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视野与地方凝视:区域生产视角下的佛山历史文化名城发展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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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城市遗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发展研究现状及述评

(一)城市(文化)遗产、城市历史保护

文化遗产的严格定义和分类来源于UNSCO,其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建立了“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国际通行概念——不可移动的文物、建筑群、遗址等遗产公约中的解释为,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碑文;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窑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来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个或联结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原址等(黄光廷:《中国大陆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旧城更新研究——以镇江市发展与西津渡历史街区为例》,台湾大学,2003)。,并将遗产分成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复合遗产。

在保护对象上,城市遗产(历史)保护对象,经历了一个从关注显赫历史人物和对国家、政治、历史有突出贡献和意义的人物、建筑、纪念地等的阶段,逐渐发展到保护普通人生活的一般历史建筑(如住宅、厂房),保护特殊下层群体的纪念场所(如慰安所、弱势聚落)以及具有典型地方意义和代表性特征的聚落遗址和历史建筑等。这种保护对象迁演过程,一方面说明城市历史保护受到比较严重的国家政治力量作用,历史遗产保护常常会因政治而工具化,历史遗产保护具有较为强烈的国家政治权力意志的体现和作用,并迎合国家及其统治阶层意志的口味,历史遗产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地成为国家合法意识形态的物证和工具。同时,随着政治、经济发展和多元化民主法治理念的全球化普及,城市历史保护也逐渐更多关注城市、地方意义上的,体现为历史和文化事实的普通人聚落环境、生存状态和特征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区域、群落和建筑物。这个过程在空间上体现的,可能是范围的扩大、形式的多元,而更深层的原因是价值观的变化——对大众历史和文化的强调,是民主化(平民化)的必然。

我国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对象的选择,经历了从注重单体建筑和文物的“单保护”,逐渐发展到重视对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保存,进而强调对历史城市的整体保护和加强对区域、流域和历史文化空间廊道(河流文化区、历史文化流通区域等)等的差异化发展过程(见表3-1)。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曾指出:“中国应当重视在遗产品类上的不平衡问题,关注工业产业、科技、民族、民俗类文化遗产和各种自然遗产,不断完善和丰富遗产名录。”《韩专家建议,亚洲应联合挖掘产业化遗产》,新华网,http://news. 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7/06/content 1578495.html。

表3-1 遗产保护的类型及其发展特征

(二)城市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

1.城市规划、设计视角下的城市遗产保护研究

我国城市规划和设计视角下的城市遗产保护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并与当时国家在城市规划和遗产保护领域的规范管理和制度化建设相对应。研究视点主要集中于:(1)关注城市规划和历史保护的关系问题[66~71];(2)城市设计与历史遗产保护[72~78];(3)特定历史遗产的考察、认知、利用、保护和发展研究[79~87]

2.遗产保护的实践和方法

遗产保护实践与方法的讨论主要关注:(1)居住环境的文化意义及城市设计问题[88~89];(2)历史城镇和遗产保护的规划目的及对遗产保护的实践与方法进行了研究和探索 [90~93];(3)历史遗产保护的资金、管理、公众参与、政策、文化和保护体系[94~101]

3.国外城市遗产保护经验介绍

(1)国外城市遗产保护的经验介绍,涉及日本、法国、英国、德国、美国、荷兰等。[102~106](2)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及其内涵分析。[107](3)国外城市更新和遗产保护的共性问题、经验、教训。项光勤总结了发达国家旧城改造的经验和教训,并分析其对中国城市改造的启示。[108]章岩从美国的城市更新和中国的旧城改造的历程、关联性入手,分析了中美城市改造和更新的共性问题。[109]

4.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

对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再利用,是遗产和文物保护利用的最早倡导和研究领域,英美等遗产保护和利用机制发展相对完善的国家,在这方面做出了大量的研究成果。[110]我国建筑遗产保护和利用研究,也有着较强欧美国家研究范式的影响。同济大学常青教授自1996年以来,带领研究生进行了历史建筑再利用的一系列试验,并形成了遗产生存策略的专门论著[111];曲凌雁、陆地等学者对建筑遗产的再利用的理论、方法等进行了系统的研究[112~113];陆邵明、王红军等人则将目光投向特定类型的城市遗产活化、商业性保护与再开发及工程实践。[114~120]近年来,学者对遗产再利用的技术手段投入关注。[121~124]

