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终结:基于社会成本与城镇化背景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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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农民工虽然是一个广泛使用的概念,研究成果也可谓汗牛充栋,但其学术概念的界定普遍被忽视,大多数研究都是顺手拿来,而没有从年龄、职业、身份等方面进行操作化。农民工概念在职业上是从事非农化劳动或者为别人耕作(打工)的农业劳动者;在年龄上认定16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因为农村60岁以后仍然在劳作的尤其是在建筑、清洁工、农业耕作方面老年人更多;在地域范围上强调是外出劳动的农民工,2011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民工总量是2.53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是1.59亿人;在身世与家庭背景方面,出身于农民家庭,一直在农村或随父母进入城市流动,但没有获得非农户口也没有以参军或招工等途径脱离农民身份。

回流是一个与外流相对的概念,在不同层级政府的概念中,回流的概念往往对应本级别的行政单位。如省级政府公布的回流数字主要是省外流动人口回流到省内,但县级政府公布的就是回到本县的流动人口。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则有不同级别,最低级别的口径是以乡镇为单位。但无论是哪一种级别,相关报道和公布数据都表明农民工回流是一种“常态”的劳动力流动现象。根据《人民日报》2012年8月23日第4版的报道,2012年上半年河南省省外输出1119万人,而河南省外回流到省内的人口有71万人,回流比例达到6%。2008~2011年,四川农村劳动力跨省转移所占比例分别从58.7%逐年降至55.6%、54.6%和52.4%;截至2012年6月底,这一比例已经下降到48.2%。

回流的常态化在学术界的研究中也得到同样的证实。梁在等(2004)曾利用1995年小普查数据估计返迁回四川的比例为10%,而由广东返迁回四川的比例高达23%。蔡昉在苏北地区的调查认为接近1/4的农民工发生了回流(蔡昉,2000: 16),而赵耀辉(2001)在6个省份的824个家庭户进行的调查数据显示返迁率为38%。

虽然回流已经成为一个公认的社会事实,但国家统计局的动态监测数据只监测仍处于务工状态的农民工,而曾经务工过的农民工是不在监测之列的。也就是说,回流后不再务工的农民工,统计口径不包括在内。不包含回流数据就掩盖了农民工“更新”与“替代”的比例,即多少是新增加的,多少是从流动地回流的。被屏蔽的数据显示,农民工外出流动并没有明显的家庭化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8~2011年举家外出的比例分别为20.36%、20.41%、20.03%、20.67%。同时,本地务工的比例分别为37.71%、36.75%、36.69%、37.25%,这表明本地务工的比例也没有明显增加。那么,相应的外出务工者的比例也基本稳定,其数据分别为62.29%、63.24%、63.31%、62.75%。但事实上,回流不但给迁出地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也给流入地造成了“民工荒”、腾空岗位等影响。例如,就年龄分布结构来看,在农民工外出总体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年轻人外出比例增加了,而本地务工者当中,40岁以上的中年人群比例升高了,回流务农的人群平均年龄更大。根据2010年国家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在2009年的农村劳动力中,16~19岁年龄组人群外出就业、本地非农、本地务农三项的比例分别为50.2%、8.7%、41.2%; 20~29岁年龄组劳动力的三项比例分别为49.3%、13.2%、37.6%;30~39岁年龄组的劳动力三项比例分别为27.4%、20.8%、51.8%; 40~49岁年龄组劳动力的三项比例分别为11.7%、21.1%、67.2%; 50~59岁年龄组劳动力的三项比例分别4.4%、15.4%、80.2%。这表明年龄越大的人群在农村务农的人口越多,50~59岁年龄组在农村务农的比例在80%以上,20~29岁年龄组外出的比例达到近一半。国家统计局监测显示,总体外出规模基本稳定的数据包含了“高年龄劳动力的回流”与“青年农民工的外出增加”。

本研究拟以主观意愿与经济、社会特征为分析切入点,在探讨农民工流动结构特征的基础上,梳理农民工回流的比例与规模,进而着重探讨农民工回流的社会必要性、主体类型、社会影响等。社会必要性主要是指农民工回流在价值导向是否应该,尤其是围绕农民工外出打工的社会成本与代价进行分析;主体类型则是依据农民工主体意愿划分回流的类型;社会影响着重探讨农民工回流对其本人、家庭、社区与新农村建设的生产发展、公共建设等各方面形成的影响。

第二节 文献综述

在已有的相关文献中,外文文献是以“移民”为主,但由于中国农民工是以“流动”为主,基于中国农民工的身份限制与户籍制度等实际背景,本研究着重梳理国内有关农民工的文献。

(一)国外移民回流文献

列文斯坦在研究19世纪末期移民到美国的欧洲淘金族群时发现,有近25%的人口存在返迁现象,由此列文斯坦提出“每一个迁移潮流都会产生一个补偿性的反向迁移源流”(Ravenstein, 1885)。

人口回流现象在国际移民研究中引起广泛重视。1975~2000年,全球约有1.75亿跨国移民,占全球人口的2.9%。其中跨国移民的回流现象是大量存在的:1975年1月1日~1980年4月1日,迁入美国的移民中有17.5%的人最终选择离开了美国(Borjas and Bratsberg,1996),这一点与经典理论中“收入最大化”、进入最富有的国家等假设不一致。相关调查表明,那些移民海外的人群往往会积累资源进而在家乡进行投资和消费,而在外移民的时间长度则取决于海外消费水平高低与家庭“终生消费保障”之间的边际效用成本(Stark, Helmeustein and Yegorov,1997; Dustmann,2003)。当户主面临借贷强制和缩小投资规模时,他们在海外停留的时间长度取决于资本积累达到挣钱目标的所需时间(Mesnard, 2004)。在德国的移民当中,收入水平越高的移民回流的可能性越高(Dustmann, 2003),但同样利用德国调查数据的有关文献也有研究表明移民收入水平与回流概率之间没有关联(Constant and Massey, 2002)。一项有关突尼斯人回流的调查表明,如果移民在海外积累了较多的资金,就会倾向于回流通过投资成为企业家(Mesnard, 2004)。同样,一个关于土耳其移民回流的企业家调查数据也表明,回流企业家在海外移民的时间长短与当时移民收入水平有关(Dustmann and Kirchkamp, 2002)。

