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秦汉的社会等级
等级制度历史悠久,连绵不绝,不同朝代内容和规定各有发展增损。因划分标准不同,往往存在不同的等级系统,等级是差异,是同一社会中高低不同的社会地位,大小相异的权利和义务。上至等级之巅的皇帝,皇帝之下的贵族官僚,下至平民阶层,包括士、农、工、商乃至社会底层数量可观的奴隶以及贱民之列无不在等级内存在。“等级中还有亚等级”,“等级决定人们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法律地位,基本决定人们的经济状况,同时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是一致的,等级越高,政治地位越高,经济利益就越多。
一 最古老的品位等级
阎步克指出,周的品位结构以“爵”为中心(“品位”,是官员的个人级别,是其待遇、资格和地位的等级),而“爵”是中国最古老的品位等级。人们的政治地位、生活待遇视其爵位高低而定。秦国沿袭了周的等级制,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和《汉旧仪》记载,秦有二十等爵。分别为:(1)公士;(2)上造;(3)簪褭;(4)不更;(5)大夫;(6)官大夫;(7)公大夫;(8)公乘;(9)五大夫;(10)左庶长;(11)右庶长;(12)左更;(13)中更;(14)右更;(15)少上造;(16)大上造;(17)驷车庶长;(18)大庶长;(19)关内侯;(20)彻侯。
二十等爵制是一种等级制,商鞅变法后逐步完善,“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韩非子·诡使》认为“设爵位所以为贱贵基也”。秦统一后,二十等爵的名称基本固定,是否有爵和位于哪一个爵级是绝大多数人的身份和地位划分的依据。“对于周爵,二十等军功爵既是突破,也有承袭,既是一种推动了社会流动的功绩制,也是一种保障权益世袭的身份制。二十等爵承袭了‘爵’的形式,被用作荣耀、身份和特权的尺度,采用世袭方式父子相承。汉人重封爵、重封侯。得到了封爵就好比进入贵族行列,实现了人生理想,找到了人生归宿。”
二 官与民的差别
为区分官与民的不同等级,国家在衣食住行、娱乐方式乃至丧葬等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服饰的颜色、质量和款式,在现代社会更多取决于个性张扬的需要和消费水平的限制,但在古代社会,却直接体现不同的社会等级和身份。贾谊的《新书·服疑》:“奇服文章以等上而差贵贱,食邑高下异,则名号异,则权力异,则事势异,则旗章异,则符瑞异,则礼宠异,则秩禄异,则冠履异,则衣带异,则环佩异,则车马异,则妻妾异,则泽厚异,则宫室异,则床席异,则器皿异,则饮食异,则祭祀异,则死丧异。”“贵贱有级,服位有等。”“见其服而知贵贱,望其章而知势。”就帽子而言,贵族与平民严格区别,贵族戴冠、冕、弁,庶民百姓则戴巾帻。冠是贵族男子戴的帽子,戴冠为成人的标志和贵族身份的常服。秦人尚黑,以三尺黑布包头,所谓黔首就是用黑布包头的社会阶层。吏民以上可以冠,贫贱之民只能巾,奴隶以苍巾包头,与黑色区别,称为“苍头”。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五月下诏“夫吏者,民之师也,车驾衣服宜称。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闾里,与民亡异。令长吏二千石车朱两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车骑从者不称其官服者,下吏出入闾巷亡吏体者……皆上丞相御史请之”。吏为人师,衣服车驾都要显示自己的地位。商人被禁止穿丝织品,“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驰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亦不得宦为吏”,都是等级差别的反映。
丧葬方面,不同等级享有不同标准。东汉肃宗时,马太后的母亲死后埋葬,“起坟微高,太后以为言,兄廖等即时减削”。活着时的等级规定依旧体现在死后坟丘的高低、大小、形式以及周围种树的多少上,难以逾越的生活方式相沿成习。从汉武帝时期开始盛行以玉衣作为殓服,到了东汉,玉衣明确分为金缕、银缕和铜缕三个等级,确立了分级使用的制度,也体现官员阶层内部存在高下不同的等级。
