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研究现状综述
清王朝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制定了一系列的治国方针、政策,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充实、完善。在施政问题上,政治、边疆与民族问题是不能忽略的,而对此类问题给予支持的相关律法,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问题,更是研究清代法律应该关注的。纵观清代法制建设,加强对藏区的依法治理是其法制发展的突出标志。在治理藏区的过程中,清王朝逐步总结出一系列的统治经验,制定了许多有特色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并通过在藏区的施行,实现了有效的管理和统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有关清王朝藏区立法和司法的研究已经有许多学者予以关注,但从涉藏刑事案件的具体处理方面考察清代藏区立法和司法运行的研究还不多见,因此不能说现有成果已经全面深入,许多必需的研究工作仍有待进一步开展。
“清王朝涉藏刑事案件处理问题研究”是一项综合性的研究,既牵涉藏区的习惯法、清代的藏区立法和司法审判制度,又包括清代对涉藏刑事、反叛、宗教等案件的司法处理过程。因此,在此主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对既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评述。
一 藏区法制研究
藏区法制研究起步较晚,而民族史研究也不可能回避藏区的法制问题。从专著来看,黎宗华、李延恺的《安多藏族史略》(青海民族出版社,1992年)编译了很多与法律制度相关的藏文资料。陈庆英主编的《藏族部落制度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以两章的篇幅来论述藏族部落的法律制度,并且将藏族部落法律归纳为生产、民事、刑事和军事法律,然后分别对这些法律规范进行分析。星全成、马连龙《藏族社会制度研究》(青海民族出版社,2000年)在论述各项社会制度时,特别对司法、惩罚、继承、婚姻、借贷等制度进行研究。陈光国《青海藏族史》(青海民族出版社,1997年)在探讨清代的青海藏族时,对青海藏区的法律渊源、法律文件也略有介绍。
专门以藏区法制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如徐晓光的《清代蒙藏地区法制研究》(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年)认为,清王朝在藏区立法可以分为以地方立法为主的阶段、零散立法阶段、特别立法阶段,然后分析藏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此后考察了藏区法制的基本内容,将藏区法制的特点总结为九个方面,并强调这些特点在民族地区的普遍性。徐晓光认为:《十三法》和《十六法》应该是清朝藏区具有主导地位的基本法,而其他民事、刑事法规则被视为具体法,此外还有广泛存在的例,属于具体法中更具灵活性和实用性的部分。徐晓光的另一部著作《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分别对吐蕃王朝的法律制度、唃厮啰到藏巴汗政权的法律制度、清朝对藏区的立法调整与藏族地方法、近代中央官府藏区立法与藏族部落法等五个政权时间段的藏区立法进行了分析,然后总结了历史上藏族地区法制的特点,勾勒出藏区法制史的全貌。孙镇平的《清代西藏法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将清代西藏法制划分为清朝治藏前期(1642~1793)、治藏中期(1793~1840)、治藏末期(1840~1911)三个发展阶段,认为治藏前期是“从俗而治”,治藏中期是“从宜而治”,治藏后期是“固我主权”。作者在分析了清代治藏三个时期的法制状况之后,进行了综合评述,总结了清代西藏法制的发展历程、发展规律、法制特色,并指出经验、教训。
除了以上专著之外,涉及藏族法制的论文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从制度层面谈及藏族法制问题。例如:何峰从藏族谚语入手分析藏族部落制度,认为藏族谚语是藏族部落制度的反映,藏族部落制度则是对藏族谚语的最好注解,其中也涉及法律问题;星全成认为依法治理蒙藏地区,是清王朝治理蒙藏的方略,其成败得失,耐人寻味;彭建英则认为法律化和制度化是清廷治藏的重要方略;周伟洲在论述甘青藏区行政体制改革时,将“建立法规,制定律例”作为一个改革措施来论述,认为《番例六十八条》起到维护藏区秩序稳定的作用。清廷对西藏的治理,驻藏大臣的设置及其职权是不容忽略的,这方面的论著较多,而在论述驻藏大臣职权时,也不可避免地谈到相关的法律。理藩院是清代专门处理民族事务的机构,在分析该机构的设置沿革、职掌、行政特点及其在治理边疆过程中的作用时,也必然会提到相关的法律。
研究藏区的法制,就不能忽略有关藏区的各种法规,诸如《理藩院则例》《蒙古例》《番例》《钦定西藏章程》《青海善后事宜》《西藏通制》等。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些法规进行分析,认为这些民族法规既发挥了区域性法规的效用,又起到调节民族关系的作用;不但体现了清王朝治理民族地区的政治理念,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其次,清代在藏区的立法及立法内容,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例如对藏区法律规范中的刑法、民法、军法、诉讼法等内容进行分析,从“因俗而治”及“众建而分其势”的统治政策出发,总结清王朝关于藏区立法的特点,认为清廷通过对藏区的立法,成功地调整了中央与藏区以及各民族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效地维护了藏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其成败的经验教训,对现代藏区管理也有参考意义。