5.遗产保护的多主体参与和民间动员、合作与激励

发挥民间力量在城市历史遗产保持的促进和激励作用,是近年来西方国家遗产保护和再利用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围绕民间和社区力量促进城市历史遗产和建筑再生方面的探索,取得了不俗的研究成果。然而,相对于国外研究,国内在遗产保护民间动员和激励方面的研究才刚起步,莫天伟、夏健等分别讨论了历史街区生活真实性的回归、重置和重生[125~127];佘海超对我国近十年在城市遗产领域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情况进行了文献综述。[128]

相对于大陆在城市遗产保护主体参与和民间动员、合作及其激励方面的研究起步来说,台湾地区由于跟踪欧美研究比较紧密,以及受其特定社会政治和文化制度环境的影响,台湾地区对城市遗产的多主体参与和民间动员、合作及激励等方面研究,成果较多,台湾学者对台湾特色的社区营造和公众参与进行了研究[129~137]

(三)城市更新和旧城保护角度

1.城市更新角度的遗产保护研究

(1)基于城市更新的遗产保护理论研究。吴良镛提出了“城市有机更新理论”[138];方可提出了旧城改造系统。[139]李建波、张京祥认为:城市更新虽然使城市空间职能结构、环境等问题得到一些改善,但也产生了大量负面影响,使保护建筑遭到破坏,城市的文脉被切断,城市特色消失。[140](2)基于城市更新的遗产保护的技术应用研究。不同学者分别从方法应用、规划技术优化等方面进行了讨论。[141~143](3)西方城市更新中遗产保护理论的介绍。[144~151](4)城市更新理论与具体城市、街区遗产保护和文化保存应用相结合。学者们集中讨论了南京、天津、上海、武汉、成都和广州等城市更新中的遗产保护问题。[152~158](5)城市更新理论与城市旧区发展的关系。[159-164]

2.旧城改造角度的遗产保护研究

(1)城市规划改造和设计。柳敏、周进、马利民、郑园媛等分别从改造规划的不同角度讨论了旧城改造更新问题。[165~168]宋云峰[169]讨论了旧城改造的策略、模式。许芗斌[170]、岳文泽[171]等研究了山地城市旧城改造的容量影响和旧城改造空间格局的遥感应用。(2)旧城改造的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学者基于经济环境、条件和发展,弱势群体利益,产业基金,房地产和信托投资等对旧城改造进行了讨论。[172~176]也有人就旧城改造涉及的社会层面的内容(居民意愿、公众参与社会性、城市社会学等领域)展开了思考。[177~180](3)主要城市的旧城改造。北京、广州、上海作为一线城市,其旧城改造受到较多关注。[181~189]胡娟、田艳萍等以武汉市为例,讨论城市城市规划决策、旧城改造对城市社会空间分异的影响等。[190~191](4)旧城改造的制度重构。郭湘闽指出现行土地再开发机制,其实质可以抽象为“政府—开发商”的单一向度关系,导致旧城土地特殊的公共属性被忽视。[192]为此,郭湘闽提出了实现旧城更新规划与土地再开发机制相协调的变革构想。刘宣认为,在旧城更新问题中,通过制度对产权的明确与限制,可以约束参与者的个体行为,从而实现整个城市发展的公共目标。[193]张杰围绕“产权制度与旧城更新悖论”展开论述,通过对旧城更新制度中的拆迁制度、土地制度、住房制度、遗产保护制度等分析,提出了构筑以社区为核心,多元平等、公平协商下的旧城更新多元合作机制。[194]

3.历史城市保护角度

(1)城市旧区和老城区的复兴和改造。此方面的文献主要集中于对城市复兴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及其街区(旧区)的改造复兴及国外成功经验的推介总结。包括荷兰[195~196]、英国[197~200]、德国和法国[201~202]等城市的文化空间复兴和旧城复兴经验。

(2)历史街区的保护和复兴研究。研究者主要涉及历史街区保护一般理论及其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203~205];历史街区复兴的策略及以旅游为动力的历史街区复兴[206~208];城市化进程中的历史街区保护和更新[209~211];城市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实践[212~214]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包括基本理论与概念讨论[215~219];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规划、保护内容与方法和保护与建设[220~221];对“城市经营”理念下的保护机制、文化视野和整体观中的保护与发展、保护的中国道路、危机、困境、问题与对策等进行研究[222~22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新技术应用[229];历史文化名城空间发展研究[230~232];历史文化名城土地利用和覆盖,名城风貌延续[233~235]