建筑规格和规模同样体现等级观念和官民差别。古代宫室大门之前有一种称作“阙”的建筑,《广雅·释宫》说:“象巍,阙也。”晋崔豹《古今注》说:“阙,观也。古之每门树两观于其前,所以标表宫门也。其上可居,登之可远观,故谓之观。”“巍”形容建筑之高,“观”是登高守望以做警戒。汉代,阙基本上显示立阙主人的身份地位。《水经注·榖水》引《白虎通》说:“门者必有阙者何?阙者,所以饰门,别尊卑也。”先秦曾以阙之多少区别天子和诸侯的等级,汉代则以阙的结构作为区别等级的标志。当时阙有单阙、二出阙和三出阙之分。一般官员用一对单阙,太守以上二千石俸禄的大官用一对二出阙,皇帝专用三出阙,等级定制十分严格,绝对不能僭越。
西汉初,“萧何治未央宫,立东阙、北阙、前殿、武库、大仓。上见其壮丽,甚怒,谓何曰:‘天下匈匈,劳苦数岁,成败未可知,是何治宫殿过度也!’何曰:‘天下方未定,故可因以就宫室。且夫天子以四海为家,非令壮丽亡以重威,且亡令后世有以加也。’上说”,反映了统治者力图利用建筑艺术显示高踞于人民群众之上的统治权威,强调社会等级存在的合理性。
考古发现同样可以印证对不同等级的相关规定。云梦睡虎地秦简《传食律》规定:对不同爵级的人供给不同质量的饭食。同犯逃亡罪,爵为大夫的吏民只罚“赀一盾”,一般人要“笞五十”。同是帮助故秦人逃亡出境,爵在上造以上者处以较轻的鬼薪的处罚,而公士爵和无爵士伍则要处以较重的“刑为城旦”的处罚。同样是放跑了服劳役和徭役的人,一般的庶民士伍仅被罚代逃亡者服役,而奴隶却要本人“完为城旦”,妻、子收为官奴婢。
汉代文武官吏出行仪仗队规模的大小,由官吏的级别和权力决定,一直盛行于漫长的古代社会。《续汉书·舆服志》说,军旅出行时,“公以下至二千石,骑吏四人;千石以下至三百石县长,二人;皆带剑,执棨戟为前列……”。官吏出行必有仪仗,迎谒者或躬身迎候,或跪拜于地,迎送导从的人数都有严格规定等,官吏出行威风凛凛的盛况在汉代画像石中有鲜活的展现。四川东汉墓出土的画像砖(石)反映了豪强地主生活的场面。成都市郊出土的《庭院》画像砖展现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地主庭院。王符指出:“其嫁娶者,车数里,缇帷竟道,骑奴侍童,夹毂并引。富者竟欲相过,贫者耻其不逮。”车马出行的画像同样反映了社会等级的差别。
社会等级的差异不仅在于对政治权力占有的大小,经济财富占有的多少,也体现在纳妾的数量上。社会地位越高,纳妾数量越多。皇帝、太子和诸侯王多蓄妻妾。家庭中的夫妻之间也存在不平等,渤海鲍宣妻桓少君“既奉承君子,惟命是从”。仇览“妻子有过,辄免官自责。妻子庭谢,候览冠,乃敢升堂”。妻妾之间界限分明,妾的地位低,而且态度必须谦恭。以妻为妾或相反是礼法所禁止的,文帝“幸上林,皇后、慎夫人从。其在禁中,常同坐……爰盎曰:‘臣闻尊卑有序则上下合,今陛下既以立后,慎夫人乃妾,妾主岂可以同坐哉!'”汉代孔乡侯傅晏“元寿二年,坐乱妻妾位免,徙合浦”。嫡庶子之间,妾所生子地位低于妻所生子。常山宪王长子刘棁“以母无宠故,亦不得幸于王”,因母亲不得宠,自己受到父亲和同父异母弟弟的歧视。公孙瓒出身于一个“家世二千石”的家族,却“以母贱,遂为郡小吏”。此外,皇后拥有的权力在所有姬妾之上,将会给自己的家族带来权力。
国家除了规定各等级在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生活等不同方面享有不同待遇外,从思想上对臣民灌输等级观念,秦始皇在巡游天下所立刻石中有:“天下咸抚。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皇帝并宇,兼听万事,远近毕清。运理群物,考验事实,各载其名。贵贱并通,善否陈前,靡有隐情。……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修经。皆遵度轨,和安敦勉,莫不顺令。黔首修絜,人乐同则,嘉保太平。”西汉叔孙通制礼作乐,经贾谊到东汉章帝,都致力于礼乐建设,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各个等级的职责和服饰礼仪的规定,以各守尊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