清王朝有关藏区的立法内容是学者关注的对象,而这些立法所体现的思想与理念更是学者关心的问题。学者们试图从思想到实践,总结一些特点,谈一些经验,最终提出一些有益的启示。这种宏观地分析清王朝对藏区立法的原则,总结其立法特点,与那些微观及中观研究相得益彰,为整体把握清王朝民族立法提供了分析路径及方法。
二 藏区习惯法研究
谈到藏区的法制,就不能忽略藏族习惯法,因为习惯法是清王朝针对藏区立法的重要法律渊源,也是由历史原因形成并通行于藏区,以习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规则。
对于藏族习惯法的研究,可以说是成果斐然。张济民主编的“藏族部落习惯法研究丛书”,以《寻根理枝——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诸说求真——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渊远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集录》(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构成藏族习惯法的研究系列。《寻根理枝——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不仅系统地论述了藏族习惯法与藏族道德、藏族禁忌、藏族仪式、藏传佛教等的关系,而且对藏族习惯法的行政法规范、军事法规范、民事法规范、刑事法规范以及各种纠纷的解决及程序也有分析。《诸说求真——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则就区域性习惯法进行细致分析,诸如甘南藏族自治州盗抢牲畜及杀人命案的解决方式,多采用习惯法进行调解,有着藏民族的特殊性。《渊远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集录》分为青海省范围的法规资料、兄弟省区的法规资料、案例汇编、附录、词语解释等五个部分,收录一些现存的法规及案例,诸如“赔命价”“婚姻”“赘婿”等。
另外,洲塔《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年)在论述甘肃藏区社会法律规范的来源时,对该地区传统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并且总结该地区的法律规范特点。陈庆英《藏族部落制度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2002年)则设专章论述藏族部落的法律制度,从生产、民事、刑事等方面讲述藏族习惯法的内容,并总结了藏族部落法律制度的特点。
此外,星全成《藏族社会制度研究》(青海民族出版社,2000年),杨士宏《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孙镇平、王丽艳《民国时期西藏法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等,也都用较长的篇幅论述藏族习惯法的文化内涵、基本特征,并从婚姻和土地纠纷、人命案件等方面分析藏族习惯法在具体解决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最新著作当是华热·多杰《藏族古代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作者积20余年研究之功力,完成此书。该书上、中、下3篇共23章,分别对藏族古代私法、藏族古代公法、藏族传统法律观进行论述,认为藏族古代公法以吐蕃王朝以来制定的法影响最深,在藏族古代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藏族习惯法也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藏族习惯法在具体纠纷处理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主要是由藏族地区地广人稀、情况复杂和法制尚不健全这两个因素决定的。对于习惯法发挥的作用,作者从草原纠纷、边界性争议、饮水和其他方面的争议来论述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式,对其普遍性和严重性进行解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有关藏族习惯法研究的论文很多,总体来看,主要集中在藏族习惯法的内容解析、具体应用的效果分析,以及对现代的影响方面。内容解析是针对某些地区性习惯法的形成及传承问题进行研究。具体应用的效果分析,则是对婚姻、土地纠纷的解决,人命的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其适用原则。对现代的影响则从历史传承的角度,讲到民族特征的形成,在民族心理素质、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没有大的变革的情况下,藏族习惯法依然有很大的市场,因此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三 涉藏刑事案件处理问题研究
