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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和谐社会发展理论

实现和谐社会是人类长久以来的一个社会理想,中外历史上都产生过不少有关和谐的思想。在我国长久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过程中,党和国家通过对社会规律的正确认识和把握,不断对马克思主义和谐论进行丰富和发展。同时,依据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所面临的新问题、新要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理论应运而生。它的提出与完善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 和谐社会的缘起

1.和谐社会的概念

和谐思想大约起源于公元前5世纪,对于和谐(harmony),古老的中西方思想不谋而合。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数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整个天就是和谐,而古希腊的另一位著名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则认为和谐产生于对立,文艺复兴以后众多哲学家都把“和谐”作为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和谐是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对立统一,强调事物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宣扬和谐社会的理念。古代中国的“和谐”同样既强调事物的对立统一、不同事物的和谐共生,如“和而不同”的思想等,又强调要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如“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思想等。总之,所谓和谐就是对人类社会和自然发展规律的认识,是指导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价值观和方法论。

社会学言说的“社会”是指由一定数量的人按照一定的规范相互联系的生存共同体,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群体形式。和谐社会则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协调,秉持和而不同、共生共荣的原则。和谐社会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人类社会同一切与自身发生勾连的事物都保持一种协调稳定的关系,包括人与自然;而狭义的是指社会内部的协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认识,既要考虑社会内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又需维系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建立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人类的社会理想,所有马克思主义政党都追求着这样的社会理想。与此同时,在新时期新阶段,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党要想在此时团结和领导人民,抓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前进,就需要不断丰富与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最先提出了和谐社会概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报告中提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在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与奋斗目标时强调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在讨论政治体制改革时强调要“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在讨论社会发展问题时强调要“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分析国际形势时强调要“积极促进世界多极化,推动多种力量和谐并存,保持国际社会的稳定”。这些都体现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的重要思想。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到“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同时提出了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观与“五个统筹”思想是继党的十六大后,中国共产党对和谐社会思想的又一次补充。

2004年9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新理念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提出。会议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它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都是我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这凸显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我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位置。

2005年,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以及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都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重要主题进行。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和国家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和目标,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的重要战略部署。同年2月,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从四个方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阐释。从党的十六大到胡锦涛同志的全面阐释,标志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正式建立。

二 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马克思指出,历史的进步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相统一的过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理想,也是一种社会实践,但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都离不开人的因素,都要以人为本。人类社会的历史是由人类创造的,离开了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就不会有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遵循这样的规律,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都必须紧紧围绕人的需求进行。以人为本,就是把社会的发展同人的发展联系起来,把发展的手段同发展的目的联系起来,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马克思主义理想社会的内在一致性。所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应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包括人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应当是在充分尊重人的主体价值的前提下,使人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让每个人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人人各得其所、各尽其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项社会工程是极其浩大、复杂的,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以人为本贯穿始终。

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人和谐的社会,人与人的和谐是最为根本的和谐。人是聚集而居的生物,正因此人与人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正如阿拉伯古语所云,没有人的地方是荒凉的,有人的地方是麻烦的。和谐则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理想形态,但和谐不是共同一致、整齐划一,和谐是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状态。人与人的和谐是人们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包容、适当行为的结果,是人们之间没有根本利益冲突的表现。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包括代内和谐和代际和谐在内的人际关系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表现为,社会各阶层人民的互相尊重、平等、友爱、融洽,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劳动、知识、人才、技术的氛围,社会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成员之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人类都有追求和谐的美好愿望,在当下我国社会多样化发展、人民内部矛盾不断激化的情况下,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至关重要。人类是实践着的存在,离不开生产、生活等社会活动,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又都以人际关系和谐为基础得以顺利进行。由此可见,不和谐的人际关系将影响人类社会生产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从而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且会造成人们生活的失衡、道德的滑坡、文化的缺失,所以人际关系和谐既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以和谐的人际关系为基石,才能调解社会各个层面的关系,化解现实社会的各种矛盾,建设人类向往已久的美好和谐社会。

