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分配与分配关系
对于家庭经营成果,余家桥自然村农户一般不会“以粮换钱”,而是选择储存粮食。无论是佃户还是自耕农,国家税赋与摊派、水田地租、族内摊派、自我消费等是最主要的分配渠道。传统时期,农户围绕国家、家族、“老板”、家庭等分配主体,由当家人主导分配权,在经营成果的分配上形成了丰富的惯习与关系。
一 分配单位
从参与家庭经营成果分配的成员来看,民国时期,在余家桥自然村,主要有三种分配单位:一是小家庭,二是大家庭,三是家族。
(一)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分配
民国时期,“小家庭”是最重要的分配单位,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进行经营与分配是最为普遍的形式。在这里,“小家庭”主要是指核心家庭。具体来说,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老人和一个儿子”的小家庭。由于老人只有一个儿子,因此不存在分家的问题。老人跟着这个独生的儿子过生活。老人参与这个儿子的家庭生产经营活动,并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此种情况下,经营单位与分配单位是一致的。
二是没有老人的小家庭,即家庭成员只有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儿子们分家之后,老人并不与儿子一起居住,而是单独居住。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分配,在传统时期的余家桥自然村比较普遍。此种情况下,经营单位与分配单位是一致的。
对此,江光沛老人说道:
儿子们大了就要分家,分家之后,大家各自讨活路、独自跟别人共人情,过得好、过得不好,跟老人没关系。不分家,在一起也搞不好,这个儿子说那个儿子不出力,那个儿子说这个儿子不使劲,甚至还说老人当父母一碗水不端平,不公平,经常吵吵闹闹,还不如分开了,儿子们自己种田,好就好,不好就不好。一般来说,父母都不跟儿子们住一起,自己住,靠儿子们养活,儿子们也觉得公平。帮了这个,那个说你没帮;帮了那个,这个说你帮多了。
(二)以“大家庭”为单位的分配
民国时期,以“大家庭”为单位的分配形式,是指“老人和多个儿子”的家庭,主要是分家导致的结果。在余家桥自然村的调查中发现,这种“大家庭”的分配方式也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老人单独居住,由儿子们共同抚养。分家的时候,老人为自己单独设置了养老田,由老人自主经营养老田,老人基本不会参与儿子们的生产成果的分配,儿子们也不会参与老人的生产成果的分配。分家的时候,如果老人没有为自己单独设置养老田或“无田可以设置养老田”,那么由儿子们共同赡养老人,老人并不参与儿子们家庭的生产经营,却要参与儿子们生产成果的分配。此种情况下,经营单位与分配单位不一致,分配单位大于经营单位。老人单独居住的话,不能一味地帮助某一位儿子干农活,不然其他儿子就会有意见,尤其是儿媳妇的意见最大,但不至于影响养老。
二是老人与其中一个儿子共同居住,由儿子们共同抚养。民国时期,在余家桥自然村,分家时候,老人有居住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单独居住,也可以选择与某一个儿子一起居住。与某一个儿子一起居住,老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要参与儿子一家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可以不参与其他儿子们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他儿子也不会有意见。