,更是反映出双汇集团并没有真正从消费者利益和企业责任出发,而是试图以公关秀来挽回公司的形象。另外,“万人大会”为公关公司手笔,也从侧面反映出以双汇集团等为代表的民族企业缺乏完善的危机公关系统。
表3 双汇集团陷入“瘦肉精”事件后的公关举措
三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与媒体应对策略
(一) 食品安全事件的传播途径和特点
纵观2011年的重点食品安全事件,其事件和议题的传播途径与方式如下。
其一,消费者求助传统媒体曝光事件。此种情况下,当消费者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首先寻求传统媒体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事件一经媒体曝光,特别是传统媒体曝光后,往往在社会上形成巨大的影响力。麦当劳的“蛆虫门”事件为典型代表,消费者在现场维权未果之后,第一时间求助电视台的民生类栏目,该事件也借电视这一渠道得以传播。此类传播途径也包括另一种形式,如俏江南“回锅油”事件,事件最初是由消费者怀疑果汁系勾兑而投诉当地报纸。该报社派记者介入此事,深入挖掘,曝光该店在废油回收使用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引起了社会关注。
其二,媒体主动设置议题揭露事件。此时媒体往往会采取必要的暗访举措,主动参与相关舆情事件的曝光。区别于上述消费者投诉、记者随后暗访的方式,此处的暗访是媒体的主动介入行为。在现实中,媒体与食品安全监察部门等政府机构和相关企业往往有着一定的信息沟通渠道,能够及时获知政府机构或者企业的消息,迅速介入事件。比如“问题血燕”事件中,媒体最早是从广东省检验检疫局获得检验结果,媒体报道后,该事件广泛传播。而海底捞“勾兑门”事件的源头为传统媒体对网上流传的“海底捞的病毒式营销”的关注,随后青岛当地媒体主动派记者暗访,将此事曝光。
其三,网络“自媒体”以点带面,放大事件影响力。在新媒体环境下,微博、社交网络等兼有“自媒体”性质的信息平台和信息渠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影响力也日益增长,如“动车油条保质期”事件就是由网友主动在微博上发布,并在短时间内得到众多网友转发,进而由公众议题进入媒体议题,经由当地媒体曝光,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基于上述传播途径及影响力,食品安全事件传播也呈现一定的特点。
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牢牢把持着舆论的主导权,成为食品安全事件爆发时消费者信任和诉求的重要对象。同时,不少经由网络媒体首发的事件,往往也需要传统媒体的介入和跟进报道,才能引发社会更大范围的关注,形成舆论热点事件。
以微博等为代表的网络自媒体发展迅猛,已成为网络社会重要的信息来源和信息传播平台。其极为便捷的评论、转发等功能,更是促进了网络化的人际传播,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信息的指数级扩散。但也应看到其负面影响,如“新疆艾滋病人滴血感染”谣言事件就是通过微博放大了谣言和风险。因此,面对微博等新媒体的高速发展,既要鼓励其发挥优势,又必须对其加以引导和规范,使之成为食品安全事件传播新的支柱。
(二) 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
媒体在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中往往发挥着双重作用。一方面,媒体在食品安全事件等的报道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资源的整合,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促进食品安全事件个案的解决效率,提高公众乃至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首先,新闻媒体在食品监管过程中能及时发现违法事件,履行监督职能。这是由于媒体自身特性决定的,其信息来源广,对新闻事件敏感,有着报道的及时性和评论的深入性等特点。其次,媒体还是重要的信息发布平台和沟通渠道。政府机构能够在第一时间将信息传达给公众,而公众意见也能够通过媒体反馈给决策机构。民生新闻栏目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如2011年8月麦当劳“蛆虫门”中的受害者就是第一时间向当地电视台的民生新闻栏目求助的。在不少公众心目中,媒体尤其是民生新闻栏目在食品卫生事件中担当“救火队”角色。此外,媒体还担当了宣传食品卫生相关知识的传播者角色。
然而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媒体夸大风险、报道失实的问题。近几年,国内的不少食品安全事件报道陷入一种报道模式,即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发生,经由媒体曝光后,引发受众哗然,接着政府、专家进行澄清或是道歉,公众最终无法判断谁是谁非,对专家和政府机构产生怀疑和不满情绪。因而,媒体在参与食品安全事件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应的媒体职责。
