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口拐卖拐骗:国际与国内现状
第一节 国际人口拐卖拐骗现状
人口交易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部落间的奴隶贸易,到资本主义社会早期,欧美国家间跨洲黑奴贸易达到高潮。自两百年前,英国议会宣布了奴隶贸易的非法性,并加以废止后,包括拐卖人口在内的国际人口交易转入地下,并大幅度减少。但30余年来,与经济全球化浪潮相伴随,跨国人口交易现象不断增加,呈上升趋势。据美国政府估计,在世界范围内,每年被跨国拐卖者大约有60万~80万人,被拐卖者包括幼儿、青少年、男人和女人。这些人被拐卖后,大多被迫从事性交易或在色情行业工作,也有一些从事奴役性的家务劳动,或成为餐饮业、保安业、血汗工厂和流动性农业劳动中遭受剥削的劳动力。
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定义,“人口贩运”(trafficking in person)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接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而如果已使用上述手段,则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对上述预谋进行的剥削所表示的同意是无效的;为剥削目的进行的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儿童行为,即使不使用上述任何手段,也应视为“人口贩运”。“儿童”则是指任何18岁以下者。
在这一定义下,美国国务院所公布的2003~2006年全球有关打击拐卖人口的执法情况数据如下。
从表3-1中的数据看,2003~2006年的四年间,提供数据的国家就总体而言,因拐卖人口受到起诉者的人数呈逐年下降态势:与2003年相比,2006年减少了27.3%。被判为有罪者的人数呈缩减中的增长态:2006年与2003年相比,增长了12.3%;但与2005年相比,减少了33.7%。而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数在经历了2004年、2005年的高峰后,在2006年又回归至与2003年相近的数量。这提示我们,至少在这些提供数据的国家中,这几年拐卖拐骗人口的现象有较大幅度的减少;对拐卖拐骗人口的法律惩治力度加大;而在2004年和2005年,对相关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是这些国家反拐工作的一大重点,并被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在相关国家继续进行。
表3-1 全球反拐法律实施情况
资料来源: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07, p.36。
美国国务院2007年度的报告指出,在2006年,大约有80万人被跨国拐卖,这还不包括数以百万计的在自己国内被拐卖者。在这些被跨国拐卖者中,80%左右的是妇女和女孩,50%的是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是被拐卖到商业性性交易中遭受性剥削的妇女。而在未被包括在内的世界上数以百万计的在自己国内被拐卖的男女中,大多数成为被强迫劳动者或债务奴隶。就总体而言,拐卖者的目标往往是妇女和儿童这些易受害者,其拐卖的手段花样百出,没有一定成规,大多是根据对方的特点,或设计花言巧语,或通过强迫,或获得对方的信任后实施拐卖,而最常见的手段是许诺通过这一“流动”能得到较好的婚姻、就业或受教育的机会,进而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而世界各地的被拐卖者之所以被拐卖,其自身的原因则因时、因地、因人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能在较富裕的国家找到技术要求较低的工作,从而改善自己的生活而想离开自己所在的发展中国家;有的是被强迫或因债务的束缚;希望有一个好前程的妇女易在拐卖者所谓到国外可找到婴儿保姆、家庭帮佣、饭店服务员、模特之类工作的允诺中上当受骗,乃至被拐卖进令人恐怖的性服务业中难以逃脱;一些家庭将孩子交给了某位成年人,他或她大多是亲戚,并承诺会给孩子良好的教育和就业机会,但实际上,他或她把孩子卖了,孩子成了被剥削的劳动力。
在实施拐卖后,拐卖者会使用各种手段威胁被拐卖者,使之处于奴隶状态中;有的拐卖者还会对被拐卖者实施强行关押。不过,拐卖者对被拐卖者最常用的是如下这些手段:①债务约束、经济赔偿责任和声誉的约束;②将被拐卖者与社会隔离——限制其与外界的联系或者使被拐卖者相信其任何与外界的联系都会受到监控;③将被拐卖者与原家庭及家庭成员、民族/种族社群和宗教社群隔离;④没收护照、签证和/或其他证明文件;⑤对被拐卖者和/或其家庭使用威胁、暴力手段;⑥威胁被拐卖者要将其遭遇告之其家人,使之难堪;⑦告诉被拐卖者,如果被官方抓获,将会因违法入境而被关押或驱逐出境;⑧控制被拐卖者的钱财,如把他们的钱财“安全保管”。
