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第1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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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久违的实践研究:创造社会工作学的路向

何国良何国良,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学系副教授。

摘要 社会工作试图建立自己的专业历史,并将社会科学视为社会工作实践的知识基础。可以看到,虽然实证主义科学仍然是主流,但是通过“单一案例系统设计”和循证研究实践,创造知识库作为社会工作实践背后的强大力量,反思实践的兴起和过程知识的使用,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和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替代方案。文章将这两种社会工作实践分别作为第一类型实践研究和第二类型实践研究,认为第二类型实践研究更有希望达到从“实践现场”产生社会知识的期望。只有从实践中进行研究才能使社会工作者获得更多的与实践高度相关的知识。作者分析了Sheppard的“实践有效性”概念,以期弥合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并可能引起更多的讨论,形成一种实践范式转移,这或许可以帮助社会工作摆脱无制约相对主义的危险。

关键词 单一系统设计 循证实践 实践有效性 实践范式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我们需要关心的是什么?英国学者弗格森在其著作《挽救社会工作》(Reclaiming Social Work)中提出的问题是:社会工作仍是值得奋斗的专业吗(Ferguson, 2009)?社会工作是一项专业,它秉持一种使命,或者发挥一种社会功能,因此,社会大众才会授予这一专业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社会工作实践能影响个人、家庭甚至整个小区的生活型态,亦可对不同群体进行改造及控制,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极有影响力的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已有100多年,这个行业真的能称为专业吗?过去30多年,社会工作出现不少对社会工作知识的反省,特别是对社会工作实践的效能提出有趣的观点。本文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回顾社会工作对自身实践工作的理论发展,指出“实践研究”在新自由主义的氛围下,仍在走向更能推动社会工作实践工作及理论与研究发展的道路上。

一 社会工作的先驱

在19世纪末,美国社会工作者简·亚当斯(Jane Addams)及玛丽·里士满(Mary Richmond)已经察觉社会工作对社群的穿透及影响,明白这项专业可以建立专业自身的界限,并说明社会工作跟其他专业有明显的本质区别。那个时代的专业以自然科学为圭臬,医学已享有超然地位,也为“专业”一词订立了明确典范。当时社会学及心理学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社会科学委实处于挣扎求存状态,而社会工作又岂能例外。况且社会工作一直受到人文主义、基督教、慈善组织及妇女解放的影响,追求的是人文价值及社会平等的现实意义,对于自身的所谓专业身份,只注重作为社会教育学的行动实践的一种形式,从没刻意寻求在学术界里的定位,所以,到20世纪初,社会工作鲜有与研究机构的密切合作。美国社会慈善组织运动的领袖里士满的出现,奠定了现代社会工作的实践模式,她要求社会工作者有完整的实务记录,亦需要接受个案分析、访谈技巧等训练,里士满称当时的扶贫工作者为“慈善工作者”(Fraser & Taylor, 1991)。她认为,若要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适切服务,唯有通过严格的专业训练,慈善工作者才可以溯本寻源,洞识受助人身处的困境及难题的成因。她在1897年全国慈善与矫正会议(National Conference of Charities and Correction, NCCC)上的历史性演讲中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并呼吁学校培养专业社会工作者: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让受过良好教育的年轻男女在慈善组织中工作。我们必须教育他们。二十年来,我们的慈善组织机构一直在为慈善事业提供训练有素的服务,至少在理论上我们完全致力于这一点。但是,为培训服务创造需求还不够。创造了需求(我认为我们创造的份额相当可观),我们应该努力提供。此外,我们还要靠跟随我们的人,免得他们重蹈我们的覆辙,虽然那些摸索甚至失误能给我们带来经验。在专业化过程中,我们培养了厨师、药剂师、工程师、图书馆员、护士,实际上,几乎每一种技术服务都有一所培训学校,但我们还没有建立第一所慈善机构培训学校,或者我喜欢称之为“应用慈善机构培训学校”(Social Welfare History Project, 2011)。


她相信个人的生活机会或地位主要受制于个人与自己身处的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她提倡个案工作,但视点基于社会理论,她着眼于家庭或个人的社会问题。她的逻辑是为每个个案进行诊断,先看个人或家庭,进而检视家庭、学校、教会和工作等亲密关系,最后,个案工作将会考察社区和政府限制个人/家庭的规范,从而确定帮助个人或家庭进行调整及改善处境的方案。简单来说,里士满意欲推动一种社会学式的诊治,关心社会问题的成因,却没有太在意研究如何评估实践工作的成效。

里士满对社会工作实务上的影响,最重要的一点是肯定了社会工作的价值:要为受众负责。那个时代没有“问责”这个现代用词,但里士满对于“穷人”的关心,巩固了慈善工作者的志业及实践目标。为了达至这个目标,里士满进一步倡导有系统的训练制度,确立了现代社会工作学制的初貌。不过,她的影响,跟同年代的另一人物截然不同。

在近几十年,在社会工作的讨论中,常把弗莱克斯纳(A. Flexner)对社会工作的质疑,说成刺激社会工作走向“实证主义”(Positivism)的始作俑者(Austin D., 1983; Thyer, 1993)。弗莱克斯纳在1915年的全国慈善及矫正会议上的发言题目是“社会工作是一个专业吗?”(Is Social Work a Profession?)在发言中,他提出六个准则来测试一个专业的程度。弗莱克斯纳对专业测试的态度以评定一个专业是否能够满足社会整体需要为依归。那个时代社会学作为社会科学中初生的知识视角,受到社会进化论的影响,相信社会整体能构成安稳的社会秩序,只要循着平稳的成长进程,社会就可不断演化。社会学家相信,社会的变化将带来人类更幸福的未来,条件是社会体制中的各子系统能配合发展,使社会问题渐次消失。乐观的进化论中内藏着隐忧,担心社会在变化过程中各子系统不能好好地配合,也不能帮助社会整体成功地响应在社会演化中出现的不同诉求及需要。弗莱克斯纳的分析,认定社会整体的适应能力取决于很多因素,其中之一是专业系统的建立。对于弗莱克斯纳来说,专业系统尊重客观事实发展的路径,追求的理想是群体生活的改善而非自利,因此专业团体应该能超越个人私利而负起保卫集体利益的职责。专业团体的伦理责任是社会演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它能够强化社会整体的适应能力,满足不同时候的社会需要。由此观之,社会工作是否有存在的价值,取决于这一工作社群能否达至专业的水平。弗莱克斯纳进一步指出,现代社会专业团体的适应能力,取决于团体解决问题的力量,而这股力量又与“知性”(intellectuality)有莫大关系。“知性”就是“一个自由,满手资源和不受阻碍的智力应用于理解和掌握问题的能力”(Flexner, 1915:578)。在弗莱克斯纳的眼中,专业能使用“知性”来帮助社会适应转变,增强社会整体在演化中的生存能力,所以,专业团体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子系统”。当然,“知性”只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的使用方法也是一个重要课题。在当年的讲演中,弗莱克斯纳很自然地认为“知性”的呈现形式必然是科学知识。在20世纪初,科学的发展突破了很多传统迷思,似乎科学知识不单带来很多科技发展,也给予世人甚多信心来推动社会变化。所以,弗莱克斯纳提出科学方法是专业团体必须使用的“知性”工具。

在1915年的演讲词发表后,很多关心社会工作发展研究的人认为里士满与弗莱克斯纳一样强调要用社会伦理支持科学方法来发展社会工作,使其成为一个有系统的专业团体。这个观点没有很大争议。令人感到趣味盎然的话题是历史往后如何理解这两位先驱所说的科学方法。莫里斯(P. Morris)2008年发表了一篇文章重新阅读弗莱克斯纳的演讲词(Morris, 2008)。莫里斯大胆地提出,过往对弗莱克斯纳演讲词的理解根本是一个误判。后来的学者大多批评弗莱克斯纳驱使社会工作(特别是美国本土的)走上了实证主义之路,将“科学方法”错误地理解成“科学实证主义”(Scientific Positivism),还将社会工作推向一种专门化(specialization)及技术化,放弃了社会工作的社会改革传统,也摒弃了人文关怀的初心(Bisno, 1956; Bowers, 1957;Austin, 1983; Philips, 2000; Goldstein, 1990; Szto et al., 2005)。

诚然,莫里斯的分析看到在过去很长时间出现的误读令社会工作对科学方法的讨论变得单一化,也造就了“科学实证主义”的强势。他指出弗莱克斯纳的演讲词中提及两个重要元素,过去社会工作发展对这两个因素缺乏足够的认知。首先,莫里斯认为,弗莱克斯纳没有认同“科学实证主义”。这种当时充满霸气的学说的确吸引了不少学者追随。津巴利斯特对当时学术界有以下描述:“现时文化气息流行着一股渴求的风气,急切地从宗教教条和神秘主义的桎梏中寻求解放,这些教条已经长久阻碍人类客观研究社会及人类问题。当时大家满怀信念,以为理性智慧的应用是最有力的手段,智慧的工具就是科学方法,它可应付当时加剧的社会弊病。”(Zimbalist, 1977: 19)特别是自然科学石破天惊的发现使社会科学者更急于仿效,期望可以像自然科学在自然世界找到法则一样,在人类社会也找到坚实的恒久定律。然而,实证主义的工作目标是追求建立有科学真理意义的理论。这些理论追求概括性(generalization)、测定性(testability),目标是建立实证(verification)的理论知识,提出一种普世真理的理论。当理论发展的目标是放在普世的高度时,知识就不是用来解释尘世中一些微尘琐碎,而是超越时空的一般性论说。莫里斯指出,社会工作专业需要发展的“科学方法”不是这种高层次且有概括性、带有定律意味的理论知识,而是能够判定量度社会工作者实践的实效价值(practical value)的标准。弗莱克斯纳说的是实用主义的知识论。在面对一个特殊处境时,社会工作者应当搜集不同的资料进行分析,然后推演一组行动纲领,从而解决社会问题。知识的作用是要为介入现实的行动设计能够带来改变的一套方案,是能解决当下问题/难题的方案。要创造能解决问题的知识,必然要着眼于当下的处境和困境。当下就有了时空限制,如果要在当下个案中发展出理论知识,也必然带有它的局限性,因为个案的经验难以带出概括性及普世性。有了这种限制,就难以满足科学实证主义的要求,因为这类知识只能在一个特定处境中是有意义的知识,它没有概括性,也没有定律意味。不过,对于弗莱克斯纳而言,社会工作专业就是需要这种知识,只有有实际效用价值的知识,才会在社会进程中帮助社会适应各种特殊环境,从而加强社会整体的适应力。

