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价值与价值观
共同的精神追求和理想信念是一个民族产生凝聚力、激发创造力的前提和条件。而这种共同的精神追求和理想信念不是孤立的、静止的,而是随着人们的交往在不断扩展、融合,随着历史的演进在不断更新、充实。这种共同的精神追求和理想信念作为人们价值观的一部分融入到人们对世界及其意义的认识当中,便形成了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
(一)价值
自从人类在地球上出现以来,就不得不面对两重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人也在不断尝试着用自己的眼光来判定着外在事物对于人自身的作用、思索着人本身存在的意义。自此,与原初的自然相比,“一切僵硬的东西溶解了,一切固定的东西消散了,一切被当做永恒存在的特殊的东西变成了转瞬即逝的东西,整个自然界被证明是在永恒的流动和循环中运动着”。因为“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宇宙和自然无所谓相对的“作用”和“意义”。“圣人者,原天地之美而达万物之理”,只有人的实践和认识,才让原本只是作为存在和运动的天地与自然产生了相对的关系。
在具体的实践和认识当中,人们对周遭的事物进行评价和判定的标准就是事物符合人自身需要的程度。当一个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时,他就对能够满足本身需要的事物产生一种满意的状态;反之,当一个人的需要得不到满足,他本身就处于一种不满意状态。按照马克思的考察,“人们实际上首先是占有外界物作为满足自己本身需要的资料……这就是指物被‘赋予价值’,那就证明:‘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由此看来,“价值的概念起源于人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外物之间的关系,凡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之物即是有价值之物,价值表示人们的需要与外物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这样,我们就可以得知,价值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外界物”对人的“作用”和“意义”。
由价值的最基本的含义拓展开来,生活在世界上的人类相对于自身或其他物种来讲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即是人的价值。荀子云:“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人是优越于自然界其他物种的,故而其价值最为尊贵。相对于人类自身而言,凡是能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人即是有价值的人。一个人对于他人和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如何,就成为鉴别个人价值大小的标志。孔子曰:“贤者辟世,其次辟地,其次辟色,其次辟言。”个人的尊严和行为也是可以通过价值尺度来衡量的。
综上言之,价值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人的主体性。价值首先是一种“关系”,但诸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因为有了人的实践和认识,一切事物才产生了对于人的“作用”和“意义”——站在人的立场上、用人的眼光来辨别真假、甄别善恶、权衡美丑——价值是以人作为主体来判断、权衡、取舍一切客体的过程,是人作为主体发挥能动性、掌握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客体的一种关系,它“所表征的是同一过程中的一种‘合目的性’或客体的主体人性化的肯定意义”。而能够作为也唯一能够作为主体的人是具有能动性、自主性的,因而,全部价值关系所反映的无非是主体凭借自己的需要来衡量客体的属性效用关系。由此,价值当中必然包含着人的主体性充分展现的特征,这也是价值的本质特征。
在价值关系中,人的实践和认识必然包含主体的需要,按照人的尺度和需要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价值就是一个以人为中心,以人的尺度描绘出来的关系世界,是一个通过社会实践而“人化”和“为人”的世界。主体的实践和认识的层次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原则。实践中,人们往往把能够符合当时认识到的社会共同需要的价值抽象地概括为真、善、美。虽然如何达到真、善、美,是一个从来就没有形成一致认识的问题,但是这样具有普世意义的价值原则要求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都应该最大限度地保证人的社会需要和利益,尽可能使客体为主体服务。这一点,是人实践和认识的动力和动机。基于此,外界物的存在和属性产生于人作为主体对于其能够满足需要程度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即客体主体化,而不是对象的存在或属性本身。根据这一特征,价值也可以被认定为是“反映价值关系实质的哲学概念。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因此,‘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
