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评论(2014年第1卷 总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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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与教学

美国刑事司法学科研究领域的特征与可视化分析

吴玲 周凌吴玲,女,辽宁沈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刑事司法学博士;周凌,男,四川成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刑事司法学博士。

摘要:相对于已有百年历史的美国刑事司法学科,中国的刑事司法学科还处于形成阶段,我们对其研究领域的讨论还非常匮乏。本文提取了美国刑事司法博士点525位学者的研究领域信息,结合多维标度统计方法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可视化功能,绘制了美国刑事司法学科研究领域的概念图。它所展现的学科图景为我们认识该学科的主流领域与各亚领域之间的智识连接提供了基础,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反思该学科在本土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刑事司法 研究领域 多维标度 可视化

一 美国刑事司法学科概况

美国的刑事司法学是一个以犯罪为研究出发点和归宿的主题型学科。它系统化地研究犯罪的机制、预测、预防和矫治等实体内容,因而相应地囊括了犯罪学、警务学、矫治学、刑事法学等重要的子学科。它的兴起与美国早期实践中突现的严重犯罪问题相关。在发展过程中,该学科深受一些更成熟的社会科学如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的影响。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后,该学科的持续繁荣和上升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的强应用性和政策指导性。美国刑事司法学科不但为刑事司法部门培养了大量的实践人员,其研究更是源源不断地为美国的犯罪预防和矫治工作提供着智力支持,它的研究成果直接帮助有关部门进行问题分析、政策制定、策略实施、效果评估,以及政策反馈等。

美国刑事司法学科的源起要追溯到“现代执法之父”奥古斯特·涡孟(August Vollmer)。涡孟是加利福尼亚州伯克利市的首任警长,也是美国首位要求警员获得大学学位的警长。为了促进警务的专业化,他向加利福尼亚州大学提出了开设刑事司法课程的要求,并于1916年在加利福尼亚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建立了美国第一个刑事司法项目。其后,一批刑事司法学院也相继建立起来。然而,直到1950年,美国刑事司法学科培养的学生仅有大约一千名,研究领域主要集中于警务科学。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刑事司法学科有了显著的增长,学术培养项目达到了729个,学生数量约为10万名。20世纪90年代,美国刑事司法学科经历了更大规模的发展,建立了几百个刑事司法的本科项目和超过1000个硕士项目。根据美国犯罪学和刑事司法博士项目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Doctoral Programs in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在2010年的统计,美国超过30个刑事司法院系有刑事司法学(含犯罪学)博士学位的授予权。除了犯罪学方向外,这些刑事司法博士点还多设有警务、法院、矫治等不同的研究方向。

二 美国刑事司法学科学者研究领域的分析

(一)针对刑事司法学科学者研究领域的特征分析

以往研究中对美国刑事司法学者学术生产力或产量的描述大多结合了两种数据来源:博士点的学者和他们的发表物。在这些研究中,学者人员清单是通过对每一个刑事司法学院的官方网站检索得来的。发表物数据往往通过检索刑事司法相关的学术引文和期刊数据库,对学者的简历进行内容编码(Content-coding),或者在对学者的访谈和调研中要求他们自己报告发表物的数量。这些对学者科研方面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学者的正式发表物,尤其是期刊论文或者论文的被引用率[1]。然而,仅依赖发表物来评估学者的学术产量和学术质量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2]。Kleck等研究者就批评了这种研究中过度依赖本学科的正式发表物数量的做法[3]。科研期刊发表物并不足以囊括刑事司法研究的全部,也无法全面地反映刑事司法学科的研究的范畴。最近,美国刑事司法学科也出现了一些针对学者学术活动进行的“内容性”的分析。例如,针对认为量化方法占据刑事司法学术主导地位的传统观念,有些学者研究了刑事司法期刊发表物中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他们发现这种传统的“量化主流”的观点不是绝对的,因为质化及其他分析方法也被比较广泛地采用[4]

在本项研究中,所有反映美国刑事司法学者特征和研究领域的数据都搜集于美国刑事司法学科的30个博士点的官方网站。本文中被用于分析的“学者”只包括那些在职并在终身教职轨道上(Tenure-Tracked)的教师,包括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正教授(Professor)及以上。对一个学科而言,博士点代表了学术发展的中心和前沿,这里聚集了最多专注于科研的学者,他们同时也担负着培养下一代学者的重任,是刑事司法学科教育和科研的主力军。30个刑事司法博士点的官方网站一共列出了525位符合这种界定的学者,绝大多数的学者在网站上有很详细的个人描述和简历(Curriculum Vita)。在这30个博士点中,497位学者提供了个人描述,315人有完整的简历,只有14位学者两者皆无。在对学者个人描述和简历的内容编码的基础上,我们建立了一个关于学者特征变量的数据库,这些特征变量具体包括性别(n=525)、学术职称(n=518)、研究领域(n=499)。

