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协商民主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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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多学术视域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3)

具体而言,网络社会风险主要包括三大类:

1)技术风险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每一种技术或科学的馈赠都有其黑暗面”[76],网络技术也不例外。网络技术风险主要有网络漏洞、网络病毒和网络黑客。这些风险很可能导致系统瘫痪,威胁社会的正常运行。一份来自中国钓鱼网站联盟的消息称,“自2005年开始,全球‘钓鱼’案件正在以每年高于200%的速度在增长,受骗用户更是高达5%。仅在2009年10月份,全国共有50680个网站被检测挂有木马,而其中访问人数更是高达8166442人,其中有7882个网站被确认存在有钓鱼行为。”[77]黑客攻击也是常见的技术风险。据资料显示,中国是黑客事件的主要发源地之一,黑客攻击事件数量占13.703%。近年来,全球网络安全问题迅速增加,平均每20秒就会发生一起黑客事件,而2010年到2011年间,移动安全漏洞的数量比去年增加一倍,新的漏洞和更复杂的电话黑客技术已经对新兴移动网络技术形成威胁。

2)道德风险

网络社会道德风险主要通过一系列网络道德行为表现出来的,如信息污染、信息霸权、信息欺诈、信息侵权等。信息污染主要是指利用网络技术传播大量的无用、不良信息,危害信息环境,如黄色信息、暴力信息的网上泛滥。信息霸权主要是指网络技术强势的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对其他国家进行信息控制,通过信息侵略达到其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目的。信息欺诈主要指利用网络技术的特性与信息的不对称性进行的各种欺诈活动,比如网络中奖信息等。信息侵权指那些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由于网络技术的传播,在未经作者允许的情况下被公开或者为他人免费享用。[78]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社会道德风险的现实表现也越来越多样,如网络谩骂、网络炒作等。网络社会道德风险引发的网络道德事件对社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首先,网络欺诈、盗用各种信息与资料、进行非法交易、侵入银行系统更改记录等网上非法经济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网络道德风险侵蚀着人们的信仰,抑制了健全人格的形成与发展,最终导致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下降;最后,利用网络技术窃取政治机密、煽动骚乱、干涉别国内政等网络不道德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国际政治秩序,危害着国家的政治安全及社会稳定。

3)管理风险

网络提高了管理的效率,也制造了新的风险。在网络社会,管理上的失误一旦经过网络的传播与扩散,就可能演变成性质严重的公共危机。例如,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由于吉林市隐瞒了大量有毒化学品直接流入河水会对下游地区造成污染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发现场和初期污染水域采取积极的阻止和进化污水的措施,导致松原、哈尔滨等城市的水质污染十分严重。而哈尔滨市政府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就水质污染和停水事件与市民沟通,网上的不实消息不胫而走,使得谣言四起,人心惶惶,甚至出现了弃城、抢购等混乱行为,大大增加了政府处置的难度。此外,“网络论坛”、“博客”等新兴网络工具的出现,也考验着政府的网络监管能力。在网络论坛和博客中,每天充斥着各类消息,甚至包括攻击性消息和谣言。一旦处理不及时、不恰当,就可能引发网民的集体不满,被激化的网民群体有可能采取现实关联行动,引发社会骚乱。因此,网络时代的政府组织必须担当网络管理者的角色,一方面保持网络繁荣、促进公民的网络参与;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大网络信息监管力度,防止网络谣言诱发网络群体性事件。

2.1.3 从网络社会风险到网络群体性事件

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新形态的危机,与网络社会风险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正如风险社会的后果必然是危机的频繁显现一样,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社会风险的实践性后果。但是,无论是话语还是实践,“风险”和“危机”还是有一定差别的。

“风险”与“危机”都是与现代性相关的概念,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等特征。但“风险”与“危机”分属两个不同的话语体系,“风险”是经济学用语,“危机”是管理学用语。“风险”与“危机”的差别体现在对决策的不同态度上。由于“危机”的管理是一种强实践性的活动,因而强调“决策”;而对“风险”的分析更在于提出一种新的现代性,强调“自反性”,因而反对决策。“换言之,风险取决于决策……这意味着危险的来源不再是无知而是知识;不再是因为对自然缺乏控制而是控制得太完善了;不是那些脱离了人的把握的东西,而是工业时代建立起来的规范和体系。”[79]更为重要的是,任何风险在发生之后,就不能称之为“风险”,只能称之为“危机”,而“危机”在发生之后仍称为“危机”。“风险”是“因”,“危机”是“果”,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80]

可以想象,在一个网络社会里,危机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网络场域所蕴含的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和管理风险极易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基于互联网而产生的集群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利益格局巨变和社会阶层分化使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冲突,这些作为风险因子存在的社会冲突必然会在网络这一超大舆论场有所折射。受网络信息的传播机制及其隐匿性、随意性等因素的影响,现实世界的冲突和矛盾会迅速引起网络民众的高度关注,情绪被激化的网民群体会形成更广范围的利益群体,并策划现实关联行动,最终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对于这一新的危机形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

(1)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场域——网络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对公共意见形成过程的一个理论抽象,意指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通过聚会、社团、媒体等形式进行自由对话、公共交往、公开表达意见的场域和机制。[81]网络信息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为人类的交往和交流提供了支撑,也为公共领域的重建和再造奠定了基础,从而促进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网络公共领域为实现网络民主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人们在这个空间中可以自由地交流、讨论对公共事务的意见和看法,使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出现了超越现实的参与意识和民主热情。但是,网络空间中较少受束缚的虚拟表达形式钝化了话语责任机制的效力。网络参与的随意性、隐匿性使非理性精神快速膨胀,局部冲突急速放大。可见,我国网络公共领域仍处于理性和非理性、现实和虚拟相互交织的复杂状态。