在国外移民研究中,回流在总体移民研究的总量中比例较小,移民研究更多关注的是诸如迁移动机、迁移过程、迁入地融合等(King,2000),尤以美国这样的移民国家为甚:在1990年代中期,美国非本土出生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9%,净迁入人口占美国总人口增长量的25%,移民在美国出生的孩子占美国增长人口的27%(Martin, 1995)。移民回流虽然对移民输出地、迁入地均有重要影响,但是仍然没有受到学术界应有的重视。例如,加勒比海区域的劳动力在二战后大量迁移出去,输入地先是以欧洲为主,后来又转向美国和加拿大,但这种纯迁出到1970年代开始出现改变,即从1980年代起,大量迁入欧洲等地的劳动力开始回流,只是由于移向美国和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的绝对规模超出欧洲回流的绝对规模,所以回流现象一直没有受到重视(Byron, 1994; Byron, 2000)。无论是对曾经的发展还是对以后的发展而言,都应当对回流进行深入的调查与研究。对于曾经的迁入地来说,移民先前在生产性劳动、税收、消费、社会服务等方面均有重要的财政性贡献;对于输出地来说,回流人口能够弥补原来由于人口迁出或技术移民而引起的人力资本损失,还能带回经济积累以开始家庭商业投资(Ahlburg and Brown, 1998;Thomas,2008)。

在以往有关移民回流的研究中,大多是从经济角度切入的,比如有研究应用理性选择理论对回流动机的调查发现,移民在进入城市后的生活条件改善程度达不到预期或者家乡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会发生回流(Christiansen & Kidd, 1983; Murphy, 2002);生命周期理论认为迁移的劳动力大多是经过挣钱、回流两个阶段,而这本来就是不同年龄阶段的生命周期规律(Davies & Pickles, 1991)。微观经济学的实证调查还发现回流移民大多是由于个人的低学历、低技能而不能在输入地获得成功,而那些继续留在输入地的移民则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技术(Massey and Lindstrom, 1994)。虽然在输入地获得成功的移民本人不倾向于回流,但会通过汇款的方式改变输出地家庭的生活条件和经济生产经营方式或增加新的投资(Stark and Galor,1990; Constant and Massey,2002)。除分析回流的经济原因外,不少研究也关注回流的经济后果,如回流可能在家庭、社区、社会等层面潜在的各种经济影响(Borjas and Bratsberg,1996; Lindstrom and Massey,1994; Oropesa and Landale, 2000; Reagan and Olsen,2000; Newbold,2001)。

当然,一些最新的研究也开始关注非经济因素对移民回流决策、回流时间的影响,比如1994年一篇关于从南欧至德国务工的劳动力调查发现,那些家庭成员留守在输出地的劳动力比那些家庭成员随迁的劳动力更倾向于回流(Brecht, 1994)。有研究把家人不能团聚对劳动力的生理、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看成与经济成本一样的“成本支出”进行研究,结论是已婚者回流的可能性是未婚者回流概率的3.7倍(Wang and Fan,2006);但也有调查发现已婚者尤其是女性已婚者小于女性未婚者的回流概率(Zakharenko, 2008)。还有研究在发现结婚对回流有影响的同时,认为家庭人口规模的大小也会影响劳动力在外就业的心理成本进而影响回流决策(Vadean &Piracha, 2009)。以美国为主要输入地的国际迁移与回流的研究也发现,那些迁入美国的人群除了对美国与祖国之间的经济差别有感受,同时对文化差异和语言体系差异也有深切的感受,美国福利保障对一部分人并不具备吸引力,只是在总体迁移人口中降低了回流发生的概率,而且,回流人口并不具有技能偏差——美国武装部队能力测试(Armed Forces Qualifying Test)非常重视的一项内容(Reagan and Olsen, 2000)。

在国外研究的人口回流现象中,不少是与中国农民工有十分相似或相近的特征。如有关研究表明,从墨西哥到美国务工的流动人口也大都只能获得地位低下、工作条件较差、劳动强度高或比较危险的工作岗位;墨西哥流动人口与中国农民工的迁移网络、身份体制也十分相似——都难以获得法律认可的正式居民身份,都与家乡保持一定程度的联系以备获得危机发生时的救助与社会支持,并为将来回流做好准备。那些获得一定积累的中年人往往会利用经济资本与技术经验带领家属返回家乡从事手工业、小商品经营或者是扩大一定规模的农业种植活动。

(二)国内人口流动与迁移文献

有的研究者把农民工外出打工叫作“农民工流动”,有的叫作“迁移”。如果按照严格的人口迁移标准来说,中国农民工的迁移行为只是职业非农化的迁移,无论是户籍身份还是整体的生活方式、家庭关系、社会支持网络及其自我认同,都算不上是移民。所以,本研究是在流动的意义上谈农民工。

1.家庭化流动趋势

农民工规模性流动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常态,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74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为1.68亿人。农民工大规模异地流动,对其子女的影响主要产生流动儿童与留守儿童两类情况。对这两类儿童的研究成果而言,在2006年之前学界主要是关注流动儿童遭受的文化歧视与社会排斥,但2006年以来学界的研究重点是留守儿童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留守儿童的健康、安全问题在官方媒体报道、舆论宣传等均显示更为突出,给中国营造和谐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近十年来农民工子女选择留守还是流动,尤其是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健康、升学、犯罪等不同方向的社会分化与其父母流动之间的关系更受学界关注(王水珍、刘成斌,2007;陈在余,2009;刘成斌,2013);而且相关经验研究证明留守经历对考入大学等正常社会化农民工子女的心理健康仍然存在负面影响(胡枫,2009;白勤,2012;刘成斌,2014)。随着第一代农民工的逐渐回流与新生代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等社会形势的变化,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发展理念、社会价值观有了实质性的变化(刘成斌,2007),农民工流动的家庭化趋势逐步提升(李强,2012;陈景云,2013)。同时,目前中国正在推进的新型城镇化是以人口城镇化为主轴,那么,农民工家庭化流动是实现人口城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而农民工子女随迁既可以减少留守儿童风险,又能促进国家人口城镇化进程,是值得认真探讨的社会问题。但目前学界对农民工子女随迁比例、影响因素的探讨尚不甚清晰。因此,本研究立足于了解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是否与其一起随迁的现状,即有多大比例的未成年子女是随迁的、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影响因素有哪些?这对于了解当下中国流动人口的趋势、国家调整相关的人口政策和劳动政策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购房城镇化

