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王朝涉藏刑事案件处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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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意义

清代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专制王朝,也是由少数民族统治者建立的疆域辽阔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地制定的诸项民族及边疆政策,是其国祚绵长的主要原因之一。对这些政策给予支持的法律制度,以及因此而形成的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问题,更是研究清代法律制度应该重点关注的内容。

清代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已经相当完备,一系列的民族法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立法内容上,都达到了中国古代社会民族法制的顶峰。在所有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立法中,藏区的法律治理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形势的要求,清朝统治者治理藏区的政治目标有所不同,采行的政策措施亦有所不同。但是,“因俗而治”,扶植和利用藏传佛教作为其思想统治的工具,在力求保持西藏地区的稳定与安宁,以巩固王朝统治为主要目标的前提下,将一些民族政策法制化,并且不失时机地进行政治渗透,加强行政管理,却始终是清王朝治理藏区的核心理念。

正是由于清王朝对藏区法律治理的重点关注,以及藏区对于清王朝稳定的特殊意义,引起了学界对涉及藏区、藏族法律问题的广泛研究和探讨,并产生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就目前的成果来看,研究方法多依“历史—政策—法律”的模式和方法展开,而从立法程序和过程、法律适用方面动态考察藏区法律具体运行的成果较少。在这种讨论模式和方法下,尽管对政策指引下的立法文件的内容、特点和意义作出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讨论,但由于政策的模糊性特征,导致相关研究成果,或者在前人基础上原地踏步、难以创新,或者与清王朝藏区立法和司法的实际情况相差较大。

要作出和清代藏区法律制定和实施相符的研究,需要站在清王朝藏区历史发展的角度,并深入研究立法程序和司法审判的实际,尽量真实地展现清王朝藏区立法的作用和实效,还原运用法律进行司法审判、处理民刑事案件的过程。对历史的研究是为了更好地认识过去,但是,对过去的认识本身并不仅仅是为了单纯地还原和重建过去,而是应该更好地去认识历史、把握现在、展望未来。除了遵循这种研究思路,并结合个人能力与研究旨趣,选择“清朝涉藏刑事案件处理问题研究”作为研究课题,还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清代法律规范是一个由律、条例、事例、则例、成案、章程、禁约、告示等不同法律样式组成的一整套体系。在这些不同的法律样式中,律和各种例是最主要的法律规范,章程、禁约、告示等是补充性法律规范。其中,专门针对蒙、藏、回等民族聚居和杂居地区的规定往往不同于内地,体现了“因俗而治”的传统。同时,清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具有多民族特色。清代的八旗衙门、理藩院、内务府、步军统领衙门、军机处等俱系前代所无,而这些衙门均有部分司法审判权,掌理满、蒙、藏相关司法审判事务,形成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多民族色彩。瞿同祖先生认为:“研究法律自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导论第2页。要深入地了解清代法律规范的实效,就需要对清代法律的具体实施过程进行动态的分析和探讨。

其次,从所掌握的藏民与汉民、藏民与满民、藏民与蒙民以及藏族与其他民族发生冲突的刑事案件资料来看,这些案件有的出现在京师,也有的出现在内地,还有的出现在民族杂处而交往的贸易地区,而更多的是出现在各民族交界的地方。通过初步分析发现,这类冲突与纠纷案件出现的地域不同,清王朝对其重视程度也不同,从而使得其最终的处理方式并不一致。然而,在中央集权的政治架构中,在法律统一的大原则下,同一性质的案件发生在不同地域、不同民族间,由不同的审判衙门审理,出现的不同处理结果却最终都能够符合王朝的基本要求,其中蕴含的丰富的统治理念及原则,实在值得深思与分析。

最后,从涉藏刑事案件的处置过程可以看出,官员们为了规避责任,以种种手段欺瞒掩饰,导致许多案件并没有上报中央。地方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处理,并千方百计规避责任,掩盖事实真相,以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些地方官为了保住自己的权位,有时不惜以扩大株连来彰显功绩,以致不法之徒借机欺诈勒索,受害的人数众多,民众怨声载道,既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又激化了民族矛盾;有时隐瞒事实的真相,上欺朝廷,下压百姓,以致民众冤无所诉,民族矛盾得不到解决,积怨甚深。不过,从现存的史料当中,还是可以看到有些地方官在息事宁人的前提下,以情理来安抚冲突和纠纷的双方,使他们能够化干戈为玉帛,促进民族团结。对此,不但需要从法律层面和政治层面进行解析,了解案件处理背后的政治理念,而且要把握时代背景,尽可能地贴近历史,从当时的现实来分析。当然,通过分析案件的处理过程,也能从中挖掘政治理念、法律制度层面的不足和疏漏之处,在进行重点分析的情况下,以期更全面地展现清代涉藏案件处理的整体面貌。

总之,清代法律是中华法系两千年法律传承的成果,其司法实践也植根于多民族文化,不仅与中国人的“情理法”观相契合,而且具有实用性的特点。加强对清王朝的民族案件处理过程的研究,既可以清晰地认识清朝律法在藏区和与藏族有关地区的使用,也可以为当下的民族冲突和纠纷的解决提供历史经验,以展望未来,促进民族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