弗莱克斯纳另一个重要的观点是对于专业团体的盼望。如前所说,专业团体是一种无私地使用科学知识来维护“集体利益”的社群。所以,专业团体必然愿意担起社会伦理责任。专业团体将社会文化的“知性”发扬光大,一方面是要在科学精神中体现,另一方面,他们的人文关怀也是不可或缺的。弗莱克斯纳在另一个演讲中指出,人文关怀决定了任何科学发现的文化价值。他强调,科学知识的存世价值不能从科学自身中找到价值基础。一个科学知识的发现和提出所彰显的文化价值,必须以对人类带来的贡献为判断标准。

莫里斯为弗莱克斯纳的平反,给我们对20世纪社会工作的发展带来新的体会。在表面上,莫里斯的拆解,是希望日后的社会工作专业减少对弗莱克斯纳的敌视,不要再将他当作社会工作被“科学实证主义”统摄的罪魁祸首,也不要将近年社会工作对人文伦理关怀的冷淡归咎于他。如果是这样,我们对这段历史再阅读,可能会看到在历史中,一种主导的科学主义一直借弗莱克斯纳对社会工作的批评来复活,实际上是为社会工作趋向科学主义鸣锣开道。结果,在弗莱克斯纳之后,社会工作学者又在不知不觉地将社会工作塑造成“科学实证主义”的追随者,间接地将社会工作实践的实用主义加以忽略。弗莱克斯纳的“实用主义”精神当然不容于“科学实证主义”的版图之内,而社会工作的人文关怀也被视为价值伦理之列,未见容于“科学”这个神圣范围内。弗莱克斯纳希望社会工作能够成为专业,可以为当下社会无私地解决社会整体的难题,推展社会的整体福祉,但在科学实证主义的霸权下,这种思维只能在主流的风光下闲游飘荡。

二 二战后英美的社会工作:弗莱克斯纳的声音还在回响

二战后,社会工作在英美的发展,可以说是一种对弗莱克斯纳批评的响应(Shaw et al., 2010)。在弗莱克斯纳批评社会工作未达至专业水平后,社会工作花了很长时间为自己的专业身份及生存价值挣扎奋斗。莫里斯的分析认为,在弗莱克斯纳发表完他对社会工作的负面评价后,社会工作行业的反应明显是彻底的误解。弗莱克斯纳的六项标准中,社会工作行业缺失三项主要专业要素:一是在思考世情的过程中,缺乏能为世事定性的权威地位。二是缺乏一个明确的实践目标。三是缺乏一套有清晰目标的教育系统。反过来,弗莱克斯纳认为社会工作当时已达到三项标准。四是一套基础知识。五是一套教育实践工作的套路。六是拥抱利他主义为基础信念。若我们仔细研究社会工作专业的历史发展过程,大家会奇怪地发现英美社会工作者鲜有响应那三个“缺乏”,反而会看到很多努力贯注于发展社会工作的基础知识(Zimbalist, 1977; Polansky, 1960; Abbott, 1942; Benson et al., 1942)。战后至今,在不同时候都出现过一些有关社会工作知识基础的讨论。美国学者舍尔回顾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社会工作文献,发现不少研究都着力于“证实”一些与社会工作有关的理论(Thyer, 2001)。简单来说,与其说这些理论是社会工作理论,倒不如理解成一些社会学对社会问题发生原因的“病理学”论说做出测试。这些研究的缘起可以说是为了追求那些有“概括性”、有定律味道的理论而推展的(Abbott, 1942)。由于定律式命题背后有强烈的欲望去建立没有时空限制的普世性知识,所以,对实际的、受时空限制的社会工作个案介入实践的研究成果,没有必然地赋予其指引实务的意义。有论者批评美国的社会工作训练,“硕士生的训练受到实践专业任务的压力,使研究生在博士班的学习也变得复杂。教育和认可政策仍主要依据霍利斯和泰勒对人文科学本科培训的假设,以通才训练本科生,以方法为重点的培训在硕士阶段才开始。这些假设是在一个简单的乐观主义的时代进行的,天真地认为社会问题的病理学和良好意愿就能产生社会干预能力,而能力不需要经过经验测试的知识,就可以使社会做出改变”(Fraser et al., 1991: 609)。舍尔批评的目的就是希望说服社会工作研究人员回到实践研究,重拾对理解及研究社会工作介入方法效能的兴趣,在研究中分辨出有效介入的工作模式。

舍尔在2001年文章中的批评可以说是旧调重弹。事实上,1978年美国学者费希尔(J. Fischer)竭力鼓吹为个案工作建立一套研究方法,以判别一项介入实践工作是否有效地解决案主的问题(Fischer, 1978)。可以说费希尔的思路代表了一种对弗莱克斯纳批评的响应,就是说社会工作要建立一套有效解决民众及社会当下面对的困境与难题的知识。这种知识以找寻有效介入方法为目标,而制造这类知识的方法,就是通过个案实践工作的研究来分辨出有效实践的知识经验。这类研究可以说是“实践研究”的初版,它与传统的社会工作研究不同。这种方法的研究对象(object of study)不是个案的问题成因,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法,特别是要研究实践的介入方法的有效性(Levy &Olson, 1979; Kazi, 1998; Bloom, 1993; Di Noia & Tripodi, 2008;Kazdin, 2011; Ligon et al., 1996; Risler et al., 1998; Rodgers & Potocky, 1997)。当然,这种原初的“实践研究”很大程度上受到“科学实证主义”的影响,背后的思维依然是希望以归纳法对类同的研究进行数据积累,经过统计分析判别出一些有效介入方法对特定问题的研究。费希尔的论点后来经过其他学者的发展,已经在跟其他学科(如教育学、医疗等领域)进行交流后,发展出社会工作的“单一个案系统设计”(single-case system design)的研究方法。

到了20世纪90年代,医疗界兴起循证为本(evidence-based)的实践方法,更变成现今社会工作研究实践的主流(Fouche, 2015;Gray et al., 2009; Plath, 2006; Webb, 2001; Marthinsen & Julkunen, 2012; Grinnell & Unrau, 2011)。经过粗略的归纳可以发现,这一流派的发展仍然遵循着“科学指挥实践”(science determines practice)的中心思想,科学主义(scientism)的阴影依然潜伏于这一流派的思考与行动之中(Anastas, 2012)。战后英美社会的发展路径仍是以科学实证主义为主导响应社会工作实践对研究的渴求。

近年在北欧社会工作中也渐渐出现了实践研究,他们不是问“科学研究教给社会工作什么”,而是问“实践能影响科学发展出什么知识”,实践研究有它自身的独立意义,也不拘泥于是否满足科学实证主义的科学标准。实践研究源自实践本身,而实践被视为一个本体上存在的个体,内容可以包括不同的参与人物,可以有社会工作者、案主、服务使用者、持份者以及一般民众与关心该项实践的群体及机构。在整个实践的过程中的有关决定皆在实践中选行,内容包括研究工作如何开展、计划如何推行、事情判断的标准等,所有这些问题的答案皆由实践过程衍生出来。北欧近来出现的实践研究在理念与理论框架上跟英美社会不一样,跟受科学主义影响的实践研究大相径庭。这种第二种类型(Type Ⅱ)的实践研究,弥漫着弗莱克斯纳那种实用主义精神,追求的是对当下难题做出的介入找寻有效的知性实践。“第二类型实践研究”是用研究结果来给社会工作提供一种特殊的合法性。它不以科学知识为基调,而强调从实践中产生知识,强调实用性,为社会工作建立专业地位。传统的“第一类型实践研究”仍囿于科学主义的限制,面对20世纪80年代后现代主义对科学的挑战,反应能力也十分有限。即使是面对如波普(Popper)或费尔巴德(Fayerbard)等较接近英美分析哲学主流的挑战,也是危机四伏,说服力有待发展。第二类型实践研究现仍在发展初期,其合法性的来源可以说是各有千秋。其中以依靠集体参与、近乎行动研究的实用主义基调的,就是让参与(Participation)具有知识的合法性。

从战后英美至北欧及澳大利亚等地区社会工作的发展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少学者努力确立社会工作专业地位的合法性,这些努力多用于回到研究社会工作实践之中。上面陈述的两种响应都与实践及科学知识有关。在讨论弗莱克斯纳的批评中,已经指出弗莱克斯纳并没有诟病当时社会工作在这方面的问题,反而相当接受社会工作在这两方面的努力。在弗莱克斯纳的演讲词发表后近一百年时,大部分学者却迷恋于科学主义,少数社会工作者响应弗莱克斯纳的方法,集中于强化社会工作的利他主义,集中推行社会工作作为价值为本的一种行业。两类社会工作皆缺乏兴趣研究社会工作介入模式的效果。它们以不同的面貌陈述社会工作实践研究的原则,例如批判社会工作(critical social work),可以说倡导人是承继弗莱克斯纳所说的社会工作内涵的利他主义,但它的发展路径较强调走向社会运动,而花在社会工作研究上的力量却不及第一类型或第二类型实践研究多(Ife, 1997)。毕竟它也可以说是另一类为社会工作专业地位奋斗的一脉,但是将社会工作与社会运动的分别搞模糊了。

总的来说,弗莱克斯纳的批评从提出至今,社会工作者的响应是相当正面的。在过去一百年,在社会工作的不同领域总会有大大小小的声音,要求社会工作能够提供严谨的理论基础及介入原则。社会工作者一直明白社会工作是一门应用性强、以实践性为主的实践专业。因此,即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能跻身教育及学术制度中的社会工作者,亦不会离开实践领域。社会工作不像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传统的社会科学,自身定位不在于建立定律或学说,不单去追求及发现有普世意义的学术知识。社会工作主要的生存空间仍然是实践,如果要与学术研究打交道,从来都是强调“以研究为本的实践”(the concept of research -based practice)(Fraser & Taylor, 1991)。可惜,战后社会工作的实践研究工作没有太多发展。最好的证明是跟社会工作研究有关的英语教科书到20世纪60年代才出现。在这期间的确仍出现如弗莱克斯纳式的批评,有学者仍然针对社会工作在实践工作的研究方面采取冷淡态度。直到20世纪80年代,较明显的转变才出现。自循证研究得到垂青,社会工作的实践研究才有较明确的模型,研究成果亦开始增多。