但是,在老人的养老方面,却是由所有儿子们共同负责。对于老人所居住的这一个儿子的家庭,老人既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也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对于老人不居住的其他儿子的家庭,老人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却要参与其生产成果的分配。此种情况下,经营单位与分配单位不一致,分配单位大于经营单位。根据老人们的讲述,这种分配情况在1949年之前的余家桥自然村较为普遍。
(三)以“家族”为单位的分配
在生产成果的分配方面,除了有家庭生产成果的分配,还存在一种以“家族”为单位的分配形式。以“家族”单位的分配,主要是指家族参与家庭生经营成果的分配,即一个姓氏家族的所有农户,出于“清明会”与“寒露会”祭祖的需要,各个姓氏家族根据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向本姓氏的农户收取一定数量的稻谷,俗称“祠堂谷”。
在余家桥自然村的调查中发现,1949年之前,共有6个姓氏要收取“祠堂谷”,分别是杨、叟、江、彭、宁、邓。但是,各个姓氏家族在“祠堂谷”的分配上有所区别(见表3-24)。
表3-24 民国时期余家桥自然村各姓氏家族“祠堂谷”的缴纳情况统计 单位:升/人
资料来源:源于余家桥村内老人的口述。
1.“杨有两类,户首依户收”
民国时期,在余家桥自然村,杨姓有两支,两支杨姓家族的辈分派别不一样。其中一支杨姓于清朝嘉庆年间从江西迁进本村,其祠堂不在本村,位于邻村泉水河村,本村杨姓没有族长,族长在泉水河村。因此,为了参加每年的“清明会”“寒露会”祭祖,这一支余家桥自然村的杨姓需要以“户”为单位,向本村户首杨国开交纳“祠堂谷”,每户收取1升稻谷,由本村户首交给泉水河的杨家祠堂。另外一支杨姓于民国初期,由梁山迁居至本村,在本村没有祠堂、没有族长,祠堂、族长均在梁山。同样,为了参加每年的“清明会”“寒露会”祭祖,这一支余家桥自然村的杨姓也需要以“户”为单位,向本村户首交纳“祠堂谷”,每户收取1升稻谷,由本村户首交给梁山的杨家祠堂。
2.“叟王无二姓,挂靠交谷”
民国时期,由于余家桥自然村王姓村民较少,本村以及邻村均没有王家祠堂,每年清明节开“清明会”的时候,各家各户都去祠堂祭祖,只有王姓村民不知道该去哪里。本村叟姓在枝城地域范围内属于大户人家,在枝城有人称“叟千户”的大户(也是户首)。余家桥叟姓户首看见王姓“无祖可祭”,于是征得了“叟千户”的同意,让余家桥王姓与叟姓一起祭祀“叟姓祠堂”。自此,“叟王一家,并无二姓”。但是,余家桥王姓村民念及叟姓家族的关怀,主动提出要为叟家祠堂贡献出王姓人家的一片诚心。按照“户”单位,每户收取1升的“祠堂谷”,由王姓户首负责征收,并交给枝城的“叟千户”。
3.“江家大姓,以男丁收谷”
根据老人的讲述,民国时期,江姓在余家桥自然村属于大姓,户数较多。本村并没有江家祠堂、族长,其均位于邻村九道河。因此,每年“清明会”“寒露会”的时候,余家桥自然村的江姓人家要去邻村祭祖。因此,由本村年长的“老汉子”(有威望的老爷爷)向各家各户收取“祠堂谷”,以“男丁人口”为单位收取,各家各户的当家人交给年纪大的“老汉子”,再由“老汉子”请江家精壮劳力,送到九道河的“江家祠堂”。
4.“彭家人多势众,‘清明会’最隆重”
民国时期,在余家桥自然村,彭姓农户主要居住于彭家冲自然聚落,人口较多。本村并没有彭家祠堂、族长,其均位于太平乡第五保的第三甲(彭家湾自然村)。因此,每年“清明会”“寒露会”的时候,余家桥自然村的彭姓人家要去彭家湾祭祖。因此,由本村年长的“户首”向各家各户收取“祠堂谷”,以“户”为单位收取,各家各户的当家人交给“户首”,再由“户首”请江家精壮劳力,送到彭家湾的“彭家祠堂”。
