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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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早期解释学

严格说来,解释学并不是新近的理论。在西方哲学的思想发展中,解释学早已有之。从词源上看,解释学(hermeneutics)源于希腊神话中传递信息的神赫尔墨斯(Hermes)。赫尔墨斯的任务是将宙斯的旨意传达给众神和人类众生。传达显然伴有旨意的理解和解释。否则,宙斯的旨意可能无从理解,特别是对芸芸众生而言。此后,人们所说的解释学就是指如何理解和解释文本的意义。

同其词源意义一样,解释学早已运用在古典文本当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人们对《荷马史诗》的整理和解读。《荷马史诗》是诗化想象的产物,并且,经过时代的变迁和语言的演化,理解它的本义逐渐遭遇困难,因而人们需要借助某种解释方法来理解。真正把解释学推到历史前台的是中世纪的神学解释学。基督教神学统治欧洲上千年,但是神学之中存在诸多的矛盾。例如,基督教圣经《旧约》和《新约》存在巨大差别和不一致,即使是《新约》本身也存在很多矛盾之处;基督教教义和《圣经》文本之间的不一致等。如何解释之间的差别,解释其中的矛盾,进而做到对神学整体性的解释并维护基督教的教义就成为神学家的重要任务。

在神学解释学中,各种解释方法纷至沓来。其中,寓意式的解释、文本自身的解释和语法—历史的解释是比较重要的三种解释方法。寓意式的解释立足于《圣经》中的文字来解释《新约》和《旧约》之间的关系。在神学家看来,《新约》和《旧约》都存在着同一套启示和预言系统。人们应该运用《新约》中的启示和预言模式来解释《旧约》,从而展现启示和预言系统本身。文本自身的解释同路德的宗教改革有关。路德提出《圣经》的理解和解释原则应是“自我解释”原则,即圣经只依赖于《圣经》自身而无须借助其他的文本或历史。《圣经》本身具有文本所具有的固有的意义,因而它应该以自身的意蕴而解释自身。语法—历史的解释主张《圣经》是历史形成的产物,它的各章各节是许多居于不同时代的不同作者的作品,因而它本身是历史文本的结合体。这种历史文本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因而,在整体性的要求下,解释者只有将《圣经》放入历史的空间并依据一定的历史条件才能说明其整体意义。

神学解释学对解释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神学解释学并没有触及解释学本身。也就是说,在神学解释学中存在各种解释学方法,但没有形成对解释学方法本身的研究。只有把解释学方法本身作为研究对象,即从神学的特殊解释学转向方法本身的一般解释学时,解释学才会真正成为一种专门性的学科。无疑,施莱尔马赫(F. Schleiermacher)是实现这一根本性转变的关键人物。施莱尔马赫是德国著名的浪漫主义思想家和宗教哲学家,是《新约》的权威解释者。受惠于康德的先验哲学以及德国浪漫主义思潮,施莱尔马赫提出了普遍和有效的理解和解释何以可能的问题。这种类似于康德式的追问方式直接将解释学本身当作研究对象,实现了解释学上的“哥白尼式革命”。正因为如此,解释学才由一种理解神学的辅助性、技术性的学科变成一门真正的理论学科。在此意义上,施莱尔马赫被视为哲学解释学的先驱。而且,哲学解释学的基本问题已经在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学思想中呈现出来。

对于施莱尔马赫来说,解释学要成为独立的理论学科,首先应该对解释学的性质进行定位。总体而言,解释学是一门避免误解的技术。但施莱尔马赫对误解的理解与之前的解释学不同。相对于一般解释学,各种特殊解释学认为人们理解中出现的误解是一种反常现象。人们使用共同的语言,有着语言所决定的共同的思考方式,因而理解是必然的,而误解是偶然的。解释学的任务就是要消除和避免这种误解。特殊解释学把误解视为否定的东西。施莱尔马赫的一般解释学认为,误解是理所当然的。没有误解,也就不会有解释学。存在误解,才会有理解的期望和要求。误解是普遍性的,因而关于误解本身的解释学研究才会独立出来。一般解释学把误解看作肯定的东西。理解总要有对象,即理解什么或避免误解什么。特殊解释学的解释对象主要是圣经,包括《旧约》和《新约》。一般解释学的对象应该是所有的文本而不限于圣经,尽管施莱尔马赫本人也主要是对《新约》加以解释。然而,解释学的对象如果仅限于圣经而不是所有文本,解释学只会沦为神学解释的附庸或辅助的技术性手段。