第二,客体相对性。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人的需要和目的有“作用”和“意义”的事物,便被认为是有价值;对人的需要和目的没有“作用”也没有“意义”的事物,便被认为是无价值;对人的需要和目的有负“作用”和负“意义”的事物,便被认为是负价值。由此拓展至经济生活领域的经济关系、生产关系、利益关系等,社会生活领域中的阶级关系、民族关系、伦理关系等,均是相对于一定主体而产生的价值关系。由于不同主体需要层次的差异,同一客体在不同主体的认识当中所表现出来的价值是不同的。“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以俗观之,贵贱不在己。”贵贱的区分是主观的,因而在现实当中总是会根据不同主体的需要进行取舍。而且,同一客体在不同时间不同条件下对于主体需要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天下莫大于秋豪之末,而大山为小;莫寿乎殇子,而彭祖为夭。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可见,主体实践和认识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客体的价值大小也就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尽管是同一客体,但在不同状态下其属性和结构也会呈现差异;尽管是同一客体,但对于不同主体或同一主体在不同状况下满足需要的程度也是不同的。这是因为具体客体本身的属性和结构具有多样性,主体的需要也不是固定的、唯一的,而是具有多个层次。老子曰:“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其无以易之。弱之胜强,柔之胜刚,天下莫不知,莫能行。”同样是水,其属性和结构在不同状况下可以呈现出或柔弱或刚强的两面性;那么,作为主体,就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的不同层次,利用其在不同状况下的不同属性,从而为主体服务。价值的客体相对性特征告诉我们,要善于从全局、全方位认识和把握客体的价值,既要对其在不同状态下呈现的属性和结构有透彻的认识,也要对主体自身的需要程度和能力水平有充分的认知,在达到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高度统一的状态中,让客体充分展示其属性和特征,从而满足主体的既定需要。“凡在天地之间者,莫不变。”如果以静止的眼光、不变的思维去看待事物、处理问题,就没有把握住价值的这一特征。
第三,类型和层次多元性。人根据自身的需要来判断价值,也在自己的生活中不断地追求价值。无限的需要和丰富多彩的生活,创造了类型多样、层次多元的价值系统,如具有人文意识的经济、政治、道德、艺术、宗教、法律等领域,从来就是人们直接追求和实现某种价值的方式;科学、知识和被它们所反映的世界,特别是自然物本身,虽然并不直接属于价值领域,但是由于它们对人的意义和作用日益突出,也越来越成为价值考察和追求的对象。正是因为有了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需要,也就产生了相对于满足需要的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也正是因为人主体感情色彩的多元性和对客体价值认识的多元性,也就产生了价值类型和层次的多元性。德国学者马克斯·舍勒就把对客体价值的认知与主体的主观情感和理想人格融为一体加以分析,进而将价值划分为五个不同层次,分别是感性价值层次、实用价值层次、生命价值层次、精神价值层次和宗教价值层次。“不同价值、不同信仰之间的冲突,源于对生命与宇宙的普遍看法中的价值导向。价值导向又是个人内在特质的情结,是主观产生的,不具备客观有效性。但数以亿万计的价值导向毕竟只是一个理论上的存在。在实际上每一个人都必然认同或参与一定价值导向的群体,从而形成不同的价值层,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学术文化、宗教、伦理等领域中。”
第四,形成的实践性。根据马克思的考察,“人处在一种对作为满足他的需要的资料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但是,人们决不是首先‘处在这种对外界物的理论关系中’。正如任何动物一样,他们首先是要吃、喝等等,也就是说,并不‘处在’某一种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人是通过实践活动来获取满足自己需要的“外界物”,即生活资料。由此可见,价值最基本的概念形成于人的社会实践过程之中,并通过不断重复的活动进入人的意识,变成“经验的东西”。
价值最基本的要素包括人的需要和人与外界物之间的关系。在价值形成的过程中,实践便成为实现价值诸要素有机结合的有力杠杆,它使事物或人的潜在价值变成现实的价值。随着人的知识积累和智力水平的提升,人的实践领域也在不断地拓展,实践水平也在不断地提升,因而对“外界物”价值的形成和判断也在不断地演进和更新。在此过程中,始终蕴含着人的艰苦卓绝的实践活动。单就人的价值而言,每个人总是在特定的社会分工中进行实践劳动的,因此往往是从某一方面对社会作出贡献,实现单方面的价值。而要有效地提高人的价值,就必须首先成为理想高尚、富于情操的人。因为知识和智力水平可以决定一个人实践能力的高低大小,但理想和情操可以决定人的实践的方向和水平。实践中,不少人智力超凡,但却走向了社会需求的反面,成为危害社会的成员;相反,那些出身平凡、智力平庸的人,却在默默地奉献于社会,成为社会的栋梁。价值形成的实践性特征要求我们不仅要把握价值形成的“原生态”机制,即人禀赋中固有的实践能力和认知状态,还要把握对人的实践方向和水平的正确引导,进而形成完善的价值形成导向机制。
(二)价值观
如前所述,价值的产生源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人们的实践和认识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一种原始的本性,即“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也就是说,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总是伴随着价值的思考和判断。而在反复的实践和认识过程中,价值的思考和判断能够超越于单个人的“需要”而独立存在,并上升为一种社会性的意识,这种社会性意识经过累积和沉淀,便会形成一定的价值观。价值观是价值主体对于客体满足其需要的状况而产生的看法和态度的总和,它是人的实践与认识的产物,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一经形成就会反作用于人的实践和认识。
根据价值主体对于不同类型价值客体的实践和认识过程,可以将价值观分为三种类型:着眼于对主体自身价值的思索和考察,便形成人的主体意识;着眼于对现实生存状态的思考和判断,便形成实践规范;着眼于对未来和未知领域的探求和向往,便形成理想信念。因此,价值观是指主体对于自身及客体作用和意义的评价和认识,从而形成的主体意识、实践规范和理想信念。