在现有研究中,通过统计模型分析农民工是否愿意定居城镇及其影响因素的文献居多,综合这些文献来看,影响农民工购房城镇化意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收入水平。无论是理论假设的预期收入水平还是现实中职业收入或家庭总收入,都认为收入是影响农民工购房意愿的主要变量(章铮,2006;李培林、田丰,2011;魏后凯,2013)。

第二,以教育、技术为主的人力资本变量。学者普遍认为教育水平与专业技术能力是影响农民工购房落户城镇的主要因素,其实教育与技术等人力资本也与收入直接相关(李强、龙文进,2009;李培林、田丰,2011;董延芳等,2011;费喜敏、王成军,2014)。

第三,承包田地的数量。张翼的研究结果表明农村原有的承包田是影响农村流动人口城镇化的重要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意转变为非农户口;如果要求农民工交回承包地,则只有10%左右的农民工愿意转为非农户口(张翼,2011)。其他学者的数据也证实了这一因素的影响(董延芳等,2011)。

第四,迁移距离与地域因素。蔡禾和王进分别用放弃土地、户口迁移作为因变量,讨论了农民工对城市生活方式的追求作为迁移动力因素的影响、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的距离远近及其带来的迁移成本对购房意愿的影响(蔡禾、王进,2007)。

第五,社会保障情况。已有研究主要关注国家对农民工制定的劳动、子女教育等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享受情况(蔡禾、王进,2007;魏后凯,2013;秦立建、陈波,2014)。

第六,是否夫妻共同外出或举家外出(费喜敏,2014)。

第七,社会网络。钱文荣、黄祖辉的研究分析了农民工在城市的社会交往情况以及农民工在与城市居民交往过程中感受到的社会态度是倾向于融合还是倾向于排斥(钱文荣、黄祖辉,2007)。

第八,务工年限。有的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务工年限对农民工进城落户有显著的影响(李强、龙文进,2009),但也有学者通过实证调查认为务工年限对农民工购房城镇化没有影响(夏怡然,2010)。

3.留守儿童的研究

(1)留守经历对儿童学习成绩的影响。主要观点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影响甚至儿童变得更为独立(朱科蓉等,2002;柳翠等,2005);另一类是留守经历导致儿童学习成绩变差(项继权,2005;吴永胜,2004;周宗奎,2005),尤其是加上城乡教育差距和留守儿童父母缺席的交互影响,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和学业成绩存在严重的问题,比如到了高中阶段,留守儿童比例明显下降(杨菊华等,2008;段成荣,2013;吕利丹,2014)。究其具体原因,有学者从整体上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功能方面进行分析,认为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彼此都感到陌生;监护人由于时间、精力有限及年龄、知识的代沟而与孩子沟通有限,这对留守儿童情感世界影响较大,他们思念在外的父母,同时也只能无奈地面对现实(叶敬忠,2005),最终导致辍学打工或比同龄人过早地外出打工(刘成斌,2014;吕利丹,2014)。

(2)留守经历对儿童的行为习惯和人际交往及安全方面具有负功能。有调查发现留守儿童在老师的德评方面“优”普遍较少,而“差”比其他儿童多;留守儿童的亲子关系普遍比其他儿童更差;留守儿童普遍存在交往困难、独立性差、参与集体活动不积极、不听祖辈教导、不遵守学校规章甚至小偷小摸等问题(林宏,2003;张艳萍,2005;申晓燕等,2009)。有学者对留守儿童的极端性格类型进行了划分:攻击型,情绪自控力差、好冲动(林宏,2003);畏缩型,冷漠、畏惧、自卑(黄爱玲,2004),柔弱无助、自卑闭锁、寂寞空虚、考试焦虑、学校恐惧症、依赖心理、盲目反抗或逆反心理(范柏乃等,2007),对父母充满怨恨(范先佐,2005)。2004年公安部调查显示了两个“大多数”: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容易受到他人的人身侵害。段成荣、周福林(2005)认为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弱,父母外出务工无法对孩子进行思想、价值观上的引导和情感上的呵护,受监护质量大打折扣(孙宏艳、李庆丰,2005);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突出、治安问题严重,增加了风险。二是留守儿童自己行为失控导致的安全问题。留守儿童容易产生失控行为如喝酒、下河游泳、飞车等,严重的最后走上犯罪之路甚至毁掉生命(范先佐,2005;周宗奎等,2005;姚云,2005)。三是监护权缺失导致的意外,例如意外溺水、意外车祸等(郭三玲,2005)。关于人际交往中的安全感,学者大多是通过实证调查,用修订后的马斯洛安全感-不安全感量表和Rutter儿童行为问卷对留守儿童与普通儿童进行安全感的比较研究,结论认为“初中留守儿童的情绪安全感、安全感总分显著低于对照组儿童;初中留守儿童的神经症行为与行为问题总分显著高于对照组儿童”(黄月胜,2010)。胡朝晖等(2012)分析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安全问题及其原因所在。就留守儿童的安全而言,研究结果基本上都显示,父母的外出给孩子的安全带来了更大的威胁。由于亲子分离,留守儿童不能得到应有的照顾,其安全问题受到挑战。