虽然有499位学者在其隶属院系的官方网站上清楚地列明了他们的研究领域,但是受制于我们采集学者自我研究领域的指认(Self-identified)数据的局限性,这种被列明的“研究领域”并不能直接被用于分析。与调研中的学者自我指认不同,学者们并不是在一个统一的格式或模板下指认及罗列自己的研究领域,每个个体的思维和用语习惯都影响其研究领域的列明方式。比如,学者A指出其研究领域是集体效能理论(Collective Efficacy Theory)和社会解组理论(Social Disorganization Theory),而学者B认为自己的研究领域是集体效能理论和警察法律责任(Police Liability)。这并不表示这两位学者各有两个不同的研究领域,并且都对其中一个领域感兴趣。学者A指认的两个研究领域相似或相近度极高,完全可以被视为一个领域,而学者B的两个研究领域却是非常不同的。因此,为了克服这种数据采集的问题,本研究首先需要一个统一和全面的研究领域目录来将这些自我指认的研究领域进行标准化(Standardize)处理。这里采用的标准化目录是由美国犯罪学学会(The American Society of Criminology)这个全球刑事司法学科中最权威的学术组织提供的刑事司法学科研究领域目录(Program Areas Catalogue)。这个综合性目录包括23个一级领域(参见表1)和127个二级领域。虽然只有这23个一级领域将会被列入可视化的结果中,但是所有127个二级领域都会在匹配程序(Matching Process)中被考量。该匹配程序要求将499位学者的每一项自我指认的研究领域和所有127个二级领域进行逐一比对,然后将每一项不同的研究领域分别归入23个一级领域中的某个领域。

该匹配和归类过程最终建立一个包含所有学者的标准化研究领域的数据库。经过标准化匹配过程,每一位学者在数据库中的研究领域及其原始列举的研究领域的数量可能是不完全相同的。基于这个数据库,图1展示了学者的研究领域的数量分布。在所有学者中,每位学者最少指认了1个标准化研究领域,最多指认了8个不同的研究领域,而大多数学者则指认了3个或4个不同领域。从现实的角度来说,这个可以理解成纯粹的“通才”和“专才”都是很少的,大部分学者采取了两者兼顾的思路,在延伸自己的学术触角的同时要确保对每一个已投入的领域有足够的精力去耕耘,而同时保持3项研究领域是满足这两种需求的最佳平衡点。对每一个学者而言,多个被列明的研究领域很可能不是处于同等地位的。学者可能对某个或某些领域有更多的兴趣,投入更多的精力,也收获更多的成果。可是受数据局限,我们无法给任何一个研究领域赋予权重(Weighted),因为我们并不知道它们的优先顺序和优先程度。所以一个现实的解决方案就是对一个学者的每一个自我指认的领域都不赋予权重(Unweighted),而是同等对待。

图1 499位学者自我指认的研究领域的数量分布

除了对学者研究领域的数量描述外,我们还结合了学者的性别和学术等级等个体特征来分析学者在各个研究亚领域的分布情况。表1第二列包括刑事司法学科的所有23个研究领域。第3列报告了每一个研究领域在学者中的普遍度或受欢迎程度,这是基于计算每一个领域被所有学者指认为自己的研究领域的频率得出的。在这23个研究领域中,有179名学者认为领域21犯罪和司法研究方法是自己的研究领域,或者说,研究方法是在所有领域中被指认频率最高的。其后,普遍度较高的领域依次为法院和法律、司法研究和政策创新、青少年犯罪和司法政策、警务和法律执行、矫治和犯罪原因理论。这些领域也是刑事司法学科的主流领域。与之相对,最少被指认的领域,如批判和文化犯罪学等领域是非主流的后生领域。

