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大纲要求】
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要点详解】
一、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1.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次如图1-1所示,具体有:
图1-1 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次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
(2)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4)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2.以上四个层次的关系为:
(1)法律效力依次递减,下一层次规范与上一层次规范不得发生冲突,否则无效;
(2)下一层次规范的内容往往更为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上一层次规范的内容往往较为综合,原则指导性的特点较为明显。
二、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7月1日实施。之后进行了两次修订,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其调整的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明确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当事人遵守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证券业和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和行业性自律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之后进行了修订,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公司法》确立了我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设立、组织、运行和终止等过程的基本法律准则。
《公司法》对在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核心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实施,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此后不断以修正案的形式作了修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经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反洗钱法》)经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的调整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旨在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2.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我国现行的证券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的保护、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加强证券公司监管,规范证券公司行为,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规定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和诚信经营义务,制约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鼓励公司规范、有序创新,明确证券公司的监管体制;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以及与地方政府信息通报制度等。
(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自2008年4月23日公布之日起实施。指导思想是:总结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好的措施和成功经验,立足现实需要,同时考虑将来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3.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
(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1日通过,根据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现行的询价制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从而提高公众投资者的中签率。还加强了对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行为的监管,对各参与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设定了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一定期间内取消其参与相关业务的资格等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条款。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1月21日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12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6月30日制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相应的业务指引。2011年10月26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分总则、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债权担保、权益处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目的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
(5)《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