三 弗莱克斯纳阴影下的新自由主义

社会工作在弗莱克斯纳时代名不正言不顺。里士满努力为慈善工作建立声誉,她的策略是求助于科学知识,务求将慈善工作冠上“科学慈善工作”之名,以增加说服力。当弗莱克斯纳批评社会工作未达至专业程度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当时的担心也只涉及社会工作在各专业领域的地位及合法性。到了20世纪80年代,英美澳等地的社会工作已经进入社会的既有体制。无论是在法院、医院、大学、研究机构,还是在政府部门都已确立了专业形象,如果社会工作的专业合法性受到质疑,带来的影响就非常巨大。这个历史背景让我们较容易理解为什么80年代任何对社会工作专业地位提出质疑的行动,都会激起极大的反响。后来,英国在90年代因社会出现几起虐童事件,引起国会议论纷纷,政府不但建立案件的专责委员会,社会工作专业系统亦设立工作小组,重新检讨社会工作教育及训练的制度与方法。这些外界的压力,使社会工作提出需要更高学历资格者担任专业社会工作。显然,英国已经开始对国内社会工作的专业能力存疑,而社会工作者也在重新思考社会工作的专业基础。事实上,英美社会工作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新保守主义政府执政后,对社会福利体制相当不友善。政府认为这些以公币支持、推行福利政策的系统早就受到官僚主义的侵染,无论在效果方面还是效率方面,都令人十分失望。自此,政府以市场机制作为主要资源分配手段,要求政府部门转型,由稳定的政府支持变为互相竞争,以表现部门本身的灵活性及效率性;社会工作部门的经费,则让不同的自我监控系统来减少浪费,亦让创新的管理系统通过有效运用资源来达至高效的服务提供。简而言之,社会工作必须能够呈现部门工作的有效性,才可生存下去。在这种社会政治环境下,社会工作不得不重新思考社会工作效果的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社会工作的“循证实践”(evidence-based practice)正是在此种情况下成为主流。循证实践的理论基础十分清楚地与实证主义有关,即使不少推崇实证实践的学者不明言,大家也明白循证实践的知识论就是建基于客观观察记录及“证伪”(falsification)的信念上。虽然文献上大多说法是将循证实践视为受到医学界推崇循证研究的影响,不过,也不能忽视社会工作在20世纪70年代早已有的基础。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社会工作在70年代已经在推广“单一个案系统设计”(single-case system design)。虽然其受欢迎程度不高,在美国亦只是被认定为一种可帮助发展社会工作实践研究的方法,但这些方法的存在,反映了美国社会工作一直将实践研究放在训练的日程上。雷德和兹特格里恩将这类实证实践研究描述为:

a.强调个案监测及以单一系统设计做评估工具,较整体而言应用科学视角及方法进行实践;

b.尽可能选取经科学研究验证为有效的介入方法;

c.实践者—研究员利用单一系统设计发展新知识(Reid & Zettergren, 1999: 41)。

四 新自由主义下的实践研究

实践研究不是一门学科,也不是一种方法,它却构成社会工作的特质。人们普遍认为社会工作应该以知识为基础。然而,社会工作知识和社会工作实践之间长期存在分歧,这一事实迫使威廉·戈登(William Gordon)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为社会工作进行科学研究。鉴于知识来自研究,社会工作者肯定期望更多的研究来生产和提供更多的社会工作知识。然而,这种期望会引申出两个问题:①社会工作需要什么样的知识?②社会工作知识的目的是什么?受到20世纪初医学界发展的启发,社会工作预计将以科学的实践模式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专业社群倾向于建立一个由“科学”知识组成的基础,在实践和培训中可以强有力地说明自己的合法性。

在20世纪70年代,实践研究以“使用科学—信息—实践模式”的规律推行专业实践。这种思维出了什么问题呢?理论知识教导学生科学知识已有悠久的历史,一直以来都希望减少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区别,因为大多数社会科学家对复制自然科学发展历史的道路抱有很高的期望,他们很想为社会科学建设一座强大的神社。社会科学家的目的是建立关于社会世界的普遍知识,特别是那些具有解释性的社会知识。但事与愿违,20世纪70年代,一些人类职业的效能受到质疑和严肃审查,情况变得明显,社会工作是其中一例。社会工作专业的回应依然是合并社会工作从业者和科学研究人员,旨在建立科学的人文服务行业形象(Howe, 1974; Jayaratne & Levy, 1979; Witkin, 1989)。自此,学术期刊和研究专著中出现了更多实证研究和实践证据。可以说,“单一案例系统设计”似乎是有希望的(Bloom, 1993; Di Noia & Tripodi, 2008; Kazdin, 2011; Kazi & Wilson, 1996;Kazi, 1998; Kazi, 1998; Sheldon, 1988)。然而,大多数这种社会工作实践文献仍惯常地着力于寻求社会问题的原因,而仍缺乏兴趣研究社会工作干预策略的有效性(Thyer, 2001)。这种经验知识的直接适用性似乎来自实际问题,没法吸引惯于追求科学规律的学者。糟糕的是,关于科学确切含义的辩论,引起了对正在讨论的科学的怀疑。学者们开始怀疑实践人员和科学家是否可以获得共同的知识。在库恩(Kuhn)研究了科学的发展历史以后,“科学-规范规则”与“科学-历史进程”之间的分裂使许多学者对此产生了疑惑。维特金(Witkin)指出,卡普兰(Kaplan)已经确定科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版本的科学,即“重构逻辑”(reconstructed logic)和“逻辑上的使用”(logic-inuse),前者是指通常在研究科学的教科书中找到的那些规条,科学发展就是根据规范性原则产生出来的;而后者则是科学家为特定学科进行研究,在实际进行研究时,科学家往往有很多“因时制宜”的处理,不一定依从既有规范(Kaplan, 1964; Witkin, 1989)。这种科学观认为科学工作就是一段历史,有它自身特有的生命历程。社会工作没有深究两个有关学科的讨论,就一股脑儿地生产那些符合重构逻辑的科学观的实践研究规范。

20世纪70年代,费希尔(Fischer)出版的关于社会个案工作评估方法的著作指出,“单一案例系统设计”遵循了“重构逻辑”的科学规范,盼望产生一种方法论和评估方法为社会工作实践获得共同语言来进行评估,并讨论其有效性(Fischer, 1978)。Bloom等很好地表达了“单一案例系统设计”发展的总体希望:


我们想强调以下一个基本考虑:通过使用单一系统设计,每个社会工作者都掌握这些工具来客观地监测案主在整个案例中的进展情况,获得持续的反馈意见,使员工能够成为真正的科学从业者。这是最基本的功能!这种模式的应用越来越严格,还可以提供程序评估数据,可以为知识库增加知识。这是最基本的挑战(Bloom et al., 1979: 5-6)。


无论是“单一个案系统设计”还是“循证研究”,在此文章中都会被视为“第一类型的实践研究”(type Ⅰ practice research)。这一类型是“实践研究”,因为社会工作作为工作场域是研究的焦点。“社会工作实践就是研究的场域”(social work practice as a research site),是实践研究的核心要素。“实践研究”不是以里士满的科学要求,而是用科学指导行动,用以帮助社会工作理解服务对象的处境。“实践研究”亦不同于传统社会工作特别钟爱社会学,以社会研究追寻社会问题的成因,又不欲以心理学理论解释案主的心理状况的特殊性,更不似心理治疗以科学发展介入理论。

(一)“单一个案系统设计”

1978年费希尔出版《有效的个案工作》(Effective Case Study),简洁地阐明个案工作的实践研究程序(Fischer, 1978)。这种研究的方向,除以社会工作实践场域作为研究重心外,亦强调研究实践的过程。对实践过程进行研究,不单是带有评估的意味,最重要的是要进行服务的质量监控。所以,这类实践研究与传统的“介入评估研究”(evaluative research)有显著分别。传统的评估研究只是比较介入前后的状况。无论是个人、家庭,还是小区范围的介入计划,评估只会着眼于问题的改变程度,但改变的过程则少有关注。因此,评估研究习惯于采取一种有距离的参与。研究者总是以客观的态度,力求与介入过程完全分隔,避免带来研究者影响介入的任何可能性。换言之,研究员与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员一定要界限分明,两个身份不能重叠。相反,“第一类型的实践研究”并没有特别要求,如果社会工作者只是关心评估,则监控介入过程就不进入研究范围,自己只是一个研究员身份,远距离介入研究成效。若然,社会工作者采用单一个案系统设计或循证实践,身份就可以合二为一。因为,这两个实践研究的方法不单是评估与监控,更带有一个特别意义。这两种研究方法是帮助社会工作员采纳适当的介入策略;社会工作员的介入决策与不同阶段的研究成果有着极大关联。由此观之,社会工作员是利用实践研究的方法帮助自己在介入过程中进行专业决策。这个特征明显地写在循证为本的定义之中:“循证实践是认真、明确和审慎地利用当前最好的证据来决定个人、服务使用者、案主或照顾者的福利或照顾”(Plath, 2006: 58)。实践研究与“单一个案系统设计”虽然说是实践主义的信徒,但在与研究者─被研究者的关系上,没有遵从两者相隔、互不干涉的原则。相反,是研究者/社会工作者将研究工具加入介入过程中。这种态度与传统的“科学理论指挥实践”(scientific theories inform practice)相异之处在于,实践者同时有两套知识体系:一套是科学理论用于分析案主、问题成因及介入技巧设计和介入评估等,这种介入社会工作理论经常用于训练及指导,如危机管理(crisis management)、认知行为治疗(cognitive behavior therapy)、个人 -环境互动论(person-in-Environment)等,而实践研究则提供一套理论,用以评估(evaluation)、监控(Monitoring)及决策指引(informing decisions making)。两种知识体系互相兼容、同时使用,务求使受助者或服务使用者获得最有效的支持。

“单一个案系统设计”首先将感官数据作为主要证据支持实践者的真实主张。它从一个非常笼统的观念开始:人类观察可以收集人类知识开始运作的公正数据,并产生良好的理论和科学实体。假设现实是“外在的”,观察者可以记录他们的感官能力所感来进行检测、描述和分析。论证认为,在事实数据的基础上,可以产生理论构想和命题,以看出理论和抽象命题在多大程度上对应外部现实。这种尝试被理解为最重要和最具科学意义的,是根据观察事实绘制命题,以经验及可观察的事实来进行证明。这种信念为临床干预的实证观察和测量提供了一般指导。使用此方法的临场治疗者,需要重点界定一个针对性的问题,并且设定干预目标,以此来评估治疗是否成功。当然,干预的目标可能需要专业治疗师或社会工作者的决定,或与案主和专业人士协作的结果。干预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可观察和可测量的。有人认为,按部就班的进程监控可以使干预的有效性得到加强,因为反复的经验测定和反馈将为所有评估工作提供干预进程的明确描述,而监测整个过程的工作变得客观可见。数据反馈还提供数据显示给各方人士。参与评估的各方面人士可以一方面适当地记录行动,另一方面对案主的问题进行治疗。一般来说,“单一个案系统设计”的目的是监测干预的进展情况,并评估干预措施的有效性(Levy & Olson, 1979)。它提出的问题包括:“案主的问题是否存在?”“它有多长时间,是多大问题?”“干预开始后问题得到改善了吗?”“如果有任何改善,我们可以把它归因于社会工作干预吗?”“社会工作者如何证明任何改善都是由于社会工作干预而导致的?”等等。为了执行“单一个案系统设计”,社会工作者应该熟悉一些数据收集过程中的工作,如基线、一致性、数据收集频率、稳定性等。此外,不同的设计是可能的,在治疗或干预的阶段之间可以进行相关行为的比较。该设计旨在弄清楚目标行为问题的变化与所采用的干预措施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描绘(Levy & Olson, 1979; Jayaratne & Levy, 1979)。所有这些过程必须是可观察和可测量的数据,这与任何主观判断和推论相反。在不同的干预阶段,经验数据收集和使用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1.问题制定和目标设定的阶段

