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产业组织安全
一 产业组织安全的界定
产业组织是指社会化生产条件下,企业之间市场关系的总和,包括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产业组织安全与否,对一个国家的产业安全有重要影响。
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认识产业组织安全。首先,产业组织安全服务于和服从于国家经济安全的整体战略需要。尤其是在开放经济中,产业组织安全是指一国或地区的产业组织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抵御国外经济侵袭及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等。其次,产业安全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持续增长、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产业内企业处于有效竞争的状态。这里的有效竞争是指建立在一定企业数量和企业规模基础上的竞争,可以引致企业活力和规模经济的双重效率,规避了影响产业组织效率的垄断因素的存在。最后,产业组织安全是指产业内部的组织结构井然有序,没有出现个别企业控制力过大而导致的产业过分集中,尤其是外资企业在产业中的控制没有造成对内资企业的效率影响。
安全的产业组织,一方面,能够使新的企业源源不断地进入市场,使企业感到很强的竞争压力,从而具备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不断改进产品和工艺过程、开发新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动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发展规模经济,使一国企业和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竞争优势,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优势地位。与此相对应的是产业组织的非安全态势。当一国或地区产业内企业之间的市场关系失衡,民族产业缺乏竞争力甚至被外资所控制,此时,我们可以说产业组织处于非安全的运行态势。总之,无论从哪个层面看,产业组织安全的核心都在于既要维持产业本身的效率和发展与创新的能力,又要避免过度控制(尤其是外资控制)带来的市场结构扭曲。
二 产业组织安全的影响因素
在产业经济学理论中,过度竞争和垄断都不是理想的市场结构,二者是对资源最优配置的偏离。随着一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垄断的市场结构将逐步随着外国企业的进入而打破,而过度竞争问题则可能由于外国企业的大量进入愈演愈烈。如果一个国家的企业失去了对合理竞争格局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过度竞争必然影响到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进而影响到产业安全。
1.市场集中度
市场集中度是反映市场控制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本国企业的市场集中度越高,对本国市场的控制力越强,产业就越安全。对于那些经济结构完整、部门比较齐全的国家,跨国公司进入之时一般都会降低市场集中度,尤其是技术水平与国外产品相当、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轻纺工业、部分重化工业、加工工业和家电工业等产业。另外,对于非贸易品行业,由于其产品能就地生产和消费,无须进行转移,跨国公司进入时如果采取全新的投资方式,也会降低该国的市场集中度,如电信业、银行业和保险业。
2.行业规模的经济性
行业规模对产业安全也有一定影响。行业规模决定进入壁垒,进入壁垒高会形成先入者的垄断,它排斥其他跨国公司的进入,也阻止其他本国公司的进入,而最终可以形成外国公司控制该产业的局面。从各国情况看,进入壁垒会同时随着跨国公司的进入而提高。当然,一国或一家跨国公司的产业规模优势明显并不必定导致一国产业不安全。事实上,“以小博大”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是常有的事。
3.跨国公司的战略性行为
为了阻止新的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进入,先行的跨国公司往往采取种种战略性行为,如垄断稀缺要素资源和经营网络等,提高市场进入成本,增加新企业参与竞争的难度,通过市场垄断赚取更多的利润。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卡特尔,卡特尔限制竞争的效果是明显的,它直接削弱了同类产品在市场中的价格竞争。一方面,消费者不得不接受较高的市场价格,另一方面,部分低效率的生产者受到价格同盟保护,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被扭曲。
三 产业组织安全的维护措施
1.鼓励不同形式的竞争,优化市场结构
培育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在竞争性市场上,鼓励国内企业开展竞争,从而占领更大的国内市场份额,获得先发优势;在垄断性市场上,一个产品领域中至少要引进两家跨国公司投资,使不同的跨国公司之间形成竞争;在中性市场上,鼓励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展开较量,在竞争中提高国内企业的产业竞争力。
2.实施核心企业战略,树立国内企业品牌
在全球化进程中,通过创造本国走向世界的品牌,提高本国市场的产品差别壁垒,并力争对国外品牌构筑起强大的进入壁垒。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吸引国外投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来加速本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始终不曾放弃树立有代表性的民族品牌。
3.建立和完善《反垄断法》,维护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根据产业组织理论,不同产业各自有其最适宜的市场结构。所谓“适宜”,是指既可防止垄断,又可避免过度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模经济一般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反垄断则是政府公共政策的主要内容。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反垄断所反对和禁止的并不是企业规模的大小,而是其行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是否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
4.减少跨国公司实施战略性行为的可能性
通过恰当的产业政策引进外资,使跨国公司之间形成相互竞争的格局,有效防止跨国公司行使市场势力,降低跨国公司之间串谋的可能性。通过吸引不同国家、不同企业的投资,形成竞争或寡头竞争的格局,更容易促进跨国公司向东道国转让先进技术,从而减小东道国企业同跨国公司之间的技术差距,这又有利于降低行业的进入壁垒,促进国内竞争者的产生和市场竞争。同时,应对跨国公司的战略性行为,东道国应制定出一定的惩罚评判标准。跨国公司就市场价格进行串谋或划分市场,以及维持转售价格等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应以本身违法原则加以裁定,一般不须考虑其他因素;非价格纵向限制、高集中度行业的投资与购并、价格歧视等行为由于其可能具有相当的效率因素,应以合理原则加以裁定;而对于跨国公司提高进入壁垒的技术创新、巨额广告投入、产品差别化行为,一般属于正当的企业竞争战略,应以本身合法原则加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