以清王朝涉藏刑事案件处理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论著比较少见,但研究藏族法制史,无论是论述藏区公法,还是藏族习惯法,都不可能忽略具体的案件,而在谈论清王朝有关藏区司法审判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时,也免不了要谈到一些民事纠纷解决的事例和一般民刑案件的处理原则,至于宗教犯罪、反叛犯罪等特殊刑事案件,更是研究者所关注的问题。
在清代藏区司法审判方面,学者们予以一定关注。牟军简述了自清朝以来西藏的地方司法行政体制,并对当时的诉讼、证据和执行等制度进行论述,虽然没有具体的案例分析,但对《法律十三条》的实际应用进行了分析。陈柏萍对藏族传统司法制度形成、发展的历史轨迹进行描述,谈到起诉、调解、审判和执行等司法程序。杨华双则在田野考察的基础上,对四川西部嘉绒藏区习惯法中现存的司法制度进行总结,认为嘉绒习惯法的司法制度主要是调处和神明裁判。调处往往由土司、守备主持,先对双方进行罚款,理由是“好人不做,却吵嘴”。神明裁判则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的审理,有盟誓、神托、神罚等形式。何峰分析了“天断”这一藏族传统法律中独具特色的审判制度,将天断形式归纳为起誓、视伤情、视征兆三大类,这些形式广泛地应用于疑难纠纷和案件的处理。马青连在分析清代理藩院司法管辖权时,注意到理藩院定期或不定期派遣司员、理事官巡视的问题,有些少数民族与汉民族发生纠纷的案件,常常由这些巡视官会同地方土司及官员进行裁断。
清代藏族纠纷解决机制是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多杰从经济、政治、法律关系来分析藏族部落特征,而这些特征决定了纠纷解决的性质、类别和特点。其认为,能够被纳入解决的有财产纠纷、人身权纠纷、婚姻纠纷等,然后对调解模式、审判制度、特殊审判方法解决纠纷的不同之处进行比较,最后论述司法权的归属,认为审判是有法律规范的,调解则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过程。后宏伟先论述了藏族习惯法中的调解特征,然后讲述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也就是民间调解权威、调解评价依据、调解的强制力、调解的适用与排除、调解的维系力量等,并且分析了调解纠纷的优点与不足。王玉琴等则从藏族民间调解的成文法基础、宗教渊源方面来论述藏族纠纷解决的历史渊源,然后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新时期藏族民间调解对国家法的补充、转型时期藏族民间调解的困境、藏族民间调解的规范化等问题,希望能够达到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佴澎从清代云南藏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谈起,分析纠纷解决机制的趋同性以及纠纷解决机制变迁的原因,用一些案例及地方性的“团规”来讲述变迁的过程,认为云南藏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是云南藏族固有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也是中央王朝的政策调整和变通,因此呈现多元化和趋同性的特点,而且这两套纠纷解决机制并存,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解决纠纷的效用。潘志成从藏族传统社会对纠纷的认识入手,谈到藏族社会传统纠纷调解制度,对历史上藏族的调解人,如官方或部落头人、领主,活佛及喇嘛,老人及其他调解者的调解方式进行解析,然后分析藏族社会传统调解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境遇,认为调解作为历史上藏族社会处理纠纷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无论是在稳定社会秩序,还是在协调社会成员关系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将藏族社会传统调解制度有选择性地纳入当今的纠纷解决机制,乃是比较明智的做法。杨多才旦较早注意到藏区草场纠纷的成因和危害,并尝试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针对这种纠纷,李虹通过调查,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析藏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劣,认为增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层次性和结构性,明确各个纠纷解决方式的范围,保证民间调解协议的效力和行政调解的强制执行力,是解决草场资源纠纷的最佳选择。文章虽然没有谈到清代的案例,但对解析清代类似的案例,还是有所裨益。冯海英以果洛藏族自治州牧区为调查对象,基于对安多藏族牧区常见的草场和婚姻冲突纠纷类型及其解决机制的分析,提出了治理安多藏族牧区社会冲突的可行策略。熊征基于近年来有关藏牧区犯罪治理的理论争鸣,分析了藏族牧区刑事司法现状,以一些案例为支撑,提出传统刑事司法的功能失调、刑事和解之契机的问题,最后设想一种刑事和解模式。文章也没有涉及清代问题,但清代解决藏族刑事犯罪的实践,可以扩展学者的研究视角。
总之,对于涉藏刑事案件处理问题的研究并不充分,几乎所有的研究都局限于藏区及藏族,而对藏族与其他民族之间发生的刑事案件缺少足够的关注。如果是藏族与其他民族发生冲突,其解决方式是使用藏族的调处形式,还是使用其他民族的调处方式?抑或是按照清王朝法律来裁断?这些问题无论是在清代,还是在现代,都是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因此本书具有独特之处。在刑事案件方面,学者们的研究都关注到具有民族特色的法规,并认为这些法规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刑事案件涉及藏族与其他民族时,是按照民族特色法规量刑,还是依据《大清律例》量刑?是由藏族部落首领负责审理,还是由地方官员负责审理,抑或是部落首领与地方官员共同审理?这些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都很少论及,这又给本书的研究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四 涉藏刑事案件处理问题研究展望
