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新思维与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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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工伤保险制度研究

游春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的现状和制约因素阐述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实意义。首先,简述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背景、意义与目的。其次,通过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分析,指出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农民工参保比率较低、企业逃保漏保现象严重等,并针对问题分析原因。最后,从法律制度建设、发挥政府和企业作用等方面提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 工伤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

一 问题研究背景、意义及目的

(一)背景

1.农民工市民化现状

农民工主要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并以工资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农民工市民化泛指农民工逐步向市民转化的过程,当前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民工的数量在逐年增加,在当前劳动力市场结构中,农民工已经成为现代产业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比上年增加1055万,增长4.4%。

目前学术界对农民工市民化的现状论述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王春光的农民工“半市民化”状态。他认为农村人口虽然进入了城市但并没有完全成为城市居民,具体表现为“六化”:就业非正规化、居住边缘化、生活孤岛化、社会名声污名化、发展能力弱化、社会认同内卷化。二是陈丰的农民工“虚城市化”。他认为农民工由于缺乏户籍制度以及相关制度的接纳,进城后没有改变农民身份,难以形成城市认同感和归属感而成为游离于城市之外的特殊群体,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职业与社会身份的不一致、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子女受教育问题不能解决、就业与生存状况恶劣、缺乏城市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三是刘传江提出的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市民化的第二阶段”。他指出农民工城市化要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市务工的过程,即农民非农化;第二个阶段是从城市农民工到产业工人和市民的职业和身份的变化过程,即农民工市民化,目前依然举步维艰。

2.农民工工伤保险

农民工市民化的制约因素主要有:僵化的社会制度;各社会阶层的偏见和歧视;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主要指知识水平较低和技能缺乏);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调查表明,农民工进城之后要么集中在工作环境差、污染严重、危险系数高、职业病发生概率高的行业或企业,如建筑、制造、煤炭、化工等行业或企业;要么集中从事劳动报酬不高的工作,如餐饮、家政、娱乐和保安等。农民工就业“底层化”、“低收入”和“低安全”环境导致农民工成为弱势群体。且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没有城镇户口,并不被承认为产业工人等,他们被定位为游离于城镇居民之外的边缘人群和弱势群体,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积极探讨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有利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制度意义及目的

研究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与工伤保险本身所具有的意义有重大联系。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其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1.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推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并顺利完成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接轨的突破口

我国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必须统筹城乡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使城乡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必须实行有利于调动农民工积极性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迫切需要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既可以推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也可以为城乡社会制度接轨准备条件。

2.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农民工的迫切需求

调查资料显示,农民工以男性为主,年长农民工比重逐年增加,40岁以上的农民工所占比重逐年上升,由2008年的30%上升到2011年的38.3%,三年中农民工平均年龄由34岁上升到36岁,农民工中已婚者占73.4%。这反映了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大多数是家里主要收入来源者。工伤事故造成的巨额医疗支出是他们难以承受的,会给整个家庭带来经济困难。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可给这群特殊群体带来经济保障和心理保障。

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由于农民工收入水平低、流动性强、自身素质普遍不高,已经成为社会动荡的重要因素。根据农民工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让农民工平等地享受法律和社会赋予的权益,分享城市发展结果,不仅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国民收入平等分配的实现,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工素质,从而减少社会动荡因素,维护社会健康稳定。

4.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代替传统社会保障制度,使这一群体彻底与土地脱离关系,有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推动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工城市化进城中的工伤保险制度研究表明:首先,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降低农民工工伤事故率,解决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后缺乏救治的问题,有利于探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次,比较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模式,有助于创新农民工工伤制度模式理论及实践。再次,分析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现状,有助于找出造成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困境的原因。最后,分析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制度及模式,有助于完善农民工工伤补偿制度。

鉴于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研究分析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意义,研究分析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分析,找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农民工需求、工伤保险制度供给及政府在工伤保险中的责任等方面,揭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原因,以便于提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二 国内外工伤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非常重视。国外的工伤保险制度,已实施很长时间,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丰富,在工伤保险模式、基金管理、机制建设等方面都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我国可借鉴其适合安全生产的工伤保险模式。