其一,客观真实报道。客观性和真实性是媒体新闻报道中需要坚守的根本,但有些媒体为了抢占新闻资源,夺人眼球,往往对食品安全事件夸大报道。前几年的“纸包子”事件,最终被证实是“媒体记者”为了吸人眼球的造假事件;2011年的“西瓜膨大剂风波”、“山西陈醋95%为勾兑”等就经过了部分媒体的炒作,影响了瓜农以及山西陈醋产业的经济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因此食品安全事件报道过程中,媒体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其二,理性分析。受到媒体行业的激烈竞争和经济条件等的影响,在报道食品安全等新闻事件时,部分记者和媒体往往不愿意对某单个事件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进行深度调查,从而容易导致有些事件中媒体观点和态度前后出入、信息含糊不清。“可燃面条”事件中,有记者直接断定面条添加了化学用品,不能食用,直到经过《扬子晚报》记者深入调查后,才打消了公众的疑虑。这一事件为媒体食品安全事件报道敲响了警钟。媒体只有保持客观理性的分析态度,才能有效地降低食品安全事件误报率。
其三,公正评价。不少媒体在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时,往往会同情弱者,直接断定过失在于商家。在这种媒体议题设置影响下,公众对国内食品安全普遍持有怀疑态度。他们通过网络等发泄不满情绪,最终上升到对整个食品安全的不信任。值得警惕的是,公众往往对外国公司生产的食品持有较大的宽容和信任,却对国内民族企业生产的食品表示出极不相信的态度。如肯德基、麦当劳洋品牌即使暴露出问题,也仍然是公众选择消费的对象。媒体长期负面议程设置带来的弊端由此可见一斑。因此媒体在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时,要时刻恪守新闻职责,对新闻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重塑中国食品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否则一个媒体就可能毁掉一个苦心经营的百年老店,毁掉一个国家食品的形象以及国人对其的信心。
(三) 媒体与谣言
人类社会中谣言伴随着信息传播而出现。谣言的出现不仅传播了错误信息,而且形成社会恐慌心理,成为信息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1947年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给出了一个决定谣言的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4]由此可见事件越重要,模糊程度越高,谣言产生的概率也就越大,因此有效控制谣言就要做到信息透明化。媒介作为信息的传播渠道有时能扼杀谣言于摇篮中,有时却助长了谣言的传播。
1.媒体对谣言的助长
新媒体时代,人人都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微博等网络媒体赋予公众更多地表达意见、进行沟通和交流的机会,成为当下最具传播力的新媒介。而微博的匿名性、碎片化特征也助长了虚假信息的快速传播,各种虚假信息通过微博平台迅速裂变传播。首先,在匿名环境下,一些人缺乏必要的媒介素养和自我约束能力,容易参与谣言的传播。其次,长期“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使得一些人在面对谣言时,容易相信谣言。在“沉默的螺旋”效应作用下,越来越多看到谣言的公众更容易接受谣言,尤其人们对某些消息根本不了解时,从众情况更加严重,再加上微博等新媒体的推动,谣言更易滋生蔓延。
2008年的四川广元橘蛆事件,就是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的传播,造成四川橘子的滞销。2011年2月郑州传出的“可燃面条”以及11月出现的“新疆艾滋病人滴血投毒”谣言,就是部分用户通过微博、腾讯QQ及手机短信的形式进行传播,一时间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而在此过程中,不少公众既是谣言的受害者,也成为谣言的传播主体,进一步扩大了谣言的传播范围。
除了新媒体外,传统媒体有时欠考虑的失实报道也容易滋生和助长谣言。2011年6月“海南香蕉乙烯利事件”,就是传统媒体夸大报道了海南香蕉的催熟情况,造成海南香蕉大面积滞销。
2.媒体对谣言的遏止
当谣言已严重侵害到个人利益,造成社会恐慌时,如何消解网络谣言呢?美国桑斯坦教授说过,将人们置于均衡的信息环境,并以事实真相取代谬误。[5]因此,如果媒体能够提供客观全面真实的信息,对公众加以适当引导,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够起到遏止谣言的作用。2010年新浪门户网站开辟了“辟谣小组”,专门应对其微博中出现的各种真假难辨的消息。2011年的“海南香蕉滞销事件”、“黄瓜使用避孕药”、“西瓜膨大剂有害”等谣言出现后,传统媒体在事后做了回应、更正,遏止了谣言的扩散。
但有时,传统媒体或政府官方的辟谣并不能有效地遏止谣言。首先,澄清速度不及谣言速度。以2011年的海南香蕉滞销事件为例,早在4月23日就有媒体报道“乙烯利”催熟香蕉对身体有害,但直到5月中旬央视才对此进行辟谣,其澄清速度远远落后于谣言传播速度。其次,部分媒体报道的前后矛盾和失实报道影响了公众的判断,使得部分公众信“谣言”不信“真实”,信“小道消息”不信“专家意见”。
食品安全事件谣言四起时,媒体应做到:第一,及时回应,充分呈现。谣言发生后要第一时间进行传播,向公众充分展示真实信息,普及科学知识,遏止谣言扩散。第二,多渠道发布消息。新媒体环境下,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全面出击,单项传播与互动传播相结合,共同打击谣言。第三,加强媒体公信力。媒体要进行自我反思和自我监督,保障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提升媒体公信力。
四 食品安全卫生事件应对的策略与建议