主体意识是价值观形成的基础,是价值关系主体对自身的角色地位、社会权益、未来发展使命的认识和定位。价值主体只有对与自身相关的社会内涵有了明确的定位,才能以此为出发点,形成明确的价值观。一个人形成自己价值观的同时,必然会有对于自己角色、权益和发展的定位;一个群体在形成群体价值观的同时,必然会有群体的社会意识。推而广之,一个阶级、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价值观莫不如此。主体意识是价值观构成的核心和灵魂。人作为价值主体之所以会对客观世界产生相对的独立性和能动性,就在于人的主体意识。因为只有人能够认识到自己在客观世界中的地位和使命,因而可以在同客观世界的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形成自主的人格。同时,主体对客观世界的实践和认识过程,也是依据自身对角色地位、社会权益和未来发展使命的定位来克服主客体之间的对立,不断走向自由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主体意识也不会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
实践规范是价值主体在实践和认识过程中形成的一定价值观,并将其贯穿于现实的行为过程中所包含着的思想观念及其表现形态。特定的实践规范表征着一定社会的总体价值观倾向,反映着特定价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状况。例如经济领域的契约规范,反映着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政治领域的民主规范,反映出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思想领域的道德规范,反映出人们普遍遵守共同认可的规则的水平。实践规范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其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同一社会状态下,由于实践和认识水平的差异,不同主体,无论个人还是群体,实践规范也是多元的,并不是整齐划一的。价值观所指向的实践规范是以价值主体的实践和认识为基础并在实践和认识过程中得以实现的。作为价值主体形成价值观的根本途径,实践规范将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有机地联结成为一个互动的统一整体。价值主体是实践规范的制定者、参与者,也是遵循者;而价值客体也是整个价值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例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真理性和深刻性要求实践规范与价值客体相统一,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符合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论要求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前进方向。要把坚定的理想信念与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密切结合起来,就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在学习和把握核心价值观的同时,积极投身到文化强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之中。其中党员干部不仅要做核心价值观的倡导者、引领者,更要做实践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者和践行者,用自己的行动作出典型和示范,从而带动广大群众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热情。
理想信念是人们对未来的期望以及追求将要实现的目标的观念形态。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都会从自己的现实地位和条件出发,对未来有所期望、对自己的目标有所追求,这必定会形成对未来的看法和期待,进而寻求各自的理论、学说甚至信仰来解决对社会、人生命运和前途的价值追求,这就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理想信念。利用这些理想信念,价值主体不仅可以去衡量和评估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现象,而且可以进一步转化为自己的社会立场以及为之奋斗的目标,坚持不懈地去探索追求。胡锦涛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咬定青山不放松,真正做到坚定不移、矢志不渝”,就是要求全体共产党员要在自身价值观中形成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并为之奋斗终生。坚定的理想信念是主体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也是主体重要的精神支柱。坚定的理想信念首先来源于理论上的学习和认知,并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实践中,坚定的理想信念可以为人们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价值方向和内在动力。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共产党员必须坚守的价值观。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努力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用扎实的理论知识武装和丰富自己,不断提高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能力,将坚定的理想信念转化为奉献社会、服务人民的不竭动力。