综合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学者对于清代藏区法制史的关注,无论是资料整理、田野考察,还是文献分析、历史研究,都取得了可观的成果,值得关注。然而,研究集中在藏区立法、司法及习惯法和纠纷解决,很难看出藏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尤其是出现冲突及刑事案件时,不同民族有不同的风俗习惯,更有特别法与整体法的区别,因此研究藏族与其他民族之间发生的刑事案件,分析其解决的方式,既是藏族法制史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法制史不可或缺的部分。
通过对藏区法制史研究的梳理,可以发现清代涉藏刑事案件处理问题研究课题的难点所在。因为所有的研究都集中在藏区和藏族,基本上没有谈到在藏区的其他民族与藏族发生刑事案件时是如何解决及审理的,也罕见藏族与其他民族之间发生冲突及刑事案件后,官府与民间是如何解决及审理的,这就使得研究缺少必要的参考。但毕竟清代涉藏刑事案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学者在对藏区及藏族法制史研究的基础上,会把研究重点转到涉藏问题上来,借此可以对今后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首先,清代处理不同民族的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些法律体现哪些不同于当今法律的特点?以清代治理西藏政策而言,经历过“以蒙治藏”、“以藏治藏”和派遣大臣治藏三个阶段,这仅就西藏之前、后藏而言,其适用的法律是西藏地方《十三法典》《法典明镜二十一条》等,以及后来的《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设站定界事宜十九条》《酌议藏中各事宜十条》。对于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藏族与其他民族杂处的地方,适用的法律则以《大清律例》为主,是在关注各民族习惯的情况下,制定一些条例,“以伸国家之法,以服番众之心”。从清廷及地方官府插手解决的涉藏民刑案件来看,民族杂处地区发生的冲突及刑事案件多由官府负责调解与审理,因此《大清律例》优先适用;此外,由于清王朝制定了有关各民族的特别法规,在具体处置过程中也必须予以考虑。由于清王朝对藏族采取的是安抚政策,在涉藏案件的处置过程中,也会考虑到藏族习惯法,但毕竟是王朝,所以在处置时也会有总体考虑,尤其是牵扯到其他少数民族时,也要关注其他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不过总的来说是以安抚为主,力求达到恩威并济的效果。
其次,清代解决民族冲突和纠纷的实践过程的基本政治理念是什么?案件处理以后的政治与社会效果如何?是激化了民族矛盾,还是促进了民族和谐?清代满、蒙、汉、回等民族之间的关系,不但是清王朝立国的基石,也是清王朝得以延续的根本。对于少数民族的管理宽松与严苛基于清王朝的实际控制能力,其主要原则是“治内地当先宽而剂之以严,治边夷宜先威而继之以恩”,即所谓的“恩威并济”。从清廷及地方官府处理藏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纠纷来看,无一不体现这种理念。如乾隆四十四年(1779)的藏人残杀撒拉族多命之案,此事涉及藏族与撒拉族,在处理过程中,督抚仅将主犯正法。乾隆帝认为:“惨杀回民五命,且敢将被杀之尸,剥皮支解,凶恶已极,自应将现获各犯严讯明确,即于番境集众正法枭示,庶足以警凶顽而戢残暴。”“至该番头人,虽于事后将凶犯绑缚献出,然其平日约束不严,致所属番人凶横不法若此,自有应得之咎。”不但处死凶手,还将头人罚赎以安抚回众。在处理藏汉之间的刑事案件时,清王朝往往重罚汉人轻罚藏民。如乾隆五十二年(1787),青海藏民抢掠出卡牧放的牲畜,乾隆帝则要求地方官约束所属,不得任意出卡,“如有违例,一经抢掠,不但不为办理,并将被掠之人治罪”,在保证各自生存领域的同时,尽量避免民族冲突。在藏族与汉族发生冲突时,只要是在藏区,对汉人就会按“汉奸”处置。
再次,在不同区域发生的民族冲突和纠纷处理存在哪些异同?其具体原则是什么?清王朝在藏民居住地区设有交易场所,并制定条例规定:不许汉民用强短价及兵役借端勒掯,其私入藏民居住地交易,要从重治罪。因此在交界之处发生涉藏案件,首先要查内地人是否有不法行为,然后再行处置。对于藏民进入内地,如果藏民违法,则按照内地的法律处置,如规定喇嘛容留犯罪盗贼者,与犯人一律科罪等。至于发生在藏民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刑事案件,则因其争讼及犯人命窃盗等事,多系罚赃减免,因此不能按照内地律例科罪,而具体的罚赎则要看各民族的习惯。总之,不同区域发生涉及藏族的刑事案件,其处理方式存在很大差异,但自始至终体现着政权的不容侵犯与质疑,其中有许多值得总结和研究。
