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货币史(修订版)(全2册)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章 铸币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宋代管理坑冶和管理铸钱的官员往往合而为一,坑冶产品的大部分也用于铸钱,另有一部分,即金银,则直接表现为货币(尽管是次要货币或只具有部分货币职能的货币)。所以,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我们将专职的坑冶司与坑冶铸钱司一并叙述和讨论,而将坑冶管理与铸钱管理放在一起叙述和讨论。

第一节 宋朝官僚体系与铸钱

在了解铸钱管理机构之前,必须对宋朝的官僚体系有一大概的认识,这样才能从宏观上把握宋朝对铸钱事务的管理,知晓具体掌管铸钱事务的官司在整个官僚体系中的位置。

一 元丰改制以前的官僚体制与铸钱

宋朝的官僚体制有几次重大的变化,大抵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北宋元丰改制以前和元丰改制以后直至南宋灭亡,前者可称为使职为主的体制,后者可称为省台寺监体制。

使职为主的官僚体制是唐中叶到五代逐渐形成的,它反映了最高统治者想要加强自身权力的企图,其主要特点是许多重要事务不由省台寺监官僚体系内的官员负责,而改由皇帝直接委派的官员负责。这些官员的委任带有皇帝“使者”的性质,他们又往往带有“某使”的头衔,故其官职被称为使职。这些使职起初是临时性的,但后来其中不少都固定化了。最初使职仅限于特别重要的职事,后来扩大到一般性职事。到了宋初,省台寺监官主要用于标志官员的品级待遇,具体职掌则往往由使职来规定。

北宋前期的官僚体制有三巨头,即宰相(一般官衔内带“平章军国事”)掌政、枢密使掌军、三司使掌财。当时国家财经事务大抵实行一元化管理,即三司使既管赋税征收、财赋调度,也管各种工程、器物的建造,其权限比初唐的户部、工部之和还要大,所以有“计相”“省主”之称。对于财经事务,三司使直接对皇帝负责,无须事事经过宰相同意。三司的管辖面这样宽,货币发行事务自然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三司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北宋真宗时命人对它进行精简,精简后的编制有吏人897员,可知吏人多时应在千人以上。三司由三部组成的,即户部、盐铁、度支。户部侧重于田赋、民政,度支侧重于财政支出,盐铁则侧重于商税、禁榷以及所谓山泽之入等。三部之下各设若干案,《宋史·职官志·三司》载盐铁司之下有七案,其中“六曰铁案,掌金、银、铜、铁……石炭、锡、鼓铸”。即是说,铸钱和坑冶事务都是由盐铁司铁案掌管的。

宋朝地方行政有路、州、县三级。为了防止出现类似唐代那种藩镇割据的局面,宋朝在路一级不设一元化的行政长官,而是分设“监司”(意思是说对州县官只有监察权而无管辖权)。其中转运使分管财政、民政,经略使、安抚使分管军政、治安,提点刑狱分管刑事,提举常平分管物价和社会救济等。就中转运使、经略使、安抚使(后二者多兼任重要州府的知州知府)的级别最高。产矿铸钱地设监和场、务,大的监与州平级,如桂阳监;一般则隶于州。场、务也有两种情况,较大场、务隶于州,较小的隶于县,但场、务与转运司的联系都较密切。除与州平级的大监设知监外,监、场、务各设监官,监官大抵都是由品级较低的文武官员担任。

宋代还有一些跨路分的监司,提点坑冶铸钱司就是这样的监司。与铸钱事务关系密切的还有发运司,发运司主要负责督运东南地区的财赋,有时朝廷把东南地区的盐茶榷卖事务交它办理,有时也把坑冶铸钱事务交它兼管。

二 元丰改制后的官僚体制与铸钱

宋神宗元丰年间对官制进行了重大改变,三司被裁撤了,中央恢复了省部寺监的唐代旧体制(有所修改)。所谓省部寺监体制,是指由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吏、户、礼、刑、兵、工六部,二十四司和司农寺等寺监,组成官僚体制。原三司负责的事务分别由尚书省户部、工部及太府寺、司农寺、都水监、将作监、军器监等瓜分。铸钱事务归入工部管辖,史载:“工部,掌天下城郭……钱币、山泽……之政。……籍坑冶岁入之数,若改用钱宝,先具模制进御请书。”又记:“[工部尚书] 若诸监鼓铸钱宝,按年额而课其数,因其登耗以诏赏罚。”工部属下有虞部,史又载:“虞部郎中—员外郎——掌山泽、苑囿、场冶之事,辨其地产而为之厉禁。凡金、银、铜、铁、铅、锡……皆计其所入登耗以诏赏罚。”《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工部》,另参《职官分纪》卷一一、《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六之二、《通考》卷五二《职官考》。

马端临记:元丰改官制前,“诸州铸钱监并属少府,监官各一人,以京朝官及三班使臣充”《通考》卷五七《职官考》。按:《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少府监》载“旧”时“诸州铸钱监监官各一人”“并属少府监”,未明“旧”谓何时。。如所记不误,铸钱事同时又归少府监管,但宋朝寺监多不理外事(不过也有例外,如都水监、司农寺都曾理外事),且记载中从未见有少府监过问铸钱事务的实例。所以,此事不无疑问。笔者怀疑少府主管铸钱监只是很短暂的一段时间,即宋神宗熙宁年间初步恢复诸寺监时,照搬唐朝的旧制而作了此种规定,到元丰改官制后少府监不理外事,此规定即废除了。

铸钱虽由工部负责,接受者却为户部及户部下属的金部,有时户部还要帮助筹措铸钱所用物资和钱款,所以户部也同铸钱有较密切的关系。宋哲宗时期曾加强户部权力,元祐四年二月,户部上奏,请求将少府监、太府寺等处“辖下应干申请……改铸钱料、兴废坑冶之数,并先申户部看详检覆”,朝廷准奏《长编》卷四二二。。此后户部涉足坑冶铸钱事务的情况也时见记载。南宋绍兴年间,一度让户部侍郎“提领铸钱”,其原因也在于此。

元丰改官制,并没有涉及地方路、州、县及监、场、务的职事官制,转运使、提刑、提举等监司仍旧,路、州、县与监、场、务的隶属关系也没有太大变化。到了南宋,朝廷在户部与各路转运司之间又设立总领所一级机构,总领所共设四个,即四川、湖广、淮东、淮西各一。总领所主要负责供应军需,因当时戍边军队分为四部分,所以总领所为四个。因每部分军队的军用都需要由几个路来供应,所以总领所就负责几个路的财赋调配,其级别就高于各路转运司。总领所有发行纸币的权利,但除四川外,与铸钱没有多少联系。

第二节 提点坑冶铸钱司

所谓提点坑冶铸钱司,其名称大约是前后有变化的,记载中有“提点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坑冶铸钱司”“提点东南九路坑冶铸钱司”等。在它们的名称前面,有时有“都大”二字,有时则没有。它们的主要职责是管理铜钱铸造,但在个别时期,它也兼管过铁钱铸造(如南宋乾道年间),此外还兼管各种坑冶的开采等。

一 提点铸钱司的创设与独立

关于宋初铸钱管理,南宋章如愚谓:“自开宝平吴之后,因其旧置监于鄱阳,既而江淮荆浙闽广之地皆有监,系发运使兼提点。”《群书考索》后集卷一三《都大提点诸路坑冶》,《通考》卷六二《职官考·都大坑冶》同。据此,似乎当时铸钱事是由发运使兼管的。但是,发运使正式创建于宋太宗淳化、至道之间,也没有记载证实它在最初阶段就兼管铸钱事。所以,发运使何时始兼管坑冶铸钱事尚有疑问。另一种记载说,宋初铸钱“漕轺兼统,肇于 [太平] 兴国”《平斋集》卷一《大冶赋》,《通考》卷九《钱币》同。。这却可以找到佐证,樊若水、张齐贤在江南转运使任上都曾管过本路铸钱事。

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以冯亮为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江南福建路铸钱事,内供奉官白丞睿同提点 [铸] 钱事”《群书考索》后集卷一三《官制·都大提点诸路坑冶》引《国朝实录》。事又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一又五引《九朝通略》《长编》卷四六本年五月庚辰。。这样,就有了超越路分管理铸钱事务的职衔,不过是由他官兼带的。

专门管理东南诸路坑冶铸钱事务的官司创立于宋仁宗景祐二年(1035)八月,不少史籍对此都有记载,而李焘所记似较详。《长编》卷一一七载:此年八月己卯,“初命朝臣为浙江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银铜坑冶铸钱公事,其俸赐恩例并与提点刑狱同(原注:诏朝臣提点银铜坑冶,俸赐恩例并与提点刑狱同,《实录》在十月乙丑,今并书。《实录》是月己卯书徒知楚州、屯田员外郎魏兼为浙江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银铜坑冶铸钱公事,盖铸钱等事旧属发运使,既罢发运使,故别置官。然《两朝国史·志》及《会要·职官部》并不载提点坑冶铸钱,不知何故,姑存此,更加详考)。”所引注文中言及专设提点坑冶铸钱官与撤销发运使有关,这是较重要的。首先,此情况可以从《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一六所载景祐元年十月五日撤罢发运使的记载中得到证实。其次,它说明前此坑冶铸钱事确曾由发运使司兼管,只是兼管是在咸平三年以后而非以前。再次,它或许能为解释注文中所言《两朝国史》《会要》“职官”部分均不载提点坑冶铸钱疑问提供线索。因为同据《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一六,景祐五年,恢复发运使司,坑冶铸钱事务重归发运使司兼管。这就是说,景祐二年创设的专职提点坑冶铸钱官只存在了约三年就遭罢撤。

提点坑冶铸钱官再次从发运使司中分出独立的时间,已难确考,唯《长编》卷一六七记:皇祐元年(1049)十一月“乙卯,诏江南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铸钱事与提点刑狱朝臣以官高下序之”,则提点坑冶铸钱重新成为专职官应在此前。此后提点坑冶铸钱官的活动不见记载,不知是否又有并裁事。此职务的不稳定,大约就是《两朝国史》、最初的《会要》不载此职的原因。