(3)留守经历对儿童心理健康的影响。留守儿童普遍在经济上满意度更高,随着年龄增长会出现经济条件虽然好转但家庭生活满意度降低的情况,留守儿童相比于非留守儿童受朋友的影响更大,但也有研究发现留守儿童“乐群性低,对人对事比较冷淡、性格孤僻”,“情绪不稳定、抑郁、紧张压抑”(王东宇、王丽芬,2005)。部分学者运用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对比发现留守儿童在积极情感上的具体特征显著低于非留守儿童,消极情感上表现为孤独感和莫名的烦躁(池瑾等,2008)。在留守儿童心理和情感问题产生的原因方面,吴承红、蔡澄等(2005)从理论层面探讨了留守儿童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情绪问题源于对亲情的需要;交往问题显示出内心的不平衡;自卑心理是缺乏心理支持的结果;逆反心理代表了某种无奈的反抗。毛锡云(2009)则认为留守儿童由于在不完整的家庭中成长,缺少与父母的沟通才出现抑郁、孤独、粗暴、依赖、自私、厌学等负面心理。谷子菊(2009)认为当前整个社会存在将留守儿童污名化的现象,给其带来双重压力——既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又受到来自社会的排斥与偏见。王阳亮(2006)对已有的心理学研究进行整理,归纳出影响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水平的家庭因素:父母外出时间、父母分离的时间长短、有无兄弟姐妹及是否在一起、抚养方式及抚养家庭环境、监护人的文化程度与教养方式、父母文化程度。和秀娟(2007)从社会工作的生态学视角入手,强调“环境中的人”的理念,认为留守儿童所处的社会环境及其适应与对策等都是儿童产生心理问题的重要因素,并不是单纯的一个由于父母长期外出而引起孩子情感缺失和心态异常的问题,而是学校、社会、父母、监护人与留守儿童自身等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叶曼,2006)。

(4)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社会化过程的比较研究。流动儿童在亲子关系等方面更占优势,但留守儿童在同伴关系方面更占优势(王水珍、刘成斌,2007);由于长期的亲子分离,亲子间缺乏交流、家庭情感功能退化等一系列问题对留守儿童的安全感造成不利影响。国内关于留守儿童安全感的研究多见于心理学,大部分研究认为留守儿童普遍缺乏安全感,学者们分别探讨了留守儿童安全感的特点及弹性发展(朱丹,2009)、父母回家间隔对留守儿童安全感的影响(华姝姝,2012)、安全感与行为问题间的关系(黄月胜等,2010)、从亲子关系的角度探讨安全感及其影响因素(刘永刚,2011)、留守儿童安全感与应对方式的关系(姜圣秋等,2012)。还有学者对留守儿童安全感的家庭动因(杨元花,2006)进行研究,指出父母的养育方式、父母受教育水平、父母职业、家庭类型、经济收入和家庭物理环境对初中生安全感有明显影响;亲子分离后,亲子相处时间、替代养育方式显著影响留守儿童安全感的发展。在学校动因方面,友谊质量、同伴接纳、师生关系与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感正相关,友谊质量与师生关系对其安全感有显著的正向预测作用(李骊,2008)。马季等(2008)的研究指出民工子弟学校与公办学校初中生在安全感总体水平上没有差异,两类学生在各影响因素中有差异的是家庭教育方式和学校环境。不同类型的农民工流动方式对其农二代社会分化的方向有不同倾向与不同程度的影响,双亲外出的留守儿童犯罪概率明显增加,而上大学的概率明显减小(刘成斌,2013)。

4.农民工回流

回流概念是借鉴物理学专业术语而来。其本来含义是指理化实验装置中液体分流中的一种现象,为了保持反应器中液体的连续性,蒸气必须在挥发的过程中分流一部分返回到反应器中,这样才能防止反应物挥发太快而中断反应。可以看出,回流概念在理化科学中的本义是指“回流与蒸气流上升同样重要”,是保证精馏过程连续稳定的必要条件。人口学借用回流概念来指代人口从原居地流出后,一部分流动人口再返回原迁出地的行为。近些年来,出国人员的回流,即海归现象明显;本研究的回流主要是指外出农民工当中的一部分返回原迁出地。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1978~2013年,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人增加到7.3亿人,城镇化率从17.9%提升到53.7%,年均提高1.02个百分点;城市数量从193个增加到658个,建制镇数量从2173个增加到20113个。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三大城市群,以2.8%的国土面积集聚了18%的人口,创造了36%的国内生产总值,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构成部分,并且“被统计为城镇人口的2.34亿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未能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产城融合不紧密,产业集聚与人口集聚不同步”。同时,由于城镇产业发展的需要,土地城镇化又在加速推进,1996~2012年,中国建设用地平均每年增加724万亩,城乡合计平均每年增加建设用地357万亩;2010~2012年这两个平均数字分别达到953万亩、515万亩。这就导致中国城镇建设土地增长保持高速,而2.34亿农村人口在“产业上已经非农化但在户籍上仍然是农业户口”的“产城不整合”(产业非农化与城镇化不对称、缺乏整合与协调)现象。相关调查统计,中国农民工群体中全家人一起外出、完全脱离农业生产与农村生活的占19.95%,应该说这一部分是真正意义上的“常住人口”,其他80.05%的农民工都是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循环流动(韩俊等,2009)。如果依据国家公布的2.34亿农民工总量来推算,农民工真正举家外出并完全脱离农村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常住人口有0.4668亿,另外1.873亿的农民工由于家庭与经济、社会网络等多重原因最终更倾向于回流。

(1)农民工回流的原因。对农民工回流行为研究首先是从其决策的成本与收益来比较,大多是借鉴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来分析农民工回流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因素。比如一些农民工由于年龄大而丧失劳动机会面临失业风险,为了回避这种风险而回流(白南生,2002;章铮,2006;陈锡文,2009);还有些农民工由于长期在外打工面临子女教育、老人照顾等诸多问题,认识到子女教育与家庭照顾的重要性而选择回流(黄余国,1999;白南生,2002;张宗益,2007)。还有些学者从“返乡创业”的农民工这一独特人群出发,分析回流创业的机遇产生的拉力促使那些有一定资金积累,也有一定事业发展信心的农民工回流并进行创业(王西玉,1999;白南生,2002;林斐,2004)。由此,有学者评价农民工谋求福利最大化是促成其回流的经济原因,这种理性判断在经济学领域产生了较大影响(刘铮,2006;邹进泰等,2009;伍振军,2011)。

劳动力市场结构与供求关系对劳动力市场造成的变化导致农民工回流。部分学者认为国家西部开发政策促使西部地区经济获得较快增长进而产生诸多就业机会,同时东部地区面临产业升级困难与市场销售不旺等原因,这些导致较远距离的跨省流动受到抑制,远距离外出打工转变为本地就业的现象普遍发生,由此促进农民工回流与创业(邹进泰,2009;石智雷,2009;郭力,2011)。