性别差异这个变量反映了在不同研究领域间男性和女性学者分布的差异。这里使用的量化指标是每一个研究领域中女性学者在所有学者中所占的比例,相对于此领域中男性学者在所有学者中所占的比例。指标大于1意味着更多比例的女性比男性对此领域感兴趣;反之则相反。犯罪和司法研究方法(0.98)与法院和法律(1.01)这两个领域是最性别中立的。然而,更多的领域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特别是性别、犯罪和司法这个领域的性别差异指标高达7.07,表示这个领域女性学者的相对人数比男性高7倍之多。女性学者对性别和犯罪学关系的反思本身就是女性学者参与刑事司法研究的一大特色。另外,女性学者比例偏高的研究领域依次为种族、民族、犯罪和刑事司法政策,矫治,社会制度和犯罪,犯罪被害,批判和文化犯罪学,社会构建的犯罪,以及青少年犯罪和司法政策。与之相反,男性学者比女性学者参与度更高的研究领域依次为恐怖主义,国际犯罪和司法,警务和法律执行,毒品和药物滥用理论和研究,以及有组织、组织和白领犯罪。

表1的最后一个变量是等级差异,它展示的是不同学术等级或职称的学者之间的研究领域有什么不同。等级差异指标是对某个研究领域感兴趣的助理教授占样本中所有此类学者的比例,相对于已经获得终身教职(副教授和正教授及以上)的学者相对于所有的此类学者的比例。等级差异指标大于1代表助理教授比起终身教授对某个领域更感兴趣。这些领域依次为社会制度和犯罪,种族、民族、犯罪和刑事司法政策,犯罪被害,侵害理论,社会建构的犯罪,青少年犯罪和司法政策,以及犯罪和司法研究方法。与之相对,已经获得终身教职的学者更感兴趣的领域包括恐怖主义,犯罪和司法教育,有组织、组织和白领犯罪,国际犯罪和司法,以及警务和法律执行。

表1 美国刑事司法学者研究领域的普遍度与性别等级差异

基于上述分析结果,我们也从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析了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仅从性别差异的指标上看,男性似乎对国际化研究更感兴趣。一个学者的研究领域可以是在他成为独立学者后形成的,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和他在博士期间的培养和项目参与有关。女性在博士期间可能因为外界对女性在性别上的传统观念更少获得参与国际化项目和获得在国外交流和实地考察的机会。在博士期间和成为独立学者后也不会在这方面有更多的研究扩展。另外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性别差异和研究领域的性别特质。女权主义强调,在父权体制之下人们对不同性别合适行为的期待是嵌套在社会里的,或者说,社会性别是被塑造的。女性是女性气质(Femininity)的载体,而男性的行为应该带有男性气质(Masculinity)[5]。在刑事司法学科内部,恐怖主义、警务、毒品等相对家庭对犯罪的影响等主题带有更多的男性气质。换句话说,男性和女性学者对不同领域的侧重既受制于外界对男性和女性身份的反映,也受到学者自己对其性别身份的解读的影响。另外,我们发现在性别差异和等级差异这两个变量之间似乎存在某种程度的联系,或者说,那些男性学者更加感兴趣的领域也大多是已获终身教职的学者参与度更高的领域。这至少在部分上可以归因于终身教职学者中大部分是男性。当然,这种等级差异还可能涉及学者在获得终身教职前后的研究领域的不同。那些尚未获得终身教职的学者往往有更多科研产量方面的压力。与美国整体的学术风气一致,刑事司法学科也存在“不发表就灭亡(Publish or Perish)”的默示规则。这种对科研的推崇增加了那些助理教授在学术产量上的压力,因为一旦科研不能达到标准就意味着他们不仅无法获得终身职位,还要离开其所在的项目。在美国刑事司法学科的主流研究是实证性的,不论是量化还是质化的研究成果在很大程度上都有赖于数据的取得和某个领域本身的拓展和衍生能力。助理教授侧重的领域中往往更容易取得数据,并且这些领域蕴含的理论更直观和丰富,这就为助理教授在其中挖掘更多成果创造了条件。与之相反,当学者获得终身职位后,这种直接的产量压力不再存在,同时在刑事司法领域多年的研究使他们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积累和升华。他们可能会更倾向于宏观和有理论深度的反思性探讨,比如对刑事司法的教育、批判犯罪学,以及一些国际化的问题。