5.“宁家一湾子”
民国时期,宁姓农户集中居住于宁家湾自然聚落。由于宁家人进村较早,较早进村的两兄弟较为富裕,向乡公所购买了宁家湾的土地,并在宁家湾后山开辟了祖坟地、修建了一座宁家家祠。因此,整个余家桥自然村,只有宁家人在本村有祠堂、有族长、在本村祭祖。由于宁家人设置了族田(约有3亩稻田),但是由于家祠收入微薄,不足以举办一年两次的祭祖(“清明会”“寒露会”);因此,向宁家人收取一定的“祠堂谷”,以“户”为单位,每家每户18~50岁的成年男性需要交纳,每人0.5升稻谷,由各家各户的当家人送到家祠。
6.“邓家人不多”
根据老人的讲述,民国时期,邓姓在余家桥自然村属于小姓,人口不多,户数也不多。邓姓迁居进村时间较晚,邓家祠堂位于太平乡第五保第四甲(即浑水堰自然村)。因此,每年的“清明会”“寒露会”祭祖仪式,均要在浑水堰自然村的“邓家祠堂”举行。邓姓经济条件较差,举行祭祖仪式的时候,所有邓姓农户要向祠堂交纳“祠堂谷”。在余家桥自然村,邓姓以“户”为单位,向邓姓家族内部年纪较大的“老汉子”交纳稻谷,每户收取1升稻谷,再由“老汉子”请邓家精壮劳力,送到九道河的“邓家祠堂”。
二 分配决策
传统时期,余家桥自然村的家庭生产经营成果的分配单位有三种,但是,具体到家庭内部的分配,分配主体与分配决策权也有所不同。从分配决策主体来讲,1949年之前,余家桥自然村的家庭生产分配的决策主体主要有当家人、“姑娘婆婆”、“老汉子”、长子等。
(一)当家人与分配决策
传统时期,在余家桥自然村,一个家庭的当家做主的那个人叫作当家人或“当家的”。当家人一般是家里的男性,主要是父亲。如果爷爷身体健壮、可以下地干农活,爷爷在家庭生产成果的分配上,也有一定的决策权。根据江光沛老人的讲述,如果老人与儿子一起居住,儿子结婚了,还是由老人当家;但是当老人到60岁了,一般就不会再当家,而是交给儿子当家。在余家桥自然村,老人将“当家”的权力交给儿子,实质上是将家里的财产掌管权交给儿子,儿子可以独立处置家庭的财产,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种田、买卖粮食等。但是,在实际上,儿子基本上还是遵循着父辈当家的那一套方式“当家”。
一般情况下,家里的父亲或爷爷健在,妇女一般没有资格当当家人。对于家庭生产经营成果的分配,当家人有绝对的支配权与处置权,其他家庭成员有知情权与参与权,可以提出建议,但是要听当家人的。
对此,胡仁刚老人说道:
家户人家都要有个当家人,种地、人情往来、花钱、走亲戚、开销花费、干什么、不干什么,都由当家人指挥。只有男的可以当当家人,父亲能“拿得起”,父亲就是当家人。爷爷“拿得起”,爷爷也可以是当家人。反正,当家人一定要“拿得起”,知道怎么把一个家安排好,不至于越搞越差。
(二)“姑娘婆婆”与家庭分配
1949年之前,在余家桥自然村,村民们默认的是男性当家,当然也有例外,即妇女当家。如果家里的男人很“莽”(当地方言,“很差劲”的意思),妇女是可以当家的。家里的一切事务均由妇女操持,家庭生产经营、生产成果的分配均由妇女负责,而男性则没有分配权。对于这样的家庭,妇女掌握家庭经营成果的分配权与处置权,村民们也是默认的。
对此,江光沛老人讲述了这样一个“妇女当家”的故事:
以前村里有个人叫张祥子,那是出了名的好吃懒做,没有不晓得的,天天就知道到处打牌耍钱、瞎逛,也不干活,家里有2斗种的水田,种田的时候也不好好种。娶老婆的时候,就是因为有2斗种的水田,才讨到老婆的。不干活,家里的所有活都是屋里“姑娘婆婆”(妇女)做,男人不行,“姑娘婆婆”不得不当家啊。“姑娘婆婆”当家,跟男人当家一样的,负责安排种田啊、收谷啊、谷怎么分啊、留多少谷种、卖多少、交多少(税赋)、称多少(给老人),都是张祥子的“姑娘婆婆”说了算,请人帮忙、换工、借东西,都是她说了算,张祥子说话,都不算数的了。
(三)“老汉子”与家庭分配