复次,清代对民族冲突和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问题也值得关注。按照清代规定的案件处理程序:一般人到官府投诉,称为“告”“控告”“首告”“举告”。而重大刑事案件还需要呈报,即相关的责任人必须协同当事人,或直接到官府报案,称为“报”“呈报”“首报”“举报”。此外还有自首与投首。之后有受理与缉捕、申报与审理、拟罪与执行等程序。从现在已经掌握的涉藏刑事案件来看,这些程序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基本上得到应用,但在“因俗而治”的前提下,还出现许多特殊程序,与《大清律例》规定的程序不尽相同,因此分析这些特殊程序,就是深入理解涉及藏族刑事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及适用法律的重要环节。瞿同祖先生认为:“研究法律自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对涉及藏族的刑事案件处置过程的研究,就是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的问题,条文与实施的关系,也是深入研究涉及藏族的刑事案件必须关注的问题,因为有大量的案例存在,相信这方面的研究会日益得到学界的关注。
最后,在藏族与其他民族之间发生刑事案件的案例资源日益被发现的情况下,对其有了深入研究的基础。例如,西藏研究编辑部编辑《清实录藏族史料》(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吴丰培《清代藏事奏牍》(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金晖《中国西藏社会历史资料》(五洲船舶出版社,1995年),陈燮章等辑《藏族史料集》(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陈乃文、吴从众《西藏门隅地区的若干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1978年),王玉平译《藏文历史资料译文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学研究室,1984年),西藏社会科学院西藏学汉文文献编辑室编《西藏奏疏》(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西藏自治区档案馆《西藏历史档案荟粹》(文物出版社,1995年),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官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西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编辑组编《藏族社会历史调查》(西藏人民出版社,1987年),西南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嘉绒藏族调查资料》(1984年),青海省编辑组《青海省藏族蒙古族社会历史调查》(青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赵云田《清代理藩院资料辑录》(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中心印制,198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蒙古律例·回疆则例》,周润年、喜饶尼玛译注《西藏古代法典选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杨选第等校注《理藩院则例》,张荣铮点校《钦定理藩部则例》,赵云田点校《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理藩院》(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和《乾隆朝内务府抄本〈理藩院则例〉》,张羽新主编《清朝治藏法规全编》,格桑卓噶等编译《铁虎清册》(中国藏学出版社,2002年),等等。
在众多资料被整理出版的情况下,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藏区与藏区相邻的府、厅、州、县的档案资料。20世纪90年代,中国藏学中心与甘肃、四川、青海、云南各省档案馆通力合作,编写出上述各省所存1949年之前的西藏和藏事档案史料目录,其中甘肃7875件,四川4559件,青海5272件,云南迪庆州276件,共计17982件,清代档案大约占一半以上。目录按照政治、军事、经济、司法治安、民政、宗教、文教卫生、外事等分类。笔者通检上述目录,按照目录注明事由,整理出涉藏民刑案件有关目录,然后分赴各收藏的档案馆去查阅,也得到部分档案馆的支持。有些档案馆为了方便读者查阅,正在将档案缩微复制,实行信息化管理,不久将实现网上查阅。
甘肃、四川、青海、云南等省档案馆整理的西藏和藏事档案史料目录,仅仅涉及四省21个省、市、县档案馆所藏档案,而据笔者考察,至少还有9个市县级档案馆、10余个寺庙还有类似的档案。诚如编者所讲:“由于时间、人力、经费等种种条件所限,未能一次编入,留待将来条件具备时再与考虑。”相信随着档案的利用、研究成果的出现,这些湮没日久而鲜为人知的档案,终究会呈现在世人面前。
综观藏区与藏区相邻的府、厅、州、县的档案资料中有关司法治安部分,主要有一些地方性的规章制度及禁令,属于地方法规;另外还有许多抢劫、杀人、偷盗、债务、继承等民刑案件的呈控诉状,其中有不少是比较完整的粘连卷。粘连卷是完整的司法卷宗,从案件提起、审理过程中的原被告及人证供词,到判决、执行情况,涉及许多细节,对了解和分析整个案件处理的情况最有帮助,目前利用者还不多。有理由相信,历史文献的整理出版,档案的开发利用,可以为深入研究奠定基础。更有理由相信今后有关清代藏民与汉民、藏民与蒙民、藏民与满民、藏民与其他民族之间发生的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将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期待更多研究成果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