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联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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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研究背景

1.1 研究任务

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是国家扶持高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一项既定方针。在这一方针指引下,自2009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依据《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 2743号)文件精神,在原有创业投资专项资金向企业提供直接补助和参股投资的基础上,以引导基金的形式与省级地方政府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了多只创业投资子基金,同时就基金的设立、运营和监管等诸多方面做了深入研究,并依据研究成果将各子基金纳入有效监管框架之内。

按照总体设计,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委托管理,其主要职能是引导设立各种专业子基金,并对各子基金的投资决策进行合规性评审,对其运营绩效进行以履职评估、净值评估和风险预警为核心的过程监管,而不对各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做出商业判断。同时,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各子基金的收益分配上向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出资人做出适度的利益让渡。从逻辑上来说,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在贯彻“市场运作”和“规范管理”原则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从而实现国家“扶持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政策目标。

至此,一方面,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解决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权益性资本缺口问题、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已经形成了政府直接补贴、政府直接参股投资和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间接投资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多层次扶持格局。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政府对企业进行直接补贴和参股投资受制于政府部门商业经验的欠缺和操作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极易在实践中产生寻租行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而且,受政绩考核的制约,政府决策内在地有着偏重于中后期项目的倾向。而按照制度设计和运作模式,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际上也只是一只“基金的基金”(FOFs),从基金的发起设立到运营管理,在国家主管部门、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决策权下沉,各子基金之间的同质化现象十分严重,各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利用其信息优势谋取私利的机会主义行为很难避免,商业目标而非公共财政目标将成为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诉求。如此一来,各子基金对早期项目的投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从而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弥补早期项目融资市场失灵的功能定位发生错位。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如何更好地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早中期创业型项目、寻找政府扶持创业投资的新的手段和方法”就显得很有必要。而依据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联合投资便是其中一个可资借鉴的方法(见图1-1)。

图1-1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联合投资与其他扶持方式的关系

本书即围绕这一任务而展开。全书研究内容包括“联合投资的理论依据”“国内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联合投资的案例与经验”“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联合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联合投资的操作模式与规程体系设计”等几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