从解释的方法来看,施莱尔马赫认为解释应该遵循两种规则:主体—心理的规则和语言—历史的规则。简单地说,解释是心理解释和语法解释的双重结合。心理解释是将被说出的东西理解为言说者思想中的一个发展事实。语法解释则是在多种可能性的语言中理解它将要说出的东西是什么。对于一个解释活动来说,文本的理解首先应该遵循文本自身的语言规则以及文本自身产生的历史背景。这符合《圣经》的文本要求。《圣经》本身就是众多作者的不同时代的结晶,因而,确定语词的意义离不开上下文,也离不开语词使用的社会历史背景。但是,文本的语法解释显然不够。理解文本的意义还得深入到写作文本的作者之心理活动中去,例如作者本人的写作风格等。语法解释和心理解释两者并非互不相干,也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它们是解释活动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统一于解释活动之中。

在解释的过程中,解释学的循环问题必然出现。解释学的循环问题实质上是解释的部分与解释的整体之间的关系。在一个文本的解释中,文本的某一个具体部分的理解和解释必须依赖于文本整体,而对文本整体的理解又建立在具体部分的理解和解释的基础上。这就形成部分和整体互为前提的解释学循环。问题是人们如何对待解释学循环。在施莱尔马赫看来,解释学循环在解释过程中无法避免,并且解释学循环对于人们的理解是必要的。离开了整体,部分的意义和地位就不明朗;离开了部分,整体的意义就根本不可能。人们也只有在部分与整体的相互促进中来更好地理解整体。只是整体在于文本本身,还是文本置身于更大的背景之中,这存在争议。

解释的目的是要达到对文本的真正理解,达到对意义的重构。解释的直接目的是避免误读,达到对文本意义及其作者真实意图的理解。至少是在文本的理解上应该同作者的理解相一致。然而,在解释活动中,人们发现自己在两个解释规则的引导下有可能达到作者本身所没有达到的高度。就像通常所说,我们比作者本人有可能理解得更好。作者在创作文本的时候,其意义可能未被作者本人所意识和理解。人们的解释应该对隐而未显的意义重新发掘、彰显和说明。这表明,解释的过程在做到同作者一样的理解之外,人们还重构或创造了文本的新意义。解释学的特征决定了解释学本身乃是创造性的和开放性的活动。这注定了一般解释学会挣脱神学解释学的框架,将解释活动本身独立出来而自成为专门的理论。

继施莱尔马赫之后,狄尔泰(W. Dilthey)将解释学向现代哲学解释学的方向进一步推进。如果说施莱尔马赫是以“科学”态度来对待解释学方法而造就了一般解释学,那么狄尔泰则以认识论的态度对待解释学而促进了解释学的哲学化。狄尔泰对于生命哲学的开创和现代解释学的发展都是重要的奠基人物。狄尔泰早年整理过施莱尔马赫的手稿和著作,并通过对施莱尔马赫的研究开始其学术生涯,因而对解释学颇为熟悉并有精深研究。加之狄尔泰所处的年代又是自然科学起着重要影响的时代,自然科学的方法和研究范式不断渗透到“人文科学”的领域之中,使得人文科学自身也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并用科学主义的标准要求自身,狄尔泰对此持反对态度。如何对人文科学乃至于整个历史的独特性进行辩护,正是狄尔泰以生命切入点来解释人文科学的解释学道路。在这种意义上,狄尔泰的解释学又被称为“生命解释学”。

狄尔泰把解释学视为哲学的认识论,其根据在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本质性区别。人文科学是研究人类历史文化的科学,即狄尔泰所说的“精神科学”。自然科学是研究人们所面对的自然世界的科学。自然科学依据因果律来“说明”人们所面对的经验世界,因而,自然科学的根本任务是找出事件之间必然如此的因果联系。但是,人文科学面对的世界充满了人类自由意志的自由创造。人文科学根本不服从因果律。人文科学的任务也不是寻找因果律,而是对自由创造的世界——这个世界由思想、意义以及各种目的等构成——本身的理解和解释。这种本质性的不同决定了人文科学的研究方法更接近于施莱尔马赫所阐明的文本解释。从这种意义上说,解释学才是人文科学之独特的和首要的方法。人们对人文科学的研究应该是“理解”而不是“说明”。狄尔泰对人文科学的态度也符合欧洲大陆的哲学传统:对科学主义抱有强烈的批判性和对唯心主义、浪漫主义持有深刻的认同。这恰恰是解释学兴起的重要思想背景。因而,对一切人文科学基础的认识论追寻,是狄尔泰推进解释学发展的直接动因。