(二)针对刑事司法学科研究领域的可视化分析

在描述性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对学者的研究领域进行了可视化分析,以探索该学科23个亚领域之间的智识链接。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开始,信息科学的学者就对一个学科的知识领域(Knowledge Domain)或者智识结构开展了先驱性的研究[6]。依赖信息科学和地理科学对学科学术图景的可视化手段,我们能够可视化刑事司法各领域之间的关系,进而展示刑事司法学科图景。我们将之前汇编的原始数据进一步处理后进行了多维标度统计分析。多维标度统计分析法(Multi-Dimensional Scaling,MDS)可以计算学者同时指认某研究领域的频率,其计算结果则指示每两个不同领域之间的亲疏关系。具体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一个属性数据表格矩阵,该表格的列为所有的499名学者,行为所有23个一级领域。矩阵中的499 × 23个空格都被手动地填写“1”或“0”,分别表示对一个学者来说存在和缺失某个具体的研究领域。其次,通过多维标度统计分析法(Multi-dimensional Scaling, MDS)来计算学者同时指认某研究领域的频率,从而确定不同领域之间的关系。该矩阵被输入SPSS统计软件的PROXSCAL程序中来计算学者研究领域的相对位置。PROXSCAL和其他多维标度法工具的作用是计算共同指认频率,但是它们并不能可视化地展示这种智识连接。PROXSCAL为在结果空间中的每一个领域提供一个位置坐标。这些坐标被输入地理信息系统做进一步分析和可视化。一个坐标通过对描示内在维度进行赋值(研究领域)来定位数据对象(x和y坐标)。然而,因为MDS本身缺少可视化功能,我们将多维标度法和地理信息系统(GIS)这个可视化工具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将产生一个语义学地图(Semantic Map),将每两个研究领域的物理距离和它们之间的关系距离进行关联,便于更直观地解释多维标度统计分析法的计算结果[7]。本研究采用相似矩阵,或者说在结果图形中观察到的距离最近的两个研究领域是被共同指认最频繁的领域,也就是说,这两者在所有亚领域中有最深刻的智识连接。相反,结果图形中距离最远的领域代表了那些最少被同时指认和有最少的智识连接的领域。

图2就是可视化分析的结果图形,它展示了研究领域的共同指认态势。图2的23个点分别代表了23个一级研究领域(点上标注了领域号和领域关键字,具体名称见表1)。在其中任意两个点之间的距离代表了这两个领域的相似性。两点间隔越近,它们越有可能被学者同时指认为自己的研究兴趣。需要强调的是,因为这里的空间距离不是一个数字化的量度,所以我们不能通过测量的方法精确地知晓每两点之间的距离差和它们相似性的绝对关系。假设在图中点17法律和点1政策的距离正好是点17和点15恐怖的距离的两倍,这只能表示点17和点1的关系远比点17和点15的关系要近,但我们不能说这两者关系相近度相差两倍。在图2我们发现了一些有趣的现象,并得出了如下研究结论。

图2 学者研究领域的共同指认态势

第一,在刑事司法学科中法学亚领域与其他主干亚领域的关系最疏远,这体现了法学研究模式的特殊性。通过之前对研究领域普遍度的分析,我们已知研究方法、法律、政策、警务、矫治和犯罪原因理论是普遍度最高的。在刑事司法学科中这几个方面是主干的研究领域,许多博士点的方向设置和课程安排也是围绕着这几个主干领域进行的。在图2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学领域和其他主干领域在图中的距离是最远的。原因、矫治、政策和警务集中在图的左下角,方法在图的右下角,而法律却处于比较遥远的右上端。这告诉我们在刑事司法学科内,法律领域在智识上和其他主流领域是比较分离的。这一点实际上很好理解。法律研究和其他领域的研究方法有很大的区别,主流的法律研究更侧重一种规范性研究,而其他领域的研究更多是实证性的。虽然现在对法社会学的研究有所加强,但是还是无法改变这种分离的局面,也正因为如此,在美国刑事司法这个整体上侧重于实证研究的学科中,法学虽然是其中一个主干分支,但它是其中比较冷门的亚领域。