(一)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国外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实施相当长的时间。概括地说,西方工业国家工伤风险保障机制,主要经历了三种模式:一是职业危害补偿与雇主责任制,即高风险岗位的工人会获得一部分的风险津贴,英国首先采用这种方式。二是工伤保险制度,即在雇主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强制性的公共保险制度,这实质上是纯商业保险加上政府管理的一种工伤保险制度形式,世界上最早实行工伤保险的是德国。三是工伤赔偿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一体化体系,即在职业伤害赔偿、工伤保险费率处罚机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预防、康复与补偿结合的模式,这是目前最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

在当今世界各国不同的保险模式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有两种。第一,德国的工伤保险模式——职业保险协会,亦称同业公会,具体负责事故预防、职业康复和工伤补偿三方面的管理工作。这种保险模式使工伤保险从国家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业协会行为,实际上把事故预防与企业和职工的具体利益直接联系起来,事故的预防、处置、赔偿以及安全投入资金有了保证,并且使企业摆脱了事故保险负担,减少了劳动争议,提高了企业竞争力,最终改善了社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第二,美国的高度管制工伤保险模式。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的工伤保险都是由政府把握管理机制尺度,评估保险成本,这实质上是一种由政府完全管制而少有市场自然调节的方式。但近年来,美国政府在费率厘定方面的作用逐渐减弱,保险成本变化难以准确估计,政府管制目前有放松或解除倾向。

(二)国内工伤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目前,许多学者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上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在该体系的模式和路径选择上存在很大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把农民工纳入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中。农民工应该是“城镇工人”,而不是“农民”,应当和城镇工人一样参加城镇社会保障,而不是将城镇工人和“农民工”差别对待。该做法可以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及公正。第二,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参照城镇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其次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最后再考虑建立农民工社会救援制度,逐步对农民工实行分类保障。第三,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障内容,建立正式保障与非正式保障相结合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逐步向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过渡。第四,分层分类分阶段将农民工纳入一种可持续的社会保障计划中。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任务是制定适合农民工以及在我国制度环境下切实可行的过渡性方案。以上四种观点,最具代表性的是主张从农民工的不同类型出发,建立项目有别的过渡性社会保障制度。

很多学者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进行研究。孟繁元、田旭和李晶(2006),杨文德(2007)指出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企业逃保漏保、争议处理体制烦琐、缺乏工伤预防和康复机制等问题,从体制、思想观念、立法和执法等方面寻找造成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困境的原因,并据此提出应当取消城乡二元划分,强化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中的重要职能等建议。胡务(2006)从成都和上海这两个城市的综合保险角度分析农民工工伤保险,并指出综合社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但仍存在不足之处,工伤保险待遇低,甚至不能起到保障农民工的作用。邓秋柳和刘海珍(2008)认为现阶段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应从政府职能和法制建设、基金建设、工伤预防和康复机制方面多管齐下,重点加强政府的法制职能建设。此外,还有一些学者运用了实证方法研究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李朝晖(2007)对湖南中湘地区太平永江村硅肺病农民工家庭及该村主要务工所在地——三江煤矿的生产环境及硅肺病农民工赔偿情况做了实地调查,通过对企业工伤保险风险自留和参保风险转移经营成本比较、农民工工伤经济损失与参保或企业私自理赔的保障水平比较,认为有必要实施强制性参保,并提出采取激励措施来提高企业参保率,以适当合理的费率制度缩小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缺口。

总的来说,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不完善,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政府在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作用,完善工伤保险费率制度,实施工伤保险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模式。

三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日益完善,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修订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该条例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04年6月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北京市也颁布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执行,上海、广东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类似规定。2006年1月31日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年5月17日发布《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力图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范围之内,并通过相应措施保障该计划的实施。2007年9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此可见,我国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问题是相当重视的。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分析

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6555万,比上年底增加255万。这意味着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为23.6%,比上年略减。但是从输入地看,东部地区为27%,中部地区为14.8%,西部地区为17%,不同地区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差异仍较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参保比例比较接近,落后于东部地区。