二 提点坑冶铸钱司的分合

提点坑冶铸钱司独立以后,自身又有多次分合。

最初的“分”是与宋神宗时期的铸钱业大发展相关联的。据载,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七月,“三司言:江浙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旧管五钱监,近年江、池、饶州增岁铸额及兴国军、睦、衡、舒、鄂、惠州创置六监,提点官一员通领九路水陆巡按不周。欲增置官一员分路提点。从之。乃以太常少卿钱昌武领淮南、两浙、福建、江南东路,李棻领荆湖、广南、江南西路”《长编》卷二九九、《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一九。。前者置司饶州,后者置司虔州参《群书考索·后集》卷一三《都大提点诸路坑冶》《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提举坑冶司》。。元祐元年(1086)二月二日,“新淮南等路提点坑冶铸钱事李深言:坑冶铸钱旧隶一司,至元丰二年以荆广淮浙分为两路。韶州岑水等场自去年以来坑场不发,欲乞两路提点铸钱通为一司。从之”《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一九、《长编》卷三六五。。这是第一次分合。

宋徽宗时,提点坑冶铸钱又分设二司,起始时间记载不一。《舆地纪胜》卷二三《饶州》谓“分于政和”,大约是对的。政和二年(1112)十二月尚书省上奏中就讲到“江淮荆浙等路提点坑冶铸钱虔、潭两司”《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九。。政和五年九月七日,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虔州司上奏讲:元丰二年分设二司后,“续奉朝旨,通为一司(按当指元祐元年事),通管九路,就洪州置司。又承敕铸钱司分为两司:提点荆湖南北淮南江东路坑冶铸钱事虔州置司,提点江西两浙福建广东西路坑冶铸钱事近承朝旨将潭州复移饶州,依元丰年所分路分。契勘本司所管坑冶场,昨因发运司申请,欲将提点铸钱官一员于虔州置廨宇,一员于潭州置廨宇。诏依。两司各认见今所管路分,已是劳逸得均,方成伦序。偶于去年潭州提点官丘括具陈,乞移潭州司于饶州置司。窃缘当时分两司各自任责管勾职事,今来饶州司不顾利害,申乞令虔州司更兼管湖南湖北两路坑冶铸钱事……诏所管职事、路分并依潭州置司日所得指挥施行”《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四。。这说明在政和二年十二月以前提点坑冶铸钱司已又分为二司,一司驻潭州,一司驻虔州,稍后潭州司移驻饶州。移驻后,饶州司离湖南北远,想将这一地区推给虔州司,遭到虔州司的反对。到南宋绍兴五年(1135)六月,因“提点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坑冶铸钱司近岁所发额钱比旧十亏八九”,被认为是“两司并建”,责任“不专一”所致,所以决定将饶州司并入虔州司《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七。。这是第二次分合。

绍兴二十六年(1156),宋廷下令撤销提点铸钱司(详下文),到二十九年决定恢复,虽拟定重设二司参《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三。,但一般只任命一位提点,多驻饶州,赣州(原名虔州)只是巡历处。乾道六年(1170)提点司并入发运司(见前文),至乾道八年恢复。次年,宋廷又决定分设二司“江南、淮南、两浙、潼川、利路分隶饶州司,江西、湖、广、福建分隶赣州司”,后又略加修改,“于江西管内取拨江州、吉州、抚州、兴国军、隆兴府却隶饶州司”《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八、《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二、《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一。。“淳熙二年(1175),并赣州司归饶州,而赣州止存主管官一员,总留司事。”《舆地纪胜》卷三二《赣州》,参《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提举坑冶司》,另《通考》卷六二《职官考·都大坑冶》作“三年”。同年,“以王楫为都大提点坑冶”《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四、《宋史全文》卷二六,参《舆地纪胜》卷二三《饶州》。按:《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一《提点坑冶铸钱》《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四均载加“都大”头衔在淳熙五年,难定孰是。。此后至南宋末,官称一直沿用(端平年间有吴渊、淳祐年间有程元凤先后担任此职),也没有再分置两司(当时坑冶铸钱业萎缩,分两司也无必要)。

提点司在北宋时期只是管理局部地区的机构,到南宋衔内加入四川诸路,而淮河以北地区又落入金朝辖下,所以提点司成了全宋性机构,故合二司为一后,提点衔前加“都大”就颇有名副其实的味道。

提点分为二司,每位提点官的管理范围缩小,易于管理,而且可减少朝廷对提点官权力过大的忧虑。其缺点是难以通融有无、合理调配资财人力。合为一司,管理范围较大,管理难度大,但有利于统一调度。

三 提点官的品阶、职权

宋仁宗景祐二年初设提点江淮荆浙福建广南坑冶铸钱官(本题内以下简称“提点官”),曾规定其“与提点刑狱序官”,“俸赐恩例并与提点刑狱同”《群书考索》后集卷一三《都大提点诸路坑冶》,《长编》卷一一七。。皇祐元年(1049)十一月,宋廷又进一步明确:提点官“与提点刑狱朝臣以官高下序之”《长编》卷一六七。按:南宋绍兴六年,又重新规定“与提刑序官”。见《通考》卷六二《职官考·都大坑冶》。。这就是说,提点官虽为跨路分监司,其地位却在转运司以下,相应地也在某些重要州府的知州(府)以下。提点司也不如同样是跨路分的发运司地位高,而发运司的地位比一般转运司(重要的转运司除外)要高。但是,提点司的地位又比一般知州(军、监)高,它属“监司”系列,这一点它比提举市舶、提举茶盐司的情况要好参《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八、四四之二〇。。绍兴二十九年(1159)恢复提点司时,迫于对旧提点官事权太重的指责,宋廷决定将提点官降为与转运判官序官,其地位与一般知州相当。淳熙二年(1175)将二提点司合为一司,在提点官衔前重加“都大”二字,同时重又规定提点官与提点刑狱序官。在《庆元条法事类·官品杂压》明确规定:“诸发运使副在转运使之上……提点刑狱、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官序官仍各在发运判官之上,发运判官在知州朝议大夫、转运判官、提举常平茶盐官之上。”

关于提点官的职权,《哲宗正史职官志》云:“掌鼓铸泉货,掌收山泽之利,或鼓铸泉货以给邦国之用。凡地利所入及铸钱岁有定数,视其登耗而赏罚之。”《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一八、《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六八《都大坑冶》引。其实这里忽略了提点官的地域限制,尤其在北宋,这个限定(即东南九路)是不应忽视的。另外,“坑冶”的含义也要打折扣,即提点司不管金、银坑冶。所谓“自来铜铅锡铁隶提点司,金银坑冶隶转运司”,乾道三年到五年间(1167~1169)曾一度将金银坑冶归隶提点司,但随后就重新交给转运司《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九。

提点司与辖境内的州县及坑冶钱监的关系一般不是直接隶属关系,提点司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有规划建议权。它可以向朝廷提出有关辖区内坑冶铸钱事务的各种建议,其中包括关于各坑冶钱监课额的建议,这些建议经朝廷批准后由有关方面实施。

二是监察权。它被称为监司,正是因为它有此权。就中又包括两个方面,即检查权和弹劾权。提点官每年巡视辖区内各州县坑冶钱监,有权检查有关簿账,并有权对不称职官员提出弹劾(宋朝不是随便一个官员就可以弹劾其他官员的,弹劾要经过授权)。如南宋孝宗乾道七年十月九日,提点坑冶铸钱江璆奏:“检准乾道七年五月六日指挥,逐州通判系专主管坑冶事务,内有不可倚仗及弛慢之人,令本司劾奏,差官对移。本司契勘,吉州通判赵壎自本司复置之后,牒令催趁铁课,修葺纲船,起发铁料等事,经及累月并无一字报应,积压铁料七十余万斤。窃恐其他州军递相仿效,难以责办。欲望睿旨将赵壎重赐黜责,以为慢吏之戒。”“诏放罢。”《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四。这是提点弹劾通判的实例。又如,宋光宗绍熙元年二月十一日,“诏知饶州乐平县王裴放罢。以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宋之瑞言其天资阴险,专事唇吻,侵移木炭钱违限不解故也。”《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二之五六。这是提点弹劾知县的实例。

三是荐举权。宋朝规定监司可以荐举辖区内的官员,其数额是固定的。中下级官员要升迁,按规定一般需要一定数量的荐举书。所以,提点官可以用荐举权迫使中下级官员服从自己。有关提点官荐举官员数额现存记载很不完备,可以查见者,北宋大观三年(1109)规定虔、潭两司“各岁举承务郎已下大小使臣升陟通逐路共不过八员,承直郎已下改官不得过四员”,承务郎已上二员,大使臣三员《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二。。南宋绍兴十一年(1141)三月以前,朝廷规定提点官每年只许荐举改官四员,本司认为员数太少,“无以激劝”,请求增加到与江东提刑一样多(大约即下文所言“岁举改官七员、县令六员”),得到批准。到次年十月时,按规定提点官每“岁举改官七员、县令六员”,而当时发运使却“岁举改官二十员、县令十员”,提点官韩球认为自己举官员数定额仍过少,要求再增加,朝廷决定将荐举改官员数增为每年十员,荐举县令数不变《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四、一二二、一四九至一五〇。

四是指挥属下官吏的权力。此外,提点司有时还有辟任某些下级官员以及调运铸钱原料等权力。有些县在坑冶铸钱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朝廷有时允许提点官辟差知县以下的官员。如宋高宗绍兴十二年“十月十日,[提点] 韩球言:‘本司获奉今年八月十九日敕节文,将韶州曲江、潭州浏阳、信州铅山、饶州德兴四县令丞今后如点检弛慢不职,课利亏欠之人,并乞依上件四县令丞已得指挥,许本司一面先次对移取勘申奏朝廷,乞赐施行。所贵可以责办兴复坑冶早见就绪。’从之。十一日,韩球奏:‘应曲江、保昌、始兴三县知县自绍兴二年遭贼火残破之后,至今已经一十年,内曲江县绍兴六年一次差到正官外,自余年分前后差官权摄,久不交替,场冶利害,未尝究心,以致保昌、始兴两县亦然,是致课利亏欠,无缘兴复。欲乞详酌下吏部差注韶州曲江、南雄州保昌、始兴三县知县正官前来填阙。’诏令铸钱司奏辟一次。”《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〇。这次朝廷允许提点辟差曲江等三县知县一次,允许对曲江、浏阳、铅山、德兴四县的县丞先行对移再申奏。