第二,各种传统研究领域的学者在向新生代研究领域的扩展中体现了相对均匀化的发展趋势,但涉猎弱势群体和制度公平等传统领域的学者更多渗入新生代研究领域中。在整幅图中,相互间距离最近领域的集合出现在图的中心地带(图2的中心浅灰色圈内的点)。该领域群有8个研究领域,包括国际化、构建犯罪、刑罚、被害、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文化犯罪学和教育。这些领域在智识结构上来说是有紧密联系的,因为其知识内容大都带有反思和批判的宏观视角,所以它们是相对于传统领域的新生代领域(后者出现的时间也大都晚于前者)。比如,通过反思现存刑事司法的问题,学者研究正式的社会控制是如何建构和促进犯罪的,或者国家的权威和惩罚的缺陷对有组织反抗的促进作用。这个领域群位于整幅图的中心,并且这个领域群的外围领域似乎是比较均匀分布并包围这个领域群的。这表示该领域群包括的领域和其他领域在智识连接上的程度是差不多的,或者说,选择不同主流研究领域的学者都有差不多的可能性会选择反思性的领域。当然,这种“均匀化”的特征是相对的,因为新生代研究领域群更靠近位于其上方的如种族、构建、制度等领域。换句话说,从事这些传统领域研究的学者是最有可能涉入新生代研究领域中的。实际上,他们可能就是某些新生代领域的开创者。

第三,各亚领域之间的微观连接也存在一定的内在维度,某些领域之间有特别紧密的智识连接。当我们微观地审视图2时会发现某些特定的领域之间的关系是比较亲密的。比如,4生态和21方法在距离上是很接近的。这意味着一个对生态理论感兴趣的学者很可能也同时对量化,或质化方法或项目评估感兴趣。16警务处于12暴力和1政策之间。这说明,侧重警务研究(包括警务组织、管理和文化、警务策略等)的学者也常常对暴力犯罪(比如帮派、强制、谋杀)和政策研究及应用感兴趣。或者说,警务研究与暴力和政策研究存在更多智识结构上的连接。另外,在图中的左上角,6、7、8、9四个领域是相隔较近的,形成了一个松散的领域群。这些领域的一个共同点,或者说共同维度是关注个体的特征(如性别和种族)和社会制度(家庭、学校)。需要强调的是,图2在表面上是一个二维空间的展示,但实际上是基于对多个维度的计算得出的,这里就不一一列举领域之间在微观上的关联。

三 美国刑事司法研究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在改革开放后短短30多年的时间内,我国城市犯罪的高发性和复杂性已经不亚于美国,围绕着犯罪的预防和矫治等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了学界和现实中人们关注的热点。然而,和这种迫切的实践需求不相称的是远远落后于实践的相关学科建设。我国涉及刑事司法教育的体系是多元、多层次的,形成了普通高等院校和公安、司法警察、政法管理、检察官、法官学院等教研机构并存的状态[8]。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我们看到了新兴的刑事司法院系的建立。在我国研究型大学中,特别是五大政法院校中,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近10年的时间里都成立了刑事司法学院,“刑事司法”开始成为一个被单列的专业。此外,山东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等也下设了专门的刑事司法学院。同时,浙江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也相继开展了刑事司法学科方面的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刑事司法教育的概念正在形成,刑事司法成为独立学科的条件似乎日趋成熟。

然而,在我国以犯罪问题为导向的整合性学科还没有真正地被建立。其实早在20余年前,中国一些卓有远见的学者就已经认识到了这种学科缺位的现象。他们提出了整合刑事学科的理念,其中典型的如储槐植教授的“刑事一体化”的思想,他要求打破现有的僵硬的学科壁垒,实现刑事科学的真正统一[9]。综合实践需求、理念认同和学科平台,这种刑事学科的整合好似箭在弦上,然而即使在20年后的今天,这种学科的科学性整合在实际上却迟迟未能实现。比如,在实务方面,刑事司法学院设立的初衷更多是从整合管理和人力资源的角度出发,特别是为了减小航空母舰式的法学院的管理压力并同时提升公安专业的学科地位。整合的学科功能并未突显出来,或者说,无论从理念、教学和科研上它的学科特色都不够突显。刑事司法学院这个平台也尚未发挥它在学术和科研上应有的科学性和应用性的优势。特别重要的是,我们在对学科本身的研究方面存在问题。我们虽然已经迈进了整合阶段,然而目前我国学界不仅未对刑事科学的整体学科结构体系达成共识,而且还在子学科群的范围和若干学科领域等方面呈现矛盾和混乱[10]