社会工作者和案主对目标问题和变更目标做出明确定义。问题和目标必须是可测量和可观察的。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的谈判和审议是必要的,因为这些过程会给双方一个明确的情景,弄懂他们正在处理的确切问题是什么,以及可以评估进展的方式。双方利用实证数据,可以采取客观的措施来判断是否已达到指定目标或程度。

2.基线在治疗开始前用于测量患者的情况

这一阶段可以解释为设计中的比较条件。基线用于“单一个案系统设计”,将基线条件下的情况与干预后相同变项的表现进行比较。基线阶段和干预阶段之间的比较需要不断的和可重复的测量,并记录详细的问题行为和治疗条件。基线的描述一方面要足够精确,以允许其他研究人员复制该条件;另一方面,应重复在基线阶段测量需要治疗的行为,直到所观察到的反应模式足够一致,以应用于将来与治疗阶段收集的数据进行比较。

3.通过个性化评估量表、日志书籍、标准化措施,直接观察或以常规量表来收集

通过直接观察收集案主在干预阶段的表现。有时候,社会工作者需要第三者进行日常观察。担当观察员的适当人选,取决于情境机会和方便程度。有时,社会工作员的直接参与会有些突兀,因此案主的家庭成员将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观察的时间和间隔必须事先设定及一致。

4.干预需要详细记录干预计划和过程

这种做法有助于其他人的复制。社会工作者报告他们用以指导干预工作的理论模式、干预方式和指定活动。在整个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必须监督干预措施的执行情况,看看是否予以正确执行,确保“治理完整性”。干预必须按预期实施,并向案主说明干预措施的进度。

5.数据分析和解释定量数据

此阶段以图形表示,是数据报告的关键形式。然而,即使干预的进展反映在线条和数字上,对基线形状的影响的解释仍然是质性的。为了提出更好的解释,社会工作者可采用统计方法,例如“C - 统计”。病例会议是社会工作小组常用的另一种手段,它让团队诠释数据。

6.终止治疗结束不应该是过程结束的标志

这一阶段可以视为退出治疗前的一个阶段。一方面,停止干预是一种对针对问题的测试,治疗一段时间后,暂停进行干预,观察被针对的问题是否因停止干预而变差。如若问题没有变差,可视为干预有效。另一方面,终止是指整个过程的结束。当案主取得足够的进展,又没有制定新的目标时,就是真正的终止。

社会工作者对“单一个案系统设计”可有各种选择,这取决于实际情况是否允许社会工作者实现其具体设计的目标。目前,社会工作者可以选择探索性、描述性和解释性的“单一个案系统设计”模式,其范围是从低到高的内部效度(internal validity),以及旨在描述的那些设计模型,也提供了因果关系的推理(Wong, 2010; Kazdin, 2011;Bloom, 1993; Di Noia & Tripodi, 2008)。最简单的模型是B设计,其中B表示执行干预的时间段。在观察期间,社会工作研究只是以每个观察间隔的结果测量方式记录。之后,可以观察干预结果,负责任的社会工作者可以提出干预结果的答案。然而,这种模式不能排除数据中自发缓解或预先存在正面趋势的可能性。A -B设计是处理这两个问题的另一个模式。该模型中的阶段A是首先描述案主问题的状态,方法是绘制一条基线,该基线是对正式处理之前案主问题的量度。鉴于基线显示数据没有正向的趋势,B期(治疗开始后)期间的任何正向趋势都可以解释为案主使用治疗后的效果(Ligon et al., 1996;Gathercole & Conway, 1988; Risler et al., 1998; Rodgers & Potocky, 1997)。

“单一个案系统设计”的科学方向,为20世纪50年代威廉·戈登(William Gordon)试图提出的科学实践议程提供了强大的立足点:“科学地针对结果而不是根据目前的偏好进行评估,明确地将社会工作者的科学专业作用同他们作为社会规范执行者的角色分离开来。过去,社会工作者总把价值观和知识混淆在一起。随着科学的发展,只要客观地描述了人类和社会环境互动的关系,社会工作就能够科学地进行评估,而不仅仅是在偏好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引自Bloom &Proctor, 1979: 20)20世纪50年代以来,社会工作专业坚持把科学知识作为其专业基础的梦想,实事求是与伦理价值区别的双重态势,已经得到很好的解决。从那时起,社会工作专业就会以价值观为指导,紧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原则,因为每一位专业社会工作者都应该以道德和原则为指导确定实践方向。任何社会工作者都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在职业道德和原则上有妥协。有了这种道德肯定,就没有必要科学地证明社会工作者对职业价值观的承诺(Rosen, 1994),需要科学审查的只是专业知识指导的专业实践。社会工作在实践中,应该使用更多专业知识的期望,看起来像是社会工作者以一种科学方式宣称人类的专业习惯。然而,罗森(Rosen)的研究结果表明:“社会工作在开发和使用知识方面,总体来说仍不能够产生积极用于指导干预和影响行为的知识,大家依然旨在了解和解释行为。”(Rosen, 1994: 572)这项研究反映出,社会工作者钟情于那些解释和预测行为发展的学术,但对于创造知识来了解及指导干预则不太有兴趣。

舍尔在2001年也明确表示,社会工作“显然缺乏精心设计的社会工作实践结果研究”(Thyer, 2001: 10)。随着对专业问题关注的兴起,社会工作干预的专业基础越来越受到重视,出现了倡导“有效实践的专业责任观”的更多建议,并要求以科学认可的标准表明结果,作为每个社会工作者的个人责任的实践标准(Rosen, 1994; Fortune, 1999; Austin, 1983; Austin, 1998; Proctor, 1998)。也许,现在是社会工作者向其他姊妹学科(如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学习的时候。如威廉·雷德(William Reid)所说,很多学者已经把他们的大部分职业生涯用于干预模式的系统开发。尽管他们的努力获得了从业人员和研究人员的巨大尊重,但似乎无力改变一个事实:以研究实践经验为介入模式基础的努力,在学术界仍处于弱势(Reid, 2002)。学习具体的干预模式仍然是社会工作和心理治疗培训中最受欢迎的。学生习惯地认为,应用具有认受性的干预模式已经足以应付实践工作。这种态度使评估研究和实践研究失去吸引力。另外,科学界对科学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高度重视,而小规模及样本数目小的实际案例的研究只有较少的出版机会。这两个原因导致实践研究在社会工作知识生产中处于劣势。况且,社会工作者可能就像罗森在实证研究中所描述的那样,他们都不愿使用知识来指导和评估他们的干预。他们对学科知识的适用性表示不满,他们认为这些知识太抽象而不适用于实践。

(二)“循证研究”

循证研究的三大目标已经在萨基特(Sackett)等人的著作中列明,亦成为后来者奉为圭臬的原则(Sackett et al., 1997)。“认真”(conscientious)、“明确”(explicit)及“明智”(judicious)是使用证据时的态度原则。萨基特指出,有了这三项原则来使用证据,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地位无论在知识、道德伦理还是专业建立上都有了稳固的基础。在知识上,“循证为本”以科学证据决定介入的方法与程序。这种做法比“单一个案系统设计”要求社会工作者在选择介入理论时更负责任。因为“循证为本”制订了一套清楚明确的程序要求社会工作者依从,亦只容许选择一种得到证据证明为最有效地解决个案中一项问题的介入方法(the best evidence available)。有了这项专业要求,社会工作者不可以选择自己钟爱的介入理论及程序,也不能够因应自己的个人信念或倾向选取介入模式。因此,在道德上,社会工作者强调客观地选择介入模式,满足专业伦理的要求。社会工作者有了稳固的知识基础和尊重伦理责任的实践,社会工作专业的地位才可得到社会的认同,专业的合法性及认受性自必安妥(Plath, 2006)。

然而,循证为本的实践研究有两个大难题。首先,循证为本实践研究的推崇者希望可以将社会工作带至一个负责任、有担当及客观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只面向“证据”、面向知识来为自己的专业行为决定策略,对于外来的压力,例如政治要求、机构原则、个人喜好等皆置于考虑因素之外。正如甘比尔所说,循证在权位为本实践之外另辟蹊径(Gambrill, 1999)。可惜,循证为本的发展结果就是一套行事规模,采用者的灵活性及自主性反而没有发挥的机会。

在现时的文献中,循证为本会要求使用者跟随一个五个阶段的程序。

表1 循证为本的五个阶段

资料来源:Sackett, Strauss, Richardson, Rosenberg, & Haynes, 2000: 3-4。

第一阶段,案主关心的问题必先要厘清。问题得到确立后,社会工作者提出一个可能的介入方法,并想象这个方法达至的结果/效果(outcomes)。为了知道这个介入方法的效果程度,社会工作者需要同时想象另一个介入方法,以兹比较。“循证为本”实践研究采用者,先要能写出一段“问题陈述”(problem statement),其中必须包括:(1)问题(或欲改变的行为模式/心理状态);(2)提出的介入方法;(3)用作比较的另类介入方法;(4)介入工作计划达至的效果/后果。这四个要素可归纳为PICO(P:问题Problem, I:介入Intervention, C:比较介入项目Comparison, O:效果Outcomes)。“问题陈述”的好处是清楚地列明关心的问题、介入方法、比较另类介入方法及期望的结果。有了这四个元素,才可进行证据搜集。

第二阶段是证据搜集。由20世纪80年代医疗界开始的研究,已经积累了不少成果资料。最权威的数据库当然是坎贝尔(Campbell)及国藏(协作网)(Cockhrane Collaboration)(Newman, 2002)。较为容易使用的是TRIP的搜寻系统,因其中的搜寻方法采用了PICO的问题分类。只要将四个要素输入后,有关的研究报告会各自以摘要形式显示。收集到有关研究报告后,使用者要进行第三阶段的工作。

第三阶段是对搜寻到的相关研究报告进行评估。为减轻使用者在时间及技术上的压力,对一些较广泛受到关注的问题会有系统的评估回顾研究报告(Systematic Review)(Little, 2005)。而且,因为利用了统计学的评估方法,科学上的严谨性及可信性也可提高。经过第三阶段对研究报告的评估,理应可以找到一个对应案主问题的最有效的介入方法。