场冶监官是由朝廷任命的,有时也允许提点辟差。如宋孝宗淳熙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提点“(王)楫又言:‘诸处场监官乞从提点官选择辟差一次,如有败事,举官同坐。’从之”《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四。。又据载,宋宁宗庆元元年十二月三日,右正言兼侍讲刘德秀言:“坑冶司凡所总管属自主管文字而下至于监辖坑场几三十员,随事之轻重、职之崇卑,莫不皆有责任。……冶司旧有辟差窠阙凡六,近以其一归堂除,而今所存者尚有五阙:吉州置司检踏官、监潭之永兴场、监建宁之瑞应场,与夫处之石堰库山场监辖使臣是也。乞废罢前两监官,少宽州县冗食之患,举后五阙皆归吏铨,以听公选。”“诏:吉州检踏官、潭州永兴场、建宁府瑞应场三阙今后堂除……”《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八。则此前有五监官由提点官辟差,此后削减三员,还有二员由提点官辟差。

按照规定,提点司有时也可选差下级州县官员担任临时性差使参《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六等处记载。。又据载:南宋高宗绍兴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提点坑冶铸钱赵伯瑜言:“窃见茶盐司文移准敕州县并限一日回报,如违,以违制科罪。欲望应本司文移应本报稽违及辄不应报去处,亦乞详酌立法。”“诏铸钱文移州县并限二日回报。如应干稽违及辄不应报者,各杖一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七。这表明,提点司给有关州县的公文,各州必须回应,这也是提点司执行公务所必需的。

提点官的职权大小,是宋朝朝廷感到不易处理的问题。时人一般认为,提点司权过重,就会侵害州县;权过轻,又无法驱使有关州县完成相关任务。绍兴二十九年闰六月中书舍人洪遵等曾言及朝廷一度裁撤提点司的原因,即:“自中兴以来,置都大提点官,事权太重,官属太多,动为州县之害。”《系年要录》卷一八二。裁撤后又感到提点司的存在是必要的,而且将官署设在矿区也是必要的。但对提点司权重权轻,朝廷仍然时有议论,因而提点官职权范围也时有变化。

四 提点司的属官

关于提点官的属官,《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提举坑冶司》载:“其属有干办公事二员,检踏官六员,称铜官、催纲官各一员。”《通考》卷六二《职官考·都大坑冶》则载:“属官有干办公事一员,检踏官三员,催纲官一员。后检踏官增置六员,各分认专管职事(原注:一员饶州本司,一员建州,一员都(疑误)州,一员潭州。笔者按:检踏官六员分驻各州事,似为绍兴十一年情况,见下文)。”两处所载不同,且未说明是何时的情况。

宋仁宗、宋英宗时期的提点官属官情况似失载。关于宋神宗时期提点官的属官情况,据宋徽宗宣和七年五月都省上奏中讲:“熙、丰旧置提点坑冶铸钱官下项: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虔州置司,提点官一员,勾当公事官一员,检踏官四员。”《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二。但这里没有讲,元丰二年分设两司后属官增加的情况。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十二月(大约是刚刚重新分立二司)尚书省建议“江淮荆浙等路提点坑冶铸钱虔、潭两司各差检踏官三员”,“检踏官并许于承务郎以上或选人、大小使臣内踏逐谙晓坑冶有心力人充”,“以二年为一任”。这个建议被采纳《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九。。南宋绍兴二年(1132)提点司上奏说:“本司昨被旨许置干办公事一员、检踏官五员、催纲官二员,后来与诸司属官一例减罢。缘所隶九路不可阙官。诏复置干办公事一员、检踏官三员、催纲官一员。”《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五。到绍兴十一年(1141),检踏官已增至六人,此年,根据提点官韩球的建议,对检踏官作了如下安排:“一(疑当作“二”)员在饶州本司,一员在信州,一员在建州,一员在韶州,一员在潭州”《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九、《群书考索》后集卷一三《都大提点诸路坑冶》。

到绍兴二十六年提点司被裁撤前,其属官计有主管文字、干办公事各一员,检踏官九员,秤铜官、催纲官各二员,共十五员。由于撤裁前提点官因属官过多受到指责,所以绍兴二十九年恢复时便作了压缩,改为:“饶州置 [主] 管文字一员,赣州置干办公事一员,请给、人从、序位并依转运司主管文事(字)、干办公事例。韶州、建州各置检踏官一员,并依准备差遣例。别置秤铜官、催纲官各一员,专差武臣。”《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四。比裁撤前属官员数减少过半,此后时有增减。

除属官外,提点司还有吏人,其数额也是有规定的。绍兴二十九年洪遵等关于恢复提点司的建议中讲道:“提点司手分、贴司、军典旧额二十二名,今欲以手分十名、贴司二名、军典一名为额。属官下手分、军司旧系十六名,今欲逐官下各破手分一名,请受依旧铸钱司则例。”《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四。即是说,提点司吏人由二十二名减为十三名,属官下吏人由十六名减为六名。次年,宋廷批准了提点官李植的请求,提点官连同主管文字“通置手分十人,贴司、代军典各五人,共二十人为额”《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六。。乾道九年(1731)提点官提出:“铸钱司旧管吏额孔目、职级、手分、贴司、代军典三十四人。昨因废罢后复置,共三十人,今来分置二司,人数不敷使用。”工部却只同意以二十六人为额,此意见得到朝廷肯定《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九。。这些吏人之所以有定额,大约与他们也享受俸禄有关。

五 提点司的管理活动

提点司的管理活动是由它的职权派生出的。提点司管理上的特点与其职权上的几方面特点密切相关,即涉及的地域广、需要处理的事务较为复杂、事关财计。提点司管理涉及的地域,或称东南六路,或称东南九路(因路分的划分前后不一,提点司的管理范围也有变化),南宋时或称十一路,总之是涉及若干个路分。据宋人统计,大约包括一百余个州郡、四五百个县。宋人常常言及此,如谓:“铸钱置使,治所在番阳……然北距淮,南傅海,西接巫三巴,东际吴闽之会,部郡邑四五百所,分提封半,临制莫盛……”《古今事文类聚》遗集卷一三洪迈《江淮诸道都大提点司兴造记》。如讲:“惟货泉之寄,总六道百郡之权,归于一大有司,视汉之钟官辨铜,其重甚矣。”楼钥:《攻媿集》卷三九《福建提举张涛提点坑冶铸钱》。委任制书或称:“今举九路百八州之计并于一大有司,汝其为朕抳弊奸、集公利,使宝冶之藏饶羡……”许应龙:《东涧集》卷八《赵师楷授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公事制》。提点司管理在地域上这样广,就派生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当时的交通、通讯条件下,在这样大的区域内实施管理,难度很大。二是由于涉及的路州县多,提点司与路州县官的关系较难处理。

提点司管理在地域上很广,而且有坑冶的地区大抵都是山区,按规定提点官要按时巡视所部,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检查工作、账籍,考核和提出奖惩有关官吏的建议,真正认真实行是很辛苦的。在下引宋人关于二位提点官事迹的记述中,我们可以体会到这一点:


改除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事。坑冶散布九路,多在山谷险绝中,使者罕到,弊久益深,公不以为惮,躬自按之,期年遍五路,以其所见条利害四十有三事,请于朝,书可行者三十有五,至睦州感疾,犹欲东去,浸剧……然而经画鼓铸谆谆在口……(编者按:张次公死于绍圣四年)。邹浩:《道乡集》卷四〇《故朝请郎张公 [次元] 行状》。

[陈彦恭,字子愿,莆田人,父侗,元祐三年进士,曾任州通判、提辖河东路坑冶铸钱,因忤蔡京党被罢。] 久之,除提点九路坑冶铸钱。九路地绵百余州,异时居官者惮江湖岭海之艰,率家居可否事,君周行万里,冒风波瘴疠而前,至课赢十余倍,入大理为正,拜尚书刑部郎中。汪藻:《浮溪集》卷二七《赠左太中大夫陈君 [彦恭] 墓志铭》。


两处记载都讲到提点官巡视所部的辛苦,前者甚至因此殉职。但真正要履行好职责,就必须如上引所述那样亲自接触实际,付出较大代价。南宋绍兴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提点官韩球上奏讲:“……提点司所管九路坑场五百一十三处,球近已措置过数内以采兴坑冶一百七十九处……”《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〇。如果所言属实,他为此也一定付出了相当的代价。

因提点司经管钱财事务,所以官方在选择提点官时特别注意选清廉官员。《长编》卷四九一记,宋哲宗绍圣四年九月,朝请大夫朱彦博被任命为提点官,权殿中侍御史蔡蹈上奏反对,说:“臣伏见近降除命,以朝请大夫朱彦博为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事。臣谨按,彦博天资倾邪……提点之职,实关诸路,况今坑冶多事,必得向公奉法、洁廉详敏之人乃能举职,付之彦博,未协众论……”结果朝廷收还成命,改换他人。南宋光宗绍熙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诏新除都大提点坑冶铸钱赵善悉罢新任。以言者论其素无贤誉,专事交结,今为泉司,必且妄用铜本、妄行举辟故也”《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二之五七。。赵善悉被罢免也是因为他不够清廉。而记载中也可查见提点官因贪赃被惩处的事例,如宣和七年四月十八日,提点铸钱王阑被除名勒停,就是因为他“贪墨因巡历贾贩盗取官钱,提刑廉访验治有迹故也”《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九之一七。

提点官在考核时有许多“硬指标”,特别是铸钱数量更是含糊不得,因此,作提点官是不容易滥竽充数的,客观上要求任此职者必须是“才吏”“能吏”,即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这正如南宋文人楼钥起草的某提点官任命书中所讲的:“惟时钟官,究山泽之利,兴鼓铸之饶,以佐国用,非心计优长、风力强敏之士,不足以当之。”《攻媿集》卷三九《知湖州赵不迹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制》。由于坑冶铸钱事务涉及许多方面,涉及许多制度。这样“文书益目毛渫大,健吏不能观厥终”《古今事文类聚》遗集卷一三洪迈《江淮诸道都大提点司兴造记》。。在提点司内,由于长官经常替换,而吏人往往长期供职,所以也存在官弱吏强的情况。南宋时官员周麟之曾上书议论此事,讲:“盖泉司职事散在诸路,旧例分遣官属催督采铸,置局他郡,往往有终任不识官长面者。每有申请,必为吏辈所格,舞文弄法,为害非轻,炉户铸工刊剥殆尽,百端规取,必至充其所欲,然后为之行移,官司递筒积而不拆,或盗发以窥事宜,或随意以生沮抑,属官俯首唯唯听命,至以书问与之往来者比比皆是。”《海陵集》卷四《论革泉司弊札子》。