表1 2011年不同行业外出农民工参加保险的比例

数据来源:《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从表1来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总体比例虽然相比参加其他保险的较高,但是对于从事风险高、工作环境差、职业病发病率高的建筑业和制造业等的农民工来说,其参保比率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模式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模式的特点是行政部门出政策,管理权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也归行政部门管理,经办权属于行政部门,监督权同样在行政部门,这种官设、官管、官办、官监督体制是典型的公共管理模式。

四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分析来看,我国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中,虽然涉及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不少,但是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全国性法规中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很少且很笼统。

2.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不高,企业逃保漏保现象严重

调查显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略有提高,但是仍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分行业来看,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最高,有73.6%,从事制造业的有49.6%,从事服务业的有61.4%,从事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分别有64.6%和60.9%。总体来看,从事高危建筑业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仍居高不下,农民工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无法依法取得应有的赔偿。

3.缺乏“预防—康复—补偿”的有效机制

一直以来,我国工伤保险都偏重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伤补偿的处理,对预防和康复没有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方面的投入也很少,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正是由于我国现行制度没有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方面较为完善的规定,所以一些不法企业和用工单位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4.农民工工伤维权程序复杂,拖延时间长

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者患有职业病后,不仅要忍受身心的痛苦,还要面对工伤认定难、获得工伤赔偿难的问题。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1.企业过度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

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市场主体,是一个“经济人”,他们的目的就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理论上企业追求的利益最大化与农民工追求的利益最大化这两者应该是一致的。只有企业发展了,企业有了经济利益,农民工才会受益。但是在实际生产生活过程中,农民工工伤保险要求企业缴纳部分保费,企业试图逃避法律义务。农民工临时性、周期性和季节性的就业方式也导致企业不愿为其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2.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管理体制上有欠缺

作为保障对象的农民工,规模巨大且构成复杂。农民工的工作机会完全由劳务市场需求调节,与所供职的企业或雇主没有长期的固定契约关系,两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往往随着一个项目或者业务的完成而结束,这一关系一旦结束,就需要重新找工作,农民工经常在企业之间流动。而现行的工伤保险主要由建设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不适合这种流动性很大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忽略了农民工构成的复杂性。现在所推行的工伤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和保持工伤保险关系,很难真正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理赔程序烦琐,人员设置不足影响程序公正性及索赔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上述规定表明,工伤认定程序实质上是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前置程序,没有工伤认定就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经历工伤认定程序之后,农民工应该享受什么层次的工伤待遇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此可见,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的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比较烦琐,经历时间较长,农民工不能及时有效地获得应有的赔偿,这也是部分农民工不愿参加工伤保险的一个原因。

4.生活、医疗成本过高影响参保积极性

在城镇生活打工的农民工不仅从事的职业具有事故发生概率高的特点,其收入一般也不高。再加上农民工所在城市大部分都是消费很高的城市,例如深圳、北京、上海等,他们在城市的生活、医疗成本相当高,为了生活及以后可能支出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往往选择将收入储存起来,而不是购买工伤保险。

5.农民工整体文化素质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安全意识不强

2011年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在农民工中,文盲占1.5%,小学文化程度占14.4%,初中文化程度占61.1%,高中文化程度占13.2%,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9.8%。

表2 2011年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构成

数据来源:《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从表2农民工文化程度构成可以看出,农民工对工伤保险可能了解甚少,常常由于眼前利益而忽视了对自己的保护,而且大部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怎么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些农民工在务工期间出现工伤事故后,大部分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人身赔偿问题,而愿意选择私自协商解决。

五 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法律制度建设方面

1.针对农民工制定特定的工伤保险条款

根据农民工特点制定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条例,并严格要求相关用工单位和企业按照法律条例执行。我国应该在不断完善地方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层次,使我国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逐步发挥备案系统在用工管理、决策支持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2.简化理赔程序,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

