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注文献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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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汉晋律序的遗文在《晋志》中

在《晋书》卷三〇《刑法志》“注律表”之前有一段贾充定律及晋律篇数等有关内容的记载。如下:

 

文帝为晋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网本密,又叔孙、郭、马、杜诸儒章句,但取郑氏,又为偏党,未可承用。于是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傅郑冲……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省禁固相告之条,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轻过误老少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淫寡女,三岁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为正,不理私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泰始三年,事毕,表上。武帝诏曰:“昔萧何以定律令受封,叔孙通制议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弟子百人皆为郎。夫立功立事,古今之所重,宜加禄赏,其详考差叙。辄如诏简异弟子百人,随才品用,赏帛万余匹。”武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有认为,这段文字很可能是“律序”的遗存。在这段文字中,提到了贾充等14人参与其事的情况,提到了晋律20篇篇名,提到了不入律而“悉以为令”的原因以及“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的编纂情况等等。正如《隋书》卷三三《经籍志》上说:“晋初,贾充、杜预删而定之有律,有令,有故事。”从内容看,它与“律序”体式的要求是相符合的。近见张建国的文章,他就此作过这样的推测,他说:“《晋书·刑法志》记录修订法律的经过,从语气看,极可能取自晋律序。”张建国:《帝制时代与中国法》,法律出版社,1999,第124页。笔者以为这一推测有其合理性。不仅从语气上,而且从文体看、从内容看似乎都应该得出这样的推断。

不过,在《晋志》上有关贾充定律等有关内容的记载,无一处与本文第(二)部分所引佚文相同的。难道说,后人在类书中保存的晋律“律序”资料是那样的不重要,连《晋志》都会对当时还存在的重要资料置若罔闻?事实是,上引的晋律“律序”资料正是“律序”的要旨所在。正如我们在上文按语中所指出的那样,它概括出了制订律令的重要性以及对制律历史作了回顾。既然如此问题出在哪里?

我们读《晋志》可知,《晋志》中有很大一部分的内容是摘引前人的原文,在大段大段的文字抄录中,如果现在还存在原书的话,都可以在原书中找到根据。如《后汉书》、《三国志》等史书上的一些内容被摘抄。我们之所以暂时还不能肯定将上引的这段文字看作是“律序”的遗存,而是《晋志》作者的记述,其原因也就因为它除“14人典其事”名单和末几句“赐金五百斤”类书《太平御览》有辑录,明确它引自《晋志》。(宋)李昉撰《太平御览》卷六三七,影印本,中华书局,第2855页。与所引文字略有不同。既然这两段文字在宋时的《太平御览》中有辑录,而且又表明它们辑自《晋志》;而在本文第二节的7、8、9条同样是引自《太平御览》的佚文,却又明确为《律序》,这就在无形中告诉我们,在宋时《律序》与《晋志》同在,取引不同,二种书确实同时存在。

这段文字的开头说“文帝为晋王”,当指咸熙元年。当年夏七月奏请修律已改元。又说:“叔孙、郭、马、杜诸儒章句”,与《晋志》另一处记述诸儒章句的人名不同,把“郑玄”改成了“杜”,杜若是指杜延年或杜林,都不应排在马融的后面,何况他们是否著有章句尚不可知。又,从事修律的14人中未有裴秀名,在《晋书》卷三五《裴秀传》中说:“魏咸熙初,厘革宪司,荀定礼仪,贾充制法律,而秀改官制焉。”(在14人名单中的荀又被错写成荀觊)这样几点明显错失若是由当时人张斐或杜预来写的话,是绝对不会出现的;出现这样的问题就说明它不是张斐或杜预写的《律序》原文。

此外,在《晋志》中若有重要的引证,作者往往将出典标出,如《魏律序略》、张斐“注律表”、刘颂“复肉刑表”等,此似是《晋志》写作的通例。若引证《汉晋律序》似不当不标明。

至于有关律目中缺“关市”一目、四十篇令中无“军事田农酤酒”、故事的提法不同(《唐六典》上称“删定当时制诏之条,为《故事》三十卷”)。等诸多问题,学界说法不一,尚须作进一步的探讨。

在上文中我们否定了汉晋律序即“律注表”的说法,但是我们又认为在《晋志》的“律注表”中有律序的遗文。也就是说习惯上说的“律注表”要点那一段文字中有数段律序文字窜入其中。从数段文字的内容、表达方式和上下文语气的不贯连等方面也可以看出来。当然,也不排除《律序》某些文句被移用;移用前人著述中文句的现象在《晋志》中并不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