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概念的滥用与重构
【阅读提示】“无选举授权就没有合法性”已经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思维方式。但是,它在合法性概念体系中到底居何种地位?它在比较国家治理中的道德性如何?它在不同的文化体系中又意味着什么?本文力图从知识论脉络并结合比较政治研究而还原、“重述”合法性概念。合法性概念的奠基人马克斯·韦伯意指政权的合法律性和政府的有效性;半个世纪之后的冷战时期,为呼应熊彼特对民主概念的大改造,美国政治学家李普塞特复活了合法性概念,将选举式民主纳入合法性理论,今天流行的合法性来自选举授权就源于此。但是,选举授权不仅未能使西方避免20世纪60—70年代的政治危机,第三世界国家更因此而陷入政治衰败。在针对西方的这场政治危机的研究中,合法性危机终于成为一个流行词。亨廷顿响亮地提出不能进行有效治理(统治)的政府不但不具有合法性还是不道德的,因为政府的天职就是统治。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和新马克思主义者哈贝马斯在20世纪70年代初相继出版了影响全世界的关于西方政治合法性的著作,如罗尔斯的《正义论》和哈贝马斯的《合法化危机》。遗憾的是,国内外学术界并没有从合法性的角度理解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并不认为自由资本主义和福利资本主义政体是符合其正义原则的,程序性的选举式民主在立法和决策过程中恰恰表现出非正义性。不仅如此,提倡“反思平衡”(即中国人所说的换位思考)的罗尔斯认为,非西方社会的政体只要坚持协商程序的政治且爱好和平,法律保护人权,就属于“良序社会”中的“合宜政体”,即合法性政体——本文概括为“良序合宜政体”。这是一个惊人的发现,即当罗尔斯这样的思想巨人认定中国这样的非西方国家的政权的合法性时,中国学者依然在依据一些产生于特定语境下的过时的知识而质疑中国政治的合法性乃至正当性。即使在西方知识脉络上,合法性也是一个包含了合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和正义性的概念体系;其中,人民性既有自由民主理论的选举式民主的程序政治,也有哈贝马斯和罗尔斯所强力辩护的协商程序。当基于个人权利的文化而形成的合法性概念移植到“关系本位”即讲究社会和谐的整体主义文化的中国时,“民心向背”就是“人民性”的一种表述。合法性概念的滥用只是中国社会科学令人难以置信的落后性的一个代表符号;更让人失望的是,和合法性概念一样,自由、民主、法治、政体等社会科学关键词都在普遍性地、无意识地被滥用。治理病态结构的中国社会科学任重道远,而病态概念指导下的科学主义研究只能离“科学”越来越远,所以才有很多国家因相信“政治科学”而万劫不复。说知识分子的责任是社会批判固然有其道理,然而没有理论批判的现实批判不过是另一种流俗的教条主义而已。
在行文之际,脑海里冒出来的就是被称为德国最有智慧的老人、前总理施密特对中国人的一席谈:“中国人的问题是太在意西方的舆论。西方、欧洲,本来大多数只是巴掌大的国家,彼此之间还不怎么友好,可是它们就是有本事搞出一套宣传来影响你们的思维。”涂尔干所说的知识界严重地被虚假的知识和错误的真理所侵扰,在中国便是如此。这是中国社会科学“拿来主义”的发展过程所决定的。需要对社会科学中的基本概念(如政体、合法性、自由、民主、宪政)进行重新解释以达成新的认知,否则就会发生概念滥用。英国德蒙特福德大学曾敬涵博士的一项研究——《合法性研究:中西学者看法为何如此不同》是最好的佐证,作者统计了2008—2013年中外学术界关于中国政治合法性的研究文章共120多篇,结论让读者错愕。我们知道,2008年是世界政治的转折点,西方的地位因金融危机而加速下滑,相反,中国则加快了上升的步伐。面对这样一个世界政治常识,中国学者却在大谈特谈中国政治的合法性危机——如果只是少数学者就是正常现象;相反,国外的学者则不认为中国有合法性危机或者认为合法性问题没有那么严重。该文指出,面对同一个现实之所以得出完全对立的结论,根本原因就在于使用了不同的概念和标准,中国学者一边倒地引用西方政治哲学的合法性概念来分析中国;而国外学者则用中国传统哲学看待中国。也就是说,海外学者更多地秉承文化主义的路径,西方学者郝大维(David Hall)、丹尼尔·贝尔(D. Bell)等人的观点为大家熟知,而更值得重视的是由大陆留洋的新生代学者的文化主义视野,代表性学者如史天健、童燕齐、唐文方等。在国外中国政治研究中,相比一些老套的说法如中国合法性建立在经济绩效、民族主义之上因而难以持久,越来越多的海外学者从文化主义出发,用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来解释中国的合法性。与此相反,国内一些学者的合法性讨论则完全停留在西方政治哲学理论层面,对自己的历史与哲学却茫然无知,比如在前述的120多篇文章中,韦伯被引用率占49%,哈贝马斯被引用率占40%,亨廷顿和李普塞特被引用率占39%,阿尔蒙德被引用率占33%,而引用中国传统哲学家的只有2%。
在笔者看来,国外文化主义路径秉承的世界观是美国历史学者柯文所说的“在中国发现历史”,而国内很多学者则依然是典型的“用西方拯救中国”。被引用的文献来源让人不由得产生一系列疑惑:(1)当这些中国作者在连篇累牍地引用上述人物的合法性概念时,是否意识到“诸神”在说着不同的甚至是彼此冲突的合法性?(2)与第一个问题的意涵相反,中国作者大概更不会认识到,那些“诸神”的合法性理论的最大公约数恰恰是证明而不是否定了中国政治的合法性。(3)虽然中国学者也在用公平、正义等概念衡量中国政治的合法性,但为什么没有出现罗尔斯的文献?为什么不提罗尔斯的作为合法性理论的正义论?本文首次指出,罗尔斯的正义政体理论恰恰就是在寻找合法性政治的根源。(4)是否思考过西方个体主义文化的概念与“关系主义(关系本位)”的讲究和谐的整体主义的中国政治文化有什么样的关系?而基于“关系主义”政治文化的政治正当性概念与西语中的合法性概念又是什么关系?
中国思想界似乎已经被作为“冷战学”的合法性概念“套牢”了。和合法性概念一样,很多其他概念的滥用也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笔者认为,国外学者“在中国发现历史”的文化主义情怀将有助于改变国内学者观察合法性的视野,但合法性理论本身的系统化知识也不是他们所重视的,其中存在着知识上的结构性忽视。可以理解的原因是,他们致力于中国政治研究而非集中于政治理论研究。
“合法性”概念不但是社会科学也是人文学科、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相关研究数不胜数,本文将着力于那些最能代表合法性概念演变的几位学者:韦伯——李普塞特——亨廷顿——罗尔斯,以他们为线索并回到中国语境,重构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发掘新的政体合法性理论。本文的知识贡献之一就是系统地从合法性理论的角度审视罗尔斯的正义论。至于为什么没有专门梳理哈贝马斯的合法性思想,本文第四部分将给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