(一) 政府应对策略与建议
1.完善食品卫生相关法律,加强政府执法力度
纵观2011年度食品卫生安全状况,从屡禁屡出的“地沟油”到上海染色馒头事件,食品安全问题依旧非常突出,成为本年度的舆论高发点。食品安全舆情频发,首先是因为巨大的利益驱使,使得食品生产商们冒着风险,顶着法律制裁,生产不合格食品,牟取暴利。其次是国内食品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国内的食品市场巨大,门类多、消费大,立法的不完善,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完善食品卫生的相关法律制度。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此次刑法修正案,单独明列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渎职的刑事责任,从经济上加大了处罚力度,并明确指出“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事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6]。刑法修正案中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提出从根本上对以上行为形成约束,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在法案通过以来的将近一年时间里,仍罕闻因食品安全事件遭受法律严重制裁的案例发生,不得不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新刑法修正案的此项条款在执行中依然有很大回旋余地。要真正实现法律的“紧箍咒”,在实施细则和量刑尺度上,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此外,我国食品安全专门法律规制仍存缺陷。近年来,我国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基本构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雏形。而在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既有纲领性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和《蛋类产品检查法》等,这样既保证了条线上上位法对下位法的明确指导关系,也在覆盖面上对食品安全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均有法律进行规范,形成了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同时,相较而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对责任主体结构的认定存在一定偏颇,片面强调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责任,而对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过程中的监督职责选择性忽视。事实上,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二责任主体,政府职责举足轻重,尤其在依托市场机制运转不灵的时候,如果仍过分看轻政府职责,无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那将必然导致政府监管的懈怠甚至缺失。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众愈发重视生活品质,尤其是食品卫生问题。但食品行业标准过低,暴露出食品行业不少问题,也引发公众的质疑。2011年公众对乳制品新国标的质疑和不满,就是公众不满国内奶制品行业标准的体现。较低的食品安全标准不能有效保障我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对食品卫生标准需求,食品卫生行业的公信力受到一定损害。然而在食品出口方面,由于按照国际食品卫生标准生产,我国不少出口食品质量相当优良,在国际市场上有着良好的口碑。这一里一外、一中一洋的差异,不断挑战着国内公众的忍耐度。
总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缺陷直接导致了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与执法力度不够,甚至形成事前无从下手、事发后匆忙弥补的尴尬局面。因此,建立健全合理、公平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执法标准,使之成为食品安全的“紧箍咒”,才能有效提高政府执法力度。
2.政府严打黑作坊,规范企业行为
近年食品安全问题中很大部分为黑作坊生产出的有毒有害食品。黑作坊,顾名思义是指没有在国家工商部门注册的私人作坊,一般生产假冒伪劣三无产品,主要是食品和药品。黑作坊生产的食品药品等不仅对相关行业造成了影响,同时也成为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元凶之一。
表4 2011年影响较大的黑作坊案件
