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教关系:宗教法与宗教政策
由于1917年十月革命以前俄国一直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教会已经成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的利益与沙皇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列宁领导无产阶级革命打碎旧国家机器时,约20万教职人员和修道士站到了旧体制一边,参与了自卫军反苏维埃的政治活动和叛乱,教会也因此遭到了致命的打击。
列宁在《社会主义和宗教》一文中所阐述的党和国家对宗教与教会的纲领性要求是:“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承认任何宗教,就是说……做一个无神论者。在公民中间,完全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在正式文件里应当根本取消关于公民某种信仰的任何记载。”这一要求在苏联建国初期的所有相关法令中得到了体现。苏维埃新政权建立以后,在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领域内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其中都涉及了宗教。
1917年11月8日首先颁布的《土地法令》中规定,教会和寺院占有的土地收归国有,交给全体劳动者使用,从而结束了教会的经济特权;其生产资料“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俄罗斯各族人民权利宣言》(1917年11月15日) 规定,“废除任何民族的和宗教的一切特权和限制”,取消了俄罗斯东正教会对其他宗教的特权地位,旨在实行宗教平等。在《离婚法令》(1917年12月29日)和《婚姻、子女和办理户籍登记法令》(1917年12月31日) 中写明,“今后国家只承认非宗教婚姻,离婚案件由宗教机关转为法院办理”。在《关于信仰自由、教会和宗教团体》法令 (1918年1月20日) 中,明确规定:“教会与国家分离,教会只作为普通的群众团体存在,信仰宗教只是公民的私事;公民不再因为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而享有或被剥夺某种权利;宗教团体不再从国家得到财政支持,宗教与教会原有的财产一律没收归人民所有。”
1918年1月23日,苏维埃政府颁布《关于教会同国家分离和学校同教会分离》的法令。这个由人民委员会签署的历史性文件被称为具有历史意义的法令,是整个苏联时期国家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文件。
全文如下:
关于教会同国家分离和学校同教会分离
一、教会同国家分离。
二、在共和国境内,禁止发布任何排斥或限制信仰自由、或以公民的宗教信仰为理由而规定任何优先权或特权的地方性法律或决议。
三、每个公民都有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宗教。凡因信奉或不信奉某一宗教而剥夺权利的规定,一律废除。〈从一切身份证、国家证明书和任何公开法律文件中取消一切有关说明公民宗教信仰的规定。〉
四、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开的社会权力机关在进行活动时,不得举行任何宗教仪式。
五、保障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但以不破坏社会秩序和不侵犯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为限。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地方政权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保障社会秩序和安全。
六、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宗教观点为借口,逃避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任何个别情况,只有根据人民法院的规定,以一项公民义务代替 (或交换) 另一项公民义务为条件,准许例外。
七、废除宗教宣誓,在必要时,只做庄严的保证。
八、户籍工作只由民政机关,即婚姻和出生 (或死亡) 登记处办理。
九、学校同教会分离。在一切讲授普通科目的国立、公立和私立的学校中,禁止讲授宗教教义。公民可以私人教授或学习宗教教义。
十、一切教会或宗教团体均需遵守关于私人社团的一般条例;国家和地方自治机关不给予任何特权和津贴。
十一、不得为教会和宗教团体的利益强制征收捐款或课税,这些教会或宗教团体不得对本组织的成员采取强制手段或惩罚措施。
十二、任何教会和宗教团体都无权占有财产。任何教会和宗教团体都不享有法人的权利。
十三、凡在俄国属于教会和宗教团体的全部财产都宣布为人民的财产。〈登记、保管和经营管理专供祈祷用的建筑物或物品的手续,均按地方和中央国家政权机关的规定办理。〉
专供祈祷用的建筑物和物品,根据地方政府或中央国家政权机关的特别规定,转交有关宗教团体无偿使用。
列宁非常重视解决信仰自由的问题,比如,法令第一条原来是“宗教是每个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私事”,列宁把它改为“教会同国家分离”。教会失去了国家物质上的支持和受法律保护的特权,也失去了对人民采取宗教强制的可能。法令在关于公民个人对待宗教态度问题的规定里,确立了自愿原则,并禁止宗教团体对其成员采取强制手段或惩罚手段 (第十一条)。列宁对第三条的补充意见是“从一切身份证、国家证明书和任何公开法律文件中取消一切有关说明公民宗教信仰的规定”。这句话,有史以来第一次在法律上表示了国家的观点,表明国家只把信仰看做每个人的私事。列宁对第六条也做了修改,消除了借口宗教观念而不履行公民义务的可能性。列宁对第十三条后半句做了重新表述,原来的草案中写道“专供举行宗教仪式使用的建筑物……由地方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命令确定”,列宁将它改为“……转交有关宗教团体无偿使用”,可见其对信仰自由的保证。