针对美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更多地关注跨国拐卖拐骗中妇女、儿童被拐卖拐骗到性产业和色情行业之中的倾向,基于东南亚地区不同的跨国拐卖拐骗态势,认识到全球拐卖拐骗现象的多样性,由沙莉·卡麦隆(Sally Cameron)所著、社会福利国际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Social Welfare, ICSW)在2007年出版的《东南亚联盟地区的拐卖和相关的劳动力剥削》报告则指出:将人口拐卖与卖淫不幸地相对应,使得人们更多地关注的是妇女被拐卖到商业性性交易中,而拐卖男人、儿童及妇女到工厂做工的现象及其生存状态被遮蔽了。实际上,被拐卖之人和被拐卖进入之地是各种各样的,如尼泊尔的女孩被拐卖到印度的马戏团;多哥的男孩被拐卖到农场做工;中亚的男人被拐卖到俄罗斯建筑业和农业领域中;为了收养而进行的中国男孩被跨国拐卖;来自孟加拉国、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的男孩被拐卖到海湾国家从事骆驼骑手的工作,有的甚至成为乞丐和苦力;中国的妇女被拐卖成婚;等等。而在东南亚联盟国家中,柬埔寨的孩子被拐卖到越南和泰国成为职业乞丐,印度的妇女被拐卖到马来西亚成为家庭帮佣,老挝的男人被拐卖到泰国的渔船上做苦力,越南的妇女通过假结婚被拐卖从事各种商业性性交易,缅甸的妇女被拐卖到泰国做家务工,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该报告强调,将妇女被拐卖与卖淫相对应,全力关注更多的是与卖淫相关联的议题(如道德、品行、羞耻等)已对反拐理念和行为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它忽视了将当事人置于被拐卖风险中的社会力量和文化力量相互作用的复杂性,忽视了被拐卖者中的许多人的经历和认知,以及许多拐卖者的所行之事,进而延缓了有关反拐卖理念、政治行动和项目的发展。
该报告认为,与西方国家相比,东南亚国家人口拐卖的特点,一是具有多样性;二是往往与偷渡相关联;三是被拐卖后,被拐卖者的生活也许会变好,这降低了被拐卖的风险性。因此,也许在人权框架内,人们更多的是应该询问和回答“他们为什么要外流”这一问题。该报告认为:“在满足对劳动力需求的流动大背景下,拐卖有着相适应的作用。人们出于各种原因外流,但最常见的是逃避其所处的经济环境以及经济需求的提升。其中,有许多人是为了逃离贫困。对一些人来说,这意味着自己和家人有望获得充足的食物和基本的健康保障;对另一些人来说,其所处的‘贫困’是与所遭受的不平等对待和应有福利的被剥夺联系在一起的。”
该报告进一步提出,在亚洲,许多国家在亚洲地区经济大发展中被边缘化了。在最近十几年中,东南亚联盟国家内部也呈现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许多人意识到,相对于自己的贫困,只要“跨过边界”或只是短短几步路的距离,就有更多的财富、更高的消费水平。电视的冲击、返乡者的故事,以及“效果示范”(当地人看到了返乡者及其家庭财富的增长)都使当事人进一步认识到世界其他地方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激发了他们外出工作的欲望。
显然,年轻人更多地受到其他地区生活水平的影响,希望外出工作。一些个案调研表明,这与发展战略项目有直接的关系。比如,老挝塞邦凡(Sebangfai)地区通过参与发展项目改善了水电供应。2003年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研究发现,在泰国清迈(Knammuane)省,非法移民进入泰国工作者中,来自老挝这一地区的人数居第二位:其推力之一是老挝这一地区的村庄通了电,它带来了消费主义的影响,而泰国电视节目的影响对于青年人去泰国找工作有着关键性的推动作用。
有时,人们外出以逃离的家庭困境,也许并非与贫困相关联,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被错误对待,受到身体和心理虐待,他人酒精中毒行为的影响,重婚和再婚。一些人如继续待在一个“功能不全”的家庭中,可能会身处高风险。事实上,人们对于贫穷乃至受虐待环境的离开有一个难以解答的问题:即使是被拐卖,受到高度剥削、严重虐待,相对于他们离开的那个环境,许多人外出后的境况将会更糟还是会变好?在泰国的曼谷分区(Mekong subregion),一些个案调查发现,一些被拐卖后处于严重被虐待状况中的未成年人认为,较之仍留在家中或村庄中,他们的生活改善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政府在为移民工人创建一个安全、公平的就业环境中可以减少应承担的责任,而是给那些对“被救助者”缺乏细致、综合、全面的思考就进行的“营救”活动敲响了警钟。
