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的研究方法为质性研究方法,辅之以对数据的统计分析。而在具体研究中,又以诠释学为主要的分析方法。
本研究之所以以质性研究方法为研究方法的基点,调查人群的敏感性和数据收集的困难是主要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本研究认为,经分析研究而提炼观点、概念,进而修改乃至重新架构理论框架的质性研究方法,更有利于对缺乏话语权的下层和弱势人群进行研究。而之所以采用诠释学为具体分析方法,则在于诠释学能够在不同群体之间搭起一座理解的桥梁。
“文本(text)的诠释起源于希腊的教育系统,但是诠释方法的发展与初步形成要等到宗教改革时期对于教会垄断圣经解释的攻击。”在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中,作为一种理解和解释的学科,诠释学发生了由特殊诠释学到普遍诠释学、由方法论诠释学向本体论诠释学、由作为本体论哲学的诠释学向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的三次大转向,至少具有/已被赋予六种性质:①作为“圣经”注释理论;②作为语文学方法论;③作为理解和解释科学或艺术;④作为人文科学普遍方法论;⑤作为存在和存在理解现象学;⑥作为实践哲学。由此出发,诠释学首先是一种语言的转换,具有某种语言中介作用,而当语言的转换是基于理解和解释时,诠释学也就首先是一种话语(discourse)的转换,具有某种话语中介的作用,从而成为伽达默尔所说的“一切思想的使者”(Nuntius für alles Gedachte)。
人生活于自己的世界中,并划定了自己的生活疆域,搭建起自己的生活边界。于是,诠释学得以作为“一切思想的使者”穿行于不同的生活世界中,去了解、理解、解释和实践。恰如海德格尔所说:“理解是这样一种能在之存在,这种能在从不缺乏作为尚未现成的东西,而是作为本质上从不是现成的东西而随着此在之在生存意义上去‘存在’。此在的存在方式是:它对这样去存在或那样去存在总有所理解或无所理解,此在作为这种理解是‘知道’它于何处随它本身一道存在,也就是说,随它的能在一道存在。……只因为此在理解着就是它的此,它才能够迷失自己和认错自己。……从而此在在它的能在中委托给了在它的种种可能性中重又发现自身的那种可能性。”就任何人而言,“能知”之存在使之能基于“不知”之存在,通过诠释,穿越“无知”,达到“知”之彼岸——了解、理解生活在不同世界的人们,研究者亦是如此。所不同的只是研究者会进一步借助/应用相关的理论,对他者的生活/生活中的他者做进一步的解释,最终形成自己的学术概念或观点。这便是本研究选择以诠释学为研究方法的理由。
“理解”是诠释学的一个关键性概念。在本研究中,“理解”包含了两个层面:一是对自己“能知”和“此知”的了解、检验和批判,一是对研究对象“能在”和“此在”的知晓、感知和了解。“理解的行动总是牵涉了将理解对象的陌生性加以克服,并将之转化成为熟悉的事物。”“文本与诠释者有其传统与视域。……在视域的流动中,我们意识到视域的存在。但是我们如何理解他人的视域呢?我们已经知道,跳脱自己的立足点以进入他人的视域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的存有是植基于我们的处境与视域之中”,即“所有人的理解都植基于特定的历史与文化之中,没有外在历史与语言的阿基米德点”。因此,理解实际上是“借着视域的融合(fusion of horizons)来达成”。而也正是在“诠释者与文本的互动过程中,第三个语言形成了,而他们的视域也得到融合与转化,变得更为丰富”。也就是说,正是通过与拐卖拐骗行为相关人视域的融合和转换,本研究才得以理解拐卖拐骗行为相关人的生存、生存体验、生存期望的“能在”和“此在”,进而能够探究弱者/下层/底层的生存以及个体/家庭的私人性生存策略和社区的地方性管理策略,并提炼出相应的观点和概念,成为跨越作为研究者的“自我”和作为研究对象的“他者”的“第三者”,形成“第三种话语”。
德国哲学家弗里德里希·阿斯特认为:“一切行动都有从其自己本质而来的它的方式和方法;每一生命行动都有它自己的原则……当我们从我们自己的精神世界和物理世界进入一个陌生世界,……这些原则将成为最迫切需要的。如果我们自己能构造这些原则,那么我们将——虽然只是逐渐地和困难地——领悟陌生现象,理解陌生精神的世界和推测它们的深层意义。”如前所述,本研究有关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的探究中,所遵循的一大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立场,即通过换位思考、开放心理疆界,在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原本隔离的两个心理空间之间搭建一座对话的桥梁,并努力以当事人的思路来感知、了解和理解当事人的理念,进而在一个陌生的世界中,做出尽量接近当事人生活世界和生活原则的解释。而这一原则对于非主流人群(如边缘人群、下层人群)非主流行为(如违法犯罪)、非主流化生存(如底边生存状态)等溢出主流社会而存在的非主流社会现象的研究,当具有较大的适用性和阐释力。
当然,也恰如弗里德里希·阿斯特先生进一步指出的:“一般来说,如果没有任何精神性东西的原创统一和等同,没有所有对象在精神内在的原始统一,那么,所有对陌生世界和‘其他’世界的理解和领悟完全是不可能的。”借用弗里德里希·阿斯特先生这段解释处于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如何理解古代精神的论断,对于作为“他者”的我们,若要理解和领悟一个陌生的世界——他人的生存或“他人”的世界——他人对于“生存”的私人体验行为,也必须有与研究对象在精神上的内在原始统一,而研究者与研究对象这一精神上的内在原始统一又须是“精神性东西的原创统一和等同”。
于是,诠释学作为一种认识和理解陌生世界/他人世界方法的终极关怀,成为本研究最后的一个关注点。人类社会是一个以人类的生命存在为前提条件的社会,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建立在生命个体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之上,而生命个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又必须/不得不以表达(包括语言表达和非语言表达)为唯一途径。“表达与被表达者的关系变成了另一个人的生命表现的多样性与作为这种多样性之基础的内部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又使我们去考虑不断变化的环境。因此,在这里存在着一个从个别生命表现到生命关系总体的归纳推理。”“生命存在于体验表达的本质中”,“表达将生命从意识照不到的深处提升出来”,通过表达,“在知识和行为的边缘处,产生了这样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生命似乎在一个观察、反省和理论无法进入的深处袒露自身”。对生命的尊重和理解是人类的一种原始精神,正是这一原始精神将研究者作为他者和拐卖拐骗行为相关人作为自我,在对生命—生活体验和生命—生活表达(包括语言表达和非语言表达)中联结在一起,形成了认识论上的“内在原始统一”,使研究者认识底边人群和底边生活成为可能。而也正是从这一原始精神出发的对他人生命—生活及其表现/表达的尊重和理解,使研究者能够突破自身“此在”和“此知”的疆界,被研究对象的心理空间接纳,进入性服务妇女“生存”的“此在”和“此知”之中,进行有关生存体验和行为的“能在”和“能知”实践。
通过对他人生命—生活及其表现/表达的尊重和理解,研究者挣脱了“他者”的桎梏,跨越了主流思维的局限,以当事人的眼睛,认识底边人群的另一种生存和生存行为,领悟到一种底边人群的生存策略。从此,任何他人对于当事人生存及其生存行为的评判,或多或少都具有了强权的含义,而当事人将成为自己生存选择的意义和价值的主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