第四阶段的工作较为有趣。当社会工作者在证据中找到可行的有效介入方法后,绝不能盲目跟从。为了增加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并且遵从专业道德伦理,社会工作者要跟受助人或案主商讨准备采用的介入方法。在证据中搜寻出来的介入方法需要案主的首肯及认同,介入工作才可进行。除此之外,为重视每个工作者的专业经验,每位社会工作者要以自己的经验进行判断,对被选定的介入方法再做进一步评估。循证为本研究方法要求平衡案主、社会工作者及证据三方面的指向,才可以选定介入方法,从而进入第五阶段的实际操作。

循证为本实践研究为社会工作者建立了一个独有的研究空间,包括证据的搜寻、挑选及评估,重视社会工作者的经验及案主的取向,及将介入过程的观察及评估纳入研究范围。这种策略对文献的确认、对过程的介入经验十分看重,也重视将社会工作者介入过程作为一个研究场域。诚然,工作程序越清楚,使用者的专业自主空间就越小。在循证为本实践研究中,虽然在第四阶段容许使用者将被选取的介入方法跟自己的专业进行对话,似乎给使用者多一点专业空间,却又与循证为本以证据为主体的想法迥异。同样地,在使用者与案主交代选取的介入方法时,若案主反对使用,又如何响应呢?甘保尔提出,使用者(社会工作者)可与案主讨论甚至说服案主。这个自主与范围之间的难题相当难处理。若太顺从证据,专业自由及案主自决会被牺牲;若太多自主空间,循证的意义会大幅减少。这是首要难题。

另外一个循证为本实践的难题,亦关乎五个阶段的使用。舍尔与皮格那提(Thyer & Pignotti, 2011)批评在“循证为本”实践研究提出后,太多的眼光专注于证据搜寻及评断,却没有做好上述三方面的平衡,包括案主的价值选择、社会工作者自我经验的参与及循证结果。这种平衡在整个循证为本的过程中却十分重视,不过,要评估整个过程及其质量到第五阶段才进行。根据其他两位学者的说法,到此阶段是“评估由第一阶段到第四阶段之效能及效率,然后找寻方法在下一次使用时改进”(Thyer & Pignotti, 2011: 331)。他们没有交代“下一次”是什么意思。如果是指下一个新个案,循证为本就发挥不了监控或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的作用。如果“下一次”是指重新回到第一阶段,那么“循证为本”就不单是一个线性发展的过程,而是一个循证实践。在循环过程中,是采用同一个介入方法,还是另找答案,是一个没有证据支持的状况,这不能满足循证的要求。

奇特姆(Cheetham)曾指出,社会工作中任何评估介入效果的研究都必须将介入过程做出分析才有意义。因为,社会工作存在将演绎作为选择一种介入方法的元素时,就跟循证的使用方法不同,这造成了一种存真性(fidelity of practice)的疑问(Cheetham, 1997)。然而,任何介入模式总存在演绎空间,由文字翻译至行动,本身就有很多可能性。所以,一个介入的成效是否如愿,跟那个介入理论不一定有必然关系,文字经过理解转化成行动,已经充满很多可变性。而且,在日常实践中,很多环境因素会因为一个介入方法的使用而出现因时制宜的改变。究竟一次介入的成效跟环境因素有关,还是跟介入理论本身有关,不能从证据文献中找到答案。在这种状况下,社会工作者在实践判断决策时,在评估介入效果时,证据没法提供任何基础,所以也只好走回演绎之路。到这个地步,循证为本实践好像走了一个循环。循证为本的说法是为帮助社会工作者在做专业决定时,找到有足够可信性及说服力的科学根据以做指示,结果是,在此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仍要依赖自身的判断。

诚然,循证为本实践带来一个很好的话题,这关乎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进行决策时应该选择一种什么态度。“循证为本”实践不想社会工作者服从权威,遵从一些学术权威或理论大家而盲目跟风;也不愿见到社会工作者固守自我感觉良好的想象而进行专业介入,因此希望科学证据能成为社会工作者做决定的基础。在后来的讨论中,韦伯(Webb)提出一个很有意思的分别:证据是用来做决定的(to determine),还是用来支持决定的(to support)(Webb, 2001)。最初,“循证为本”给人的感觉颇为权威,像指出“证据”决定了使用者的选择。如果我们重新理解,认为证据只是用来支持,甚至是为一个决定做辩解(justify),意义就不一样了。社会工作者要对自己的专业行为提出支持的理由或辩解的逻辑。要为自己的专业决策提供有说服力的“辩解”,社会工作者必须搜集多方面的数据与行事记录,其目的不是找出有效的行为,而是要为自己的决定寻找支持,在面对问责时做出辩解(justification)。正如普拉思(Plath)所说:“在社会工作中,这些证据可能是不可靠的,通过批评性地审查一系列信息再进行决策,会给社会工作者带来更大的信心,并能增加对实践干预和决策提出有说服力的论据的能力。”(Plath, 2006: 64)

实践研究的方向依然以社会工作实践场域作为研究重点,不过有几个重要的引申。首先,不再以从文献中搜集证据与评估证据作为决策重心。文献可以在有需要时引用,作为支持社会工作者做出决策的判准,但文献证据只是其中一种可用的证据。“证据”在实践研究中泛指任何可以帮助社会工作者为自己的决策做出辩解的资料。其次,实践中的决策及其效果是重要的研究课题。实践研究关心实践中做出不同决策的原因及决策带来的效果,研究的目标是要厘清决策的过程、思考的模式、辩解的手法及决策的推行及效果。研究的精髓在于对每个介入个案的认识、评估和监控,而最重要的一个意义是学习(learning)。不同于“循证为本”,实践研究努力建立一套规范意味的行事模式,社会工作实践研究不应期望在文献证据中获得有指导决策的实践方法。研究工作力求分析每一个个案,从中提炼出与实践有关的知识;研究成果只向参与社会工作实践的人士多提供一种参考及学习的材料。这种精神与现时提出的循证导向(evidence-informed)的社会工作实践研究相似。事实上,搜集资料为社会工作者自身的决策作辩解,证据已经不再是重心要素。这里还涉及如何搜集资料,如何分析数据,分析的结论如何得出,得出结论后的知识如何使用,是否要使用,资料的来源有没有优次高低的分别,诸如此类的问题,引起了一种本质上很不同的实践研究,这被称为“第二类实践研究”。

(三)第二类实践研究

在新自由主义管理强权的氛围下,社会工作更需要坚实的基础,以回应来自社会四面八方的问责要求。普遍认为,只要社会工作能够证明自身在实践中发挥高效能及高效率,社会自然会顺理成章地认同社会工作的专业身份。无论在弗莱克斯纳之后的世代,或是20世纪70年代初期,当社会工作的专业地位受到挑战时,回应的方法同样是希望在学院中开展科学为本的实践研究。不过,研究焦点已较少集中于社会问题的成因,而转向研究社会工作的实践。前面已经指出,评估研究、 “单一个案系统设计”、循证为本都是这一种思路的结果(Royse et al., 2016)。一直以来,这种思路祈望科学理论指导实践。而科学理论是文字为本的物质性知识,可以传递,可以通过教育由学院向实践者灌输有效的实践知识。费希尔等人指出,在70年代初,这个行业对批评者的反应是通过强化职业教育观念及通过推行科学的实践手段来实现的(Fraser et al., 1991)(亦可参考Dinerman &Geismar, 1984; Grinnell & Siegel, 1988; Hubson, 1978; Wood, 1980)。

经过了近30年的讨论、尝试、实践,学院式的“第一类实践研究”遇上很多阻力。“单一个案系统设计”在美国没有获得太多社会工作训练机构垂青。根据费希尔等人(Fraser et al., 1991)的调查,只有约四分之一的受访教育机构会教导这种实践研究方法。亦有研究指出,毕业后的社会工作者并不热衷采用“单一个案系统设计”来帮助自我监察实践时的表现(Bloom et al., 1995; Doueck & Bondanza, 1990; Richey et al., 1987; Proctor, 1990; Rosen, 1993; Thyer, 2004)。即使后来循证研究的声势更响,在社会工作界得到权威组织的认受,实际上的使用率依然令人失望。循证实践的推行遇到种种阻碍,包括机构资源、前线社会工作者的知识技巧不足以掌握和使用“循证实践”的理念及方法;机构文化倾向官僚程序及畏惧出错;实践研究个案数量不足;社会工作者对研究工作及成果的怀疑及抗拒等(Gray et al., 2013)。

在过去的二十年,英美出现不少新的尝试。在研究社会工作者日常实践的过程中,以研究为手段,建立了一套有异于“科学理论证据指导实践”的知识体系。当然,英语世界的社会工作发展学派繁杂,若要指出学术主流较为容易,如果试图将流派分类,则会挂一漏万。费希尔等曾勾划出四种社会工作实践的知识流派。他们以教育机构在学科设计上的重点来区分:①严格派,强调初阶加高阶统计的严格训练(“De Rigueur”Approach); ②多采用单项个案附加少量统计导向(Single-Subject plus); ③传统派,教授基本研究方法及初阶统计;④限产型,主要教授基础研究与方法。他们的研究反映出社会工作的实践研究依然倾向于以数理为本的实践模式,即本文所说的“第一类实践研究”。

卡兹(Kazi)在2000年的文章中指出社会工作在英国的不同情况。20世纪80年代后,英国社会工作专业面对政界及民众愈来愈强的问责要求,增加了不少研究社会工作效能的评估报告。这些报告可以分为四大类别:

(1)实证实践(empirical practice);

(2)实用主义或多元方法论(pragmatism or methodological-pluralism);

(3)解释主义取向(interpretivist approach)[包括批判理论、女性主义评估、社会建构论(social constructionism)];

(4)后实证主义取向(post-positivist approaches)[例如科学实体论(scientific realism)](Kazi, 2000)。

卡兹的分类有其局限性。他的分类基于1995~1999年的英国学术论文,亦限于评估社会工作实践的文章。然而,这个分类的优点是:①研究的主体是社会工作的日常实践工作;②研究重点不单是实践的结果,也强调分析实践的过程;③研究的成果不像“循证研究”那样,提出一套有规范性的实践纲领(如五阶段论)。相反,研究及分类的成果呈现社会工作者在实践过程中,凭借哪种哲学角度及方法上的抉择,解决受助人或案主的问题。简而言之,分类工作把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复杂性(the complexities of practice)呈现出来。

