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事件:机制、功能与法律规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导论

一 新媒体事件研究的意义

1987年9月14日是一个值得中国人纪念的日子,北京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发出了第一封电子邮件——“越过长城,走向世界”,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互联网时代。1995年5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宣布向社会公众开放因特网业务,传统媒体纷纷“触网”,社会公众也最终能够接近因特网,这一年被看成中国传统媒体拥抱因特网的开端。1998年12月1日是中国网络新闻发展的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这一天新浪网成立。1997年,也就是在中国发出第一封电子邮件的10年后,微软总裁比尔·盖茨在访问北京时说,五年以后,每个中国人的名片上都会印上自己的电子邮箱地址。当时媒体在报道比尔·盖茨的这番讲话时,还用了“不无夸张”这样的词汇。赵凯主编《解码新媒体》,文汇出版社,2007,第15~16页。但现在看来,比尔·盖茨的这番讲话绝不夸张,互联网早已成为中国人生产与日常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0年6月30日,中国的网民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1.8%,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超过2.33亿人。

1999年新浪网对大韩航空公司飞机失事的连续报道可以看作最早的新媒体事件之一。1999年4月15日,大韩航空公司一架货运飞机于16点04分从上海虹桥机场起飞,一分钟后坠落,造成人员伤亡。传统媒体在第一时间得到了消息,但是按照惯例不能立即发布新闻。就在飞机失事后不到2小时,有网民将题为“飞机坠落”的帖子发到新浪网的论坛上,简要描述了自己目击的事故现场情况。十几分钟后,新浪网以“快讯”形式报道:“一架飞机今天16点在上海附近失事。”随着事态的发展,新浪网又滚动播发了20条相关新闻和图片。在这一传播行为中,作为受众的网民自身成为新闻的把关人,相对较为丰富的信息快速在网络上传播。这一事件其实还算不上真正的新媒体事件,只是或多或少地带有新媒体事件的一些特征而已。

应该说,报道孙志刚之死的媒体事件是中国新媒体事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南方都市报》冲破重重阻力,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文章发表当天被各大网站转载,立即引起强烈反响,新浪网上的跟帖几个小时就达到上万条。这一新媒体事件涉及公民权利保护、公共权力监督等深层次的问题,并推动国务院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更符合中国社会发展水平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

新媒体事件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但存在区域性差异。在西方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最有影响力的新媒体事件似乎更加贴近日常生活,更加接近于娱乐性的新闻八卦,新媒体的娱乐性功能体现得最为明显;但在我国大陆地区,最有影响力的新媒体事件主要集中在有重大影响的公共性事件,从孙志刚事件、厦门PX事件到清华大学的“论文博士事件”,这类政治类新媒体事件在中国大陆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就西方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而言,政治类新媒体事件和普通媒体事件没有本质的差别。而在中国大陆,新媒体成为很大一部分社会民众绕过传统的媒介监管机制进行意见表达的平台和依托,纯粹娱乐性的新媒体事件在中国大陆很少发生,难以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

新媒体的出现和逐步扩大,深刻影响着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结构,网络公众舆论已成为社会关系与社会建制变革的重要推动力。祝华新等人在《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中指出,对2009年77件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热点事件的分析表明,其中由网络爆料而引发公众关注的有23件,约占全部事件的30%,也就是说,约三成的社会舆论因互联网而兴起。祝华新等:《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http://wenku.baidu.com/view/6f49f3da50e2524de5187e52.html。新媒体事件的不断发生,与中国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同时也意味着新媒体作为一种生产力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点,在转变媒体管理思想与思维方式,推动社会关系、社会建制的变革,乃至法制建设等方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按照祝华新等人的分析,我国现在的新媒体事件主要涉及公民权利保护、公共权力监督、公共秩序维护、公共道德伸张等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祝华新等:《2010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http://www.people.com.cn/GB/209043/210110/13740882.html。