人文科学所涉及的众多领域如哲学、历史、艺术以及文学等都是解释学面对的“文本”。这些领域均是由人类生命活动和生活活动所形成的,它们是生命活动本身的不同表现。这些领域被狄尔泰统称为“历史”。历史世界就是生命在时间内的延展。没有生命的经验和意义,也就没有历史的可能。历史是关于在时间中人类所遭遇的一切,历史的意义就在人的生命创造活动中。因而,就解释学的对象来说,历史不过是精神科学的体现,是生命自身的全部体现。历史中的一切就是解释学面对的文本。解释文本和理解文本,本质上是解释生命和理解生命。同样,生命及其活动总是会表现为各种历史事件和历史事实。历史的自我创造和再生的过程也是文本自身的不断重新理解的过程。在认识论的基础层面来考虑,人文科学同自然科学也就判然有别。支撑人文科学的是生命的全部活动,是生命自身意义的创造和延展;支撑自然科学的是经验世界的客观规律。文本即为生命,生命即为文本。这是狄尔泰生命哲学的解释学进路。

既然人文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而人文科学的认识基础在于人的生命,那么,由生命特性所决定的认识方式必定同解释学密切相关。按照狄尔泰的思想,生命自身不是一种简单的对象性认识,而是经由体验、表达和理解构成的特殊认知方式。生命对生命的认识和把握,唯有通过生命的体验才有可能。体验具有个体性,它由个体出发而把握个体性的生命。生命自身的内在时间之流也只有通过内在的体验而与之同一。体验到的生命之流在生命中得到显示即为表达。表达对于生命的体验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把体验到的意义再现出来。表达可以是语言性文本,也可以是其他非语言性的文本。表达的过程也是意义再创造的过程。表达方式本身和表达出来的意义需要理解也促进理解。狄尔泰本人更注重对意义的理解,即由各种文本背后所彰显出来的生命意义。在体验、表达和理解三者中,理解居于核心地位。只有生命的意义体验和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理解,我们才能完整地把握生命本身。狄尔泰所说的精神科学就建立在生命的体验、表达和理解基础上。当把体验、表达和理解作为相互关联的方式去把握一门科学的对象时,精神科学就诞生了。

相对于现代的哲学解释学来说,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的解释学偏重于方法论和认识论。将解释学从单纯的方法论和认识论中独立出来而成为哲学的本体论,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海德格尔所实现的解释学的哲学转变也被称为解释学史上的“第二次哥白尼式革命”。就解释学本身而言,海德格尔的解释学同现象学具有亲缘关系。海德格尔同意面向事物本身的现象学原则,但他认为现象学不应该是认识论的方法,而应该是存在论的方法。

对于海德格尔来说,存在的真理不是知识论的问题,而是存在自身意义被显现的过程。人们越是借助知识、科学和技术的方法,就越是陷入传统哲学的主客分离的误区,也就越是把存在当对象来研究和看待,从而也就远离存在本身,使存在的意义再次被认识的迷雾重重遮蔽。现象学就是要我们直接面对存在本身,通过借助我们的内心体验来揭示、展现、澄明和理解人的存在。由于这种解释、展现是对“此在”自身的意义及其意义结构来理解和解释存在,所以海德格尔的现象学实际上是“解释学的现象学”。

哲学的本体论问题是“存在”问题。但存在唯有通过能追问存在意义的“此在”来揭示和澄明。此在对存在的追问内在地就包含着理解和解释。在海德格尔看来,此在是特殊性的存在。此在是具有存在过程即生存的存在者;是一种包含无限可能性的存在者,如何理解和领会自身,他就如何存在;是通过理解自身生存意义而理解和解释存在意义的存在者。因此,理解和解释本身就是此在的存在方式。海德格尔的解释学是关于此在自身的解释学。由于此在是实际性生活之存在的在者,即此在以自身的特征和可能方式来领悟和理解存在,此在的解释学也被海德格尔自己称为“实际性的解释学”。

时间性是此在理解和解释其自身的一般结构。此在也正是在时间性中通过自身生存结构和系列生存环节的展示即此在如何“在起来”的过程揭示意义。海德格尔认为,此在是被抛入这个世界中,这是其现身的特殊方式。现身同时伴随着领会,领会是此在的存在方式,是此在能够意识到自己是可能性的存在。领会必然包含着理解和解释。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我们把领会自己成形的活动称为解释。解释把暗含在此在当中的东西“释开”、“释放”。通过释放,意义由晦涩变为明朗。解释有其前提和语境,作为“解释”之基础的“领会”必然有一个“前领会”的结构。也就是说,在领会之前有一个“前领会”、“先理解”的结构,即一种前提的结构。但是,这种追溯不会形成传统的恶无限的解释学循环。解释学循环有最后的根基即此在的生存论结构。解释离不开语言。此在的生存论结构言谈出来即为语言。语言是存在的家。语言之于解释学,同样具有本体论的地位。

立足于此在,解释学当然就不是施莱尔马赫所说的解释规则的方法论,也不是狄尔泰所说的人文科学的认识论,而是关于此在本身的哲学本体论。在这种意义上,海德格尔奠定了现代解释学的本体地位:解释学不是哲学的分支,哲学就是解释学。海德格尔的本体论解释学思想直接影响了他的学生——哲学解释学的真正建立者——伽达默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