其他诸如从职业类型、在外务工经历(时间长短、文化歧视与社会排斥)等方面分析农民工因在城市受到的推力而回流。

(2)回流人群的人口学结构与特征。基于人口学和管理学等角度,学者们发现年龄不但是影响农民工外出的一个显著变量,也是影响其回流的一个突出特征。总体上讲,农民工的年龄与回流概率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其原因在于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体力劳动职业,其年龄达到中年期阶段之后,年龄的增长也就意味着体力的下降与体能的衰弱,进而逐渐丧失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罗芳,2007;蔡昉,2009;盛来运,2009;叶静怡等,2011)。周皓等通过对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发现,回流劳动力与外出务工劳动力、非外出劳动力三类人群的平均年龄分别为29.95岁、26.41岁、32.35岁。

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看,全国农民工总量从2008年的2.25亿人增长至2013年的2.70亿人。其中,2008~2013年外出农民工比例基本都在62%左右徘徊,没有显著的增减变化,本地务工的农民工比例基本维持在37%左右,2013年本地务工农民工比例略有增长(见表1-1)。分地区来看,2010~2013年,东部地区省内流动的农民工比例依次为80.3%、83.4%、83.7%、82.1%;2010~2013年,中部地区省内流动的农民工比例依次为30.9%、32.8%、33.8%、37.5%; 2010~2013年,西部地区省内流动的农民工比例依次为43.1%、43.0%、43.4%、45.9%。这表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农民工本地就业的比例都在增加,跨区域流动的总体比例在降低。

表1-1 全国农民工2008~2013年规模及外出比例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历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整理。

(3)文化程度方面。普遍的研究结论是文化程度对农民工的外出流动及其回流均有影响。其中,外出农民工的平均文化程度高于非外出的农民人群,文化程度与外出打工概率呈现正相关关系,文化程度与回流的概率却呈现负相关关系。其解释逻辑往往认为文化程度高的农民工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和市场竞争能力,所以遵循教育回报率的规律,其收入水平往往较高,在城市获得持续工作的机会增加;由于教育改变价值观念,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人群对家乡的怀念与留恋程度较低,所以回流的概率相对于那些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来说更小(蔡昉,2009;盛来运,2009;蒋谦,2009;叶静怡,2011)。但也有认为教育与回流不相关(胡玉萍,2007;罗芳,2007;陈彦琨,2009)甚至是结论相反的研究文献,有学者通过对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发现回流农民工、在外务工的农民工与非外出务工的农民三类人群的小学文化程度所占比例分别为21.40%、21.58%、35.94%;初中的比例分别为43.55%、50.29%、32.84%;高中的比例分别为12.54%、9.30%、7.66%;中专的比例分别为6.74%、4.25%、3.19%;大专的比例分别为6.21%、3.21%、2.39%(周皓、梁在,2006),这表明回流劳动力人群总体文化素质高于外出打工人群,更高于未外出流动的农村劳动力人群。还有学者发现,文化程度高的农民工回流概率更高,是因为文化教育水平赋予的人力资本产生的创业欲望更加强烈进而产生回流(花雕祖辉,2004)。

(4)婚姻的影响方面。有的研究发现已经结婚的农民工更倾向于回流,因为回流可以与爱人团聚、增强夫妻感情等(罗芳,2007;胡玉萍,2007;蒋谦,2009;陈彦琨,2009),但也有研究发现举家外出的农民工更加偏好城市生活、更倾向于市民化(李强等,2009;戚迪明,2012),而另外一些研究则发现婚姻对回流决策的影响并不显著(盛来运,2009;叶静怡,2011)。

在计划生育方面,有项基于16周岁以上农村妇女的调查发现,进城后回流到农村的女性农民工比那些没有外出流动过的农村妇女更倾向于接纳和采取积极的计划生育措施,尤其是那些一直生活在大城市的回流女性更加明显,而且这些返回到输出地的回流妇女模仿着城市人的健康意识和生活习惯。调查还发现那些村庄中回流妇女比例高低与农村的生育观念、性别观念、自我节育意识存在显著相关关系。

(5)家庭人口与劳动力数量方面。已有研究普遍认为劳动力数量与农民工回流概率呈现负相关关系,因为家庭劳动力数量越多,意味着其家庭劳动力分流的需求越大,家庭有相应成员负责农业劳动与家庭照顾,部分劳动力可以全心全意在外打工而不用牵挂家里,所以回流的意愿更弱(罗芳,2007;盛来运,2009;叶静怡,2011)。同时,由于子女生活照顾和教育管理等需求,孩子数量与劳动力回流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孩子数量的增加导致其回流的概率增加。还有学者认为孩子的学习成绩好坏也与其家长是否回流相关(盛来运,2009;蒋谦,2009;陈彦琨等,2009;东梅,2014)。

基于流动经历对回流后生活的影响,学者对农民工回流创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一种是认为创业潮与打工潮并存,农民工回流不但刺激了农村的非农产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农业的机械化与劳动力更新等进步,还促进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等多元的现代化;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并不存在大规模的回流创业潮,成功的典型创业农民工只是个案,回流农民工的平均经济水平低于外出农户,从结构面上讲回流创业只是“创业神话”(白南生,2002)。类似的消极评价还体现在“回流甚少”对农民工发展主流来说根本不重要:有研究通过国家城乡劳动力流动调查数据(RUMIC),探讨了农民工迁移模式的动态性,其结论认为外出、回流、再迁移是农民工外出就业依次经历的三个生命周期阶段性决策,农民工迁移的主要模式是常年在外务工,回流只是一种暂时现象,是一小部分农民工的选择。其中,影响农民工外出或回流决策的显著变量包括年龄、教育程度、婚姻状况与家庭劳动力禀赋,土地资源只影响外出不影响回流。农民工回流与再迁移的决策主要是外出持续时间、务工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的影响(王子成、赵忠,2013)。还有学者认为农民工回流创业只是一种梦想,大多数农民工回流后把钱花了,然后再出去打工,根本不能实现创业致富,所以农民工回流创业是“瞎折腾”。