在余家桥自然村,“老汉子”也指家里年纪大的老父亲。根据老人们的讲述,1949年之前,只要“老汉子”年纪不大、能下地干活,一般都是“老汉子”当家;而且“老汉子”在家里的地位是非常高的。“老汉子”当家,一是负责统筹安排家里的生产经营、人情往来等事务,二是负责家庭生产经营成果的处置、分配等。“老汉子”的分配决策,在家里享有独有的权威,其他家庭成员不能有任何意见,只能照办。
“老汉子”能干活、能动,都是老汉子当家,家里的什么事情都是“老汉子”说了算。收稻谷了,“老汉子”说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别人不能有意见。
“老汉子”年纪大,经历的事情多,走过的桥比儿子们吃过的盐还多。处理事情来比较有经验,知道怎么种田会有收成,知道怎么处置大家不会饿肚子。
(四)“长子”与家庭分配
在余家桥自然村,如果父亲在子女年轻的时候就去世了,或者父亲身体不好,或父亲年龄较大,或父亲被抓壮丁,或父亲外出务工,父亲不会当当家人,而是交给儿子们当家。如果当时还没有分家的话,一般是家里的长子当家。长子在家庭生产经营、分配经营成果等方面享有决策权、处置权,但是,对于一些把握不好的事情,还是要请示父亲或母亲。如果长子当家,其他儿子不能有反对意见,必须听从。
对此,易善正老人讲述了一段关于“长子当家分配决策”的故事:
家里种了杨其洲1担种(约10亩田),父亲有3个儿子,父亲被抓兵的抓走了,只有我大哥成人了,母亲又是那种撑不起事的人。家里总得有一个人当家,也就只好叫我大哥当家了。当家的时候,我妈就把家里的值钱的全部交给他了,还领着我大哥去“老板”杨其洲家里了一趟,拿了两瓶酒,就是说呢,爹不在了,大儿子当家,继续种他的田,会按时“完课”的,“完课”找大儿子就行了。
三 分配内容
家庭自主分配的经营成果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实物性生产成果,如稻谷、大豆、红薯、猪、鸡或鸡蛋等;二是非实物性生产成果,如变卖农产品、做长工或短工、外出务工挣来的现金收入。因此,本部分将从农产品分配、现金收入分配等两个方面去考察1949年之前余家桥自然村的分配内容形态。
(一)农产品分配关系
对余家桥自然村的农户而言,农产品的分配主要有课、税赋、谷种与口粮、养老、积累及其他等五个方面。
1.“课”(地租)
在余家桥自然村,“课”就是耕种“老板”土地所交纳的租金(地租)。交租称为“完课”。对于耕种“老板”土地的佃户来说,“课”是家庭经营成果分配中的最主要的一部分。在本章第二节已经讲到,一等田的交租率是57.14%,二等田的交租率是60%,三等田的交租率是33.33%。因此,就整个村落来说,交租率在33%~60%,即在每年的田地产出总额中,约有30%到60%用于交纳地租。根据老人们的讲述,1949年之前,在余家桥自然村,地租并不是固定的,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第一,跟“老板”关系好的,地租相对收得较少;第二,长期耕种且交租积极的佃户,地租相对收得较少;第三,租种“老板”土地面积较大且交租积极的佃户,地租相对收得较少;第四,会种田且交租积极的佃户,地租相对收得较少。
以杨银波老人为例,民国时期,杨银波老人的父亲租种了2担种,即20亩水田。租佃20亩水田,在余家桥自然村算是大佃户了。租种20亩水田,全年可以收稻谷80石,每年要向“老板”交租42石,地租在生产总收成的占比达到了52.5%。
以王生春老人为例,民国时期,王生春老人的父亲租种了“老板”李金诚的2斗种,即2亩水田。全年可以收稻谷6.5石,要向“老板”交租4石,地租在生产总收成的占比达到了61.5%。
2.税赋
根据《宜都县志》(1990年)的记载,清康熙时,县内田亩荒芜十之八九,计税人丁大减,田赋无所出,遂实行“摊丁入地”,随后又增加附捐。清同治四年(1865年)全县征田、丁税银3927两,征附捐396两。民国初期,沿袭清制,附捐更多,诸如教育捐、自治捐、县政捐、筑路捐、堤工捐、保甲捐等。民国20~30年(1931~1941年)田赋征收统计情况如表3-25所示。