该法令取消了东正教的国教地位,实行教会与国家彻底分离的国家世俗化原则,确定了各宗教信教者与不信教者的平等权利。特别关键的是,剥夺了教会组织的法人权利,也就是说,它不能在银行开立账户,无法从事任何经济活动。第九条“学校同教会分离”也是法令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依据这一法令及贯彻这一法令的有关规定,国家接管了教会学校,所有学校不再设宗教课教师职位,到1918年,国家关闭了所有宗教院校。
1929年4月8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宗教组织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苏联建国以后一份十分重要和详尽的政府文件。它在苏联时期一直沿用了40多年。这一《决定》使法令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了,例如规定神职人员的活动只限于他们所服务的居民区和祈祷所;神职人员除在教堂举行宗教仪式以外,禁止他们专门为妇女或儿童举办讲经班、文学班、劳动技能班。此外,《决定》中“有关教会财产”一项是这样规定的:“举行宗教仪式所需要用的财产,不论是按合同移交给宗教团体的,还是他们自己新添置的,或捐献所得的,均系国家财产,并由相应的市苏维埃、区或乡的执行委员会登记,再拨给教徒使用”(第二十五条)。总之,1929年的这一《决定》对宗教团体及其活动严加限制,它在苏联相当长的时期内始终是作为贯彻解决宗教问题的指导性文件使用的。
可以看出,以上规定,有一些是所有世俗国家普遍公认的,有些则是苏维埃政权独创的,如“任何教会和宗教团体都无权占有财产。任何教会和宗教团体都不享有法人的权利”。“教会和宗教团体的全部财产都宣布为人民的财产……专供祈祷用的建筑物和物品,根据地方政府或中央国家政权机关的特别规定,转交有关宗教团体无偿使用”。显而易见,这些规定对于教会来说无异于釜底抽薪。教会自此不仅失去了以往在政治上的特权,而且在经济上也丧失了自己的法人地位,丧失了获得一切私有财产的权利,教会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几乎不复存在。
1930年,各地群众反映地方干部随意关闭教堂、过度征税、没收教会财产、强制教职人员劳动等情况的投诉不断增多,针对此情况,苏共中央执行委员会曾召开会议,作出规定,不允许干部违反现行法规强制神职人员从莫斯科搬迁,或非法没收教堂财产,不允许无理由地给予教职人员劳动处罚,征收税款要考虑其所能承受的数额等,中央对基层的过火行为有所纠正。但总的来说,苏联建国初期整体的宗教理论和政策基调未有改变。1936年的苏联宪法中有关信仰自由的条文是:“所有公民有举行宗教仪式和进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第一百二十四条)。看得出,信教自由仅仅局限于可以在教堂里做仪式,至于印制宣传品、传教、搞慈善活动等都是不允许的。
整个苏联时期只是在二战和战后十几年 (1941~1958年),由于战争的特殊形势,国家与教会的关系才明显缓和,苏联开放了一些教堂,社会也认可了教会的存在。而其他时间里政教关系则一直很紧张。战后的50~60年代,政府对教会的打压手段不那么粗暴了,然而接下来的思想斗争依然激烈。1963年,苏共中央提出了无神论教育的完整纲领,强调无神论问题的研究和反宗教专家的培养,对教育手段、干部的学习、少年儿童的教育作了详细规定,然而却收效甚微。整个社会对宗教思想及活动的宽容度反而加大。1975年6月23日,苏联政府为了改进苏维埃法制,保障信仰自由,进一步放宽了宗教政策,对1929年《关于宗教组织的决定》进行了重要修改,宣布其中某些条款失效,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允许教会生产和销售教堂仪式所需的用品;允许教会购买运输工具;不再限制教会租赁、建造或购买房舍进行仪式活动。在重新修订的法令中,强调贯彻宗教法要遵循集中制原则,责成苏联部长会议检查地方的执法情况。
1977年,苏联新宪法颁布。苏联的根本大法体现了一系列政治权利和自由,其中也包括信仰自由。新宪法首先对“信仰自由”的概念进行了解释。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对这一问题的观点,规定每个公民有“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权利,同时将1936年宪法中公民有“进行反宗教宣传”自由的词句,改为公民有“无神论宣传”的自由。这一提法包含着深刻的含义,即批判宗教是一方面,但针锋相对的战斗性明显减弱,重点强调的是正面地宣传科学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为切实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而特别规定,国家机关不再干涉教会内部事务,同样,教会也不得干涉国家事务。“禁止利用宗教信仰挑动敌对情绪与仇恨”,也是新宪法的重要规定。这项规定,一方面,旨在保护个人权利,不允许侵犯教徒权利,严重限制教徒权利的歧视行为要受到刑事处罚;另一方面,也保护无神论者,防止信仰宗教的人对他们抱敌视态度。此外,反对在宗教掩护下的任何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煽动反社会主义和法律的敌对情绪。新宪法强调指出,一切破坏有关宗教法令的企图,诸如利用教徒集会进行反苏维埃国家的政治演说,煽动教徒逃避履行公民义务、脱离社会政治生活、举行危害公民健康的宗教仪式等都是不许可的。时人评价,此项规定鲜明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生活方式的人道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