总体上看,农民工回流已经是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但关于回流的确切规模,尤其是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估算并获得普遍认可的回流规模目前还没有出现,这表明关于农民工的深入研究、科学研究的缺乏。而农民工无论是改变中国农村还是影响中国城市产业,都是一个不能被忽视更不能被随意撰写的社会事实。

由此,农民工是否需要回流是一个首先应该发人深省的科学问题。本研究认为农民工是否应当、需要回流是一个可以“证明”的社会问题:本研究的上篇即是从农民工外出流动的成本与代价的角度论证了农民工外出的必要性与应当性。一是分析农民工外出流动过程中存在过度打工的情况。过度打工具体又包括外出年龄的提前、外出过程中由于经济观念强度而趋于物化地超高强度打工、在子女等家庭成员有需要时却不能回流等方面。过度打工说明农民工外出超出了应当把握的度,由此导致子女辍学等严重的社会问题。二是从农民工流动方式与子女社会分化的关系探讨了农民工外出的不同选择与安排方式对子女在向上流动进入大学、子承父业外出打工、向下流动滑入犯罪三个方面概率的影响。三是分析那些具有留守经历的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四是分析流动农民工由于身份与社会结构的限制而导致犯罪率上升的社会逻辑。这四个方面的分析合并起来阐述了农民工回流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在论证了农民工有必要回流的价值基础上,谁在回流、回流者受哪些因素的影响,是本研究第六章的主要内容,即下篇的开始。本研究拟探讨的是正在上中小学的孩子个数是否影响农民工回流的主动性意愿;土地数量是否影响回流的意愿;家乡发展机会与新农村建设情况是否对回流有影响;外出比例与回流比例是否影响村庄治安、集体事务等,也影响村庄秩序的;人口变量,或是村庄变量,抑或是农村建设与发展政策,诸多因素作为“形成性指标”是否有可能影响回流决策。

第三节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的研究方式,辅助采用定性访谈。

(一)调查时间

(1)第一期,2010年7~10月,主要是进行对未回流、已回流农民工的问卷调查,同步进行对未外出农民的调查研究。

(2)第二期,2011年3~4月,进行对犯罪农民工的调查研究。

(3)第三期,2011年10月~2012年4月,进行进入大学的农民工子女即向上流动的农二代调查研究。

(4)第四期,2012年7~9月、2013年7~8月,项目主持人分别在湖北武汉、黄冈,河南鹤壁、开封四地进行定性访谈与实地调查。

(二)调查抽样依据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农民工流动状况的监测数据,2009~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分别为22978万人、24223万人、25278万人、26261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分别为14533万人、15335万人、15865万人、16336万人,外出比例分别为63.25%、63.31%、62.76%、62.21%,这表明外出比例略微递减,同时也就意味着在本地就业转移的农民工略微增加。而外出比例中举家外出的比例基本没有明显的增减,四年来分别为12.91%、12.68%、12.97%、12.85%。

2009~2012的数据表明,东部地区农民工以就地就近转移为主,中西部地区以外出为主。东部地区农村籍劳动力中农民工占54.9%,其中,外出农民工占20.2%,本地农民工占34.7%;中部地区农村户籍劳动力中农民工占37.2%,外出农民工占24.3%,本地农民工占12.9%;西部地区农村户籍劳动力中农民工占28.7%,外出农民工占19.2%,本地农民工占9.5%。东部地区本地农民工比例高,而中西部地区外出农民工比例高。

从输出结构的分布来看,2009~2012年,东部地区农民工占全国农民工总规模的比例分别为43.6%、43.2%、42.7%、42.6%;中部地区农民工占全国总规模的比例分别为31.1%、31.5%、31.4%、31.4%;西部地区农民工占全国总规模的比例分别为25.3%、25.3%、25.9%、26.0%。

但是,如果从外出农民工的全国分布结构来看,2009~2012年,东部地区外出农民工占全国外出农民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1.9%、31.8%、31.6%、31.5%;中部地区外出农民工占全国外出农民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6.5%、36.6%、36.6%、36.7%;西部地区外出农民工占全国外出农民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1.6%、31.6%、31.8%、31.8%(见表1 -2)。由此表明,东部地区的农民工在本地就业的比例比较高,外出比例维持在31.5%~31.9%;中部地区外出农民工比例最高,四年来一直维持在36.5%~36.7%;西部地区的外出农民工所占比例与东部地区比较接近,而且近四年来一直维持在31.6%~31.8%。总体来说,外出比例的东、中、西部分布比例比较稳定,没有明显的增减变化。

表1-2 东、中、西部农民工占全国的比例

资料来源: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历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整理。

本研究重点是关注回流型农民工,回流的前提是外出,所以,本研究抽样时着重关注外出类型的农民工,而不关注本地就业转移的农民工。故中部地区最后将抽取3个省份,东部、西部分别抽取2个省份。

(三)抽样程序与步骤

本研究的调查程序总共分为四期。

1.第一期,采用多阶段抽样,共分为六个步骤执行

第一步根据全国范围流动人口输入与输出的大概类型分成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层次。

第二步在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层次内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抽取6个省份,即浙江、福建、湖南、河南、贵州、四川;调查问卷回收后,由于部分村庄的调查问卷废卷较多,问卷总量与原设计的样本规模有一定差额,于是于2010年10月补充1个省份即安徽省,共计7个省份(见表1-3)。

表1-3 样本抽中的县区

注:浙江省的调查是最先进行的,2010年4月选择4个村庄做过试调查,试调查数据与2010年7月正式调查的数据不匹配,同时,也考虑到东部地区以本地就业为主,外出型农民工比例较低,因此最后保留数据的村庄是8个。

第三步,在抽中的每个省份内把各区县级单位编写成一个抽样框,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各抽取15个县区。

第四步,根据前六省(安徽除外)抽中的90个县区,从在校学生中招募对应区县农村户籍(以招生入校时的户籍类型为标准)的学生来担任调查员,部分区县没有招募到志愿且合适的调查员,经过面试与培训成功招募的学生共有66名。此66名学生所在村庄即为本研究的主要样本村。安徽省的补充调查由安徽大学罗霞副教授依据本研究的抽样要求抽10个村庄,共计76个村庄。