提点官的奖惩同两方面的情况联系最密切,即铸钱数量与铸钱质量。宋徽宗政和二年十二月,宋廷订立提点司奖惩办法,规定:“提点坑冶铸钱官以两司应管钱监每岁总计合铸钱数比较,增一分以上减二年磨勘,三分以上减三年磨勘,五分以上转一官;亏一分以上展二年磨勘,三分以上展三年磨勘,五分以上降一官。右入江淮荆浙福建广东路提点坑冶铸钱格。诸提点铸钱轮委提点刑狱司(原注:谓非提点铸钱置司所在路分者)索取两司应管钱监总计合铸钱年额,岁终衮同比较,具增亏实数,拟定合该赏罚保明闻奏。右入江淮荆浙福建广东路提点坑冶铸钱司并提点刑狱司令……”《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七至一二八。在此之前是否有类似规定不得而知,南宋时期此规定是否仍旧执行也不清楚,但记载中有提点官因铸钱超额而得到奖励的事例。如淳熙元年二月十三日,中书门下省言:“提点铸钱王楫兴复坑场鼓铸精致,各行推赏。”“诏王楫转一官,更减二年磨勘。”《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四。后赵师知吉州,“铸钱以贯数积二三十万。复选都大提点,取铜廊场矿再变而成,宿逋岁课俱足,赢铜钱数万钧。着《宝司撮要》五卷,上尤喜,召为户部郎官”注1。铸钱质量不好,提点官也是要受处罚的,有关的规定细则未见记载,但记载中却有提点官因铸钱质量不好而受处罚的实例。《长编》卷二八三记,北宋熙宁十年秋七月壬申,因“改置永平监大炉铸钱怯薄”,“诏提点浙江等路铸钱坑冶、太常少卿钱昌武罚铜十斤”。南宋孝宗乾道八年十一月,因新铸铜钱质量不佳,提点官江璆受到“特追三官勒停”这样严厉的惩处。《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六至一六七。

注1:叶适:《水心集》卷二四《兵部尚书徽猷阁学士赵公 [师]墓志铭》。

南宋后期,提点官侵凌百姓的事屡见记载,请看下引:


嘉泰元年正月二十三日,提点坑冶铸钱司徐辉放罢……以侍御史陈谠言,辉为泉司肆为侵暴……《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四之九。

[绍定五年五月] 辛卯,臣僚言:“积阴霖淫,历夏徂秋,疑必有致咎之征。比闻蕲州进士冯杰,本儒家,都大坑冶司抑为炉户,诛求日增,杰妻以忧死,其女继之,弟大声因赴诉死于道路,杰知不免,毒其二子一妾,举火自经而死。民冤至此,岂不上干阴阳之和?”诏都大坑冶魏岘罢职。《宋史》卷四一《理宗本纪》。

[端平元年四月] 丁酉,臣僚言:“江淮、荆襄诸路都大提点坑冶吴渊,恃才贪虐,籍人家赀以数百万计,掩为己有。其弟潜违道干誉,任用非类。”诏吴渊落右文殿修撰,……诏并落职放罢。《宋史》卷四一《理宗本纪》。


除了官员个人的原因以外,似与提点官履行职责越来越困难有一定关系。因为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铸钱成本增加,管理坑冶铸钱事务越来越困难。如果我们考察一下这时期担任提点官者,就会发现,此时期担任提点官的人中不少人后来都成为宰执或侍从大臣,如吴潜、贾似道、赵师、刘克庄等。这说明,同北宋时期相比,南宋更加重视选择提点官,提点官的地位也相应地提高了。

当然,也有提点官为百姓做了好事的。如史载:“[淳祐七年,程元凤自知饶州] 进江淮荆浙福建广南都大提点坑冶,仍兼知饶州,冶司岁有冬夏帐银,悉举以补郡积年诸积敛之不足者。”《宋史》卷四一八《程元凤传》。

第三节 其他坑冶铸钱官司

提到宋代管理铸钱的机构,人们往往会想到提点坑冶铸钱司。然而,在北宋,提点坑冶铸钱司(其全称为“提点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坑冶铸钱司”)只负责东南地区的铸钱,西北、四川、二河、京东、京西等地区的铸钱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南宋时期,铁钱的铸造多数时间里也不在它的管辖下。所以,尽管提点坑冶铸钱司是宋代最重要的铸钱管理机构,但却不是唯一的铸钱管理机构。除它以外,还有一些与之并存或不并存的铸钱司、坑冶司以及虽不直接掌管铸钱却与之关系密切的官司。

一 提领诸路铸钱官

南宋绍兴二十六年(1156)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被裁撤。次年,在行都设提领诸路铸钱官。到绍兴二十九年(1159),提领诸路铸钱官被罢撤,又重设提点诸路坑冶铸钱司。这样,在绍兴二十七至二十九年中,又曾存在过一个提领诸路铸钱官。

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于绍兴二十六年被裁,是由于铸钱数少、支费数大。其年十二月十七日,“尚书省言:‘坑冶铸钱司近年以来所铸岁额全亏,而一司官吏所费不赀,理宜措置。’诏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吏、检踏官等并罢,令诸路转运司交割措置条具闻奏”《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一。。于是,坑冶铸钱事就分别由各路转运司负责了。裁撤提点坑冶铸钱司一事,遭到以殿中侍御史王珪为代表的一些官员的反对,其理由是,铸钱是国家利权所在,很重要,不能因为花费多就放弃。也有人提出:“诸路铜料有无不等,运司不相统辖,无以通融鼓铸”,转运司实际难以担负起铸钱的重任。三省枢密院经磋商,于本年八月提出:“按唐制,户部尚书、侍郎官领铸钱使,国朝三司亦分管盐铁。今欲参酌旧制,置提领诸路铸钱官于行在,朝廷通行选差侍从或卿监一员,不妨本职兼领,仍许置属官二员,踏逐旧司通晓人吏使唤。其合系诸路运司知通拘催应副职事,并令依旧通管。应干合行事件,令提领官照铸钱司旧制审度因革,条具措置,申尚书省取旨。”此奏准行《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二、《系年要录》卷一七七、《中兴小历》卷三七。。九月,正式任命户部侍郎荣薿兼任此职,机构称“提领诸路铸钱所”。属官二员,称干办公事,序位、请给、人从依发运司属官。

不久,宋高宗亲自召见荣薿,询问筹划情况。结果,宋高宗对荣薿很不满意,事后对大臣们说:“如此措置殆成虚文。当先会每岁所出铜料、所用木炭、所役工匠皆几何,然后可以责办。”荣薿闻听,赶忙提出辞职,于是改任户部侍郎赵令兼任此职《系年要录》卷一八〇。。以新提领官同旧提点官比较,提领品阶高而为兼任,提点品阶低而为专职,提领身在行都很少亲行各路州县,而提点官署设在坑冶铸钱基地,本人时时巡视各坑冶钱监。所以,提领较之旧日提点并没有优势,反而存在不少原先所没有的弊端。这正如当时左司谏何溥和中书舍人洪迈所批评的:“(提领司)创置属官,其捧檄一出,疾驰而归,第不过条具数端藉手以复命而已,其利害经久之策何从考究而得其实?况提领端坐省部,属官间走道途,而可以责办数千里之远乎?”提点官被裁撤的原因,是说其“事权太重”、支费太多,然而提领官“以侍从临之”,其属官“间一差出,州县承迎,甚于使命,则使权视前日又重矣。罢提点一人、官属十余人,而总以侍从,置在京官属四员,下至胥吏之类,额虽减而月给数倍,则官属视前日又不少矣”《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三至一五五、《系年要录》卷一八二。。提领远离坑冶、钱监,更使吏人容易作弊,据时人周麟之讲:“至有一吏用白状就信州借请数百千,则铅山一场课利置而不问;赣州钱院供需不如意,则并通判厅例送取勘”等情况《海陵集》卷四《论革泉司弊札子》。。所以,当绍兴二十八、二十九年间申严铜器、收缴了大量民间铜器,急需用这些铜器铸钱时,提领司的缺陷就暴露得特别明显,于是,绍兴二十九年闰六月间,宋廷终于下令撤销提领司,恢复提点铸钱司参《系年要录》卷一八二。

二 川陕的坑冶铸钱司

上述提点坑冶铸钱司在北宋时期并不是全宋的提点司,它的全称是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司,实际是东南地区的坑冶铸钱司,其辖区不包括四川及淮河以北的广大地区。当然,宋朝重要的铜、铅、锡矿和铸钱监都在东南地区,所以,提点坑冶铸钱司确实掌握着宋朝铜钱铸造的主要部分。尽管如此,在北宋时期,毕竟还有不在它属下的铜、铅、锡坑冶和铸钱监,在这些地区,曾出现过另外的坑冶铸钱管理机构,最引人注目的是陕西路的坑冶铸钱官。

《长编》卷一四六记,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二月,都官员外郎皮仲容被任命为“提举陕西路银铜坑铸钱事”,这是陕西最早的专职坑冶铸钱官。在他之后范祥也曾担任此职。《宋史》卷三〇三《范祥传》载:范祥“历知庆、汝、华三州,提举陕西银铜坑冶铸钱”。又据载,范祥于庆历五年“三月壬午乃自知华州提举坑冶铸钱”。在范祥以后,相当一段情况失载,而据《长编》卷二八〇载,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诏永兴、秦凤等路转运使副、判官并兼提举银铜坑冶铸钱,提点刑狱司更不兼领”。这说明,此前的某一时间,陕西提举银铜坑冶已由本路提刑司兼领,即已不存在专职的提举银、铜坑冶铸钱了,此后此职又改由转运使副、判官兼领。大约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仍无专职的提举银铜坑冶铸钱官。