事实上,在卡兹的分类中,后三者皆可归纳为一种完全不同于“第一类型实践研究”的实践研究方法。这迥异的“第二类型实践研究”与循证实践有五点不同之处。

第一个不同之处是,社会工作实践不单看重证据,也强调理论的重要性,也容许一些实践经验的论述,甚至一些个人意见都会作为实践知识来看待。特雷维西克指出,社会工作亦应该重视“实践智慧”(practice wisdom),因为它“描述从个人和专业经验得出的关于在特定实践情况下构成有效行动的知识”(Trevithick, 2008)。谢泼德(Sheppard)认为,实践智能包括三种知识的来源:从“日常生活”中获得的知识来源于社会生活过程,第二来源是从社会科学获得的知识,特别是从研究和思想互相交流得来;从社会工作实践中获得的第三种知识(Sheppard, 1995)。

从第一点的分别可以看出第二个不同之处——“第二类型实践研究”不会提出“知识优劣分层”的框架(hierarchy of knowledge)。循证实践也好,“单一个案系统设计”也好,仍依恋经验主义及实证主义,更曾经强调抽样控制实验式(Randomized Controlled Trail, RCT)的研究成果是知识的最高典范。这种依恋实证主义的态度,不但贬低质性研究的贡献,更忽视了实践过程中很多现实环境独特的状况。这些特有的状况没有在证据中给予适当的分析,但不知道那些独特因素却往往影响一个个案实践的进程。这些经验没有被正视,减少了社会工作者知识上的宽度。

第二类型实践研究与第一类型实践研究的第三个不同,就在于对规范性工作指引的态度:前者绝不可能接受一种线性(Linear)的工作方法。“第二类型实践研究”强调理解每个个案的“特有”经历、过程及成效,不接受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依从任何有规范意味的工作程序。循证实践的五阶段论受到不少批评,正是这种“典章式”(protocol)的实践指引,忽略了社会工作在真实处境中的多变性及复杂性。特别是在进入第一阶段时,社会工作者就经常遇上案主不断提出新问题,或要改变实践目标,这样,社会工作者就不应该也不可能坚持一个课题或问题走下去。这种多变性可以说是社会工作常有的状况,要求社会工作者跟随既有的、有规范意味的工作程序,不但会妨碍实践者的判断,亦有可能为满足社会工作专业的规范而背弃对案主的关怀(Nevo & Slonim-Nevo, 2011; Slonim-Nevo, 1997)。内沃与斯洛尼姆-内沃(Nevo and Slonim-Nevo)的结论很清楚:“社会工作者更有可能使用现有的证据,只要他们的自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尊重,只要越少僵化的规章约束他们的工作。”(Nevo & Slonim-Nevo, 2011: 1193)

第四个明显分别与研究目标有关。第一类着眼于成效(effectiveness),所以,这类实践研究方法根本是以评估为主,研究的功能在于能否辨别有效与失效的实践方法。有论者批评社会工作时指出,整个实践过程存在很多细致的社群互动因素,包括实践者如何理解互动对方的状态,对互动环境的评估以及各种反应带来的效果(Kazi, 2000;Fortune & Reid, 1999)。将所有跟实践有关的动态忽略掉而狭隘地着眼于成效的单一焦点,会对社会工作实践失去一套整全的理解。

因此,“第二类型实践研究”不只会关心实践的成果及效用,面对实践过程的复杂体,如何理解成效的出现或失败的构成,都是研究的重点。由于对过程的关注,这类研究可以作为过程评估(process evaluation)的工具,在研究实践过程中得到的成效,同时可以作为修订介入计划的参考数据。所以,如前文所说,第二类型实践研究有评估、监察、学习三个效用。

两类实践研究之间的最后一个分别,亦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分别,是使我们明白两类研究很难调和。回到我们常用的那句话:“科学理论/证据指挥实践。”这句话与“知识指挥实践”的意思不一样。一般理解,前者是指科学理论(或科学证据)占有主导地位,实践只是从属。用这句话来理解“第一类型实践研究”可引申四个范畴的主属关系:①科学→实践知识;②理论→实践技巧;③证据→个案介入方法;④科学一般性→个案特性。

这个主属关系的向度很清楚,科学、理论、证据及科学一般性(generalizable)的知识处于主动地位,代表着一种权威,背后就带有规范性的意味。相反,实践知识、实践技巧、介入方法、对个案的特殊理解,需要臣服于占主导地位的科学知识。简言之,“知识指挥实践”的意思就是“科学知识指挥实践”。一直以来,社会工作都在这一思维逻辑下发展。显然,这是要努力建立及促进社会工作的科学理论。无论是诊断性的还是实践介入性的知识,都努力追上科学界(或更清楚说是实证主义科学观)的标准。一般社会工作者在实务/实践智慧中汲取的,或跟服务使用者互动学习的确切经验,除非得到科学的洗涤过滤,否则绝不会被视为有效知识。

“第二类型实践研究”的特别之处是将上面四个箭头反转过来,希望由“实践智慧”、 “实践技巧”、个案经验及个案介入的特殊性,构成发展知识的实体。简而言之,将研究重心放在社会工作的日常介入工作上,社会工作实践是研究场域,而最重要的一点是实践场域中的过程与成果领引知识的产生。如果我们回到刚才谈论的分类上,可以见到卡兹所说的第三个及第四个类别(即是各种理解为本论带有这个取向)。这种类别在研究方向上的确比第一类(即实证实践论或本文所说的第一类型实践研究)进步。其他三种研究取向(即实用主义或多元方法论、解释主义取向及后证主义取向)没有认定一个论说及理论的科学标准,来作为整个研究的基础及目标。而研究的重心放回工作实践过程中,理解为本的观念,立足于帮助及驱使受助者/案主通过社会工作者与自己的对话过程获得更多的不同知识,特别是对自身的处境与问题增加了反省及评论的机会。卡兹简洁地归纳了社会工作的这种实践研究方法,是观察如何让受助人有更多的自我理解,而理解的改变有赖于社会工作者的介入。他说:“理解来自改变,改变来自理解。”在卡兹的分析中,这一类的研究重点是看社会工作者如何利用质性研究的方法,“让查询者挖掘参与者的基本价值观、意义和解释……科学探究的过程不是技术或程序性的,而是嵌入于价值观、伦理道德和道德观念之中”(Kazi, 2000: 763)。

这三种不同的发展方向,共通之处在于将社会工作实践场域视为知识之源。卡兹认为“科学现实主义”的做法最清楚地表现在这种实践研究的行事方法上。社会工作者并非先学习学院的研究方法,学懂一套特别指定的研究及介入方法,然后才进入工作场域。研究方法、介入方法、社会工作知识当然重要,因为这些知识可作为社会工作者身上的数据库,帮助社会工作者在工作场域中有工具可以运用。不过,这些工具是否使用,如何使用,使用的深度宽度及使用的目标,皆要临场决定。卡兹在文章中,简单勾画了一个介入与研究同时进行的过程:“实践者在实践中构建模型,使用的材料包括他们的理论导向,实践智慧,同辈之间共同接受的知识,默认知识和以前的工作经验。这些材料给实践者以资讯,告诉实践者一些介入方法,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获得理想效果。从现有模型开始,从业者进行评估(与服务用户的合作),再订下有关介入对象、介入方法、介入成效有关的假设。然后,通过观察和其他多种方法收集关于早已存在的机制、情境和结果的信息,从业人员就能够使干预计划更具体,并将其目标化为更有效的可能机制,减少阻碍事情发展机制的影响。所有这些资料都回馈到原初的理论中,再作推算。凭此过程,我们可以达到实在论的有效性周期理论。”(Kazi, 2000: 764-765)

这段文字交代了社会工作者在采用第二类型实践研究时,先要到工作场域建立个人的分析模型。这种分析模型的构造没有先例可援,也没有权威理论可以抄袭。每个个案都存在它的特殊性,亦与个案本身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脉络有独特的关联。面对这种情况,根本没有可能依循任何知识经验来得到肯定效果。如上所述,从一般性的知识走向个案中使用的知识是一个选择的过程,如何选择这个问题需要解决,亦是实证主义/科学主义的未完成之梦。事实上,在实践场域中,用什么理论、如何选择证据、如何扬弃价值、如何向案主的要求及盼望做出响应,全部问题都需要社会工作实践在当下找答案。卡兹在上文提出的实践第一步,是为了建构一个概念框架去呈现案主的情况及状态。工作的第二步转向利用社会工作者建立的模型,帮助自己评估问题的性质及目标。在这一阶段中,社会工作者会决定介入方法,根据受惠人的身份及介入方法的有效性进行初步评估。这些问题有定案后,社会工作者要定出较细致的介入方法,明确计划好介入的进程及介入过程的监察方法。在整个过程中,社会工作者要在不同阶段评估进度,若出现问题或发展计划不顺利,社会工作者就要决定是否需要新一轮的“模型重塑”(reformulation of the model)。为了做好干预工作,整个过程需要不同形式的文件记录,而在不同时段,社会工作者都要进行讨论及评估。卡兹认为这种评估实践研究,是为了改良介入的框架,也是最后为了改进实践的内容:“评估是要改进模式建构,更多地关涉改进实践本身的内容……而循证的主要目的是改进干预模式。客观性不仅在于使用量度,还在于模型与现实的符合程度。与上一个周期相比,经过修订,模型会更好地接近现实。”(Kazi, 2000:765)

很明显,卡兹的实践研究方法,仍然想提供一种“科学精神”来巩固研究成果的认受性,因此,这种实践研究方法不会掉进相对主义的窠臼。这种态度也很清楚,社会工作专业面对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冲击,必须要为自己的专业介入的有效性提供证据,如果走向相对主义的方向,专业的合法性会难以保持(McNail, 2006; MacDonald, 1996; Trindler, 1996; Peile & McCouat, 1997)。虽然没有明言,但这种科学精神是依赖卡尔·波普(Karl Popper)的“证伪主义”(falsificationist)的理论支持的。社会工作者每一轮的模型建构,同时会引申一些理解的命题(proposition)及介入方法成效上的评估。两者皆可以命题式写成。命题作为假设有待证明。在实践中,一个个案只有一个抽样对象,即是统计上所说的N=1,绝不可能容许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上以大量案例证明一句命题的真确性。证明(verification)需要大量甚至无数的案例,以归纳法来证明,单一案例没法满足此要求。但证伪的观念却只需要一个个案的经验,足以说明一个全称命题(all proposition)的错误。波普常用的例子,“全世界的天鹅都是白色的”这句全称命题,只需要发现世上有一只天鹅不是白色的,该全称命题就被证伪或否定。因此,社会工作者的模型每一次被证伪或否定,社会工作者就可以减少一个错误。按波普的说法,减少错误越多,距离真理(truth)越近。越接近真理的知识,就越有说服力,越有认受性。卡兹提出的科学实体论简单地阐明了一种实践研究方法。这种方法直接响应了第二类型实践研究的三个目标:评估、监控、学习。