第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社会和谐的社会。这里的人是指生活在一定社会结构体系中现实的人,而社会指的是人类生存所需要的一定的社会结构体系,包含诸多基本结构领域,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它是人类生产、生活以及相互交往联系的产物。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和社会是同一过程的不同方面,人与社会的和谐是人与社会关系的最佳表现形式,表现为个人需求与社会整体需求的共同满足,个人素质的提高与社会整体发展相统一。要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首先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因为人既是自然的产物,又是社会化动物,所以人虽然具有追求个人需求满足的权利,但必须考虑自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服从自然和社会的约束、规范甚至改造。同时自然和社会也要保证个人利益、需求的满足,因为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一切全面自由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自然是相对于人而言的概念,世界上原本没有自然的概念。自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然指整个宇宙范围,包括人类已知和未知的所有范围,而狭义的自然则是指除了人类社会以外的宇宙,常有“自然环境”“自然界”“自然条件”三种含义。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最基本的矛盾关系,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主要表现为人对自然的能动性和依赖性两个部分。一方面,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的发展必须不断地从自然获取物质生活资料;另一方面,人不是一般的自然存在物,而是一个对象性的存在物,当自然不能够满足人类的需求时,人就会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通过认识并且遵循自然规律,对自然进行改造以适应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通过历史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经历了一个从不和谐到相对和谐再到不和谐的过程。在人类社会初期,人类由于自身的弱小一直受制于自然,顺从、依赖于自然的安排,这个时期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和谐的状态,是自然主导人类生存发展的状态;农业社会时期,人类掌握了一定的科学技术和自然规律,能够能动地改造自然,但由于这种能动性程度较低、范围较窄,还不能对自然产生较大的影响,自然内置的平衡机制没有被破坏,故人与自然之间保持着相对平衡的状态;工业社会时期,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逐渐开始产生自己是自然主宰的思想,对自然毫无限制地进行掠夺和改造,结果遭到了自然的报复,甚至严重威胁人类的存在与发展。这个时期是人与自然再次不和谐的状态,是人类破坏自然、威胁自身的状态。如今,在面对日益加剧的全球生态危机问题时,人类终于开始了历史的反思,转变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用理性、道德的眼光去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以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英国著名史学家汤因比曾说过:“人类如果想使自然正常地存续下去,自身也要在必需的自然环境中生存下去的话,归根到底必须和自然共存。”汤因比、池田大作:《展望二十一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荀春生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第80页。

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原则

2005年2月,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应该蕴含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原则。

第一,民主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政治上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就是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广泛调动各方积极因素。民主和法治是相互依赖、共存共生的,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实现民主的途径。唯有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结合起来,健全民主,厉行法治,协调各种矛盾、冲突,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尊重、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所在,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人民当家做主、行使民主权利也要服从法律的权威,使人民的诉求和愿望通过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方略来达成,做到民主政治的法治化。目前,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仍不够健全,人民参与政治、社会事务的途径还不够通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使人民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使人民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

第二,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社会关系上的基本特征。公平正义力求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所谓公平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的权利;所谓正义是指一种非标准性的社会公正,包括社会、政治和法律正义等。公平正义不仅体现了社会进步,而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经济结构仍不够完善,因此还有很多违反公平正义的现象出现,使得我国的社会矛盾与经济利益关系十分复杂。此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显得至关重要。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我们要积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发展。

第三,诚信友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道德上的基本特征。诚信友爱是指全体人民诚实守信、互助友爱,它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而且是一个重要标志。诚信友爱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无信不立”“仁者爱人”等古训延续至今,时下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全体人民的道德要求,它有助于提升人民的精神追求和精神境界,有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有助于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如果说法治是对人的硬约束,道德就是对人的软约束,它从精神层面要求人与人之间团结、互助、诚信、友善。目前,由于在我国社会中人情冷漠、道德缺失、交往失信等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加强道德建设、提升国民素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现全体人民的诚信友爱愈发重要。

第四,充满活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社会发展动力上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活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力以及社会主体与自然环境的活力,这些活力都需要人民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参与来实现。因此,必须要尊重劳动、知识、人才、创造,努力促进整个社会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前进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具有顽强生命力和积极活力的社会。

第五,安定有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社会组织结构上的基本特征。安定有序是指社会组织结构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主要表现就是管理机制健全,法律制度完善,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理,社会各项事务都有章可循,社会生产、生活协调运转,人民安居乐业。只有不断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社会各项管理机制,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环境的安定有序。

第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基本特征。良好的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活富裕、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的状态。目前,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生态危机问题已越来越严重,人类社会的发展破坏了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反过来又制约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改变人与自然之间的这种恶性循环关系已经刻不容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改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必须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并遵循自然规律,有节制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社会与生态系统的共同发展,这显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密不可分,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曾庆红于2004年讲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涵盖了社会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体现了民主法治的统一、公平效率的统一、活力秩序的统一、科学人文的统一,把六大基本特征结合起来,是全面深刻地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征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