《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载,宋哲宗绍圣元年(1094),“户部尚书蔡京奏:‘岑水场铜额寝亏,而商、虢间苗脉多,陕民不习烹采,久废不发。请募南方善工诣陕西经画,择地兴冶。’于是以许天启同管干陕西坑冶事”。这样,陕西又有了专职的坑冶铸钱官(此处官称没有“铸钱”字,但据下引次年即已带此二字,故可能是《宋史》遗漏了此二字。)《长编》卷四八七记,绍圣四年(1097)五月,同管勾陕西坑冶铸钱许天启提出:“奉使陕西经画铜利,京西、川路亦许措置,该括六路,或躬自踏行,或委官相度。凡有兴发去处,而人未协力,盖由事权太轻,难以驱策州县。本司职事,今转运司官兼领,京西、川路州县别无统摄。欲乞应自来铸钱司所领职事,更不令转运司官兼领,通陕西、京西、川路自为一司,州县约束并依本司陕西已得前后画一指挥。庶几事权专一,州县之吏有法刺举,则功利可以速成。所有其余应干条制,并乞依提举常平司施行。”尚书都省将他的奏疏转给户部,户部批:“铸钱坑冶职事若同转运司兼领,缘事干本司财计,恐有牵制及议论不同,其运司人吏亦有畏避,显属未便。兼京西、川路铜苗既有圣旨许本官检踏措置,其逐路坑冶若不令专管,亦恐难为集事。本部今勘当,陕西、京西、川路应干坑冶职事欲令本官同领,余依所乞事理施行。”户部意见得到允准。同书卷四八九又记,不久朝廷下令明确规定:“应铸钱司所领职事,更不令转运司兼领。止为银铜坑冶鼓铸铜钱职事,令许天启通领,所有铸铁钱职事自不合干预。”这样,与东南九路提点铸钱司职权类似、地位也接近的管勾陕西京西川路坑冶铸钱司便创立了,正式的任命是在一个月以后。然而,本年八月,当许天启派人到泸州界“检踏”时,却遭到非议。同书卷四九〇记,户部就此上奏说:“元降朝旨同管勾陕西路银铜坑冶铸钱许天启铜苗兴发如在京西、川路,许前去检踏,止为京西及川路与陕西相连接,取令本司委官乃至泸州界以来检踏,缘非陕西相连接处,又系靠边,虑致引惹。乞申明行下,应非与陕西接界州界,不许前去。”此奏得准。这一新规定把许天启的管辖范围大大缩小按,前此,绍圣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朝廷允准许天启检踏京西、川路坑冶,因《长编》记载绍圣元年至绍圣三年的部分佚失,故无法知道此时段许天启的确切官职。另参《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二《财用·坑冶》引《长编》。。元符三年(1100)七月,管勾陕西京西川路坑冶铸钱司被裁撤。关于裁撤的原因,《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载:“中书奏天启所领,首末六岁,总新旧铜止收二百六万余斤,而兵匠等费繁多,故罢之。”

大约在宋徽宗崇宁初年,为配合铸造当十大铜钱及夹锡钱等,河北、河东、广东及陕西等路分别设立了坑冶铸钱司。许天启此时重新受到重用,已任陕西转运使。因他首倡铸当十钱,又受命兼任提举陕西铸钱。陕西铸钱司的设立与蔡京钱法密切相关,所以当蔡京第一次罢相时,河北等路铸钱司大多被罢,其中提举陕西路坑冶铸钱司也被撤罢(详下文)。大观初年,又似曾出现过熙河提举措置坑冶钱监官和提举陕西坑冶铸钱司,因为有如下不尽一致的记载:


[大观二年八月] 罢熙河提举措置坑冶钱监官。《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

[大观二年] 八月,提举陕西坑冶司改并入转运司。《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

[大观三年六月辛卯] 诏省提举陕西坑冶铸钱司并入常平司……《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


大观三年(1109)以后数年,似乎陕西没有专职的坑冶铸钱官,到政和元年(1111)情况又有反复。《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三记,由于铸行夹锡钱,在陕西、河东又分别设提举铸钱官,朝散大夫胡简修被任命为“专切提举陕府西路铸钱”《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政和元年二月“乙巳,置陕西、河东提举铸夹锡钱官”。不知此陕西提举铸夹锡钱官与上述铸钱官是否为同一官。又记本年六月,提举陕西铸钱许天启因议铸当十钱“贻害于民”,降官二级。。又据程俱记:“政和二年(1112),太师鲁公(按即蔡京)自钱塘召还,复当国,即以公(蒋彝)权提辖陕西坑冶催促铸钱事……改宣德郎以行。公下车,条析所应废置,言上,皆见施行。居无几,坑冶鼓铸之利不赀,及代去,计所铸息,无虑数百万缗。凡所采金银丹砂汞铅铜铁称是,宝货入中都相属。于是朝廷嘉其能,诏迁通直郎。又复以十监五院施置就绪,迁奉议郎、赐朱衣银鱼;又以岁课迁承议郎。”《北山小集》卷三〇《朝散郎直秘阁赠徽猷阁待制蒋公墓志铭》。《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二亦载:“政和二年七月,差官一员,充陕西提举措置兴复坑冶,及差勾当公事官一员、检踏一员。”这说明,此时陕西又有了专职的坑冶铸钱官,担任此职的蒋彝似乎颇取得了一些成绩。程俱此处未记,蒋彝似不久又兼管起四川的坑冶铸钱事务来了。据载:“[政和] 三年正月二十二日,尚书省勘会:‘昨会(陕)西路提辖坑冶铸钱官系提举京西、陕西路银铜坑冶铸钱事务,今来除陕西、京西路已各差官专一提辖措置外,其川路即未曾专行差官。缘川路甚有金、银等坑冶兴发,窃虑无专差官提辖措置,因循隳废,走失山泽利源,深为可惜。’诏令陕西路提辖措置坑冶官兼提辖措置。川陕坑冶应有合行事件并依大观三年四月三十日及今年陕西已得指挥施行。”《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〇,参《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这样,又出现了新的跨路分的坑冶铸钱官。

不过,据《宋史·食货志·坑冶》所载,到政和六年(1116),四川和陕西的坑冶铸钱又分别设官了。又据《宋会要辑稿》职官记载,不久,宋廷又下令陕西路提辖官只管坑冶不管铸钱;又不久,因陕西河东宣抚使童贯的建议,宋廷又下令裁撤了陕西路提辖坑冶铸钱官,其事务改由本路常平司兼领(“宣和元年十二月指挥复置,宣和二年十月奉御笔陕西坑冶司罢”)参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六、一四二。;到了临近北宋灭亡的宣和七年(1125),宋廷又曾拟在各路设专职坑冶铸钱官,陕西在内,且又有反复(详下)。

三 其他坑冶铸钱官

在宋徽宗即位以前,除了东南九路提点坑冶铸钱司、提点江浙(江南)银铜铅锡和陕西坑冶铸钱司以外,记载中还曾出现过宋神宗时期的“江南西提举铸钱”、“江东提举铸钱”。《长编》卷三四八记:“[元丰七年八月] 诏江南西提举铸钱钱昌武致仕,江东提举铸钱、朝议大夫李棻冲替。昌武坐妄奏棻处置乖方,当徒二年;坐不实,当徒一年;各会赦,而昌武年七十二故也。”但据《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一九,元丰三年提点东南诸路坑冶铸钱初分二司时,系“以太常少卿钱昌武领淮南、两浙、福建、江东(“东”当为“南”)东路,李棻领荆湖、广南、[江南] 西路”。二相比照,使人怀疑李焘所言二个铸钱司,即是提点东南诸路坑冶铸钱分置的二个司,只是官名记得不够准确罢了。宋徽宗即位以前,除提点东南诸路坑冶铸钱司、提点江浙诸路银铜铅锡、提举(管勾)陕西路银铜坑冶铸钱司外,似乎没有其他专职的坑冶铸钱官司,但宋徽宗即位以后情况有了变化,出现了许多坑冶铸钱官司并存的新情况。

前文言及,宋徽宗即位以后,蔡京变钱法,可能在北方各路增设多员坑冶铸钱官。当蔡京初次罢相,崇宁五年(1106)二月十五日,就有如下的诏令:“内外冗官颇多,不能振举事,徒费禄廪。提举措置河东坑冶铸钱司、提举陕西路坑冶铸钱司、措置河北路铁冶坑冶、措置广东路坑冶铸钱司、专切管勾韶州岑水场买铜事、措置磁邢相怀州铁冶公事、河北铁冶铸钱司准备差使管勾踏逐窟眼官、淮南西路提举常平司检踏坑冶使臣,以上可并入逐路转运使官兼管勾,其官吏并罢。”《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一。

这说明,此前已有河东、陕西、河北、广东等多个坑冶铸钱司,此时都被罢撤。但当蔡京重新入相后,这些专职坑冶铸钱官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又被恢复,其中河北路坑冶铸钱司是大观二年五月复设的,另外至少还有京东西路坑冶铸钱司,因为有如下记述:


吏、户、工部供到……河北路,大观二年五月差官一员,充提举措置河北路坑冶铸钱,差检踏官二员,政和七年八月指挥罢。《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二。

[大观三年七月] 丙寅,省提举河北铸钱司入转运司,见任提举措置官并罢。罢京畿铸钱局并措置京东西路坑冶铸钱司。

[政和六年十月] 甲戌,用童贯言,罢提辖陕西、河东路铸钱坑冶官。

[政和七年八月] 丙子,罢京东西、河北路坑冶铸钱司。注2

注2:以上并见李《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


引文中言及河北铸钱司不但有提举,还有检踏官,说明机构较为健全。上引又言及京东西路坑冶铸钱司、京畿铸钱局,说明前此它们存在,是否还有别的类似官司存在,则不得而知。《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九载,政和二年(1112)十二月二十六日,尚书省上奏中又言及“河东、陕西、河北、京西、京东路所委提辖措置坑冶铸钱官下,各降朝旨许差检踏官二员”,随后记载中又出现了河东坑冶钱监司、提辖措置京东路坑冶司、提辖措置河北坑冶铸钱司,可知大观三年被罢的河北、京东路坑冶铸钱司又一度在稍变换名称后恢复参《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〇至一三一、一四三、六八之二九。