然而,卡兹的说法仍将社会工作者、案主及个案实践过程放在一个毫无历史感(historiticity)的情况之中。在那里,社会工作者身处的环境似乎没有任何社会制度的限制,没有历史文化的熏陶,更不受社会政治权力左右。实际上,社会工作者从来都没有可能超然地存在于社会制度及社会结构之外。哈贝马斯与伽达默尔(Habermas vs Gadamer)的讨论中,早就指出诠释学太天真地以为可以免疫于文化权力的掌控。福柯的著作将论述(discourses)及个人主体性(subjectivity)两个概念以权力来贯串;个人生存于世根本无从脱离语言,也不可能活在任何论述以外,所以,权力从来都是萦绕在任何个人身上。社会工作者也不例外,在实践工作时,权力带来的操控与建构总是实践的一部分。派恩(Patron)在他的著作中,不得不承认社会工作从来都是社会建构的一部分,社会工作者只能够不停地进行反省思维,不停地通过自我观照来呈现自己的限制束缚,将社会工作者伤害受助人的可能性尽量减少。派恩的理论始终以社会建构论(social constructivism)为哲学基础(Parton & O'Byrne, 2000)。

1.反思性实践(Reflective Practice)

如何进行反思?是“反思性实践”(Reflective Practice)还是“批判反思性实践”(Critical Reflection),有很多说法。过去在这方面已有不少研究(Fook et al., 2000; Fook & Gardner, 2007)。反思性实践引用了尚恩(Schon)的理论,重视行动者的行动过程,而不太理会行动者的脑袋承载多少学问。尚恩将专业人员的实践行动视为将道德价值思维与有效的专业介入知识集合在一起的过程。因此,行动理论鼓励从研究专业介入的日常实践工作开始,从中发掘,专业知识在特定时空中呈现,将道德信念及价值判断等元素糅合成行动的原则。福克(Fook)等提出的一个概念——“实际环境下的知识转化原则”(principles for contextual knowledge translation),帮助我们认识专业人士如何因地因时制宜,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将个人的知识转化成有实效的介入行动(Fook et al., 2000: 5)。这个导向与“第二类型实践研究”相符,认同知识在实践中产生;不过福克等人的兴趣不在于发展一套说法来跟第一类型实践研究对话;因此,这类反省实践的合理性的基础并没有得到解答。当然,反思性实践很想指出,在实践中根本没可能纯粹引经据典地使用科学知识,并规行矩步地跟着指引进行介入的工作。要教育学生学懂符合规定的行事规则,根本与人类行事方法不符。他们推动反思,原因在于,在任何行动中,行动者都有“知 - 行”(Knowing-how),不单是“知-道”(Knowing-that)。前者在行动中使用、呈现及发挥,后者是一种知识,存在于书本、规章、文件或记忆中。在“知-行”的使用当中,行动者使用了“知 -道”,一些如何行事的法则,亦混杂了个人的价值及判断事情的方针。行动者只能在行动后进行反省,回顾整个行事过程,从中发掘行动中的“知-行”,行动中使用了什么知识,也暗藏了一些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特别要关注的是价值及伦理观念如何影响了行动过程中的一切选择。福克指出,他们的研究“更多地关注实践者提出的主题和问题,这些主题由专业人士利用概念综合起来……我们希望对这些行为进行一个更具体深入的研究,我们的分析较符号学……特别关注隐含的假设、差距和沉默”(Fook et al., 2000: 15-16)。在实践中,个人价值及道德观念会在行动者的意识中构成一些理解事情的假设及导向,行动者在实践时不可能时刻暂停下来细想这些假设,而唯一方法是在介入工作稍后,行动者回想发生的事情,亦从中进行反省,找出那些“不证自来”的价值观念。当行动者从反省中知道意识背后的历史模塑时,行动者就达到“反思性实践”以追求自由与解放的目标。“我们的方法的大部分重点包括以下主题:a.将实践者定位在他们的实践环境中,从而与实践者自己的定位建立一种能动性和责任感关联;b.重新认识知识层次,重视实际学习;c.揭露使工人无法创造自己及自我学习的假设;d.全面实现有利于所有这些主题得以出现于实践空间的做法都是我们对专业知识教育方法寄予希望的自由及解放的因素。”(Fook et al., 2000: 217)这段文字不但清楚地列出反思性实践的研究主题,也道出这一学说背后的政治动机。研究目标不是专业知识的提炼,而是政治目标的完成。这一理论应用在社会工作的本意上也不完全符合“第二类型实践研究”的方向。因为,第二类型实践研究不是一种社会运动,用政治取代知识并不是一条可靠之路。

2.实践信度(Practice Validity)

如果说反思性实践走的是社会运动之路,那么在社会工作学术圈坚持以学术手段来为实践建立认受性的可以说是谢泼德(Sheppard)及韦特(White)等人。韦特提倡采用质性研究手段,强调研究目标是反思性实践(Reflective Practice)。韦特及泰勒(White and Taylor)的研究,以对话分析(conservation analysis)为手段,处理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如何建构身份作为分析焦点,并通过分析结果来显示反省的重要性。

分析在社会工作中当然重要,普林斯(Prince, 1996)通过互动主义的方式,从临床社会工作环境中审查了书面记录,以突出传播网络在意义生产活动中的显著性。当书面协议已成为社会工作实践的主要组成部分时,有必要看到语言在构建案件性质和每个阶段的专业安排方面如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她的工作中,发现不同程度的语言技能是一个问题。人们发现偏见在翻译工作中严重地影响字义,会导致沟通不畅。更糟糕的是,将口头交流翻译成书面材料的必要性会引起对写作媒介的不信任。社会工作者能用可靠的方式来说服案主,避免让人们“读一些书面记录”(Prince, 1996: 138)。然而,这里揭示了普林斯的现代主义倾向。无论是使用“偏见”还是“误导”来为阅读书面材料定性,都已经假设了一个文本或记录固有的“更真实”的含义。这个概念导致了这样的想法:“知识”可以以书面文字或语言的形式存储或“编码”,然后被有能力的读者“解码”。所谓的有能力读者通过这种观点,非常关心阅读成果是否符合文本的含义。似乎社会工作者自荐为有能力者,否则就要提出判别真假的基础如何建立了。

泰勒和韦特(Taylor and White)同样推广反思行动。他们区分了两个术语:反思(reflection)是指我们反省实践或事件的过程,而反思性(reflexivity)则反映了反思实践或事件的过程行为背后那些更理所当然的假设。反思性的“回馈”不仅仅是单独从业者反思实践而提出的行动方式的一种个性化行动。相反,这是一个学科或职业组织的集体行动(Taylor & White, 2000: 198)。鉴于这种区别,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他们对权力的各种关切方式,清楚地看出反思与反思性之间的差异。但这种概念上的澄清,没有在福克的说法上有任何进一步的引申。韦特及泰勒的处理方法更带来难以应付的困境。首先将语言的意义归因于案主的主体,一切语言的意义皆由案主的思维出发,转而成为声音。社会工作者要明白案主,就要进行“译码”(decoding)。这种个人本体论的观点与“建构主义”认为一切事物皆由建构而来的观点不太相符。若假设个人的思维真实存在,那就不需要强调语言对世界的建构意义。当然,承认历史文化能左右个人的观点,要求将语义分析放回文化历史的处境中,是一种较好的取向,但当因不同诠释时,谁又可以说自己有一套比别人更清楚明白的论述?韦特建议开放对话空间,将不同的诠释放在同一平面上来“欣赏”,彼此间不需要分高低优劣,任由不同的诠释说法互相辉映。

韦特很明显地引入了相对主义的知识论而不自知:“任何对现实的反照始终而且必会是偏颇的,因为反照现实必须从一个角度来看。这样就不能不容许互相争持却又有效地对相同现象提出描述和理解,存在于同一平面上。”(White, 1997: 742)但当要面对不同的诠释方案时,反思性实践忽然失去了分别高低好坏的标准。韦特自己提出的解决方法是一种态度,一种盼望。她指出:“社会工作者需要一种评估方法,避免天真客观主义的陷阱和虚无的无政府相对主义,同时保留创造力、想象力和希望。”(White, 1997: 751)

韦特的回应的确是反潮流。在攻击实证主义及相对主义的旗帜下,却飘起了口号式的浪漫言辞。在知识论上,重回相对主义的窠臼,在方法论上交了白卷。在这方面,与韦特辩论的对手谢泼德做出一个重要的转变。

在过去一大段的历史当中,社会工作前线的实践工作一直在寻找学术上的知识论规范,希望在这些规范里重设一种属于社会工作的方法论。“第一类型实践研究”将研究目标真正地由“社会学及心理学式”诊断性研究拉回社会工作的实践上。社会工作的实践研究不是为社会问题和社会工作个案的处境寻求有普世性倾向的理论来阐明成因。它关心的课题应是社会工作实践的效能及影响力,是追溯社会工作实践有关的知识。可惜,过去很长的时间里,当要为这些知识提出知识论上的标准时,依然逃不过学术界的影响,依然是盼望可由学术界找到分辨“好”知识与“坏”知识的标准。

谢泼德认为,过分符合学术上的知识论标准,必须先要反省知识论的标准作用为何。他指出,过去的讨论只认定知识的必要性,然后再思考分辨知识之好坏。这种做法并没有思考到知识的目的是什么(knowledge for what?)。当大家开始响应这个问题时,不同社会位置的人就会警觉,不同社会位置自然对知识的使用有着不同的见解和目的。对于社会工作来说,社会工作知识当然是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这样,社会工作知识的对错与好坏,就应该由社会工作的目的与角色来决定。谢泼德认为,过去一直是从知识论的范围讨论判断知识对错好坏的标准,然后再加诸社会工作的实践。由始至终,学术讨论占据上风并显示着领导的霸气,却忽略了知识的形式及特质在很多时候会受到一个专业真正实践时的处境及限制的影响。他批评过去的学术工作:“尽管付出了很大努力来考虑知识是否有用,却很少探索社会工作的本质和重点会受到一些当下情况的影响。这些客观经验会影响社会工作的三个方面:社会工作者怎样思考什么是最有用的知识,最适合社会工作的知识形式是什么,及什么知识与社会工作相一致。”(Sheppard, 1998: 766)他的观点最切合“第二类型实践研究”的取向。他认同知识的规范、知识的目的及制造知识的过程皆应从实践出发。他很清楚地表示:“发展社会工作知识的一般理论的关键因素是专门为社会工作制定概念。这是基于:(i)构成有效知识的认识论考虑和(ii)对社会工作的性质和目的的实际考虑的双重基础。了解社会工作知识的框架(与社会学的知识相反)必须不仅涉及认识论,而且还要考虑实践。这不仅仅是考虑 ‘ 应用知识’的本质,而且是认识到为社会工作选择知识形式时,需要反思实践中的特殊性。因此,当考虑社会工作的知识时,我们关心的不仅在于理论的有效性(即在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某种形式的知识是否有效),还与我所说的 ‘ 实践有效性’——它的形式与社会工作的性质和目的相一致。”(Sheppard, 1998: 770)

