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GMP的产生与发展
GMP是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of Drugs的缩写,直译为良好的药品生产规范,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原料药生产、药用辅料生产、药物制剂生产、药用包装材料和直接涉及药品质量有关物料生产的全过程。GMP是从原料投入到完成生产、包装、贮存、发运、召回等环节全过程实施标准而又规范的管理,以生产高质量的药品为目的,在保证生产条件和资源的同时,重视生产和质量管理,并有组织、准确地对药品生产各环节进行规定和记录。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sation,WHO)对制定和实行GMP制度的意义作过如下阐述:“在药品生产中,为了保证使用者得到优质药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极为重要。在生产为抢救生命或为恢复或为保护健康所需的药品时,不按准则而随意行事的操作方式是不允许的。要想对药品生产制定必要的准则,使药品质量能符合规定的要求,这无疑是不容易的。GMP是我们推荐的为生产符合规定质量要求药品的规范。恪守这些规范的准则,加上从生产周期开始到终了的各种质量检验,将显著地有助于生产成批均匀、一致的优质产品。”
世界各国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的长期实践证明,GMP是防止药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差错、混杂、污染,确保药品质量的十分必要和有效的手段。GMP的灵魂是“防止混药,防止交叉污染”。其中心指导思想是:药品质量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国际上早已把是否真正实施GMP看成是药品质量有无保障的先决条件,是否符合GMP要求决定着药品能否进入国际市场。GMP作为指导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规,在国际上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在我国推行也有20余年。虽然我国实施GMP起步比较晚,但是目前的水平和速度已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我国新版GMP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实施GMP已进入向国际化迈进的实质性关键阶段。
一、GMP的产生与发展
GMP是从药品生产经验中获取经验教训的总结。GMP的理论和实践经历了一个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药品生产是一门十分复杂的科学,从产品设计、注册到生产,从原料、中间产品到成品的全部过程,涉及许多技术细节和管理标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有可能导致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进而导致劣质药品的产生。因此,必须在药品研发、生产的全过程中,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与控制来保证药品质量。
GMP是从药品生产经验中获取经验教训的总结。人类社会在经历了12次较大的药物灾难,特别是20世纪出现了最大的药物灾难“反应停”事件后,公众要求对药品制剂严格监督的法律。在此背景下,美国于1962年修订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 CosmeticAct)。美国FDA于1963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GMP,要求对药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如果没有实施GMP,其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如果制药企业没有按照GMP的要求组织生产,不管样品抽检是否合格,美国FDA都有权将这样生产出来的药品视为伪劣药品。1967年,WHO编写GMP首版“草案”——当时名为《药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规范草案》。1968年该“草案”被提交到第21届世界卫生大会(WHA),并获得通过。1969年WHO也颁发了自己的GMP,并向各成员国家推荐,受到许多国家和组织的重视,经过三次的修改,也成为一部较全面的GMP。1971年,英国制定了第一版GMP。1972年,欧共体公布《GMP总则》指导欧共体国家药品生产。1974年,日本以WHO的GMP为蓝本,颁布本国GMP。1988年,东南亚国家联盟制定GMP,作为东南亚联盟各国实施GMP的文本。此外,德国、法国、瑞士、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马来西亚及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先后制定并执行GMP,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实施GMP或准备实施GMP。
二、我国GMP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提出在制药企业中推行GMP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198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参照一些先进国家的GMP制定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稿),并开始在一些制药企业试行。1984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制定《药品生产管理规范》(修订稿),经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后,正式颁布在全国推行。1988年,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卫生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作为正式法规执行。1991年,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成立了推行GMP委员会,协助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医药行业实施GMP工作。1992年,国家卫生部再次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出版GMP实施指南。1993年,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了我国实施GMP的八年规划(1983—2000年)。提出“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即按剂型的顺序,在规划的年限内,达到GMP的要求。1995年,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了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并开始接受企业的GMP认证申请和开展认证工作。1995—1997年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分别制定了《粉针剂实施GMP指南》、《大容量注射液实施GMP指南》、《原料药实施GMP指南》和《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实施GMP指南和检查细则》等指导文件,并开展了粉针剂和大容量注射液剂型的GMP达标验收工作。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总结近年来实施GMP的情况,颁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9年8月1日起施行,使我国的GMP更加完善,更加切合国情,便于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正当我们大力推行GMP时,发达国家已开始推行“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GMP),更侧重于软件的管理,美国FDA推出了药品质量监管的风向标——“质量源于设计”(QbD)。基于此,我国颁布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我国实施新版药品GMP,是顺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调整医药经济结构,以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