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贸区概念界定
自贸区涉及两种概念,一是自由贸易区FTA(Free Trade Area),二是自由贸易园区FTZ(Free Trade Zone),翻译成中文都是自贸区。在本书开篇,首先对这两种概念进行界定。
(一)自由贸易区(FTA)
FTA(Free Trade Area)源于WTO有关“自由贸易区”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里面。该协定第24条第8款(b)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概念作了专门的解释:“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关税主体之间,就贸易自由化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所以,FTA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署协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
其特点是由两个或多个经济体组成集团,集团成员相互之间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区域内成员实现贸易自由化,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还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FTA是一个国家实施多变合作战略的手段。
目前,世界上已有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FTA,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也是典型的FTA。
(二)自由贸易园区(FTZ)
FTZ(Free Trade Zone)源于世界海关组织(WCO)的前身——海关合作理事会所解释的有关“自由区”的规定,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京都公约》中指出:“自由区是指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而言,通常视为关境之外,并免于实施通常的海关监管措施。”所以,FTZ是指一国或地区在己方境内划出的一个特定区域,区内在货物监管、企业设立、税收政策、外汇管理等领域实施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和特殊政策。
其特点是一个关境内的一小块区域,是单个主权国家(地区)的行为,一般需要进行围网隔离,且对境外入区货物的关税实施免税或保税,而不是降低关税。目前在许多国家境内单独建立的自由港、自由贸易区都属于这种类型,如德国汉堡自由港、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美国纽约自贸园区、新加坡自由港等都属于典型的FTZ。
中国自由贸易园区是指在国境内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其原则上是指在没有海关“干预”的情况下允许货物进口、制造、再出口。
中国自贸区经历了1.0时代、2.0时代以及3.0时代的发展,在此过程中我国自贸区发展越来越规范。表1-1列举了我国目前所设立的自贸区。
表1-1 我国设立的自贸区
(三)FTA与FTZ对比
FTA与FTZ的差异与相同对比详见表1-2。
表1-2 FTA与FTZ的对比
由于FTA和FTZ按照英文字面意思都可以翻译为“自由贸易区”,因此容易引起概念混淆。为了避免误解,将FTA统一译为“自由贸易区”,将FTZ统一译为“自由贸易园区”。本书所介绍的上海自贸区、天津自贸区、广东自贸区、福建自贸区都是从我国领土上划出的,面向全球开放的自贸园区(FTZ),为了简便,书中将其简称为“自贸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