黑作坊的存在由来已久,各级政府对其一贯予以高度的关注,严厉打击。2011年8月22日起,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其中就包括严厉打击整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制售假劣生产生活资料的“黑工厂”,各地纷纷开展严打活动,其成果斐然。[7]截止到2011年12月1日,仅广东省地区,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339人,共打掉食品药品犯罪团伙5个,端掉“黑窝点”11个、“黑作坊”7个、“黑工厂”6个、“黑市场”3个,破获“9·15”特大制贩“地沟油”案件等。[8]在这样的严打背景下,2011年,全国各地捣毁了大量生产销售地沟油的黑窝点及其地下产业链。7月,公安部统一指挥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公安机关,摧毁了一条采集、粗炼、倒卖、精加工、销售地沟油的地下产业链,捣毁生产销售地沟油的黑窝点6个,并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32名。
政府的严打举措有助于从根源上消除黑作坊。但纵观这些黑作坊,其生产加工所在地十分隐蔽,或为城市中老城区的巷弄里,例如兰州工商局捣毁的黑豆腐作坊均在老城深巷中;或为相对偏远的乡镇农村,例如石家庄查获的豆腐黑作坊在栾城县楼底镇邵家庄村南一废弃养殖场内,而“北京黑心烤鸭”为河北博野县黑作坊生产。因其隐蔽性和流动性等特点,使得政府在管理过程中难免出现漏网之鱼,而仅仅依靠相关政府部门的严打行动显然不足,而是需要公众、媒体、行业等共同协作。不少黑作坊之所以被媒体曝光,进而被有关部门查处,受到公安机关严打,很多离不开群众的举报。例如石家庄臭豆腐黑作坊就是相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此外,媒体的监督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北京黑心烤鸭”事件最早由网友在天涯论坛发帖控诉,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专门进行了实地探访并将此事曝光,随后北京警方、工商部门等通力合作,才最终调查出源头黑作坊,抓捕了犯罪嫌疑人。政府的严打举措,表明了国家保障食品安全的决心,有助于我国食品安全行业形象重塑,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的环境。
3.鼓励多样化的第三方,建立风险框架理论下的多元模式食品安全风险机制
多样化的第三方机构能够对食品安全事件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有助于我国食品安全的健康发展。第三方机构包括行业协会、食品安全检验所、民间自发团体等,它们在食品安全卫生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尤其是近年来民间自发团体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出现,为我国食品安全舆情应对提供了新兴力量。如在“雀巢婴儿米粉含砷”等热点食品安全事件中,“科学松鼠会”、“果壳网”等基于新兴网络平台团体的科普协会、专业机构等,独立于政府机构或商业团体,从科学视角解读事件、现象及其动因,善用微博等新媒体信息传播方式和渠道,主动发布文章和消息,并在不断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成为民间力量的第三方团体中的表率。鉴于此,政府机构应适度鼓励发挥着积极作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力量,使之成为食品安全的助推器。
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框架而言,当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在此法规下,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工作具体落实到各个不同的部门。然而,由于部门之间的地位和职能平行,有时候会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存在职能的重叠和推诿现象。因此,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具体部门之间增设政策委员会及专家组的构想(见图10),而专家组基于风险沟通的不同环节具体分为风险评估、风险沟通、风险控制、风险应急处理等多个小组,具体负责前期预警到流通环节的监管,以及之后的应急反应等不同环节。
图10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架构设想[9]
同时,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规制模式是以政府管理为基础的。政府对食品安全直接管理,其成本相对市场而言更为低廉,但也存在着监管盲区等的制约。[10]因此,在政府行政管理、制定标准、建构法律体系的同时,也需要结合市场运作和法制责任追究等,建立和完善多元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机制。在此多元机制下,政府与食品企业以及消费者之间还存在一个社会中间层。社会中间层[11]是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具有辅助政府管理的作用。在当下的食品安全管理中,社会中间层的作用更多表现为行业协会的协管、企业联盟的自治,以及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同时,食品安全中直接利益攸关者——消费者,也应当积极发挥监督政府行为、社会中间层行为的作用,参与到食品安全日常监督体系中去。此外,一旦发生突发食品安全问题时,政府部门也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反应机制,实现对问题食品的追根溯源和实时监控,同时与医疗业机构进行联动,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从而实现政府机构主导、行业协会协管、市场主体自律、公众积极参与、社会舆论监督、医疗机构保障的“多位一体”的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