又据记载:“[政和六年] 五月十四日,尚书省言:诸路措置坑冶及鼓铸铜钱未有令是何人管勾。诏除铸夹锡钱监院依已降指挥废[罢] 外,其诸路提辖措置坑冶官吏并依旧存留。”《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六。按:《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八载同年十一月己亥“置提举坑冶官”。这说明,当时政局涉扯钱法及相关制度又有较大变化,坑冶铸钱官司受到冲击,但诏令存留,暂时没有被罢。然而,到了次年九月,又宣布裁撤一些坑冶铸钱官司。据载,其时中书省上奏说:“勘会近到朝旨,为诸路坑冶事务稍已就绪,并催促上供柴炭不须专置官司,遂降朝旨:京东、京西、河北路坑冶铸钱司,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司,专切根刷催促上供柴炭所并罢,令逐路提举司、辇运司兼领。今来上为诸路所置专司官属稍多,虑州县艰于应办,又缘条令各已完备,事法皆已就绪,即比事初不同,理合裁损。窃虑外路官司并不体认朝廷意旨,妄意观望,便将逐司已成法令公然废弛,不为奉行,则使山泽地利不归公家,在有蠹散。又况诸司前后所得朝旨等自合一一遵奉施行。”于是宋廷依中书省的意思下诏令给各路提举等司官吏要求他们遵行已有规定,不得懈怠《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七。。中书省奏文表明,京东、京西、河北各路的坑冶铸钱司以及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司、专切根刷催促上供柴炭所都被裁撤。其中催促柴炭所前所未见,当是专门为保证冶炼铸钱所需燃料供应而设置的。又次年(重和元年,即公元1118年)十一月,宋廷先是诏令“诸路元罢坑冶官并复置”,随又诏令“除陕西、京东、河北、河东坑冶官不置外,余并依旧,内东南九路坑冶司减勾当公事二员”《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八。。究竟复置了哪些坑冶铸钱官则不能尽知,但京西路是复置了提辖检踏坑冶铸钱司的《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二。

在北宋临近灭亡的宣和七年(1125)一年内,宋廷因对某些重要问题举棋不定,导致对坑冶铸钱司的置罢也摇摆不定。此年二月二日,诏:“诸坑冶兴复之初,全藉官属专一提振。诸路各置提举坑冶官一员,仍并理提刑资序,所用钱物并仰运司应副……”《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〇。但此讲“诸路”并不是每路一员。本月二十四日,又诏:“陕西、河东、京西坑冶,见三路共差一员官提举,路远山僻,巡按不能周遍。今伊阳银坑兴发,可分两路。京西差陈修,免谢辞,令疾速前去。”则此前三路共差一员,此时改为陕西、河东共差一员,京西差一员。三月十二日,宋廷对各路坑冶司事作了较细致的布置《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一。。到五月初,实有坑冶官如下:提举荆湖南北路坑冶、提举京西路坑冶、提举陕西河东路坑冶、提举广南东西路坑冶、提举江南东路、提举京东淮南路坑冶、提举两浙福建路坑冶提举官各一员(共七员),每处各有管勾文字一员(共七员),每处有勾当公事一至二员(共十三员)每处检踏官十员(共七十员)。本月七日,“诏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属依熙、丰员数,余路坑冶官属并罢”《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四三。。这样,刚刚设置的坑冶官又被裁撤。

除了上述路级和跨路的坑冶铸钱官司外,宋徽宗时期还有所谓“提举措置江淮荆浙福建广南铜事司”、“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司”等,名称前后虽有异,但其所管事务却大体相近。此官职似始于倡导胆铜的游经,他于建中靖国元(1101)年四月被任命为提举江淮等路措置铜事。《玉海》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另《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载游经于崇宁元年上书言事。崇宁五年(1106),由于铸钱用铜缺乏,宋廷又“差承议郎苏茂提举措置江淮荆浙福建广南铜事”。《群书考索》后集卷六〇《财用·铜钱》,按:“苏茂”,《玉海》作“苏庄”。大观四年(1110)三月,“罢江淮等路铜事并入铸钱司”,《玉海》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作“罢措置铜事司”。所撤并的当就是提举措置江淮荆浙福建广南铜事司。

政和五年(1115),又出现了措置东南坑冶宝货司,宋廷置此司的意图不详。《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三。次年十一月,宋廷宣布“置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官,命仓部员外郎徐禋为之。”《皇宋十朝纲要》卷一七。陈均谓:“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其后罢复不常”。《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八。此司大约就是在措置东南坑冶司的基础上建立的。徐禋似乎起得作用不好,御史中丞王安中在奏疏中批评他说:“顷者朝廷遣徐禋往东南措置铜事,其后又益以宝货。禋复命于朝,图绘之数增旧十倍,乃奏请分所部,盖不虞朝廷使之自行也。方禋为此数时,峻文移,禁锢人吏,逼监司守令承认开掘。江西洪州有严阳场,苗脉久不兴发,禋必欲有得,不复爱惜人力,开掘深入,至命官何摭者暴露得疾以毙。最后禋遣属官监守烹锻,仅得锱铢,州县不得已承认数十两之额。”王安中请求裁撤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司《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〇。按:《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也记徐“凿空扰下,抑州县承额”。另参《宋史》卷三五二《王安中传》。。政和七年(1117)八月,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司被裁撤。政和八年正月十三日,“诏仓部郎官徐禋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庐州编管。以禋被官措置东南九路铜锡及坑冶宝货,专事欺罔,邀功幸赏,所至逼胁州县,俾丞虚数,致言者论列,故有是命”《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八之四〇。

虽然徐的结局很糟,但宣和元年(1119)宋廷又重设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官。据载,此年二月十五日,“新差提举东南九路检踏坑冶徐绍密奏:‘前官徐被差之初,有申请到画一朝旨已经勘当,今来复置,合行照用。欲乞先次并依徐已得指挥施行。’诏:序位、请给、支赐、人吏、人从、舟船、递马、驿券、荐举、按察、公使钱等并依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条例施行”《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九。。从徐绍的奏疏可知,新设的官司与徐的旧官司是有承继关系的。从诏书的内容可以看出,重设的提举九路坑冶司似乎比过去权力更大,其地位已完全同东南提点坑冶铸钱司相等。这一官司在宣和七年五月应也被裁撤。

四 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

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是南宋时期专门为管理供应京湖淮南所用铁钱的生产的机构,其长官称提点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公事。李心传记:“[淳熙五年] 后又置提点江淮铁冶铸钱公事,以淮西漕臣兼之。”《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一《提点坑冶铸钱公事》。李心传所记官衔中没有“湖北”二字,或为此后所加。近年出土的宋墓埋铭内,言及时人张同之以淮西“提点刑狱兼提点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公事”南京市博物馆《江浦黄悦岭南宋张同之夫妇墓》,《文物》1973年第4期。。讲此职由提刑兼,与李心传微异,或许也是稍后的改变。

绍熙年间,叶适曾上书批评并请求撤销此司,其言:


臣窃以臣僚初议,专置铁冶一司。是时私铸炽盛,铁钱流入浙西,内地骇愕,专官讲求,诚合权道。及其方略禁奸,摧遏锋锐,虽伤猛骤,亦中事机。今观冶司陈请三十余事,皆已施行矣。然终是论建太广,行移束湿,至使诸司乖戾,州郡掣肘,人心惊疑,异论蜂起。自有各路监司任责指挥,人情少安,方敢向前措置……且如舒、蕲两监,鼓铸之政,旧责守臣,其增造减工,粗恶生弊,走弄文历,支用自由,当职官吏,固宜黜罚。为冶司者,但当督察稽考,总其大柄而已。取而自铸,遂致怨咨,以为破坏两州,事起仓猝。至于碎置干官检踏,创造廨宇营房,列属徒多,控制州郡。况铁炭中卖,处处增足,非比铜坑,苗脉须要寻求,坐食端闲,冗长无用。以臣所见,私钱既蒙朝廷收换,若民间照样行使,则官钱通流;州郡严禁夹带,则私铸止绝。铸造并遵旧法,而新旧钱不疑;称提出于均平,而江南北如一;逐路自有监司任责,则提点江淮、湖北,空令取会迂回,更乞圣慈与宰执商量,数月之间,合与未合结局……《水心文集》卷二《淮西论铁钱五事状》。


叶适的批评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铁钱事自有各路监司州郡管理,此司之设大抵多余,且会造成混乱。其二,冶司措置失宜,前后不一。前者有合理成分,但似也包含身为淮西监司的叶适的个人偏见。后者实际所言不是设此机构本身的问题,而是具体官员不得力的问题。大约也是因为如上所述的原因,朝廷似没有接受他的建议。时人黄干于嘉定八年上奏论汉阳铁钱监时,仍言及此司《黄文肃公集》卷二四《汉阳军条奏便民五事》。。又《永乐大典》卷一四六二七宋《吏部条法》载:“绍定元年十月十八日敕,淮西提刑、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公事刘洙状:证得铁冶铸钱一司,统属江淮湖北三路鄂州江夏……并系应办铁课,汉阳、蕲春两监,则掌管鼓铸……”这说明,绍定元年时仍有提点江淮湖北铁冶司存在,系由淮西提刑兼任,江淮湖北各铁冶及二铸钱监都归他管辖。又同书载:“淳祐元年十二月空日,尚书省札子,照得江淮湖北冶司文字,元降指挥许举三路五州十二县措置买纳官,寿昌军正系冶司所部,合该受举。奉圣旨,令吏部向后寿昌军买纳官许令受举。”其所言冶司,应即是“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公事”,则说明此司存在时间较长,但多由他官兼领。

第四节 发运司及路州县与坑冶铸钱事

一 提点铸钱独立设官前发运司经管坑冶铸钱事

关于发运司与坑冶铸钱的关系,《群书考索》后集卷一三《官制·都大提点诸路坑冶》载:“国朝自开宝平吴之后,因其旧,置钱监于鄱阳,既而江淮荆浙闽广之地皆有监,系发运使兼提点。咸平三年(1000),以冯亮为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江南福建路铸钱事……至景祐二年(1035)始置江浙川广福建等路都大提点坑冶铸钱一员……”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六八《监司·都大坑冶》《古今事文类聚》遗集卷一三《都大坑冶》所载略同。又据《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〇载,绍兴十二年(1132)十月提点铸钱韩球言:“坑冶铸钱,祖宗以来系发运司兼提点,至景祐元年(1034)专置都大提点坑冶铸钱一员……”这些记载很易使人产生误解,似乎至少宋初到咸平三年一直是发运司兼管铸钱事务。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太平兴国二年(977)经营东南铸钱的樊若水、太平兴国六年至八年(981~983)经营东南铸钱的张齐贤,其身份都是江南转运使分别参见《长编》卷一八、《景定建康志》卷一三《年表》《长编》卷二四、《九朝编年备要》卷三。。而且,发运司太平兴国二年初创时设于京师,不大可能兼管坑冶铸钱事务。所以,宋初兼管坑冶铸钱事务的最初应是江南转运司而不是发运司。

前引《群书考索》之语又易使人误认为咸平三年(1000)以后一直是江南转运使兼管铸钱,这也是不对的。《长编》卷一一七记载景祐二年(1035)十月“初命朝臣为浙江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银铜坑冶铸钱公事”一段文字有注谓:“盖铸钱等事旧属发运使,既罢发运使,故别置官”。据此,提点铸钱司的单独设官与发运司被裁撤有直接关系,换言之,在发运司未被裁撤前铸钱事务是由发运司兼管的。