实事求是地讲,在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新媒体事件频发对传统政府管理模式提出了深刻的挑战。在新媒体出现之前,有关公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负面消息很少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相关消息被封锁和限制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然而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这一切都成为不可能。以微博为例,“这一原本单纯的自我展示舞台与交流平台,还一跃站到舆论潮头,深刻改变传播格局,并直接影响现实社会生态。那些活跃的微博用户,‘粉丝’动辄上百万乃至千万,远远超过传统报刊的读者数量,鼠标或手指轻轻一点,有如原子核裂变的转发,更是几何级地加大了传播速度与力度。转型期的中国有太多事件可以围观:某网友发微博披露一则事实或发出一个质疑,众网友跟进评论和转发,随后相关网络衍生品如漫画、段子、恶搞歌曲开始出现,接着在网络或传统媒体上出现深度评论和调查,同时跟进微博上不间断的‘爆料’,一场微博事件便可在短时间内达到高潮”李舒等:《“微世界”大文章》,《瞭望新闻周刊》2011年10月18日。。中国的社会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们在享有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享有了充分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但新媒体事件表达的人们对公正、平等、自由的向往,对公权力滥用的痛恨越发明显。就像托克维尔分析的那样,似乎人民获取的公平与正义越多,对因公权力滥用而侵犯公平与正义的现象就越发难以容忍。新媒体的出现给社会大众抒发这种关切提供了一个“人人都是报道者”的平台,而对这一平台,公权力几乎没有办法施加类似以前的那种控制和影响力。新媒体事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绕过既有新闻体制让普通百姓说话,这种由传统政治向媒体政治、信息政治转化的过程在中国显得尤为突出。

在最初应对新媒体事件的过程中,作为公共权力主要掌控者的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是被动控制,主要表现是采取关、停、删、封的措施切断消息传播的途径,将有关公权力的负面信息(不管这种负面消息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同时如果条件允许,将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公布事实真相。控制的措施引发了诸多争议,但这些措施仍然被广泛采用。在极端的情况下,有些机构明文限制通过新媒体发布相关信息,避免新媒体事件的发生。中国篮协于2012年2月第一次对相关人员发布微博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对或有的负面信息进行控制:“教练组成员在赛后新闻发布会或利用个人微博含沙射影暗示裁判不公或发布其他有损联赛形象的言词,是违背联赛精神的行为。给联赛造成不良影响者,将按照联赛纪律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关于进一步加强赛风赛纪和运动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篮球字〔2012〕33号),http://sports.sina.com.cn/cba/2012-01-31/17345925145.shtml。但这种措施一出台,其本身就立刻演化成为新媒体事件。

受限于中国过渡时期的特点,公权力的这种应对措施显得非常不得力,地方政府公信力有所下降,社会公众宁愿相信被新媒体事件放大了的有关公权力的负面消息而将真正的事实真相置之不理。“碎片化”“非理性化”的特征正符合民众正常的思维习惯。在这种情况下,公权力开始利用新媒体采取主动沟通的方式对民众进行引导。在国家领导人的倡导下,官方微博、官员微博应运而生。胡锦涛同志2008年6月20日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建设、运用、管理,努力使互联网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沿阵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平台、促进人们精神生活健康发展的广阔空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互联网宣传队伍建设,形成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温家宝同志也多次指出,利用现代网络与群众进行交流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广大网民的意见、批评都是对政府的信任、支持、鼓励和鞭策。在国家领导人的大力倡导下,众多的省(市)委书记、省(市)长开通微博,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同网民进行沟通和交流,从而也带动了整个官员阶层从形式上与广大网民进行交流。

新媒体事件也深刻地影响到社会个体的生存方式。社会个体生活在一定的场域当中并在场域中进行竞争,每一个场域都有政治学意义上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也就会存在或隐含着对抗。在布迪厄看来,甚至场域或者场域边界的确定都充满不同力量的对抗。资本与惯习是布迪厄场域理论中两个重要的元素,资本既是竞争的手段又是竞争的目标。新媒体的出现成为社会个体在场域中竞争的重要手段,这种情况在司法场域的竞争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从黄静裸死案到药家鑫案,再到张显名誉侵权案,新媒体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成为双方当事人争夺社会资本的重要手段。

虽然西方学者提出“新媒体”的概念,最早注意到新媒体事件的新特点,但系统地考察并提出“新媒体事件”理论视角的则是华人社会的传播学者,这与中国目前新媒体事件的频发密切相关。正是由于新媒体事件涉及重大社会问题,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才会有现实意义。

