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上海合作组织经济合作法律机制概述
《现代汉语词典》对于“机制”的解释为:泛指在一个系统中,不同元素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功能。用于社会科学时,一般理解为机构与制度。机制在一个国际组织内实际上是能够发挥作用的程序,是处理成员国共同关心的问题的规范。上合组织经济合作法律机制是这一组织成员国间在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具体领域法律制度的总称。上合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模式是各成员国通过共同协商达成的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以及各方进行区域经济合作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模式。
对其他区域或者次区域经济合作模式的做法进行比较分析,同时结合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相关规则,确定上合组织的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模式,应该是可行的。在确定上合组织经济合作法律模式的基础上,本书尝试对这一组织成员国之间货物贸易关系、投资关系、能源合作关系等具体领域的法律与政策进行协调,对各具体领域的一体化前景进行法律分析,并对区域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作出总体设计。通过上述努力,构建上合组织经济合作法律机制的基本框架并阐述其主要内容。
货物贸易和投资领域涉及上合组织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即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建设。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也属于上合组织经济合作法律机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并且贯穿区域经济合作过程的始终。
上合组织为了实现其宗旨和目标,有权利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并管理一系列法律规范。19世纪末及20世纪初,技术的发展(如通信和运输)开始使世界变小,催生和促进了经济一体化——一种持续的、迅速发展的现象。与先前国内法只在某些领域(如海商与国际贸易)一直受到国际规范的影响不同,在面对全球化的进程时,整个国内法体系不得不改变自己。从国际公法角度来讲,上合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规范主要是由各国政府参与制定的国际条约,在区域经贸活动中必须予以遵循。上合组织应对其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规范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组织保障。根据国际条约法的特征,上合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规范一般不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而是通过成员国承担国际义务制定具体的国内法适用于其国民。由于上合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各成员国的经贸政策进行,所调整的直接对象为各成员自身,而不是具体商业行为,因此,上合组织经济合作法律机制规制的重点在于各成员国经贸政策的制定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