4.打造经典品牌,提升国内食品卫生行业形象
从2011年发生的诸多食品安全事件来看,有一点引人深思,就是尽管麦当劳、肯德基、雀巢等洋品牌屡屡被曝光存在食品安全的问题或隐患,但消费者依然对其趋之若鹜。一些消费者认为这些洋品牌遭到曝光,更多的只是个别事件,其品牌的历史和信誉仍值得信任。这就体现出我国国内食品行业的窘境:百姓对国内食品行业品牌普遍缺乏信心。而三鹿、双汇等民族品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一再刺激着中国消费者对本土食品安全的信心。民族传统食品是国民消费的主要食物组成部分,因此重塑我国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应从打造民族食品经典品牌做起。
首先政府机构要在资金、技术上支持民族食品品牌。对一些民族食品品牌,要加大资金支持、政策扶助和经营指导,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应注意避免官商勾结的现象。其次,运营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归根结底,就企业而言,应该以食品质量和安全保障为起点,切实把质量放在第一位,练好内功,否则,任何的宣传造势皆是无源之水,品牌经营也如空中楼阁。民族食品品牌的塑造是一个循序渐进、缓慢积累的过程,需要政府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的共同努力。
5.普及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提升国民食品安全知识水平
2011年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公民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提高。这一方面说明由于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让人警觉性提高,另一方面也表明在国民食品安全意识提高的前提下各种食品安全的隐患更难有藏身之所。在公众意识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切忌讳疾忌医。
201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对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作出重要批示,指出:“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举办以‘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有针对性地普及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十分必要。希望各界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形成重典治乱、依法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的强大合力,努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12]这是政府层面为全面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所作的纲领性规定,具体实施上,除了常规的曝光违法行为、宣传模范典型以外,更应考虑如何将这种集中宣传融入日常工作中的宣传机制,避免出现“集中宣传讲排场,日常工作走过场”的敷衍行为。
同时,应重视社会团体和非官方机构在食品安全宣传中的积极作用。鉴于国内民众对于专家的普遍不信任感,在一些食品添加剂含量是否超标、某些成分是否会影响健康等问题上,人们往往不愿意相信传统意义上的权威。反而,一些具有独立性质的社会团体,或者网络时代涌现出来的如“科学松鼠会”、“果壳网”等科普性质的网站,其调研结果更能得到大众认可。因此,应充分重视这些机构、社会团体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作用,主动将其与传统的宣传教育方式结合起来,并纳入整个食品安全宣传、普及乃至监管的体系中来,以期能够对国民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的提高有一个持续长效的推动力。
(二) 舆情应对策略与建议
1.主动及时公开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出现
传播学鼻祖施拉姆曾经指出:“对于公众危机,首先应该是信息公开。”[13]尤其在当今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一点风吹草动都有可能在网络上掀起一场轩然大波。在这样的环境下,再想用传统的方式全面封锁事件是完全不可能的了。这一点,在近年来高发的地方群体性事件的传播途径上已经得到印证。因此,基于负责任的态度,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当事方应该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并以诚恳的态度对事件进行合理说明,以便抢先占领舆论制高点。2011年发生的“动车油条保质期”事件,动车上的盒饭、油条等食品保存合乎规范,并无越轨之处。但经网友曝光其“超长保质期”后,相关方并未第一时间以合理的方式向公众说明情况,相反因为铁道部近年来其他的丑闻影响,在公众中形成一种“铁道部的解释都不靠谱”的固有思维,导致整个事件曝光后,当事方处于极为不利的局面。最终,即便铁道部原本并无过错,但仍然不得不通过修改相关管理条例以平民愤,导致舆论应对成本过大,同时影响自身品牌形象。