表3-25 民国20~30年田赋征收一览 单位:银元
资料来源:根据江光沛、胡仁刚等老人口述整理。
从表3-25中可以看出,在数额上,正税比附税要少。即田赋征收数额远远小于附属税赋(如费、捐、摊派等)。这一点在余家桥自然村的调查中得到了老人们的证实。如自耕农江光沛老人说道:“4斗种缴税不可怕,交不了多少;怕的是缴费,费太多了,花样多,收得又多。”家庭生产成果的税赋分配在以下四个案例中可以体现。
案例1:民国时期,自耕农王新兰老人家里耕种了5亩水田,可以收获稻谷18~20石,全年缴税一次,税额是5石稻谷。税赋占家庭经营成果总数的比例为25%~27.7%。
案例2:民国时期,自耕农江光沛老人家里耕种了4亩水田,可以收获稻谷15~16石,全年缴税一次,税额是3石稻谷。税赋占家庭经营成果总数的比例为18.75%~20%。
案例3:民国时期,“老板”杨国开老人家里种了80亩水田,是附近的纳粮大户。80亩水田可以收获稻谷320~350石,全年缴税一次,税额是80石稻谷。税赋占家庭经营成果总数的比例为22.8%~25%。
案例4:民国时期,自耕农朱启贵老人家里种了2亩水田,可以收获稻谷7~9石,全年缴税一次,税额是2石稻谷。税赋占家庭经营成果总数的比例为22.2%~28.5%。
3.谷种与口粮
除了地租与税赋,家庭经营成果分配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谷种与口粮”,即家庭自我消费的分配。“谷种与口粮”在余家桥自然村家庭成果分配中所占比重最大。根据村中老人回忆,民国时期,一个成年人一年的口粮是1~1.5石稻谷。如果家里人均占有0.5亩水田,除去税赋,基本可以吃饱肚子。
以江光沛老人的家庭为例,家中两口人,4亩水田,可以收16石稻谷,交税3石稻谷,剩余13石稻谷。预留谷种8斗稻谷,还剩余12.2石稻谷,用于家庭食用。由于成年人一年需要口粮约1石多的稻谷,因此,江光沛老人家里需要拿出4石稻谷作为口粮。结余的8.2石稻谷,主要用于其他消费,如养老、变卖、教育、疾病、缴(摊派)费等。因此,谷种占家庭产品分配的5%,口粮占家庭产品分配的25%,其他分配占家庭产品分配的51.25%(见图3-1)。
图3-1 江光沛老人家庭产品分配中“谷种与口粮”所占比例
4.养老
如果是老人分家的时候没有设置养老田且不与儿子们一起居住,父母的养老就会参与家庭经营产品的分配。民国时期,在余家桥自然村,每个家庭的“养老分配”各不相同。根据老人的讲述,一个老人一年需要口粮1~1.5石稻谷,由儿子们共同承担。如果是两个儿子,则儿子的养老分配是0.5~0.75石稻谷。
5.积累及其他
对于佃户家庭而言,家庭经营成果分配大部分用于地租与家庭食用的口粮,剩余的小部分用于养老、家庭积累、变卖、教育、疾病、缴(摊派)费等。如果家庭非劳动力数量较多,家庭食用的口粮就要占据一大部分,很可能会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如果佃户租种水田面积大,家境相对宽裕。
以佃户邓其银老人的家庭为例,民国时期,邓其银老人家有4口人,2位老人不与其居住,2个劳动力租佃“不在村老板”5亩水田。一年大约可以收获稻谷20石,需要“完课”8石,占比40%;需要留足谷种8斗,占比4%;按照人均1石的使用量来算,需要留足口粮4石,占比20%; 2个儿子读书,需要教育分配支出1石稻谷,占比5%;按照人均1石稻谷的养老分配来算,需要支出养老2石稻谷,占比10%;可以变卖2石稻谷,用于现金积累,占比10%;最后结余的2.2石稻谷,主要用于“摊派(费)”、疾病等应急需要,占比11%(见图3-2)。
图3-2 邓其银老人家庭产品分配比例
对于自耕农而言,家庭经营成果分配,大部分用于缴税与家庭自我食用,剩余的小部分用于养老、家庭积累、变卖、教育、疾病、缴(摊派)费等。与佃户不同的是,自耕农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可以分配更多稻谷用于家庭积累;但是,如果水田少、非劳动力数量多,也会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