国际社会有关禁止拐卖人口的规定,最早见于禁止奴隶买卖的《巴黎公约》(1814年)。继而,国际联盟于1926年9月25日通过的《禁奴公约》第2条规定,各缔约国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惩罚奴隶贩卖。《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第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人为奴隶或被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买卖,都应予以禁止。联合国大会1956年9月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进一步界定了奴隶贩卖概念、范围,强调了这一犯罪的严重性,要求签约国的法律将奴隶贩卖规定为犯罪,并予以严厉的惩罚。该公约还规定,某些类似的奴隶制的惯例,如债务奴役、农奴制、买卖新娘和童工等均为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保障人权,20世纪以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协定、宣言等,禁止拐卖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并对各缔约国之间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刑事管辖、引渡、司法协作等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公约、协定、宣言及相关修订等包括:
——修订1921年9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取缔贩卖妇女儿童公约》及1933年10月11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取缔贩卖成年妇女公约之议定书》;
——《禁止贩卖妇女儿童公约》;
——《禁止贩卖成年妇女公约》;
——修订1904年5月18日于巴黎签署的《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协定》和1910年5月4日于巴黎签署的《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公约之议定书》;
——《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协定》;
——《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公约》;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赢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
——《强迫劳动公约》;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日惹原则》(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建议采用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原则和准则》。
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鲁宾逊在2002年《建议采用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原则和准则》(以下简称《原则和准则》)的“前言”中指出:
贩运人口是一种极端恶劣形式的移民。在《千年宣言》中,各国表示决心采取措施以确保移民的人权得到保护和尊重,并加紧努力打击人口贩运。
《建议采用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原则和准则》被作为增编列入我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报告(E/2002/68/Add.1),是为了在预防贩运人口和保护贩运受害者方面提供以权利为基础的实际政策指导而拟订的,其目的是促进将人权观点融入国家、区域和国际反人口贩运的法律、政策和行动,并为此提供方便。
《原则和准则》是难民署(指联合国难民署——引者注)这方面工作的纲领和标准,我希望各国和政府间组织本身在预防人口贩运和保护被贩运者的权利方面也采用这一《原则和准则》。
从人权原则出发,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有关“人口贩运”的概念下,该《原则和准则》提出了有关人权至上,预防贩运,保护和帮助贩运受害者,对贩运者进行刑事定罪、处罚及补偿受害者四大原则;提出了有关增进和保护人权,确定被贩运者和贩运者,研究、分析、评估和宣传,确保有适当的法律基础,确保在执法方面有适当反应,对被贩运人口的保护和援助,预防人口贩运,保护和支援受贩运之害儿童的特别措施,被贩运人口获得补偿,维持和平人员、警察、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外交人员的义务,国家和地区间的合作与协调等十一项工作准则。其中,有关“人权至上”原则的内容为:“①被贩运者的人权应成为预防和打击贩运以及保护、帮助受害者和向其提供补偿等一切工作的核心;②根据国际法,各国有责任作出适当努力,预防贩运、调查和起诉贩运者,并帮助和保护被贩运者;③反贩运措施不应损害人们的人权和尊严,特别是那些被贩运者、移民、境内流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目前,国际社会主要从两个方面对人口交易采取行动:一是从国家安全角度进行打击和预防;二是从基本人权出发,关怀人口交易的受害者,尤其是被买卖者。