其实关于这一点,我国已出台不少相关法规政策。2004年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年8月29日对其进行了再次讨论修订), 2005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 2006年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对突发事件中的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和媒体管理工作做了相当详尽的规范。这些政策法规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舆论应对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只有主动、及时、诚恳地将信息在第一时间发布,才能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源头上规避舆论争议的出现,以致影响整个事件的发展。
2.创建多元化沟通平台,与民众有效互动
食品安全事件作为最受公众关注的重大突发事件焦点之一,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吃”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最为息息相关的。就2011年的食品安全事件舆情而言,每有食品安全事件消息流出,都会引起民众的普遍关注,进而转变为舆论热点。在事件的整个发展演进过程中,民众能够从网上网下等不同渠道获得信息,并采取传统媒体、网络等各种渠道进行维权。因此食品安全事件主体应针对不同食品安全事件开辟多元化的沟通平台。
当下,新媒体技术发展迅猛,近几年,尤其是以微博为代表的网络媒体已经完全介入食品安全事件中。事件当事人通常通过微博平台发布消息,曝光事件,引起社会关注。针对食品安全事件曝光渠道的改变,原有的通过传统媒体发布消息的渠道已经远远不够,必须迅速搭建网络沟通平台。有针对性地建立各种安全事件类别的相关信息网站,在政府与受众间搭建有效的网络沟通渠道。另外还可以引入一些知名的门户网站,对食品安全事件做详细报道,披露事件真实信息,同时也能及时把控网络舆论,第一时间引导舆论发展方向,促进社会和谐。
3.培养意见领袖,影响舆论导向
网络时代的开放与多元让每个人的声音都能在公共平台上评价突发事件,越来越多的公众不甘于成为“沉默”的一员。但并非每一个个体的声音都能获得公众认可,而且大部分个体意见的表达往往属于人云亦云。新媒体环境为每个个体提供了平等发布和交流信息的平台,然而部分个体却因媒介素养的局限,缺乏对事件真实性的判断和甄别;或随手转发、评论,容易成为谣言的受害者和传播者。
从近年来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到,以“公民记者”、“公共知识分子”、“独立评论人”等形式存在的公众意见领袖,不仅能够在众多突发事件中发表观点,引导意见,拥有大量的支持者,并产生显著的影响力,有时候还能影响事件的进展,成为左右公众舆论的重要力量和公众信任的意见源地。
因此,面对食品安全事件,应对主体更应重视意见领袖,并通过培养新闻发言人、网络评论员、专家学者等,使之成为信息发布的另一种主体和渠道。支持并尊重公众意见领袖的意见,与公众意见领袖保持良好关系,使其在危机中能够对舆论走向起到积极作用。当然,这一切仍需要建立在主体的食品安全质量和服务质量基础之上,万万不可将舆论公关置于安全生产之前。否则,本末倒置,得不偿失,一旦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必然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4.构建舆情监测机制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14]
在新媒体时代,快速发达的网络使得食品突发事件一经曝光,就能迅速地传遍各地,因此网络媒体的应对显得十分重要。上海、四川等省市率先构建了风险沟通预警机制,采取突发事件控制措施等机制,为其他各省市的相关工作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参考示范。在食品安全领域,政府部门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完善食品安全舆情机制,加强风险控制,及时掌握舆情动向,结合食品安全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情况,研究判断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概率并及时处理。
(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课题负责人:谢耘耕、陈虹。执笔者:高云微、陶婧。王平对本文数据分析有贡献。梁俊民、郝希群、王凤娇、张宏对本文案例分析有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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