这里,他提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实践有效性。实践有效性的厘定并非一套抽象的标准准则,而是在不同情况下由实践者共同建构的产物。明显地,当不同社会对社会工作的性质及功能有不同理解时,社会工作的实践有效性可能会有很大分别。谢泼德认为,要勾画出一个社群为此负起建构责任的是一个社会中的实践范式(practice paradigm)。这个概念泛指一个社会中一群有相同理念、假设、信念、目标的实践者,对共同实践的专业,决定了哪些标准可以用来量度知识的有效程度。“这一点是社会工作实践范式的核心,我一直在关心社会工作知识(社会工作的知识)。这是知识与实践之间的桥梁概念。”术语“范式”通常用于学术话语,但也可能是适用于社会工作的一套假设。“实践范式”指的是一组共同观点,这些观点使一组从业者将同样的问题视为更加接近实践。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统一的思想——不是所有的社会工作者都需要认同与特定情况完全相同的特定理论,而是允许在这种范式之内,持不同观点的人之间可能存在辩论。然而,根据“理所当然”的假设,而且达成统一看法,这个范式就有了根基(Sheppard, 1998: 771)。

换言之,社会工作专业在不同社会里会出现不同的社会工作实践,社会工作的性质与角色有不同的取向,对于知识也有不同的要求。当实践的目的及选择介入方法有异时,社会工作的实践典范必然会因应实践的处境与限制来决定成效的标准。选择标准时,大多会参考当地社会工作的性质、目的与限制。在这一点上,他正好指出学者多遵循传统知识思考,而忽略了“实践有效性”的重要性。他指出:“韦特的核心思想完全在于认识论的有效性。她关心的是社会工作者采取的过程是否反映了知识的本质和规范知识的可能性。然而,这忽略了同样重要的有效性形式:这里忽略了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所选择的知识形式,它与社会工作本身的性质、目的和限制的一致性,即实践的有效性。”(Sheppard, 1998: 770)

谢泼德在理论有效性(theoretical validity)之上加了实践有效性,将学术跟实践的关系倒转过来。正如上文所言,“第二类型实践研究”将实践放在知识创造的中心点,也将评审知识的权力放回实践中。实践者的关心与判断不再由学术中人完全控制定断,社会工作者们自我建立的范式,在规范实践的意义上,找到一个自我创造的判断基础。

谢泼德为实践研究判别实践好坏标准定下一个准则后,实践研究就可以进一步发展它所着重的实际可操作的知识。简言之,他的理论有两个主要概念:一是前面讨论的实践有效性,二是过程知识。他认为社会工作过去着重“成果形式的知识”(knowledge as product),而忽略了过程形式的知识。前者是当我们提到知识时,把它看成正式和书面的东西,它可以用于实践(Sheppard et al., 2001: 864);相反,知识可以理解为过程:“这是指社会工作者能够理解、判断和采取行动的过程。实质上,这是指在实践中用于决策的认知或推理过程。”(Sheppard et al., 2001: 864)

“过程形式的知识”的说法,将研究与发展重心转向心理学方向,谢泼德与同事们后来又提出两种思维方法用诸实践,包括“推进式假设命题发展”(progressive hypothesis developments)及“比较假设命题评估”(comparative hypothesis assessment)。他们认为社会工作者在实践研究中,是利用研究实践的过程,观照整个实践介入,用意在于监控(monitoring):包括自我监控、情境监控、实践分析等。使用的方法与质性研究的研究策略有很多雷同之处。例如假设命题式的测试(hypothesis testing)、多渠道探纳数据检定信息(triangulation)及证伪(falsification)。在实践工作中认定这些社会工作实践能够采用的思维方法,一方面可以明了社会工作者进行实践时的思维形态,也可以由这些方面来研究社会工作者对个案评估、介入前的思维形态、分析介入效能模式等方面之特性。得到这些知识,在社会工作者的训练上,可以真正发展出社会工作本学科的特有知识。

谢泼德的实践有效性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而且已经引起不同的尝试,开始发展实践研究的各种理论。赫斯顿(Houston)认为“批判实在论”(critical realism)在这方面非常能够配合“实践有效性”这一概念。近些年来,社会工作的实践研究产出不少“批判实在论”的文章,但无论是在理论层次还是在个案研究上,皆有相当值得讨论之处(Bergin et al., 2008; Bell, 2012; Mantysaari, 2005; Houston, 2001;Bergin et al., 2008; Kazi, 2000、2003;)。不过,正如赫斯顿所言,实践有效性这一概念的内容,依然没有充分细致地确立。在这一概念上充满不同的争论。为了使实践研究的判定标准有更多发展,可以比较“古典扎根理论”(classic grounded theory)提出的,符合“有用 -有关-可改动”(fit-work-relevant-modifiable)的标准,也可比较“欣赏性行动研究”(appreciative inquiries)提出的“可行性-可信性-真实性”(plausibility-trustworthiness-autheticity)。特别是行动研究强调,实践中的知识来源于不同利益相关者,不同利益相关者对知识的判别、思维的过程、生活的体验都会对实践中的看法、介入手法选择、介入成效的评估、实践状况改变的分析与追求等带来不同的影响。谢泼德的研究方向将实践研究带进了了解个人思维的范围,希望了解行动中个人的思考过程,但我们亦可参考批判实在论,强调研究介入是否能扮演带来社会改变的机制(mechanism),也可以用扎根理论切实地建立一套介入个案独有的理论框架,而行动研究则吸引大家参与。任何“实践有效性”的判断都并非藏在个人的思维内,而是存在于社群的互动过程中。这几方面的可能发展,反映出“第二类型实践研究”已经出现新方向,而且能为实践这个概念找出新注脚,也使学术研究工作重新回到实践领域,知识由实践来,知识向实践方向走去。

结论

本文尝试将英语世界致力于社会工作实践的研究取向分为两种型态。这个分类不似北欧学者尤格赫基(Uggerhoj)的分类。尤格赫基企图在众说纷纭的定义中,将实践研究综合地分为三类(Uggerhoj, 2012)。

(1)研究基础建立于研究员及实践者的合作上,由合作关系生产出来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主力依然是专业研究员而非实务工作者。他称这类合作研究为实践研究。

(2)研究的重点放在实践上,实践与研究的重心是实务工作者,而非研究员。这类称为“实务工作者的研究”,因实务与研究的主力皆放在实务工作者身上。

(3)研究的重点放在服务使用者的参与上,研究工作基本上是一个研究员、服务使用者及实践者三方合作的成果。这类称为“服务使用者调控下的研究”。

若我们只注视实践研究的参与者的类别,从而将实践研究分类,只能显示了这类研究着重在实践工作的实际过程进行研究,呈现不出在这类实践研究当中最重要的特征。本文强调:在社会工作中,对实践工作的研究来得很晚,若不是新自由主义的出现,对社会工作专业带来压力,也不会为实践工作的成效加大研究。但是,不要忘记社会工作专业一直仍与另一个权力纠缠不清,就是学术界的科学主义。

面对政治及科学/学术的要求,社会工作在实践工作上优劣成败的判断要建基于专业本身的原则及标准。所以“实践研究”在这方面出现新的论述。本文所说的“第二类型实践研究”与第一类型研究相同的地方包括:(1)以社会工作实践为研究重点;(2)研究员可以是“局外人”,可以是实践者本身;(3)同样地关心实践的过程和成果;(4)研究个案的结论可以用于改善同一研究的进程,换句话说,实践研究的成果可以回馈介入过程。

两类同称实践研究,因为两者有相同特征,若比较尤格赫基的分类,这里的分类并不着重于研究者是谁。当然,尤格赫基的分类是用来探究三类合作关系带来的矛盾。可惜,这种处理却看不出实践研究正在建立一个重要的知识生产过程。在前文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工作学者强调社会工作实践过去臣服于科学实践主义的标准,使得实践中很多技巧及贡献被忽略了。在社会工作中,反思性实践指出社会工作者存在于生活的洪流里,很多实践智慧的发挥,正是在电光火石的决策时刻产生作用,社会工作的效果也只能通过反思,才可看到实践背后所受文化及偏见的影响。当然,反对科学主义或实证科学主义,却容易落入“相对主义”的困境。然而,我们看见在社会工作的各种“第二类型实践研究”中,不少在尝试建立一套知识论,重新解剖人类知识的特性及其限制,亦重新思考实践中的知识标准该如何厘定。在本文中,谢泼德的过程形式的知识及实践可信度就是一个例子。谢泼德在实践研究中,以实践工作为研究对象,亦从实践中建立知识论的标准。在这些标准的设立下,研究员在实践中真正地、自主地决定研究质素的标准。这种处理,面对科学带来的压力,有了对话的基础,科学可信度与实践可信度不是互相排斥的,但也不一定有高低之分。“第一类型实践研究”走不出实践科学的规管,“第二类型实践研究”却努力去闯出新天地。

对于“第二类型实践研究”的分析,可以说与近日在实践研究的讨论中讨论的第二类知识生产(Mode Ⅱ Knowledge Production)相似(Gibbons et al., 1994)。在文献中,这一类型的生产模式,同样着重知识在使用时的有效性,而生产知识的群体不再如传说(或第一类知识生产)一般由学术机构负责,而是由不同利益相关者合作生产。由于合作关系紧密,群体间的网络成为知识生产的主要来源,亦很大程度上操控了生产知识的过程及质量控制(Rasmussen, 2012)。这种说法很容易让人想起参与式行动研究(participatory action research),研究成果有赖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及参与。因为研究过程有了不同人士参与,所以如何在群众中找出判断知识存废或扬弃的标准就是一个问题。在“第二类知识生产”的论述中,解决众说纷纭的争论又回到反思性知识(reflexive knowledge)。

吊诡的是,这种说法又回到相对主义的危机。然而,“第二类型实践研究”跟随“第二类知识生产”的逻辑,重新碰到相对主义的危险。先是在学术上找不到出路,又再犯韦特的错误。更危险的是在新自由主义政治经济格局下,不少抱持强硬观念的利益相关者也插手其中,参与订立专业实践规条的活动。循证实践研究是个鲜明例子。新自由主义的崇拜者就以证据、效率、质量控制等标准,强势为社会工作专业订立服务承诺守则及实践的行事规范。如果是这样,社会工作专业就要掉入相对主义窠臼,缺乏专业自身紧守的知识标准及实践的评估方法,情况就不容乐观。社会工作由科学主义逃离,却竟然陷入新自由主义的囚牢之中。

社会工作若想建立起独立的专业地位和获得群体认受,发挥“第二类型实践研究”是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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