我国现存的使用了“刑事司法”这个名称并且设有博士点的院系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刑事司法学院。上述3个刑事司法学院官方网站一共列出了128位学者,包括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在网站上,因为各位学者提供的个人描述和简历信息的详简程度不一,这里无法进行类似对美国刑事司法学者研究领域进行的分析。具体来说,126人中有63位学者明确指明了自己的研究方向。其中,刑法学被指认31次(49.2%)、诉讼法学9次(14.3%)、行政法学1次(1.6%)、犯罪学17次(27%)、侦查学12次(19%)、司法鉴定8次(12.7%)、刑事法学6次(9.5%)、刑事政策6次(9.5%)、治安学5次(8%)、证据学4次(6.3%)、犯罪心理2次(3.2%)、法庭科学2次(3.2%)、越轨社会学1次(1.6%)、恢复性司法1次(1.6%)、讯问学1次(1.6%)、警察法学2次(3.2%)、边防管理1次(1.6%)、监狱学1次(1.6%)、警事战术1次(1.6%)、法学教育1次(1.6%)。虽然这些信息比较粗糙,但是还是可以看出,中、美两国的刑事司法学科的起点和发展路径各有不同。向“法学”的一边倒是中国刑事司法学科的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对美国刑事司法学科特别重视的,如研究方法等领域,我国的研究是特别匮乏的。另外,正因为我国刑事司法学科处于起点阶段,我们的学科研究领域是比较混乱的,没有形成一个结构性的框架,这实际上阻碍了学科的独立和进一步发展。

本研究结合质化和量化分析,以及运用统计和可视化的工具从美国刑事司法学科学者的研究领域出发来分析整个学科的图景。美国刑事司法学科作为该学科在世界上的先驱,这种分析的发现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如下启示和意义。

第一,该研究发现为我国从事刑事司法相关研究的学者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信息。我们发现大部分美国刑事司法学者在选择研究领域的同时,保持3项研究领域,这是延伸学术触角和确保学术稳定一个较好的平衡点。另外,通过对研究领域普遍度,以及基于性别和学术等级的分析,我们发现了差异性的存在。一方面,研究领域的普遍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刑事司法学科具体的主干领域和次生领域,这恰恰是我们在学科和专业设置上要考虑的重大问题。如果我们的目标是建立全面的刑事司法学科,实证方法、犯罪学、警务科学、矫治学、刑事法学这五驾马车就缺一不可,而且需要并驾齐驱。然而,目前我国现有的刑事司法项目还远远达不到这种要求。另一方面,我们发现学者的性别与学术等级实际上影响其对研究领域的选择。比如,女性学者似乎对犯罪的性别问题就有远远超出男性的敏感和关注。这种差异性具有两面性,它可以是我们引导中国学者开启刑事司法研究的方面,但同时也提醒着我们要对这些性别化差异明显的研究领域的研究保持批判的精神。

第二,该研究发现为我国刑事司法学科构架的设置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信息。可视化分析部分是该研究的一个亮点,它帮助我们认识美国刑事司法学科研究的整体结构和边界,以及每个亚领域之间的智识连接。现存的分析结果已经使我们了解刑事司法科的范畴。分析使我们得以了解刑事司法学科的核心领域、主流领域、后生领域,以及这些领域之间具体的智识连接。它也为学者审视自己的研究领域提供了基础。学者可以将自己的研究领域和这个图形系统进行比对。假如他发现自己并没有涉猎和自己研究领域距离相近的那些领域,这些领域可以成为他扩展学术触角的首要方向,因为这些新的方向本身就和他的在研领域存在一定内生的智识链接,有助于该学者自然地过渡到新的领域。另外,从学科发展的角度,我们往往希望进行跨学科的交流,因为这种交流实质上是一种知识的互补和交融。其实在一个学科内部也可以进行知识或者视角的互补。那些在二维图上相隔较远的领域可以被视为知识相似度较远,如果它们之间可以结合则意味着在学科内部形成了一种互补。比如,17法律和21方法是相隔比较远的,但是如果有学者同时研究和擅长这两个方面,那么因为这种研究路径在刑事司法学科是比较稀缺的,所以这种研究往往也更具有开创性。当某刑事司法研究机构在进行人才引进时也可以综合地考虑项目已有学者和拟引进人才的研究领域,来考虑本机构在学科中的发展前景。从学科发展的角度,认识刑事司法学科的研究范畴有助于我们了解学科现状和动态、开展新的研究计划、锁定和有针对性地投放科研基金、更好地制订教学和人才引进计划,以及妥善地安排学术会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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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熊秋红:《刑事司法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发展》,《人民检察》2009年第21期,第4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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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张文、马家福:《我国刑事科学的学科结构研究——兼论刑事一体化》,《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第86~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