以自耕农宁召秀老人的家庭为例,民国时期,宁召秀老人家里有8口人,2位老人与其一起居住,2个劳动力占有5亩水田。一年大约可以收获稻谷20石,需要缴纳田税7石左右,占比35%;需要留足谷种0.8石,占比4%; 1个儿子读书需要支付教育经费1石稻谷,占比5%;老人与其一起居住,不存在养老费用,但是按照人均1石稻谷的养老分配来算,需要留足口粮8石,占比40%;可以变卖2石稻谷,占比10%;结余1.2石稻谷,主要用于“摊派(费)”、疾病等应急需要,占比6%(见图3-3)。
图3-3 宁召秀老人家庭产品分配比例
(二)现金收入分配关系
民国时期,余家桥自然村的家庭经营成果中,不仅包含种田产出,还包括少部分的农副产品经营、外出务工、小买卖等的现金收入。现金收入也参与家庭分配,因此,本部分从生产分配、生活分配、家庭储蓄等三个方面去考察1949年之前的现金收入分配形态。
1.生产分配
1949年之前,在余家桥自然村,家庭生产分配主要包括购置农具、买田及其他等三个方面。
(1)购置农具。农具都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农具耗损、损坏是常有之事。江光沛老人说,镰刀、锄头、斧头、耙齿、水车、板车等损坏比较频繁,损坏之后就只能去铁匠铺修补或购买新的农具。因此,家庭必须将家庭现金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购置新的农具、维修农具。另外,没有耕牛的农户,还需要购置耕牛,或自己单独买或合伙买,但这是非常大的一笔支出。
(2)买田。土地是余家桥自然村农户梦寐以求的生产资料。但是,购置土地并不是短时间可以实现的,需要好几代人的积累,才可以购得1亩水田。但是,对于没有土地的农户而言,其家庭现金收入中的大部分将用于购买土地。根据江光沛老人的讲述,民国时期,1亩水田需要30石稻谷,而30石稻谷则需要至少8年的积累。
(3)其他。主要是指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分配。1949年之前,生产用的竹制农具,如箩筐、扁担、簸箕、竹篓等,并不是用现金直接可以从集市购得,而是要请篾匠到家里来做。因此,需要支付篾匠的工钱、买竹子的钱、饭钱等。根据江光沛老人的讲述,篾匠一天的工钱是1升稻谷,一根“碗口”粗的竹子需要花费10块钱。
2.生活分配
1949年之前,在余家桥自然村,生活分配主要包括日常生活、人情费用、教育支出、房屋维护等四个方面。
(1)日常生活。根据老人的讲述,农户分配给日常生活的现金所占比例非常少,几乎不到5%。主要用于购买必需的生活用品,如食盐、针头线脑、棉花等。另外,家境较好的农户,还会购买点灯用的桐油;家庭条件较差的农户基本不买桐油,只有在办红白喜事的时候才会购买。
(2)人情费用。在余家桥自然村,人情费用主要有两部分:一是自家与其他农户之间的人情往来费用;二是自家操办红白喜事中的花费。
第一,在余家桥自然村,村民笃信“人情大似天”的老规矩,认为“欠什么都可以,不能欠赌债、学钱、人情债”。因此,人情往来费用在家庭现金分配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对于本村的自耕农来说,由于居住固定,搬迁的可能性较小,人情费用较高;而佃户因流动率较高,搬迁的可能性较大,人情费用较低,可以不用主动去一些距离较远的农户家里“上人情”。
第二,每个农户都会面临“老人去世、孩子结婚”等红白喜事;因此,红白喜事开销则在家庭现金分配中所占比重较大。一是老人还健在的时候,家里就要准备添置棺材,以备不时之需;二是孩子还小的时候,就要开始积攒儿子娶亲、女儿出嫁的钱或物。无论操办得隆重与否,红白喜事花费也较大,而在办红白喜事的时候,借钱率也较高。