第五步,对村干部采取判断抽样。村庄干部的调查主要是由调查员根据村干部的配合意愿及村庄了解情况进行判断抽样,但村干部调查问卷实际执行成功的只有70个村庄(另外6个村庄由于村干部拒绝等原因没有执行针对全村结构性概况的村干部问卷调查),最终审核合格的村干部调查问卷只有65份(主要是填答不完整、前后矛盾等问题)。

第六步,对居民户采取类型抽样。在76个村庄中,要求调查员根据自己了解、向村干部咨询等情况,将全村居民划分为从未外出打工者、外出打工未回流者、打工已经回流并且在半年以上者三种类型。根据全部劳动力总数计算此三种类型占全村总体劳动力规模的比例P1、P2、P3;将三个比例分别乘以15(小数四舍五入),得出每种类型的调查对象数N1、N2、N3;再在每种类型中结合年龄、性别均衡分布原则采取等距间隔加人口变量类型控制的办法抽取N1、N2、N3户,对户主或户主的配偶进行调查。其中,外出打工未回流类型的调查对象夫妻双方均在外务工,则通过其家庭成员或熟人找到样本户的户主电话或其配偶的电话,然后以电话访谈的方式调查本人。本研究最终抽取的问卷调查样本的区域分布见表1-4。

表1-4 本研究最终抽取的问卷调查样本的区域分布

由于本研究主要是关注回流农民工,所以第一期数据是最重要的数据,也是研究报告撰写的主要依据。所以,对第一期调查数据的测量质量做一下评估。

依据各个村庄的人口规模、从未外出人口数、目前在外务工人口数、最近两年内回流6个月以上人口数、最近两年内回流后至调查时没有外出的人口数、回流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数、办企业数、在本地打散工人数等变量信息,计算外出比例、从未外出比例、回流比例,以及回流人口分流并从事个体经营、创业(创业企业)、在本地务工的比例。然后依据这些外出、回流相对数据进行MDS分析。

因为考虑到所应用各指标均为外出与回流的相比数据,所以在MDS分析设置中“维度”为2乘2的设置,S应力指数收敛性设置为0.001,应力系数增进的最小标准设置0.005,最大迭代次数为30。原始指数数据矩阵如表1-5所示。

表1-5 原始指标数据矩阵[Raw(unscaled)Data for Subject]

原始指标数据矩阵的应力系数为0.00001,模拟优度指数RSQ=1.00000,这表明模型具有很高的一致性。

七省份的坐标值如表1-6所示。

表1-6 七省份的坐标值

根据此维度的坐标值,可得出图1-1的空间图,即刺激点构形(Derived Stimulus Configuration)。

图1-1 依据外出维度与回流维度采用MDS方法制作的七省份Euclidean距离模型

从图1-1的距离模型可以看出,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既有吻合,也有区别。

首先,图中显示浙江属于外出比例相对最低、回流比例也相对较低的东部地区,这符合东部地区的发展特征。福建外出程度高于浙江,也高于湖南,但回流程度均低于浙江与湖南。

其次,贵州、四川属于外出相对较高回流也较高的西部省份,但安徽属于外出比较高、回流比例低的类型,而且回流程度还低于贵州、四川。

最后,福建与河南、湖南的外出维度指标接近,但回流程度的指标属于河南最高,湖南居中,福建最低。由此,本研究后续的定性访谈,出于研究回流农民工的主题需要,将重点考察河南回流的具体情况。

由此,我们依据此构形图可以将样本省份划分为四类:第一类,贵州、四川属于外出程度高,回流程度也较高的类型;第二类,河南属于外出程度较低,回流程度高的类型;第三类,浙江、湖南、福建属于外出程度相对较低,回流程度也低的类型;第四类,安徽属于外出程度高、回流程度低的类型。就感性经验的判断而言,本研究的抽样结果基本符合农民工外出与回流的总体概况。

2.第二期,调查采用整群抽样(主要是对犯罪青年民工群体的抽样及问卷调查)

第一步,根据笔者熟悉的情况采取判断抽样的方法选择务工流入人口较多的东部省份Z监狱和J监狱。

第二步,根据监狱提供的刑区及刑期长短,选取4个刑区,每个刑区选择10个监舍,共计40个监舍。但必须说明的是,监狱调查中由于监狱管理等问题,没有抽取女性犯罪人群样本,40个监舍全部是男性监舍。

第三步,此40个监舍中全部在押农村户籍35岁以下的犯罪人员均为调查对象,城市户籍的犯罪人员直接排除,年龄在35岁以上者也直接排除,最终共调查321人。

3.第三期,调查采用多段抽样

第一步,根据分层原则抽取学校。在国家录取的四个批次中按照层次进行抽样,每个批次按照判断抽样的方法(判断依据是符合抽样的层次需求,项目主持人可以联系到熟人执行相应的调查,使实际执行具有操作可行性)分别抽取3个学校,共应抽取12所学校,但其中一个调查最后未成功执行。实际执行的11所高校分别是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安徽师范大学、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成都理工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湖南农业大学、南京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中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

第二步,根据专业性质抽取专业。每年学校抽取文科、理科各一个专业,共计两个专业。

第三步,根据方便原则在每个专业内抽取年级和班级。每个学校每个专业抽取4个年级,每个年级抽取一个班。专科学校如年级不足4个,则要相应增加低年级的班级数,保证每个学校有4个班级。具体年级和班级的抽取是由该校负责本次调查抽样的老师依方便原则进行,如此老师本人正在上课的班级,或负责管理的班级,或有熟人认识便于展开调查的班级。总样本中共88个班级。

第四步,在班级中按照户籍类型只抽取农村户籍生源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共获得有效样本1487个。

4.第四期,采用定性访谈和实地调查

调查有两个主题,一个主题是被动回流者或主动回流者的生活情况,在武汉、黄冈、鹤壁、开封四个地区的农村分别抽取一个村庄,每个村庄以观察、集体聊天、个别入户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获得调查资料,实地研究的重点是观察村庄中的生产情况、公共生活、集体建设等,现场不做笔记,凭感知的材料信息重要程度进行事后记录。笔者对个别入户调查的访谈内容现场做了记录。