只有在这两者之间实现平衡,国家、社会和受害者三方才能都成为胜利者。但这一平衡的实现需进行十分繁杂、细致、全面的工作。如联合国有关“拐卖”(trafficking)这一概念的界定,就受到众多的挑战和质疑。其中,争论较大的是成年人外流从事卖淫是否应包括在“非强迫”之内。有人提出,过分狭窄的定义难以界定将妇女推进性产业不同工作中去的各种压力。完全符合已有的对“被拐卖妇女”想象的被拐卖妇女是极少的,甚至那些先前被认为完全是被拐卖成为被奴役者的女工,其中的大多数实际上可称为“合谋者”。另一个挑战则如前所述,许多人提出,有关“拐卖”的一般界定更多地关注于性剥削,忽视了那些与其他剥削类型(如劳动力剥削)相关的拐卖。再如,针对跨国拐卖,流入地国家通常首先关注的是打击这一犯罪活动,驱逐、遣返非法入境和停留者,而由此带来的一个危险是被拐卖者的人权受到伤害,包括源自作为弱者的脆弱性所受到的“二次伤害”。
事实上,在联合国大会讨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补充议定书》)时,有关“拐卖”(trafficking)和“性工作”(sexwork)的界定及其性质和标准的争论就在两个国际组织——国际人权网络(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 Network)和人权委员会(Human Rights Caucus)以及它们游说成功的代表间展开了。这两个国际组织都声称自己以女性主义和人权为正当方法,都突显自己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南亚和东南亚国家拥有网络组织。国际人权网络的组织核心之一是持有废奴观点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反对拐卖妇女联盟(Coalition Against Trafficking in Women)。这一派认为,卖淫是性暴力的一种形式,所以,性工作是对人权的践踏。任何帮助妇女流动以从事这一工作者都是拐卖者。与之相对应的,是全球性工作者权利运动的观点。这一运动认为性工作是一种工作,是由妇女选择的就业形式之一,也是妇女的一种性经历。只有妇女因从事性工作而被迫流动或被迫从事性工作,才是被拐卖。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必须尊重妇女有关是否同意从事性工作和流动的意愿和决定。这一派游说团体中的一些人士指出,从历史上看,反拐卖的措施是被用来针对性工作者而不是“拐卖者”。他们提出,强迫和欺骗应作为界定是否拐卖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在公约中,“拐卖”也不应与“卖淫”联结在一起。因为被拐卖的男人、女人、儿童所从事的劳作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血汗工厂和农业劳动中的苦力。正因为争论激烈且两极分化,联合国最后通过的这一《补充议定书》未在以性工作为目的的强迫流动和自由流动之间进行界定,也没有要求在界定受害者时进行是否被强迫的论证,而以人权受侵害作为基本假设。
2009年,在联合国全球打击人口贩运活动举措的框架内,通过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对155个国家和地区相关信息的收集(除了几个比较重要的国家外,几乎所有较大的国家都参与了这项工作),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提交了《全球人口贩运问题报告》。
该报告认为,第一,在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对策方面,虽然这一《补充议定书》在2003年12月才生效,但它引发了广泛的立法活动。截至2008年11月,为该报告提供信息的155个国家和地区中,有63%的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了涉及主要贩运形式的打击人口贩运法,另有16%的国家和地区通过了只涉及该议定书定义中某些要素的打击人口贩运法。2003年,该报告所涉及国家中,有打击人口贩运法的只占1/3;到2008年底,这类国家所占比例已达到4/5。由于该议定书的通过,2003年至2008年期间颁布打击人口贩运法的国家和地区增加了1倍多。此外,答复国和地区中有54%设立了打击人口贩运的特别警察部门,有一半以上制定了处理这一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
鉴于该立法框架非常新,因此取得以下成绩是令人瞩目的:有91个国家/地区(占报告国/地区的57%)报告说至少起诉了一起人口贩运案件。有73个国家/地区报告说至少作了一起有罪判决。47个主要国家报告说每年至少作了10起有罪判决,其中15个国家作的有罪判决至少是这一数字的5倍。