然而,我们却似乎很少见到发运司经管坑冶铸钱事务的实例,而且记载中发运使的系衔都是“江淮南两浙(后加‘荆湖’)发运使兼制置茶盐(或加‘矾税’)”,似未见以“坑冶”、“铸钱”或“坑冶铸钱”入衔的。当然,《长编》卷八七有一条记载与此事有关,即大中祥符九年(1016)五月,发运使李溥上奏说:“饶、池、江、杭四州钱监每岁共铸钱一百二十万贯,用铜四百五十三万斤。四监及产铜州军见管铜共一百五十二万一千二百余斤。又信州阴山寺处铜坑,自咸平初兴发,商旅竞集,官场岁买五六百万斤。采取既多,其后止及二三百万斤。望酌中定额。”发运使既言及四钱监的生产、原料用铜情况,又言及信州产铜定额问题,说明他与坑冶铸钱事务是密切相关的。但仅凭这一段记载就论定当时坑冶铸钱事务归属发运司,似还感欠缺。

北宋孙逢吉《职官分纪》似为我们进一步地探讨提供了线索。此书在“淮南浙江荆湖路都大发运使”项下记:“景德三年(1006)复置一人,后有二人。副使以诸司副使充,景德三年置。都监以门祗候以上充,天禧二年(1018)置……副使、都监不常备置。又有提点铸钱事。景德中,都大催纲一人,以京朝官充……”这说明,发运司的官员中,除了使、副使、都监等之外,还有“提点铸钱事”。这说明至少有一时期,发运使属官中有一员是专门负责坑冶铸钱事务的。

查宋真宗时期确有一种专门负责东南坑冶铸钱事务的官职。《长编》卷八〇载:“[大中祥符六年(1013)三月] 甲寅,江南路提点银铜胡则言,信州铅山县开放坑港,兵卒死伤甚众。诏遣使劾转运司规画乖当及提点刑狱司不即闻奏之罪,其役徒休息之。则尝为铸钱监,得吏所匿铜数万斤,吏惧且死,则……籍为羡余,释弗诛。”《宋史》胡则本传也记有此事,胡则的官衔却为“提举江南路银铜场铸钱监”,且紧接此事后记:“改江淮制置发运使”。而《职官分纪》却记:“大中祥符中,屯田员外郎胡则自提点铸钱为发运使”。这说明,隶属于发运司的提点铸钱与《长编》《宋史》所记的“江南路提点银铜铅锡”、“提举江南路银铜场铸钱监”,实际指的是同一官职,只是所记各有误差罢了。

又前揭《群书考索》在所引一段文字后又有:“按《四朝志》:荣宗范知铅山县,有诏罢民采铜,皆散为盗。宗范一切使如故,真宗嘉异,擢提点江浙诸路银铜坑冶。”《宋史》卷三三三《荣传》也记此事,但在“擢提点江浙诸路银铜坑冶”后,又有“历官九年”一句。荣宗范任职九年的“提点江浙诸路银铜坑冶”一职,或许与胡则担任的是同一职务,都是发运司属下的官员职务。宋真宗在位后期和宋仁宗在位初期,或许发运司就是通过属下的提点铸钱(其全称大约为“提点江浙诸路银铜坑冶铸钱事”)来实施管理的。

前文已述,发运司在宋太宗太平兴国末年以前是不大可能管理坑冶铸钱事务的。在宋真宗咸平三年五月委任冯亮为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江南福建路铸钱事以后的一段时间,发运司也不可能再负责此方面事务。另,宋太宗端拱元年至至道元(988~995)间发运司罢不设,宋真宗即位初至景德三年发运事务由淮南转运使兼管。这两段时间坑冶铸钱事务也不可能由发运司经管。发运司经管坑冶铸钱事务,大约只可能在两个时期:一是宋太宗在位晚期,一是宋真宗在位中后期(即景德三年以后)。后者通过前文论证,大体已得落实,而宋太宗在位晚期,发运司是否经管过坑冶铸钱,还是悬案。唯时人王禹偁在《小畜集》卷一七《江州广宁监记》中讲,至道二年(996),他出守淮甸,“请分监署,章未报,会康州刺史杨允恭亦言其事,始分铸于池州”。查《长编》卷三四记杨允恭于前一年就任发运使,此事或可作为当时发运使经管坑冶铸钱的一个例证。

二 提点坑冶铸钱独立设官初期的反复

景祐元年,宋朝创置了专门负责东南坑冶铸钱事务的提点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坑冶铸钱一职,人们往往忽略,这一官职在数年后一度被裁撤。《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一六(引文据宋本《长编》注文校补)载:“[景祐] 五年(1038)八月,诏:‘复置江淮发运司。以兵部郎中杨日严为淮南转运使,度支郎中杨告为淮南江浙荆湖制置茶盐矾税、都大发运使提点铸钱事。其提点铸钱魏兼、转运判官周陵令赴阙。合行事件三司限十日擘画条奏以闻。’先是,诏罢制置发运铸钱公事,令淮南转运兼领发运,茶盐矾税各归逐路转运,复置判官一员,铸钱亦别设官。上言者屡称不便,故复置焉。”可知,此官职被裁撤的原因就是发运司的恢复,此次发运使的系衔中明确增加了“提点铸钱事”的内容,于是刚刚担任此职数年的魏兼被调回京,坑冶铸钱事务重新归入了发运司的经管范围。

那么,提点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坑冶铸钱司此次被裁撤以后,是什么时间恢复的呢?史无明载。而此司最早重新见于记载,似是在皇祐元年(1049)。《长编》卷一六七记,此年十一月“乙卯,诏江南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铸钱事与提点刑狱朝臣以官高下序之”,则提点坑冶铸钱司的恢复当在此前不久。

三 熙宁、乾道两次发运司经管坑冶铸钱事

独立的提点坑冶铸钱司此次恢复以后,发运司同坑冶铸钱的因缘并没有就此彻底了结。据史籍记载,发运司另有两次接管了坑冶铸钱事,从而导致提点坑冶铸钱司被暂时裁撤。

一次是熙宁二年(1069),当时宋廷拟以发运司行均输法,决定扩大发运司的职权范围。据载:(“熙宁二年九月)条例司言:‘银铜坑冶市舶之物,皆上供,而费出诸路,故转运司莫肯为,课入滋失。今既假发运司以钱货,听移用六路之财,则东南经费皆当责办。请令发运使副兼提举九路银铜铅锡坑冶市舶之事,条具利害以闻。’乃诏发动使薛向、副使罗极兼都大提举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银铜铅锡坑冶市舶。从之。”“于是置勾当公事官九员,分领九路,凡移用财赋、兴置坑冶、茶矾酒税、钱监、造船、雇籴、辇运等事。”《长编纪事本末》卷七六《三司条例司》。事又见《长编》卷二一二注。这里,发运使系衔内未言及“铸钱”,不知是否为记述者的疏忽。按宋朝的情况,坑冶与铸钱事务是紧密相连、难以分开的。大约与此同时,独立的提点江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坑冶铸钱官又被裁撤(从记载看,此后至熙宁八年,不见一人担任此职)。《长编》卷二六七载:“(熙宁八年(1075)八月)中书言:‘江淮等路发运使、副并兼……都大提举江浙荆湖福建广南路银铜铅锡坑冶市舶铸钱(笔者按,请注意这里有“铸钱”)等事,职务至众,无由办集。请以江淮荆浙等路制置盐矾兼发运使副结衔,余无得管勾。'”这就是说,从熙宁二年九月,至八年八月,近六年的时间里,发运使副一直兼管坑冶铸钱事务。

另一次是在南宋乾道六年(1170)。关于这次发运司职掌的变更,记载有些不完备,为了说明问题,以下引录四种文献的不同记载。


[乾道六年三月] 己卯,诏……复置江浙京湖淮广福建等路都大发运使,以新知成都府史正志为之。夏四月辛巳朔,罢铸钱司归发运司。《宋史》卷三四《孝宗本纪》。

乾道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史正志除户部侍郎、江浙京湖淮广福建等路都大发运使。四月一日,史正志言……所管事务斛斗、催发纲运、茶盐矾、铸钱……二十四日,诏许子忠等,一、措置鼓置钱并入发运司,应铸铁钱职事并隶本司措置。《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五六。

[乾道] 六年四月一日,诏铸钱司减罢,并归发运司。存留干办公事二员,二员归发运司,其减罢属官并依省罢法。分别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五六、四三之一六〇。

[乾道六年三月] 复都大发运司,江州置司……罢铸钱司,以其事归转(发?)运司。《宋史全文》卷二五。


从上引记载可以粗略得知,此次复设发运司,又给它赋予了经管铸钱的事务,不但管铸铜钱,还管铸铁钱事。但此种状况仅维持了不足一年。《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〇载乾道七年正月“复铸钱司”。而《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三载同年二月二十八日,“诏右朝请郎、直秘阁江璆除提点坑冶铸钱,填复置阙”。可知此次令发运司经管铸钱,裁撤独立的提点坑冶铸钱司,只施行了约十个月,独立的提点坑冶铸钱司就又恢复了。

通过以上的考察,我们了解到:在独立的提点坑冶铸钱司设立以前的一段(或几段)时间里,坑冶铸钱事务是由发运司掌管的。具体地说,此项事务是由发运司内的提点铸钱官(它的全称似不清楚)来掌管的。在独立的提点坑冶铸钱司设置以后,又几次被裁撤,其中有几次提点坑冶铸钱司裁撤以后,坑冶铸钱事务都是由发运司接管的。不过,各次发运司掌管坑冶铸钱的时间都不很长。

四 路级监司有关坑冶铸钱的职能

宋人所撰《四朝志》载:“坑冶,国朝旧有,官置场监,或民承买,以分数中卖于官。旧隶诸路转运司,本钱亦资焉,其物悉归内帑。”《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二《财用·坑冶》引,又以《通考》卷五《征榷考》校正。《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则谓:“宋初,诸冶外隶转运司,内隶金部。”即是说,至少在宋神宗即位以前,坑冶事务在各路是由转运司统一管理的。