首先,在农民工能提供工伤初步证据时,劳动保障部门介入调查,若用人单位拒不接受调查,可以支持农民工主张成立。其次,企业与农民工就工伤事故事实产生争议时,可以采用行政听证程序,最大限度地减低农民工维权成本,并遏制用人单位恶意通过拖延时间逃避法律责任。再次,在现有工伤认定程序的人员基础上,合理增加人员配置,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人员素质,实行复审人员回避制度等配套措施,进而缩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最后,通过制度创新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即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已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后,持有关单据可以领取相应的医疗费。如果企业已为其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后,在劳动者伤残等级确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实施多退少补。如果企业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保障部门在先行垫付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追缴用人单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3.科学合理地细化工伤保险费率和浮动费率

深入调查研究工伤事故发生率、发生行业、工伤保险费率支持概率后,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方法和浮动费率制度、我国商业保险意外伤害险费率厘定的科学之处,进一步完善现有工伤保险收费比例、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增强企业参保和工伤预防的积极性。此外,各地区应该根据本地区农民工就业和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重庆市2007年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并于2012年修订《重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管理办法》。

(二)加强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1.政府应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完善制度安排

在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农民工之所以没有享受与其他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根本原因就在于国家在一些最基本的制度上,如户籍制度上没有给予农民工公正的待遇,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在作为人权的工伤保险权益上,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也增加了农民工市民化的困难。因此,各地政府必须从制度入手,逐步变革现行的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不平等享有的制度,给农民工以国民待遇。

2.政府提供财政支持

农民工工伤事故负外部性的抑制需要强有力的经济支撑,需要大量的风险预防成本,政府应当出资直接干预控制,应当增加安全投入在GDP中的比重。政府的财政支持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支持农民工职业安全环境的改善;支持农民工安全培训机制建设;政府对企业实行奖励,对全员参保、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或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实行奖励和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返还制度,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实行激励性补贴;提供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的社会福利;加强工伤风险保障基金支持力度。

3.加强政府对农民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首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降低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概率。其次,对用人单位在雇佣农民工的各种不规范现象,政府应采取及时有效的监督措施予以惩处及纠正。最后,建立专门的、统一的非营利性机构,负责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事故调查、医疗鉴定等,并对工伤风险准备金集中管理分配。

4.建立工伤风险预防机制

完善有效的工伤预防制度安排是保障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有效性的首要机制与重要前提,而且,工伤预防应该比工伤赔偿和康复更为基本,更应该受到重视。政府应制定和完善诸如“工伤保险工伤预防实施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完善工伤预防管理体系。

5.优化“预防—康复—补偿”模式结构

进一步整合已有资源,优化制度结构,对“预防—康复—补偿”模式进行深入改革,坚持“工伤预防优先”,健全“工伤康复指导”,确保“经济补偿充分”,为农民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工伤保障长效机制。借鉴和研究其他国家工伤预防方面的成功经验,增加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方面的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社会和企业的责任

1.加强对农民工职业伤害的法律援助

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政府应当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职业伤害的法律援助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农民工提供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指导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性指导意见等。

2.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并针对农民工进行相关教育

政府应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促进农民工政策认知,同时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制定、运行、技术支持、监管与评估等方面的科学研究,还要创新宣传形式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工及企业对工伤保险的认知。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通过在农民工劳动就业服务市场建立政策宣传栏并派发宣传手册帮助农民工了解工伤保险政策;借助社会组织、研究机构等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农民工进行政策宣传与培训辅导;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政务公开网站,细化政策信息,建立问答互动平台,借助电子政务,节约农民工获取信息的成本,提升农民工和企业对工伤保险的认知。

3.利用商业险优势,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工伤保险经办和服务

德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授予其相应的权限,给予其政府支持,能有效使他们融合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将各方共同关心的安全工作做好。为了避免官办一体的公共管理模式的弊端,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取工伤保险管办分离的模式,即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行工伤保险,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给予财政支持的商业化模式。

(四)农民工自身应该加强相关知识学习

农民工应该阅读工伤保险相关书籍并主动积极参加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宣传教育,这能使他们在发生的工伤事故后,主动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单位请求援助,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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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游春 男

所属博士后流动站: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合作导师:景天魁

在站时间:2011.12~2013.12

现工作单位:鄞州银行

联系方式:rockys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