当然,在遵守标准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域差异。许多非洲国家仍然没有关于人口贩运的立法,或者其法律只将人口贩运的某些方面(例如贩运儿童)定为犯罪。而且并非所有高收入国家都有全面的立法。此外,对人口贩运案件的大多数有罪判决只发生在少数一些国家,其中有富裕国家,也有不富裕国家。这表明,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取得的进展不一定由收入水平决定,而基本上是每个国家采取不同举措的结果。
第二,从性别、公民身份和被害形式看,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通常是一种由男性实施的活动。在大多数国家,男子占监狱人口的90%以上,尤其是占暴力犯罪实施者的大多数。人们或许以为在以暴力和威胁作为主要手段的人口贩运活动中,男子也会占绝大多数。但令人惊讶的是,与被判犯有人口贩运罪的罪犯性别有关的数据并不支持这种假设。在46个国家收集的犯罪人性别数据表明,妇女在人口贩运犯罪中起着关键作用。例如在欧洲,同大多数其他形式的犯罪相比,被判犯有人口贩运罪行的妇女较多(见图3-1)。
图3-1 欧洲人口贩运罪行和所有罪行中被判罪女性所占百分比
资料来源: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全球打击人口贩运活动举措”。——原注
刑事司法数字还清楚地表明了所涉跨国网络的性质。迄今为止,人口贩运活动主要是由位于来源国还是目的地国的网络驱动,这一点还不清楚。从编写本书所收集的数据来看,大多数犯罪人都是被逮捕时所在国的公民。这表明当地犯罪网络在被害人到手后,将其卖给了位于目的地国的犯罪网络。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因为许多来源国相对较穷,外国人较少。犯罪人经常努力赢得被害人的信任,并利用当地关系,在被害人反抗时以报复家人相威胁。当地人更易获得和控制被害人。
不过,同逮捕发生在来源国的案件相比,在逮捕发生在高收入目的地国的案件中,犯罪人更有可能是外国人。在许多情况下,来自来源地区的移居人口可能会被用作将被害人运往被剥削国的途径,在其他形式的跨国贩运中也能看到这种现象。
所收集的数据还可使我们对被害人类型有大致的了解。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是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和被害人援助组织查明身份的。2006年,在提供这一年被害人数据的111个国家中,共查明了21400名被害人。同犯罪人一样,被害人类型受到当地法律和优先事项的高度影响。这些法律和优先事项往往侧重于儿童被害人和性剥削被害人(通常是妇女)。正是由于这种情况,在具体指明了被害人性别和年龄的61个国家中,妇女约占已查明被害人的2/3,女孩占13%(见图3-2)。
图3-2 2006年,61个信息收集国的国家当局所查明的被害人类型
资料来源: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全球打击人口贩运活动举措”。——原注
在52个具体指明剥削形式的国家中,79%的被害人曾遭受性剥削。虽然所发现的劳动力剥削和男性被害人比例仍有可能较低,但每个区域遭受性剥削的妇女所占比例都很大,甚至在通常被发现存在其他形式贩运的国家也是如此。
第三,就人口贩运的流动情况而言,仅靠刑事司法数据并不能说明人口贩运的流动规模,但可使人们对来源国和目的地国有一定的了解。在来源国、过境国或目的地国,都可能发现被害人和犯罪人。因此,刑事司法数据提供了一些独立的信息来源,可说明在哪里获得被害人以及他们被运往何处。
在所报告的大部分案件中,被害人都遭到跨国贩运。有32个国家报告说存在国内贩运现象或者公民在本国受剥削的现象,但由于贩运的限制性定义,或者由于外国被害人受到更大关注,这些现象往往没有被发现。即使在那些报告存在国内贩运现象的国家,外国被害人的数目也几乎总是更多。
跨国流动未必是长距离的流动。许多跨国贩运活动发生在位于同一大区域的两国之间,尤其是邻国之间。但也有跨洲贩运方面的证据。最引人注意的是,在世界不同区域的20多个国家发现了来自东亚的被害人,这些区域包括欧洲、美洲、中东、中亚和非洲。这表明贩运东亚人口本身就是一种现象,值得详细研究。另一些长距离的流动包括将非洲被害人贩运到欧洲和北美各地,将拉丁美洲被害人贩运到北美和欧洲,将中欧、东欧和中亚被害人贩运到欧洲和中东,以及将南亚被害人贩运到中东等。
据此,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执行主任安东尼奥·玛利亚·科斯塔在题为“对一种犯罪所知甚少令我们所有人感到惭愧”的前言中指出:
人口贩运一词可能有误导作用:它强调的是一种犯罪的交易方面,更确切地说,这种犯罪应称作奴役。剥削人的现象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发生着。
对现代奴役形式的真实情况,全世界一向未加留意,或者视而不见,现在则已开始警醒。公众和媒体开始认识到,有的人以人作为猎物图谋营利。议会在通过适当严厉的法律。司法机构勇于面对打击奴役的责任,对更多案件作了起诉和有罪判决;民间社会则发动群众、调集资源以帮助被害人,私营部门也在做这方面的工作。
政治家以及普通人已听到警报,他们向我提出两组问题:首先,他们想知道人口贩运犯罪的规模到底有多大:有多少被害人?谁是贩运者,其贩运路线和收益如何?趋势如何,即问题是否在变得日益严重?为什么?在什么地方?