到了宋神宗时期,情况有所改变。这主要是因为西部用兵,需要筹措经费。在主要具备军事职能的熙河路建立以后,熙宁八年(1075)二月,知熙州王韶提出本路坑冶颇多,应当予以开发,宋廷令陕西路都转运司与市易司共同规划此事《长编》卷二六〇、《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〇。。后来,为了加强对熙河路军费的管理,宋廷特设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此司侵夺了转运司的部分职权。大约它也插手了开发坑冶。到了元丰三年(1080)二月,经制司正式向朝廷提出:“秦凤路坑冶如不许本司经制,乞令转运司拨还已兴置本钱;如许经制,乞发遣陈述坑冶选人杨徽赴本司。其坑冶如系本司创置,并乞隶属本司。”《长编》卷二九六、《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一九。朝廷决定正式准许经制司参预坑冶管理事务,又于当年十月,“诏自今秦凤路告发坑冶,转运司一季不兴置,即令经制熙河路财用司管辖”《长编》卷三〇〇、《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一九。。这样,秦凤路的坑冶改由转运司、经制司二司共同管理,从而在各路坑冶统一由转运司管理旧体制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〇载,宋哲宗绍圣二年(1095)十一月,“诏诸路提点刑狱兼提举坑冶事”。这一记载在理解上易生歧义,我们无法断定此命令颁下后转运司是否仍管坑冶事,也无法断定所谓“提举坑冶事”是指可以干预坑冶生产事务呢?还是只干预有关坑冶治安的事务。但次年二月二十二日,又“诏诸路应坑冶兴发处,并令提刑司差官检踏,如可采取,关转运司施行”。可知提刑司虽有了负责审定应否开采的职权,但开采仍由转运司负责。则坑冶事务似主要仍由转运司负责,而提刑司只是部分地参预此事。又《长编》卷四八九载,绍圣四年六月,户部上奏提出:“凡创置场冶处,知州、监官已有第赏之令,而钱本乃转运司应副,今不预赏,恐加沮抑,且无以激劝。请监官合得第一等酬奖者,本司官各减二等(年?)磨勘。”朝廷批准。说明此时场冶本钱仍由转运司应副。然而,同书卷四九九所载元符元年的户部奏,却使我们感到提刑司在坑冶生产方面的职权似又有加强:“户部言:‘提刑司、提点坑冶铸钱司,各据所辖州县坑冶催督敷办祖额,置籍勾考。每岁令比较增亏,提刑司限次年春季、提点坑冶铸钱司夏季,各具全年增亏分数保明闻奏,及申户部点勘。韶州岑水、潭州宝丰永兴铜场,逐路提刑司官每上下半年各巡历一到本场,按察点检讫,具措置利害及本钱有无阙备因依,条画闻奏及申户部。’从之。”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讲了提刑司、提点坑冶铸钱司按定额催督矿产品、巡历到场,说明提刑司职权中有关坑冶铸钱的内容又有增多,但不知为什么没有讲到转运司。

宋神宗时,官方就对各路转运司不热心坑冶铸钱事有所觉察,即所谓:“银铜坑冶市舶之物,皆上供,而费出诸路,故转运司莫肯为,课入滋失。”《长编纪事本末》卷七六《三司条例司》。当时的解决办法是将此事交发运司负责,在东南九路每路设一专勾官,但这一做法不久就被否定。宋徽宗时,由于各路转运司一般财计较为困窘,对投资开发坑冶不热情,而朝廷又因供应铸钱的铜产量下降而焦急,就想出让提举司以常平钱投资坑冶开发的办法来,于是在路一级就出现了转运司与提举司分管坑冶(含铜矿开采冶炼)的格局。(按,例如《通考》卷一八《征榷考》载“绍圣二年,江淮荆湖等坑冶司言:新发坑冶漕司虑给本钱,往往停闭不当,请令本司同遣官详度。从之。”“政和元年,张商英言:……漕司既乏本钱[买金],提举司买止千两,且无专司定额,请置专切提举买金司……”这些记载都反映了转运司对开发坑冶的不热心。)《四朝志》载:“崇宁以后,广搜利穴。榷赋益备。凡属之提举司者,谓之新坑冶,用常平息钱与剩利钱为本,金钱等物往往皆积之大观库,自蔡京始也。”《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二《财用·坑冶》,参《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会要》又载:“[崇宁二年] 八年二十九日,诏除坑冶专置司自合依旧外,逐路坑冶事并令本路提举司同共管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〇。次年,朝廷又下文明确此种分工:“[崇宁] 三年四月五日,户部状:据荆湖南路提举常平司申,近承符勘会坑冶事拨隶提举常平司管勾外,其转运司并提点坑冶更有是何领职。本司契勘,除旧管坑冶已系转运司应副过钱本去处合隶转运司、提点坑冶铸钱管勾外,所铸到钱入常平库送纳。于近降朝旨即无明文许与提点坑冶铸钱司通管。诏自降指挥日,旧来坑冶自合属提点铸钱、转运司,自后新置合隶提点司管。余路准此。”《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八。由于提举司上隶户部右曹,所以,户部右曹也就分管了部分原隶金部的坑冶事务。

南宋初,停止执行令常平司投资开发坑冶的规定,隶属关系大抵复旧。《宋史·食货志·坑冶》载:“宋初,诸冶外隶转运司,内隶金部;崇宁二年,始隶右曹,建炎元年,复隶金部、转运司。”《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七所载更为具体:“建炎元年,户部言:山泽坑冶祖宗旧法在外隶转运司,在京隶金部。昨自崇宁二年将新发及漕司不急应副钱本旧坑,悉令常平司应副,始隶有(右?)曹。缘新旧坑冶皆系一事,而两司干办条令不一,乞依祖宗旧法,拨隶金部转运司。从之。”南宋中期颁行的《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二《鼓铸》中对各路转运司管理坑冶铸钱事务的奖惩办法作了具体规定:“诸转运司奉行铸钱职事(谓旧铸钱司并入者)比元额鼓铸增亏分数岁终委提点刑狱司(分两路者每岁互轮)取索具职姓名限次年三月终保明申尚书工部。”其所载《转运司申铸钱计帐》可以使我们对转运司与坑冶铸钱事务的关系有更具体的了解(此不赘录)。

这里应顺带言及,在提点坑冶铸钱司所辖各路,其金银坑冶与其他坑冶的隶属关系不同。即金银坑冶一直归转运司,而铜铁铅锡等归隶提点司。南宋孝宗时一度想统归提点司,但不久即恢复了原隶属关系。请看如下记载:


[乾道] 三年,晁公愚言:诸路出产坑冶之处,往往五金杂出,如铜坑有铅、铅坑有银、银坑有铁之类,盖是所产矿脉厚薄不等,自来铜铅锡铁即隶提点司,金银坑即隶转运司故事不归一,今乞尽委提点司拘辖,将诸路转运司逐年所收金银数目令提点司抱认实为两便。从之。《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六。

[乾道] 五年二月十一日,户部尚书曾怀言:“契勘诸路金银坑冶旧隶转运司。昨缘晁公愚陈请,尽委提点司拘催。本部窃详提点司系十一路坑冶阔远,何以机察?今欲依旧拨隶逐路转运司,免致失走课入。”诏依。《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〇。


除有效监察的问题外,金银坑冶的隶属还事关收买产品的本钱开支,改变隶属关系既牵扯到钱财收支、监察等复杂问题,所以不能轻易改变。

五 州县有关坑冶铸钱的职能

关于州郡与坑冶铸钱事务的关系,见于记载较早的是《长编》卷四八九载北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户部上奏言及,“凡创置场冶处,知州……已有第赏之令”。同书卷四九四又载次年二月:“户部言:‘潭州知、通任内应副铜场买铜赏罚条,请着为法。’从之。”这反映州郡长官对辖境内原铜开采冶炼负有一定责任,因而相应地有奖惩条例。南宋隆兴二年(1164)宋廷规定:“知、通、令、丞部内坑冶每年比祖额增剩者,推赏有差。”《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九、《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乾道八年(1172)五月七日,知处州越善仁奏:“处州管下坑冶,乞令通判、令、丞依旧例于衔内带行主管铜银铅坑冶职事,候任满日无亏欠并巡、尉任内无私采透漏,即依条推赏施行。”此奏获准实行。次年三月,由户部和工部共同拟定推赏办法:“如通判、令、丞任满无亏欠,各与减二年磨勘;巡、尉官任内无私采透露,候任满令本州岛批书……县尉升六个月名次。”“诏依。”《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一,另参一六五。又后“[嘉定五年] 五月庚午,诏诸路坑冶州以通判、县以令丞主之”《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一四、《宋史全文》卷三〇。。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州一级由通判来主管坑冶事务,这似是前此未有的新规定。另从《庆元条法事类》所载“州申铸钱计帐式”中,我们也可对州郡管理坑冶铸钱事的办法有进一步的认识。

关于县与坑冶铸钱事务的关系,“大观二年三月八日敕,诸有冶处并县令兼,与正官一等赏罚。九月十四日敕,诸路银铜坑冶,并令兼管,其赏罚各减正官一等”《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三。按《通考》卷一八《征榷考》则载:“[大观二年] 九月,银铜坑冶旧不隶知县县令者并令兼监,赏罚减正官一等。”。这显然是宋徽宗时期的新规定,它反映了原先坑冶有隶县不隶县两种情况,此时为了加强对坑冶的管理,通过此种规定使原不隶县的坑冶同县令发生了联系。又上引记载言及,南宋隆兴二年,宋廷规定县令、县丞部内坑冶比祖额增产,给予奖赏。《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二载,稍后乾道六年(1170),当时坑冶铸钱事务暂归发运使负责,发运使史正志奏:“契勘坑冶宝货所在有之,惟藉逐县令丞公共收趁。缘未立定赏格,今相度欲下所属,今从新发或停闭坑冶,若令丞措置招坑户一年内趁发过铜一万斤、铅三万斤、锡五万斤、铁十万斤,各减一年磨勘。更增及五分,减一年半磨勘。增及一倍以上,减二年磨勘。”“诏依。”而据上引记载,乾道八年,宋廷规定处州的县令、县丞“依旧例于衔内带行主管铜银铅坑冶职官”,次年又规定此州县令、县丞任满无亏欠,各与减二年磨勘,县尉任内无私采透露,升六个月名次。大约其他坑冶较多较重要的县也有类似规定。又前引记载言及,嘉定五年,宋廷明确规定,县一级坑冶事务由县令和县丞共管,这与同州一级统由通判主管是有差异的。之所以这样规定,大约是因为有些县没有县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