(四)城市遗产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述评

综观国内城市遗产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呈现以下基本特征:(1)在研究内容上,研究经历了从早期比较重视对单体文物建筑等个体化物质遗产等的保护研究,到对街区、城区等区域性的城市遗产及其聚落的侧重研究。这种研究视野的拓展和研究深度的加强,对国内城市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起到了进一步的推进作用。(2)在研究方法上,从最初高度重视技术工程性方法和技术,到近年来开始将多学科复合交叉的方法大量应用于城市遗产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科学研究。早期关于城市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研究的主要研究者以城市和建筑学者为主,研究的目的也在于通过工程技术方法的应用实践,为保护提供可行的保护方案,因此,技术工程的图件作业,在早期的遗产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其作用和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城市遗产及历史城市毕竟是“人”的遗产和城市,任何对遗产和城市的研究,都不能脱离与之发展息息相关的“人”的因素的分析研究,因此,近年来,在城市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的研究中,更多针对遗产与人、城市与人的相互关联及相互作用的多学科方法和理论思考得到重视,这大大丰富了城市遗产和历史城市研究的方法和路径。

尽管围绕城市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形成了大量的科学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对规范和指导我国城市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保存和复兴等作用极大,但不可否认,现有的研究成果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片面性。

首先,现有研究成果(尤其是早期的研究成果)过于重视对技术方法的依赖,而忽略了城市遗产和文化名城保护的更重要的“人”的因素及其作用,缺乏对遗产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于“人”的意义、作用的适度重视和关怀。对象物的确定、保护的价值和工程设计方法成为学者研究的重点。对“遗产物”客体的过于关注,围绕遗产“物质个体”形体驾驭展开的单一视角,成为许多研究的共同特点。十多年来,有关对象鉴定、登陆制度、保护体系、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论著多达数百篇,而这些研究对遗产保护背后的形形色色的“人”的因素却往往视而不见,更没有将遗产保护置于一个客观的制度经济背景中,对保护过程中涉及的社会问题和经济联系,无法进行全面的分析,对诸如遗产的权属纠葛、动迁安置等尖锐问题,或采取回避态度,或隔靴搔痒,无法切中要害。

其次,缺乏运用多学科综合知识,来研究思考城市遗产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尽管近年来在该方面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总体来说,城市遗产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迫切需要综合视野,尤其是要将城市和文化遗产发展,置于一个宏观环境中去综合研究,改变目前过于侧重城市和遗产本身,过于追求技术表现上的美观和可视化趋势。

再次,由于长期将遗产保护等同于“单体文物保护”的习惯性思维,缺乏多领域、跨部门的联动综合,更没有将遗产保护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研究和市场经济转型相对应和结合,人们仍然惯性地依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和理论指导;政府干预缺乏弹性与应变能力,市场自发行为又缺乏监控,这使得城市遗产保护往往走极端,造成市场经济下的各种不同“经济人”的利益和遗产保护的公益性无法合理协调。近年来,对旧城改造、城市更新研究逐渐丰富,关注视野也在逐步扩大,但依然没有上升到更为宏观的政策或机制层面。

最后,对国外关联研究成功经验和成熟理论引介与应用依然不够且有待优化,尤其是那些基于社区响应、城市平等(主体平等,客体发展平等)、多主体权益均衡及其保障等话题的深入引入和应用,目前仍需大力加强。同时,理论引介还需兼顾中国问题的自身特色,受制于国家政治经济体制及其环境,某些在西方语境下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理论提炼,在国内则缺乏关联的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其理论指导和实践应用的可能和可行机制,就无法适用。因此,对那些明显无法适应中国城市遗产保护“语境”的理论,必须进行合理甄别。

上述情况表明,目前遗产保护的社会机制研究呈现出明显的缺失,这使得保护实践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泥沼”中,崇尚技术治理的现状,造成多头无绪的各种冲突,亟待更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使关联研究和实践跳出技治主义(Technocracy)的泥潭,并从城市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环境综合效应作用及遗产和城市发展的主体“社会人”的角度出发,寻找历史遗产文化名城保护的可行和可能机制,重构城市再生环境及城市遗产的内在特征,这也是本研究重点思考和拟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