其次,人们想知道个人和集体应当做些什么。为什么政府和联合国以及我们所有人不做更多工作?有些人甚至愿意调集个人资源来打击这种犯罪;但是为了谁,怎么做?
首先需要回答第一组问题。只有了解了这个问题的深度、广度和范围,才能处理第二个问题,即如何对付这个问题。迄今我们掌握的知识不够多,因此各种举措不够恰当,互不连贯。政策建立在证据基础上才能生效,而迄今我们的证据又太少。
2006年4月,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首次尝试摸清人口贩运的情况。第二份报告更进一步,以155个国家提供的刑事司法和援助被害人数据为基础,对世界各地的应对措施做了归类和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意见,而不是结论。
其一,过去几年来,采取措施执行本领域第一部国际协议——《联合国打击人口贩运议定书》——的国家数目翻了一番。但是,仍有很多国家没有制订必要的法律文书,特别是非洲国家。
其二,有罪判决数目在增加,但与对这个问题认识的提高(以及这个问题的规模)还不成比例。多数有罪判决仍发生在少数几个国家。这些国家的人口贩运问题也许较其他国家严重,但它们确实在对此采取措施。另一方面,截至2007年、2008年,本报告所涵盖的每五个国家中就有两个国家没有记录一起有罪判决。这些国家要么是对这个问题视而不见,要么是没有能力处理这个问题。我促请各国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专门知识,包括最近公布的打击人口贩运成套工具,以表明自己的承诺。
其三,性剥削在已查明的人口贩运形式中最为常见(79%),其次是强迫劳动(18%)。这种情况可能是统计偏差所造成的。一般而言,剥削妇女现象往往比较明显,发生在市中心或高速公路沿线。因为经常有报告说,性剥削已成为汇总统计数字中记载最多的贩运形式。相比之下,其他形式的剥削则被低报:强迫劳动或债役劳动,家庭奴役和强迫婚姻,器官摘除,以及利用儿童进行乞讨、性交易和战争,等等。
其四,有大量妇女参与人口贩运,不仅作为被害人(这是我们已知的),而且作为贩运者(这是第一次在文件中提到)。女性犯罪人在当代奴役中较其他多数形式犯罪中起着更加突出的作用。需要对这种情况进行研究,特别是前被害人成为犯罪者的案例。
其五,大多数贩运都是国内贩运或区域贩运,实施者与被害人具有同一国籍。也有值得注意的长途贩运案例。欧洲是许多来源地被害人的目的地,来自亚洲的被害人被贩运到很多目的地。美洲既是人口贸易的主要来源地,也是主要目的地。
本报告可增进我们对在现代奴隶市场发挥作用的各种因素的部分认识。然而,现在仍然缺乏国际标准化数据,这种限制妨碍了两国和多国之间以及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共享信息,汇总统计数据既不能按地区也不能按主题合并在一起。
因此,我们仍然不能全面认识这一问题,以及该问题的各个组成部分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可以对照一下非法药物问题,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拥有大量有关这一问题的文件。药物管制政策考虑到有关所有市场(阿富汗、哥伦比亚、美国、欧盟、伊朗等)中各种药物(鸦片、可卡因、苯丙胺类兴奋剂等)的整个增值链(生产、消费、贸易等)的数据。药物信息已纳入多层面数据库,这样政策既可以针对整个问题,也可以针对问题的任何部分(从吸毒成瘾者的治疗到缉获毒品,一直到转变文化)。
而在人口贩运领域,任何此类事情现在都是不可能的。我们没有建立多层面数据库所需的逻辑分类。我们应当能够但我们却无法将当今的奴隶市场区分为各个部分(需求、供应、贩运和有关价格)。我们必须但我们却无法拥有不同类型奴役的记录(因为缺乏数据),欧洲以儿童乞讨方式进行剥削的现象不同于澳大利亚一家妓院或街头发生的事情。还必须对预防性措施进行调整,以考虑到一位亚洲父亲出售未成年女儿的情形不同于迫使一名非洲少年加入由乌合之众组成的杀人者武装的情形,也不同于迫使一名非法移民进入美洲的血汗工厂的情形。援救被害人和惩治罪犯的措施也必须因地制宜。
我请求学术界特别是政府的社会科学家更加紧密地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合作,建立逻辑分类和提供统计信息,以供制订基于证据的打击奴役政策之所需。我们面临着知识支离破碎、对策互不连贯的危机,致使一种犯罪有机可乘,我们所有人为此感到惭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