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租的特征
何谓社会主义城市地租?根据马克思关于“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的论述,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与资本主义城市地租相比,社会主义城市地租有如下特征。其一,作为经济范畴,资本主义城市地租体现的是土地所有者、地产经营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剥削阶级凭借其土地所有权和资本剥削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而社会主义城市地租,则体现了城市土地所有者、城市土地开发经营者、土地用户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在这里,地租作为一个经济范畴,第一次不带有剥削性质。其二,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说来,城市土地由国家所有,国家是地租的主要征收者。城市地租的征收取之于民,而国家将收取的地租,又通过另一条途径用之于民。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城市地租的收取与交纳,既不会造就一个“食利者阶层”,也不会造就一个“贫困阶级”。其三,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由于大土地所有者征收地租,一方面造成了通过地租途径聚敛起来的财富用于挥霍,从而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另一方面,因一定的收入分解为地租、利润和工资,从而削弱了土地经营者和其他资本的实力,加重了劳动人民的负担。资本主义城市地租的征收与支出,从两个方面阻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完全可以主动地掌握并运用地租这一经济杠杆,通过地租的征收与支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征收的角度看,国家可以凭借其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对那些用地不合理的土地用户,征收高额地租,迫使它们搬迁他处或者变更土地用途。国家也可以通过减租或者免租的办法,支持那些亟须发展的城市产业,特别是那些为人们生活所必需而又利小的行业发展。此外,国家还可以将地租资金化,以入股的形式参与非国有经济实体,发挥国有经济在其中的作用。从支出的角度看,国家可将集中起来的租金,用于城市土地的重新开发,促进资金的良性循环。国家通过地租支出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体现在支出方向、支出结构、支出时序等方面。可见,社会主义城市地租与资本主义城市地租相比,由于各自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阶级结构、经济结构不同,因而其功能也有着不同质的差别。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城市地租的新特点,有助于我们正确对待它,发挥它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社会主义的城市地租,不仅以自己的特征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城市地租,而且与社会主义农业地租相比,亦有所不同。其一,从经济范畴上看,虽然二者都反映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但由于土地的公有制成分不同,因而地租所反映的经济关系的复杂成分也不同。其二,由以上本质内容所规定,掌握地租这一经济杠杆的主体也不同。在农村,地租杠杆的运用主体体现为国家。其三,地租杠杆的作用范围不同。在农村,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局限,地租杠杆的作用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地域内。城市地租收归国有,地租杠杆的作用范围则带有全国性。辨析社会主义城市地租与农业地租的种种差别,是我们正视城市地租的理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