(3)教育支出。在余家桥自然村调查的时候,老人说:“孩子以后不管干什么,都要读一点书,识几个字,不然签什么‘把票’的时候,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也不认识,岂不是被人骗、糊里糊涂,一点家底都被人骗走了。”因此,1949年之前,教育费用在家庭现金分配中占据了一定的比重。如果家里有1个儿子读书的话,每年需要支付教育费用约1石稻谷,包括购买课本、笔、桌子、椅子、先生的学费等。
(4)房屋维护。如果是自耕农,还存在房屋维修的费用,如购买木材、请工夯土等。虽然佃户“种‘老板’的田、住‘老板’的房”,但是房屋破损的时候,还是需要自己先垫钱维修,交租的时候,再从租金里面扣除,因此,也需要预先支出房屋维修费。根据老人的讲述,一根“碗口粗”的木料需要花费3升稻谷,请工夯土的话,一天需要支付5升稻谷。
3.家庭储蓄
对于佃户而言,种地1年,除去交租、口粮、家庭开销,能不饿肚子,已经算是很幸运的事情了,基本不存在储蓄的可能性。对于土地较多、劳动力数量多的自耕农而言,可能经济条件稍微好一些,年底收获之后,除去税赋、口粮、家庭开销,可能会有微量的储蓄。
对此,胡仁刚老人说道:
能吃饱肚子,已经不容易了。还谈什么存粮,有存粮也被摊派走了。有一点存粮,赶紧换成钱,看家里缺点啥,赶紧买,免得借别人的。你借别人家的,还要承人情,人情债也还不起啊,有什么不如自己有。
四 分配关系
分配关系是指家庭生产经营成果在分配中所发生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家庭分配次序关系、妇女与日常分配关系、家庭内部分配与赊欠关系、税赋分配与租佃关系等。
(一)家庭分配次序关系
1949年之前,在余家桥自然村,对于家庭经营成果的分配,遵循着一定的次序。根据江光沛、王生春、邓其银、邓其文、潘秀富、朱启贵等多位老人的讲述,家庭分配次序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先税后家
在余家桥自然村,自耕农、“老板”等耕种自家土地的农户,需要缴纳税赋。一般来说,稻谷收割、晒干之后,当家人一般会先将今年需要缴纳的税赋准备好,单独放在家里的某处。其余的稻谷,就可以放进粮仓,储存起来。无论本年的收成是好是坏,都是先留足税赋,剩下的稻谷无论有多少,都要收进粮仓。即使收成再差,都要留足额的税赋。根据江光沛老人的介绍,民国时期,农户一般不会拖欠国家的税赋。即使今年的收成不好,借粮食也会交足国家的税赋。
2.先“课”后家
传统时期,佃户收割稻谷、晒干之后,当家人一般会先将当年需要交纳的“课”(地租)准备好,单独放在家里的某处,佃户无须缴纳税赋。对于其余的稻谷,就可以放进粮仓,储存起来。无论本年的收成是好是坏,都会先留足“老板”的“课”,剩下的稻谷无论有多少,都要收进粮仓。即使收成再差,都要留足额的“课”。根据朱启贵老人的介绍,民国时期,农户一般不会拖欠“老板”的“课”。即使今年的收成不好,借粮食也会交足“老板”的“课”。除非当年发生虫灾、水灾、旱灾等,导致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交不起“老板”的“课”了,才会拖欠。
(二)妇女与日常分配关系
如前所述,对于家庭经营成果的分配,一般由家里的当家人做主,其他人没有做主的权力。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对于那些比较琐碎的分配,基本上由家里的妇女分配。
第一,家里菜地的经营成果,如蔬菜、瓜果等,家里的妇女可以自由支配,可以决定送给谁、送多少,而不需要向当家人报告。
第二,对于家里的稻谷,由于做饭的需要,要磨面、舂米等,拿多少稻谷出来舂米、拿多少大米去磨米面等,妇女可以自由支配,而不需要向当家人报告。
但是,婆婆与儿子住在一起的话,家里的妇女在日常分配中的权力就相对有限,需要过问婆婆,或征得婆婆的许可。如若不然,儿媳妇与婆婆之间就会产生矛盾。