二 新媒体事件研究的现状

我国学者对新媒体事件的研究主要关注以下几方面:一是新媒体事件的基础理论研究,包括相关概念、表现形式、特征等,但对新媒体事件的基础理论研究比较零散,导致连新媒体事件的含义也没能进行明确的界定。二是作为主体的人与新媒体的关系研究。大多数学者倾向于研究与论证新媒体的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媒体决定论”的迷局。师曾志在《网络舆场与我国公民性的构建》、胡泳在《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杨国斌在《悲情与戏谑:网络事件中的情感动员》中,均加入了公民性的研究视角,是一个可喜的进步。研究者同时重视网络舆情的管控机制问题,研究视角开始由对网络舆情的把控转向对网络公众舆论发生机理的探索。杜骏飞的《必须保卫社会——腾讯-360之争的舆情监测及网络秩序失范状况解析》一文是对网络舆情发生机理研究的有益尝试,但这种研究仍然只限于表面性的描述。三是新媒体事件对我国社会的影响研究,如对公共政策、政治发展、法制建设、社会文化等的影响。但总体来说都只是“作用”研究,而非“功能”研究。四是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关系研究。学者关注到新媒体出现给传统媒体带来的冲击,同时又客观地分析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互动。五是从研究方法上看,大多数学者开始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实地调查等多重研究方法,但实事求是地讲,定量分析较少,实证方面的研究相当薄弱,只是局限于对具体个案(比如邓玉娇事件、重庆“钉子户”事件、华南虎事件等)进行分析和论证。

从整体上看,邱林川、陈韬文主编的《新媒体事件研究》试图对新媒体事件进行全面的论证。该书分为新媒体、新事件,“谣言”的背后,新瓶旧酒,个案及比较研究四个部分,是一部论文集。各位作者的研究方法不相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缺乏系统性。

西方学者对媒体事件的研究始于20世纪中叶,从李普曼开始,历经施拉姆、布尔斯汀、哈贝马斯、费斯克、丹尼尔·戴扬与伊莱休·卡茨等著名学者,已有相当的理论厚度。林隆强:《重新定义媒介事件》,《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这也直接导致我国学者对新媒体事件进行研究时没有考虑媒介理论的跨时空变异而直接沿用西方理论,比如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吉登斯的“时-空分离”“断裂论”等。新媒体事件研究需要更广阔的理论视角,移植西方理论是必要的,但我国理论移植存在碎片性、零散性、就事论事性,缺乏与本土相适应的个案研究方法,只能提供场景式的片面认识。总体来说,国内对新媒体事件的研究是初步的,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认识,存在较大的理论研究空间。何谓新媒体事件?与传统媒体事件相比,新媒体事件有何特征?新媒体事件产生、运作和消解的基本规律是怎样的?新媒体事件的功能如何分析和评价?新媒体事件如何介入政府的决策过程,现代法治政府又如何对新媒体事件进行法律规范和引导?现有的学术成果并没有科学地回答这些问题,对新媒体生成机理和运作机制、功能以及规则构建等方面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本书的研究目的是在理论上拓展新闻传播学的研究空间,并对新闻传播学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的交叉学科研究进行有益的探索。

三 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措施

本书拟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实证研究(positivism)方法及其他相关方法。

采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对新媒体事件进行研究目前已经得到学术界广泛的认可。一般认为,孔德、穆勒、斯宾塞和E.迪尔凯姆(又译为涂尔干、杜尔干、迪尔海姆等)的思想是实证主义的正统。孔德思想的基本内涵是试图把数学方法和物理方法所具有的准确性运用到对人类社会的研究上来,并使之发展成熟。受欧洲自然科学特别是在牛顿力学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经典物理学的影响,孔德认为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有其独立存在的客观规律,因而可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加以研究。他认为,人类应该研究事物性质的“怎样”而非事物的终极原因,提出了四种实证研究的方法,即观察法、实验法、比较法和历史法,这些构成了通过实证主义方法研究社会科学的基础。本书对新媒体事件的研究基本遵循上述路径,既采取定性研究也采取定量研究。真相藏在大量的个案背后,只有通过大量的个案才能发现相对的真实。本书在实证研究时既重视对具体个案进行剖析,也追求更大范围内对新媒体事件实例的总结分析,以增强实证分析的代表性、普适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新媒体事件是社会生活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学的功能主义研究方法也是本书研究的重要方法。功能主义分析方法是西方功能学派研究的基本方法,孔德被看作功能主义的创始人,赫伯特·斯宾塞是先驱,塔尔科特·帕森斯是功能主义理论的集大成者,罗伯特·默顿是功能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尽管功能学派在西方日渐衰落,但功能主义研究方法仍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研究方法,它能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借鉴。社会运动理论、哈贝马斯的社会交往理论与民主协商理论也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借鉴。

本书还将以政治学的分析框架,应用社会形态理论以及政府管理理论对新媒体事件进行研究。比较的视角主要是网络媒介事件与其他媒介事件特征与功能上的比较、中西网络媒介事件的比较。