(2)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网民群体。与现实群体性事件相比,网络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是网民群体,参与者人数通常以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计算,并且参与主体表现出极大“异质性”,即不同年龄段、职业或阶层的群体都可能参与到网络群体性事件中。从成分看,网民社会成分相当复杂,既有大中专学生、公司职员、无业人员,也有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在网民组成的族群中,职业、社团、地域、性别、年龄等社会因素失去了聚类分群的意义,维系某个临时族群存在的只是网络上相关信息及其约定,个体之间联系相当松散。[82]在网络上,网民是一个抽象的符号,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隔离性掩盖了上网群体的差别,使所有人都成为了网络上的一个符号。网中人不是身体的存在,而是符号的显现,是一种符号的存在;现实人是以身体在场为基本特征的,是一种实然存在,而“网中人”是一个意念之身。[83]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绝大多数都是间接利益相关者,通常他们并没有具体的诉求,而是围绕着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对某个热点事件表达自己的看法。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民通过点击、跟帖、转载等方式扩大热点事件的传播范围,以达到“一呼百万应”的效果,从而增大了利益共同体的组织化和规模化程度。

(3)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客体——“三公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从“躲猫猫”案到“邓玉娇”案,从“天价烟”到“欺实马”,网络群体性事件无不针对的是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和其中的公职人员的“涉腐”、“涉富”、“涉权”、“涉色”等问题。近年来,社会结构转型升级与利益分化相互交织,直接威胁到社会秩序共同体的维系。社会利益结构的迅速分化使广大社会弱势群体产生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进而将自己的弱势处境归因于社会秩序的不公平和官员腐败。而社会秩序的不公平关键在于政府制度设计的失误。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的向导下,公共资源的投入过度集中于“面子工程”,民生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使为改革开放付出努力的弱势群体无法公平地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从而不公平感显著增强。而官商勾结现象的出现也加剧了弱势群体与政府之间的心理隔阂和情绪对立,使弱势群体将自身处境与社会不公平直接归因于政府,最终的结果是,社会底层弥漫着“仇富”、“仇官”、“仇不公”的不满情绪。

可见,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在网络场域激变的结果。而根据贝克和吉登斯的风险理论,这些潜在的社会矛盾都是网络社会的风险因素。因此,若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还必须从消减网络社会风险着手。事实上,风险社会理论指明了风险研究对于危机管理的重要性。具体而言,它为危机研究者全面把握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性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首先,风险社会理论将网络群体性事件扩展至现代性、网络化等更为宽广的领域;其次,风险社会理论将危机研究指向对社会基本制度的批判,从而增加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的深度;最后,风险社会理论使风险上升至一般性范畴,增强了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解释力。

为了全面审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性质与机理,有必要整合危机管理和风险社会这两大理论。据此,可以借鉴学者童星、张海波提出的“社会风险——公共危机”综合分析框架,即由社会风险到公共危机。前者基于风险理论,后者基于危机研究,前者是因,后者是果,两者之间具有实践性因果关系,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统”。在这个分析框架中,危机现象的过程性得以体现,公共危机是一个从社会风险到公共危机的动态过程,同时也不排除公共危机在某一时刻表现为具体的事件,因为在这一动态的过程中,由社会风险向公共危机的过渡点就是事件触发点。这也很好地体现了危机现象的“波粒二象性”特征。[84]只有将风险社会研究与危机管理研究的概念、理论、方法整合在一起,才能更好地认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性。童星、张海波认为,无论是网络社会风险研究,还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都存在着客体性和主体性两种视角。客体性视角将网络社会风险视作一种客观实在,试图回答的基本问题是网络社会风险“存在”还是“不存在”;主体性视角则强调网络社会风险是一种社会建构,试图回答的基本问题是人们会“认为”哪些社会风险构成网络群体性事件。[85]其实,网络社会风险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它们散落在从现实主义到建构主义的整个“光谱”上。危机研究者也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主体的主观感受是极为重要的。

基于上述理解,笔者借鉴“社会风险——公共危机”综合分析框架,来理解网络群体性事件:

(1)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种新的危机形式,作为“事件”,它具有虚实互动性、广域性、变异超常性的特征;作为“过程”,它是现代性制造的各种风险在网络场域的持续演绎。

(2)网络群体性事件并非只是孤立的事件,而是各种网络社会风险互动的结果。尽管网络社会风险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但它并不必然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网络社会风险到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个逐步演化的过程,管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在于对网络社会风险的识别、研判和消减。

(4)在认识和管理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时,主体性视角比客体性视角更为重要,换言之,网络群体性事件各方的主观感知,比事件本身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更为重要。

2.2 “社会冲突”视域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在这一节中,笔者将在梳理西方社会冲突理论的发展脉络和基本观点的基础上阐明社会冲突的功能及限度,并在此基础上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冲突性质进行深入剖析。

2.2.1 社会冲突及其功能

1)社会冲突的理论发展

社会冲突是政治社会学的核心议题。20世纪60年代,社会冲突日益受到西方社会学家的关注,并成为他们分析社会变迁的重要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