(三)家庭内部分配与赊欠关系
在家庭内部分配中,农户经常会面临赊欠的情况;对于不同分配中的赊欠,农户所应对的方式也不一样。
1.养老与赊欠
在余家桥自然村,如果老人不与儿子们一起居住而单独居住的话,由儿子们共同负责老人的养老与送终。具体实施形式是:儿子们或按年或按月,给老人称稻谷。但是,如果在青黄不接,或没有粮食可以给的时候,就要赊欠老人的养老稻谷。这种情况下,儿子需要给老人打招呼,跟老人商议,商议的时候,所有儿子都要到场,不需要再请其他外人。如果是儿子故意隐瞒或欺骗的话,其他儿子直接到他的家中挑粮食。如果确实是没有粮食可以给,老人一般会允许赊欠,一般可以用红薯等代替稻谷;如果老人不允许,可以等到稻谷收获之后,再补齐赊欠的稻谷。
2.人情与赊欠
根据91岁的王新兰老人的讲述,民国初期,余家桥自然村村民在“走亲戚、‘上人情’”的时候,都是给纸币,因为纸币比较方便;但是随着通货膨胀,纸币贬值,村民们“走亲戚、‘上人情’”的时候,均不再给纸币,而是给稻谷;即先在人情簿上写明稻谷的数量,主家事后会拿着“人情簿”,挨家挨户对账,按照人情簿上的数量,回收稻谷。但是,如果某一家农户恰恰在红白喜事之后,遇到了困难,等到主家来家里收稻谷却没有稻谷给的时候,就要跟主家商量,请求赊欠。一般情况下,主家会允许赊欠,且不要利息,主家不会再来要第二次。农户在新稻谷收获之后,通常都会主动将赊欠的稻谷还给主家。如果一直拖欠着不还,别的农户就会说“这一家太没人情了”。
3.教育与赊欠
在余家桥自然村,先生的学钱是不能拖欠的。家里拖欠了教书先生的学钱,教书先生可以直接将这一家的学生赶回家,直至交了学费之后,再来读私塾。但是,父亲一般会找到教书先生,跟先生商议,请求赊欠,等到新谷收获之后,再将所欠学钱还上。一般情况下,好说话的教书先生都会同意;不好说话的先生都不会允许的。教书先生同意父亲的“延缓交学费”之后,学生可以继续上学读书。等新谷收获之后,父亲会及时将新谷挑到教书先生家里;去的时候,带着学生一起,并给先生带一点礼物(如一瓶酒),表示感谢。
4.购物:以谷购物
1949年之前,对于家境困难的农户来说,购物赊欠是常有之事。但是,这也仅限于村内的余家集市,枝城或外村的集市就不行了。农户在余家集市买东西,要是没有现金,可以与“老板”商量,用稻谷冲抵现金。“老板”同意之后,农户拿着所要购买的东西先回家,再将等额的稻谷给“老板”拿来。要是农户买东西的时候,既没有现金也没有稻谷,那么就要看农户与“老板”之间的关系了。关系好,“老板”会赊账;关系不好,“老板”一般不会赊账。
(四)税赋分配与租佃关系
根据老人的讲述,民国中后期,由于战争的影响,国民政府加紧了征兵、征收摊派费用等,导致加在土地较多的自耕农以及“老板”(地主)家里的稻谷支出量的增加,进一步导致“老板”提高地租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使得主佃关系比较紧张。在这里,以铜盆祠自然村易善正老人的家庭为例。
易善正老人租种了九道河自然村“老板”杨其洲的10亩水田,民国初期,租种10亩水田,需要“完课”18~20石。据其他老人讲述,易善正老人的父亲特别会种田、为人忠厚、“完课”积极,是九道河的“老板”专门请他父亲种田的,“老板”将最好的20亩一等田给易善正老人的父亲耕种。
但是到民国中后期的时候,“老板”杨其洲将地租提高了25石,由于易善正老人家里有6口人,交完25石地租,剩下的粮食只够全家的口粮。易善正老人的父亲找到“老板”杨其洲,希望不要涨租,但是“老板”不从,无奈之下,易善正老人的父亲就退租了10亩水田,只种10亩水田,这样有了更多的空闲时间,可以选择砍柴到枝城去卖、去枝城码头扛包挣钱。
而这之后,逢年过节,易善正老人的父亲也不会带着儿子们去“老板”杨其洲家里“进贡”(送礼)、拜年了,对于“老板”家里的大小事情,易善正老人的父亲也不主动前去帮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