四 本书研究的基本思路

本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媒体事件进行研究。

第一章主要介绍新媒体事件的一般理论,对新媒体及相关概念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媒介”“媒体”“传媒”的概念;“事件”的概念;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区别;“新媒体”的概念与特征。在此基础上,阐发新媒体事件的含义,探究“新媒体事件”“新传媒事件”“新媒介事件”这三个词组在本书中应用的恰当性。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说起,探索在传统社会中新媒体事件产生、发展的条件,从而说明媒体事件的含义,然后说明新媒体事件的含义及特征。本章还对新媒体事件进行了分类。本书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新媒体事件分为网络媒体事件、移动(手机)媒体事件、新型数字媒体事件;娱乐性新媒体事件、道德指涉类新媒体事件和政治类新媒体事件;涉法类新媒体事件与非涉法类新媒体事件。

第二章主要研究新媒体事件的生成及运行机制。从宏观视角来看,社会形态与新媒体事件的生成与运行有着密切关系。本书主要考察了三种社会形态与新媒体事件的关系:压制型社会的媒体与新媒体事件、自治型社会的媒体自由与新媒体事件、回应型社会“形式独立”的媒体与新媒体事件。微观层次上对新媒体事件的生成、发展、张力消解规律的研究,应该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和论证。目前我国进入了新媒体事件的多发期,新媒体事件数量众多,但从表面上看每一个新媒体事件产生与发展的过程都不一样。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虽然很深入但都限于单纯的个案,不能普适性地说明新媒体事件的生成、发展与张力消解的基本过程与规律。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本书从微观上对新媒体事件的研究也是按照类别进行的,试图探讨娱乐性新媒体事件、道德指涉类新媒体事件、政治类新媒体事件的生成、发展与张力消解的相关规律。在中国,新媒体事件的生成与受众对传统媒体的对抗性解读密切相关,形成了新媒体事件的“中国特色”。我国主流媒体在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丰富群众生活、进行舆论监督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民众对于主流媒体传播的新闻信息进行对抗性解读的情形日益普遍。受众的对抗性解读属于霍尔理论的组成部分,本身是一个正常的编码-解码过程。但在我国,受众的对抗性解读具有其特殊性,仅靠霍尔理论是无法解释的,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认真地加以归纳和总结。

第三章主要进行新媒体事件的功能研究。功能理论的前期研究成果主要是传播学的效果理论,传播效果理论主要包括“魔弹论”“有限效果论”“议程设置功能论”“沉默的螺旋论”“培养论”等。在此基础上,分析和研究社会学的功能理论,包括功能主义学派的介绍、功能的含义研究、新媒体事件功能的含义研究。在社会学功能理论视角下,学者对媒体事件功能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本书主要从功能主义视角对新媒体事件的功能进行研究。新媒体事件的功能包括新媒体事件的原本功能、衍生功能,正功能、反功能与非功能,显功能、潜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与文化功能。从总体上讲,新媒体事件有促进社会发展的正功能,但同时也存在侵犯隐私之类的反功能,还可能存在非功能。新媒体事件的显功能是媒体议程的设定者希望通过新媒体事件追求并实现的功能,潜功能是新媒体事件表现出的与媒体议程的设定者意图无关的功能。新媒体事件的原本功能是信息传播与沟通,但在回应型社会中,新媒体事件往往表现出其延伸功能,如制衡公共权力、保护私权,在衍生功能上表现为社会动员、利益团体的协商与妥协。在我国,新媒体事件具有不可估量的民主功能,这一点仅从其对司法民主的贡献就显而易见。涉法类新媒体事件为我国陷入困境的司法民主找到了一条新的实现路径——从庭内民主到庭外民主。

第四章研究新媒体事件的法律规制。新媒体事件需要规制的原因主要有:网络谣言与虚假信息层出不穷;反功能亟待规制;新媒体事件侵权现象突出,特别是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非常明显。新媒体事件的行政规制目前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政务微博等,也同时存在简单粗暴的关、停、删等措施。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技巧性差、简单粗暴、回应不及时等。我国新媒体事件的法律规制主要是新媒体事件的民事法律规制、行政法律规制以及刑事法律规制。关于中国网络实名制立法问题,本书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本书认为,在现阶段不能实现实名制立法,原因如下:第一,韩国的经验证明,网络实名制并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第二,网络实名制将会阻碍我国新媒体事件的积极功能,特别是社会控制功能;第三,从我国新媒体事件发挥的功能来看,没有必要为防止其反功能而采取实名制;第四,网络实名制的技术性难题难以解决。在我国,对新媒体事件的规制一定要注意限度问题。从媒体审判的泛化现象来看,要特别注意“批评终于诉讼”的不良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