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融资担保服务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介入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这些资金出借方与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方之间,作为第三方保证人为债务方向债权方提供信用担保——担保债务方履行合同或其他类资金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业务性质上,融资担保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双重属性,属于一种特殊的金融中介服务。它通过利用自身的第三方信用为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双方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以此促进双方交易的完成。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过程中,信用担保机构要完成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对资金需求方的信用评估;另一方面是向资金供给方提供自身资信证明,取得其对自身信用保证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认可。
(一)美国的融资担保服务
美国担保业务主要包括保证担保、诚信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等。有三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它们分别为:一是由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直接操作的全国性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隶属于联邦政府,专门负责实施小企业政策,提供融资、信息、咨询、立法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主要任务是以担保方式促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鼓励或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当中小企业向小企业管理局提出贷款担保申请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当其逾期不能归还商业银行贷款时,小企业管理局保证向贷款银行支付不低于90%的未偿还部分,但担保总额不超过75万美元,且担保部分不超过贷款额的90%。二是由地方政府操作的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采取政府出资与协作银行合作的方式,通过分担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使银行既关注科创企业现实的现金流量,又关注科创企业未来收益,使这些企业成为银行稳定的客户。三是社区性担保体系。社区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主要作用是帮助社区内的贫困人口通过创办中小企业实现脱困。美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具有专门机构执行信用担保职能、政府财政负担主要担保基金、担保业务操作过程规范灵活和风险分散规避机制完善等特点。
(二)德国的融资担保服务
德国政府很早就建立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以担保银行为核心的多层次融资担保体系,有效分担了银行信贷融资的风险,保证了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可持续性。在1954年,西德各州建立了以行会为基础的担保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担保,联邦政府拿出一部分资金,以低息长期责任贷款的方式对担保银行进行扶持,用以冲销部分担保损失;在特殊情况下,政策性银行向企业往来银行提供贷款,然后由担保银行向企业再贷款;还建立了备用融资担保制。
目前,德国融资担保体系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德国担保银行体系,主要为5万欧元至100万欧元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第二个层次是州政府,为100万欧元至350万欧元贷款提供担保;第三个层次是联邦政府,为350万欧元以上贷款提供担保。其中担保银行是推动小微和创业企业的主要促进机构。德国担保银行属区域性、政策性服务机构,只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德国目前共有20家担保银行,包括2家联邦政府担保银行、13个州立担保银行,每个州至少有1家担保银行。担保银行不直接接受企业的担保申请,只通过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贷款银行从事担保。德国担保银行是由相关工商业行业协会、储蓄银行、国民银行、私人银行、保险公司等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公司,是介于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公益性组织。担保银行不从事资金吸收和贷款发放业务,只对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贷款银行提供担保和风险分担。担保银行融资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自有资金的利息收入;二是利润;三是来自复兴信贷银行的低息贷款。担保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是德国担保体系得以运行良好的关键因素。根据德国信贷法等规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反担保,承诺如发生损失政府将承担其中较大部分,从而实现贷款风险在两级政府、担保银行、贷款银行之间的分摊。为抑制道德风险,贷款银行至少须承担贷款风险的20%;对于其余风险,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通常会承担其中的60%~80%,相当于总贷款风险的48%~64%,担保银行最终只承担总风险的16%~32%。
(三)日本的融资担保服务
日本是较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的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利用率高,能够调动政策与市场两方面的积极作用,在中小企业金融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由政府主导筹建全国性信用担保公司,将52家地方信用担保协会联合组建了全国性的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之后官方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专为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提供再担保,二者共同构成了日本的两级融资担保体系。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是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独立的法人企业,旨在对中小企业提供公共信用保证,并由中央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地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险,保险比例为一。这种信用保证制度与信用保险制度的结合不仅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信用保险公库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双重保护,而且分散了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风险,共同担负起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职责,形成了独具日本特色的中小企业双重担保机制。
关于担保体系资金来源方面,日本政府建立的中小企业保险公库以政府财政划拨资金为主,联合银行、大企业等资金所成立,这是担保机构的最高层,主要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提供再担保。地方信用保证协会的资金一部分由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地方政府、公共社团和金融机构捐助,其中金融机构的捐助资金较多;另一部分是借入资金,主要由信用保险公库和地方财政以低息借给信用保证协会。从外部资金的组成来看,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资本金的构成结构为:国家占59%,地方政府占24%,金融机构17%,即国家和地方政府占83%,公共资金在担保机构资金构成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这使信用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多元化,进一步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供应链矛盾,是日本独具特色的信用补全制度。
目前信用保证协会提供的担保额为:普通担保(有抵押或有保证人)为4亿日元,无抵押(有保证人)担保为1.6亿日元,无抵押无保证人担保为2500万日元,即中小企业最多可获得5.85亿日元的贷款担保。中小企业可以用持有的赊销债权(包括应收的货款、运输费、诊疗费、工程费等),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信用保证协会对其债务进行担保。此外,日本各地的信用保证协会还可以对净资产3亿日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信用担保,这一制度为中小企业实现直接融资开辟了道路。担保费用为年利率0.75%(有抵押)和0.85%(无抵押)。担保额度为4.5亿日元,如果加上一般担保和无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为5亿日元。
为缓解小企业的资金困难,扩大政策惠及面,日本还设立了小额担保和特别小额担保品种,并对这两类品种给予适当倾斜,如无须提供反担保或连带保证人。日本中央政府在转移支付信用保证协会补助金时往往对落后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另外,日本还针对特定地区的具体情况,如资源枯竭性地区的产业转型,出台一些制度保证品种,鼓励当地发展新兴产业。虽然为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担保需求,设置了名目繁多(3000多种)的担保品种,但为引导中小企业的投向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日本采取了信用保证与政策目标相结合的方法,分为制度担保和普通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