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的理论解释
结构A在当前的农业经营主体中体现为自给自足或自产自销的农户,即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均不存在分工,完全由农户自己完成农产品的生产消费或在市场上销售从而使农产品的价值得以实现。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均由农户控制。此经营主体的出现应该符合命题1的阐述:当交易效率足够低时,无分工结构是一般均衡。现实中,该类经营主体存在于市场经济不完善的偏远地区,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均未发育。农户自己留种子、使用有机肥,农业使用手工作业,农户自己家庭消费、邻里交换或者由自己拿到附近的集镇上交易最后的农产品,从而实现农产品的最终价值。在这一整个过程中,由农户自己“提供有关农业经营知识(x)从事农产品(y)生产”。
结构B代表存在产品交易市场,而其外在表现便是农村市场交易主体——农民经纪人的出现,即农村中开始有农民经纪人和农民进行与农业经营相关的交易活动。生产农产品(y)的农户卖农产品,买经营知识(x),要注意的是这里购买的不是经营劳动;农民经纪人卖经营知识(x),买农产品(y)。这其中,农户与农民经纪人之间的分工是通过农产品市场与中间产品市场来组织的,剩余权利对称分布。现实当中的表现是许多农户通过农民经纪人(包括农资店)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同时通过农民经纪人(小商小贩)的上门收购来完成农产品生产的最终阶段与其价值的实现。另一种表现是劳务外购,农户通过农民经纪人购买劳务,即一些农户支付一定货币把农业生产的一些环节包给他人完成的现象,如新疆农忙大量的“拾花工”需求和东北地区联合收割机的大规模跨区耕作。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务外购中,农户和农民经纪人之间仍然保持着买者与卖者的市场关系,并非企业内雇主与雇员的不对称的剩余权利关系。此外,订单农业也应该是属于结构B的范畴,因为订单合同需要农户和龙头企业协商完成,其剩余权利在理论意义上还是对称分布的。
结构C指的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均由农户控制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实合作组织在本质上还是企业,这从杜吟棠的书名《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中便可见一斑。从剩余权的角度来理解,合作经济组织与企业的区别只在于其剩余控制权的实施方式不同:合作经济组织是人的集合,崇尚一人一票;企业是资本的集合,崇尚一股一票。若我们考察完整的剩余权,可以发现,在合作经济组织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还是归一类主体,即农户所有(此处暂不考虑大农与小农的区别)。这种状态也就是命题3所指的,当企业在一般均衡中出现时,如果用来生产最终产品(y)的劳动(ly)交易效率比用来生产中间产品(x)的劳动(lx)交易效率低,最终产品专家(如农户)是企业老板,享有剩余权利,如结构C。该逻辑的现实表现即合作组织会聘请职业经理人、销售团队和农技专家等农业经营专家,即雇用经营专家从事农业经营活动。让我们感到困惑的是,生产最终产品(y)的劳动(ly)交易效率比用来生产中间产品(x)的劳动(lx)交易效率低吗?现实告诉我们,生产中间产品的经营专家的劳动是很难定价的,而且对管理者活动的监督与考核也是存在困难的,所以这并不符合“企业和非对称剩余控制权、收益权可以将交易效率相对低的活动卷入分工”。
结构D体现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龙头企业。在这一结构中,生产中间产品的经营专家当老板,雇用其他成员提供生产农产品的直接生产活动(ly),加上自己的经营服务来生产农产品。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均由资本控制,现实中的典型表现是“承租反包”,将交易效率相对较低的生产中间产品(x)的劳动(lx)活动卷入了分工。马晓河、韩俊等(2000)认为“承租反包”将农业变成了企业的“第一车间”,将农民变成了“工人”,进行企业化管理。这是对结构D的一个形象描述。农户在这一结构中只管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其他工作均交给了企业。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这一组织形式的优越性不断体现,牛若峰(2002)指出龙头企业带动了全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数量从1996年的11824个激增到2000年的66000个。但是同样让我们感到困惑的是,虽然这样的企业化管理在工业领域的分工中适用,但是面对农业劳动监督难的问题,其对农户劳动的监督与考核成本也是很高的。所以许多农业龙头企业都愿意进行订单农业,即使该方式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综上所述,结构C和结构D虽然尽力把“交易效率相对低的活动卷入分工”,但是由于人力资本衡量困难的存在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应该会使得这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发展,这与我们最近观察到的以这两类农业经营主体为代表的农业产业化迅猛发展的事实不符。若结合农民合作组织与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中出现的外部环境,我们则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这也是本章的主要着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