另一个主题是在武汉、黄冈、鹤壁、开封四地采用判断抽样的方法选取回流后创业的农民工进行访谈,抽样对象的获得是依据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申请“小额贷款”名单进行等距抽样,先跟抽中的创业农民工联系,确认后进行面谈。具体以已经创业的回流农民工为主,共计访谈已经创业农民工36人。着手准备创业但还未正式创业的回流农民工是鹤壁市2013年8月参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培训项目”的学员,抽取其中一个班的学员(城市户籍的直接排除,当天现场报到的)18人进行集体座谈,具体座谈日期是2013年8月14日。

(四)研究设计

1.概念界定与操作化

(1)外出农民工,是指必须离开本区县范围。在本区县范围内的就地转移农民工不在本研究的抽样范围内。

(2)回流农民工,是指外出农民工曾经外出务工半年以上,截至调查时已经回流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

(3)回流意愿,是指是否计划过,是否主动自愿回流。

(4)回流动机,是指出于何种目标而回流。回流动机是回流意愿划分的主要依据。

(5)回流的形成性指标,是指农民工回流的原因性指标,主要是以人口指标为主,社会指标为辅。具体体现在研究分析形成回流的自变量。①农民工经济观念,采用李克特量表设计,共10个问题,通过每个问题测量的结果汇总计算经济观念指数。测量题目具体包括:能挣钱就是好事;理想再好不能挣到钱,也没有用;农村人辍学打工是正常的;打工能挣到钱一样活得精彩;有钱能使鬼推磨是正确的;人有钱比有学历还重要;农村人有钱一样有地位;大学生学费太贵,上大学不划算;没钱的人都会比较自卑;对个人发展而言,学历越来越没有钱重要。

②农民工教育观念,通过对10个问题的认同程度计算在子女教育观念上的得分。具体包括:农民即使对子女教育很重视,孩子也不一定考上大学;农村人即使考上大学,也难找好工作;农村孩子即使上大学找到工作,也不一定比打工挣钱多;农村孩子学习不如城市的孩子好;农村孩子比城市孩子笨;农村父母没有城市父母重视子女教育;农村孩子生活习惯不如城市孩子;农民即使有条件,孩子成功的机会仍然小于城市;早点打工挣钱会更多;在父母的影响方面,农村孩子不如城市孩子。

③城市距离,是通过调查以下各项农民工认为是否会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影响。具体包括:城市生活费用高、没有医疗保障、买不起住房、小孩上学困难、人际交往少、空闲时间少、家人没人照顾、没有家的漂泊感、城市交通拥挤、城市传染病多。

④农村距离,是通过农民工对以下各项描述的符合程度判断来测量。具体项目包括:我喜欢家乡农村的安静环境、我喜欢家乡人与人之间的亲近、我喜欢家乡熟悉的生活环境、我已经不习惯家乡比较单调的生活方式、我对靠农业生活完全不抱信心、我对农业劳作技术基本不了解、我非常不愿意回到农村生活、我不希望子女在农村接受教育、农村人有良好的品质、农村人有人情味的生活氛围吸引我。

(6)回流的反映性指标,是指农民工回流的后果与影响方面的指标,农民工回流对新农村建设范畴内的哪些指标造成了直接或间接影响。①回流与农村发生变化的宏观指标。具体包括村庄道路、村庄卫生、村庄人际关系、村里治安、村民生活水平、村民住房、乡村民风、村庄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变化。

②回流与农村变化的微观感受指标。具体包括:父母外出打工将子女留给爷爷奶奶带、父母过年时为“补偿孩子”一下子买很多吃的玩的、留守儿童成绩下降、留守儿童习惯不太好、老人照顾孙子很费力但照看效果又不好、农业耕种和收割方面实行机械化、村民在盖房的事情上有攀比心理、打工挣钱买了洗衣机也用不上、青年人都出去打工、中年人出去打工等。

③回流与村庄发展趋势。具体项目包括:邻里互助、对老人很孝敬、热心村集体的事情、自私自利、在家待不住、只想在城里、在家没意思、靠打牌消磨时间、铺张浪费、做事情有自己的主意不随大流、村集体的事情没人管、不愿意干农活。

④回流与社会心态取向方面的测量。具体项目包括:以怨报德、抱有怨恨心理的人比前些年的数量变化(负向)、社会贫富分化加快(负向)、底层人向上流动的机会、农村孩子的受教育机会、民众不满情绪(负向)、官员腐败程度(负向)、总体社会稳定程度、群体上访事件发生率(负向)。

2.统计技术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定量分析的统计技术,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单变量的描述统计;量交互分类表,均值比较等;回归(Logistic回归等);结构方程模型。

第四节 样本概况

第一期主题调查问卷的样本基本情况如下。总样本是959人(缺省值不列出,即分项数据与959之间的差距就是缺省数据),其中男性548人,女性有411人。

在年龄代际分布方面,年龄在35岁以上的有592人,年龄在35岁及以下者有367人。在文化程度方面,小学及以下的有228人,初中毕业的人有449人,高中与中专的有205人,专科及以上者有67人。在政治面貌方面,党员有82人,民族党派有3人,群众有823人。从家庭人口规模来看,1~2口人的家庭有38人,家庭有3口人的为197人,家庭有4口人的为339人,家庭有5~6口人的为327人,家庭有7人及以上者为57人。按照婚姻状况来看,未婚且没有女(男)朋友的有87人,未婚但已经有女(男)朋友的有45人,已婚的有785人,离婚的有12人,丧偶的有23人。从孩子数量来看,有1个孩子的有299人,有2个孩子的有370人,有3个孩子的有98人,有4个孩子的有24人,有5个孩子的有2人。其中,有1个孩子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有324人,有2个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有58人,有3个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有4人。已经回流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有377人,未回流的农民工有314人,未外出打过工的农民有268人。按照回流的意愿来看,被动回流农民工有106人,主动回流发展型农民工有81人,主动回流生活型农民工有181人。

第二期调查的犯罪农民工样本概况如表1-7所示。

表1-7 犯罪农民工样本概况

第四期调查中部分访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如表1-8所示。

表1-8 鹤壁地区实地调查部分访谈对象的务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