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汉仪注》中的汉律说佚文
世传东汉卫宏著有《汉旧仪》一书,此书主要为记载汉代官制及典章仪式。传世本有据《永乐大典》辑录的《四库全书》本。今《汉书》如淳注中多引《汉仪注》,此注可能并非是《汉旧仪》的旧注文,因为我们将它们与《汉旧仪》作了对照,文字大多相近。由此看来,很早的时候起,《汉旧仪》的原文与注文就搅混在一起了。正如孙星衍在“叙录”中说:“魏晋唐人引《汉仪注》,悉是此书。今不复分别。”
《汉书》引《汉仪注》的注文有13处,其中有2处所引《汉仪注》是作为《汉律》律文的注释而被引用的,可以看作为汉律说的佚文;从这一点上也能看到《汉仪注》或《汉旧仪》与汉律的联系是密切的,在特定的范围和时期内有法律效力:
(1)《高帝纪》:“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如淳注:“《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内〕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第37页)
【按】傅籍的年龄在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记载都与此略有不同,据此可作比较。
(2)《百官公卿表》:“(少府)属官。”如淳注:“若卢,官名也,藏兵器。《品令》曰若卢郎中二十人,主弩射。《汉仪注》有若卢狱令,主治库兵将相大臣。”(第732页)
【按】若卢,建武时废,永元时复置。《品令》即《官品令》,属行政规章之列。
其他如淳所引《汉仪注》因未直接与汉律律文相联系,暂时不作汉律说佚文看。
(3)《后汉书》中引有《汉仪注》的注文有4处,其中1处与上引《百官公卿表》一条直接相关,见《陈宠传》“又上除蚕室刑”句。李贤注作:“《汉旧仪》注曰:少府若卢狱有蚕室。”(第1556页)蚕室,宫刑的狱名。
【按】可补上引注文之所阙。
再有一条值得注意:
(4)《皇后纪》:“汉法常因八月算人。”李贤注作:“《汉旧仪》注曰:八月初为算赋,故曰算人。”(第400页)
【按】这里说的是“汉法”,不称汉律,也不称汉令,可见它与汉律令有所不同;其不同可能在内容上。跟这一条相关的,我们还可以把《汉书》注中所引的《汉仪注》拿来作为补充,使之更其完整。在《汉书》卷一《高帝纪》“初为算赋”句如淳注中则引:“《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又,《汉书》卷七《昭帝纪》“毋收四年、五年口赋”句如淳注中又引:“《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此两处《汉仪注》引文均与现存《汉旧仪》文大致相同。从这一例子我们是不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汉仪注》或《汉旧仪》中有关赋税的内容属于汉法,但是并未归入正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