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土地是否商品的一点思考
在现阶段,我国城市土地是否具有商品属性,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下面,让我们从分析城市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矛盾运动来简要地论证。
一般说来,城市土地起码有如下特点。一是城市土地的有用性。所谓有用,就是指城市土地是人们在其间活动的物质载体,在城市,每一块土地都有其使用价值。城市土地的这种有用性,使人们去努力地获取它、利用它。二是城市土地的稀缺性。所谓稀缺,就是相对于城市土地的特殊用途而言,人们总不能够无限地拥有它。例如,城市住宅用地,那些交通比较方便、环境比较好的地段相对来说就稀缺。城市土地并不像空气、阳光,相对说来,空气和阳光人们也无法再创造它,但它比较慷慨,人们可以尽情地享受它们的赠予。城市土地因人们不能再造它而显得十分珍贵。三是城市土地的空间差别性。由于城市长期发展,城市各处空间分布不一样,优越的空间构成能够使企业获得较高利益,也能使住户享受优美的环境,空间差别的存在必然带来用地构成上的竞争。城市土地的这些特性,是普遍存在的,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以前,也要存在于将来的社会形态中,它本身并不能使城市土地具有商品属性或采取商品形式,它只是使城市土地具有商品属性的一个物质条件,很显然,缺少或忽视这些物质特性,城市土地的商品属性也就无法实现。
我国的城市土地已属于国家所有,还存不存在使它成为商品的经济根源?笔者认为还是存在的,这种经济根源简单地说,就是在土地的管理、使用中还存在着国家、集体、个人之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我国城市土地在法律上虽然已经国有化,但经济上则不尽然。经济上对所有权的理解与法律上对所有权的理解是不同的,经济学意义上对所有权的理解是指生产关系的现实状态,即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形式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而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经济上完整的所有关系要看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对自己所有的东西占有、支配并得到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而长期以来,我们并不注意这些。
目前,城市土地虽属国家所有,但其经营利用却是复杂的,仅就当前的情况看,就存在着这样几种关系。中外合资的关系,土地在这里或入股,或出租,或在一定意义上的买卖;国家所有,国营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与房产经营相联系的业务上;国家所有,国营单位利用之间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国家和各国营单位以及国家的事业单位(企业、机关、人民团体、学校、部队)的关系上;国家所有,集体单位利用之间的关系;国家所有,个体户利用的关系;国家所有,不同单位不同个人的住宅用地的关系。这些关系以及它们构成的种种新的复杂关系,在利用不同的城市土地时,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国家作为所有者如何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权利呢?简单地说,就一定要收取地租,而地租一旦资金化,就必然出现土地价格,就要求土地的流转采取商品形式。
我国的宪法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但宪法所强调的是,不能把公有土地化为单位所有、部门所有、个人所有。至于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是可以通过租赁的形式,把土地出租给用户的。既然可以出租,为什么不能设想把地租资金化,将一定时期土地的经营使用权用土地价格的形式来诱导其流转呢?须知,出租和经营使用权的出售,只是土地有偿使用的两种不同形式,后者与土地投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世界银行经济考察报告在谈到如何促进我国城市土地合理利用时指出:“可以实行一项征收有级差的城市土地税的办法来反映这种差别(指城市土地经济效用差别——引者注),另一个可供选择的办法是建立有竞争性的土地租用市场,从原则上看,后一种办法效率更高,并符合公有制原则”。世界银行经济考察报告的这条建议,笔者认为是可以采纳的。国家把土地出租或出售(指一定时期的经营使用权)给土地用户,不仅不会违反宪法,而恰恰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把土地的公有制与土地商品化创造性地结合起来,容纳二者的积极成果是一种高级形态的土地制度。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逐步完善社会主义的市场机制。可以设想,生产要素的流转将逐步过渡到通过市场来完成。如果没有一个土地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就不完善,就会是半截子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土地也像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需要相对地流动,在流动中不断地与其他资源组合、分解、再组合,达到优化配置。否则,让土地利用凝固在某一点上,即使最初它与其他资源配置是合理的,但时过境迁,土地仍然得不到合理利用。因此,我们应该利用市场的某些组织、调节功能来管理城市土地。
但是,在讨论城市土地是否具有商品性时,却有这样一种观点值得商榷,即认为城市土地不是商品,但可按商品来经营。理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土地不能是商品,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普照之光”必然“折射”到城市土地上来,使它参与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大环流。
对于“折射说”,笔者以为不妥。“折射说”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看到城市土地已经参与并影响着商品经济的大环流,因而主张它作为重要的经济要素参与商品生产,应该使国家把城市土地经营使用权卖给用户。但是,“折射说”又否定城市土地的商品性。从逻辑上看,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不是商品就不能与买卖行为联系起来。
“折射说”一方面呼吁土地可以按商品经营,另一方而又反对把土地说成是商品,这样自相矛盾的原因主要还在于他们不是从现实的生产关系和土地关系出发来分析问题,而是囿于既成的理论框框,企图在一些概念名词上自圆其说。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何理解《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到的,土地不是商品的论断。笔者认为,《决定》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突破了很多传统的理论问题。但作为文件,它无疑要概括理论上比较成熟的,在实践上较少能引起误解的东西,尤其要照顾到我们现实的经济生活。长期以来,我们进行了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完成了城市土地国有化的进程。对城市土地的公有制,只能进一步完善它,这是毫无疑问的。而在人们日常习惯的感觉中,土地买卖、土地商品是与所有制的变更联结在一起的。由于上述原因,也为了避免实践上引起混乱,用文件的形式规定土地不是商品是可以理解的。它是理论和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成果。《决定》既是一个阶段性的成果,显然,随着实践的发展,《决定》中提出的某些具体结论或继续得到肯定,或会得到修正。理论界的主要使命,不是躺在某些结论上,对错综复杂的现实生活作简单的是非判断,而是从实际中吸取营养,推动理论向前发展。城市土地是否具有商品性,是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提出来的新的理论问题,作为理论探索,是可以讨论和发展《决定》中提出的某些理论问题的。进一步地说,即使我们在理论上明确了城市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买卖,因而具有商品属性,如果我们没有经过可行性的研究,我们仍然不可能用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这涉及理论与政策的关系问题。
另外,“折射说”把城市土地是否具有商品性,归结于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普照之光”下来理解,也是失之偏颇的。因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我国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成千上万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这种形式而联结,而沟通,而交往。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只能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范畴,作为经济范畴,它反映的是现实的生产关系,可见,相对于更深的层次来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只是一种形式,它由现实的生产关系所决定,并反映这种生产关系,反作用于这种关系。事物的内容是构成事物的一切要素的总和。它包括事物的各种内在矛盾以及由这些矛盾所决定的事物的特性、运动的过程和发展的趋势等等。而事物的形式是把内容诸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或表现内容的方式。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研究,才能够更好地把握事物的性质。因此对于城市土地是否具有商品属性,如果简单地用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框框来套,不足以令人信服。相反,如果我们能详细地考察我国的土地关系,从它矛盾运动的内在要求中提出某种形式,则可以从理论上找到更深的土壤。因此,对城市土地关系来说,以何种形式来联结,是以商品的形式还是以无偿调拨的形式,关键是要看它能否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达到土地的经济合理利用,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