价值的本性决定了价值观的方向和特性,使其作为价值主体自觉性、理性化的精神状态而存在。与价值的主体性、相对性、多元性和实践性相对应,价值观具有如下特性:
第一,主体性。毋庸讳言,任何价值观都只能是一定主体对于价值的主体意识、实践规范和理想信念。因此,价值观不可避免地带有特定时代中主体的特性,反映着价值主体自身的社会存在状态及生活经历。价值观的主体性通过主体特有的立场、态度、取向和评价标准表现出来,往往带有较浓厚的主观性和情感化的色彩;不同主体之间价值观的异同,必然与主体存在状态、生活方式、社会地位、需要、利益和经历的异同相联系。如果主体之间在这些方面有共同性,那么他们的价值观念也会有相同之点;如果主体之间在这些方面有所差异,那么他们之间的价值观也必然有所不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和培育,就是要让全社会的价值主体形成积极向上、科学崇高的价值观。
第二,相对独立性。价值观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往往不是价值主体所拥有的知识和智力水平所能包含或代替的。构成价值观的主体意识、实践规范和理想信念也不同于价值主体所掌握或追求的科学和技术。科学和技术所要解决的是“是什么,怎么办”的问题,而价值观所能提供给价值主体的是“需要什么,如何看待”的问题。人类已有的知识和智力成就能够为价值观提供一定的基础和选择范围,而价值观则指导人们在已有的知识和智力成就基础上,按照人自己的主体意识进行价值选择和定位。一般来说,越是在知识和智力达不到的范围和领域,主体意识、实践规范和理想信念就越能起作用。现实生活中,如果缺乏正确的主体意识的引导,主体(个人或群体)的价值观可能会坠入迷信和偏差;如果没有明确的实践规范的践行和遵循,主体(个人或群体)的价值观可能会陷入空洞和虚无;如果没有坚定而崇高的理想信念,主体(个人或群体)的价值观可能会陷入消极和堕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和培育,就是要发挥价值观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产生强大的思想动力和方向指引。
第三,多元性。价值观的多元性来自于价值的多元性。现实中,价值主体的存在是多元的,并且每一主体都有自己特定的价值观;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认同和价值规范,也是不可彼此等同或替代的,因此总体上就呈现出多元化状态。从价值关系的客体来讲,价值观的多元性正是世界无限多样性的一种反映。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世界的共同本质在于其物质性,物质的世界是无限多样性的统一。价值主体对于多样化客体的实践和认识,必然会形成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个人或群体多元化的价值取向之间并非矛盾或对立关系,而是一种价值内核的规定性与表现形式的丰富性的关系,是一元价值主导和多元价值追求的辩证统一。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观的根本和灵魂,内在地包含了多元化的价值追求,核心价值观可以辐射、影响并反映出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强调核心价值观主导就是要让核心价值观在多元化的价值取向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借以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需要明确的是,坚持核心价值观主导,不是要消灭价值观的差异性和价值追求的多样性,而是要在多元中确立主导方向,在多样中谋求社会共识,以主流价值取向引导多样化的价值追求,努力培育一种富有时代感、符合社会总体认同的价值观。
第四,实践性。从一定意义上说,价值观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作为意识形态对价值主体的实践和认识起着普遍的整合和驱动作用。一旦形成特定的主体意识、实践规范和理想信念,就会成为价值主体用以评价事物意义、权衡轻重得失、决定褒贬弃取的价值尺度。与此同时,人们的观念与人类的实践活动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同社会形态下人们普遍形成的价值观,与特定社会形态下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密切相关;同一社会形态下人们价值观的差异,也是来自于社会实践当中的差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使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方式、民主政治进程、分配方式和利益格局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也相应地空前活跃。与此相对应,我国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价值观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复杂态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和培育,正适应了这种需要,根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进程,根源于广大人民群众面向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活动。在这样的核心价值观的导向和引领之下,社会成员将其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生奋斗目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紧密结合起来,必将使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卓有成效,并据此转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精神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