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论研究(国外马克思学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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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论意识形态的特征:马克思的阐释(3)

还有论者(如埃彻维拉)走得更远,认为《形态》是一个在概念上存在问题的文本,因为它尚缺乏三个关键性概念,这就是生产关系、生产手段的私有制和劳动力。而且,对具体的资本主义物质生产方式也缺乏历史分析,而恰是这一具体分析对于解释意识形态现象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这就阻碍了马克思采用更恰当的方式来解决相关问题。[4]就意识形态概念本身来说,麦卡尼指出了《形态》的争议点,即认为它“应该被视为主要是一部‘理论性’著述,而非‘文化史的章节’。因此,不得不‘认为这不是一部对意识形态进行理论说明’的著述,实际上它‘也没能提供一个明确的定义’”[5]。麦弗姆继而也抓住了马克思的照相机比喻以揭示其不足:在他看来,这个比喻意味着“所有的思想都是对现实之‘物’的歪曲再现”,而由于颠倒了现实之物,“再现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纯粹的虚幻’……和‘纯粹的附带现象’”[6]。由此他得出结论,认为意识形态理论应该在《资本论》中寻找而非在《形态》中。这一立场应和了阿尔都塞的观点,即在阿尔都塞看来,《形态》中的意识形态理论是实证主义的而非马克思主义的,因为在这里,“意识形态被视为一种纯粹的虚幻、纯粹的梦想,也即无。它所有的现实性都外在于它”[7]。

很少有人怀疑《形态》只是唯物主义历史观最初形成的文本这一事实。人们几乎无争议地认为该文本的主要结论为马克思后来的著述奠定了理论基础和纲要。我们不能低估该文本的这一重要性。除了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形态》是马克思一般性阐述其关于社会和历史的基本观念的唯一文本。的确,1859年《序言》的洞见性和精确性是《形态》所无法媲及的,但《形态》却因其更加详细的说明和更加深入的论题取胜,这是作为一个浓缩性的梗概的1859年《序言》所不具备的。众所周知,1859年《序言》必要的概括性也是给后人在解读上造成了大量的误解和模糊性。我们不能太依赖恩格斯对于《形态》的过低评价,理由是:一方面,他之所以会对《形态》很失望,可能是因为他在里面没有找到对自己研究费尔巴哈有用的材料;另一方面,对自己40年前写的东西态度谨慎也并非怪事。但这却不能成为我们否认《形态》突破性地位的理由。对于马克思来说,这是一个借以完成自我澄清目的的文本,一个他打算出版的文本,因此是不能轻易予以低估的。

的确,一些重要的概念,如“生产关系”概念,在《形态》中尚未出现,而是以更模糊的术语如“交往形式”作为替代。但这只是精确程度上的差异,而不是基本内涵上的重大差别。也的确,马克思打算借助于对物质生产的分析来完成其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说明,而他在《形态》中却没有对资本主义生产进行具体分析。但这并不矛盾,因为要想达致后者,他就必须首先获取一个一般性的理论结论,这是必须的。当然,《资本论》中的具体分析更有利于澄清意识形态的起源与功能——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下。但这也是对《形态》中所概括的思想要点的一个发展而非彻底放弃。当然,《形态》是一个有争议的文本,人们也无法在这里找到一个正式的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明确定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它的理论特点或它对于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重要性。更何况,我们在马克思的任何一部著述中都找不到一个正式的关于意识形态的准确定义或是对意识形态的系统性论述。或反过来说,如果《形态》至今尚未公开出版,这对于我们今天理解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来说又意味着什么呢?是否可以认为散落在其他著述中的诸片段就足以帮助我们理解全面的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我的回答是否定的。的确,马克思的很多比喻都是模糊的,也很难解释。不过,我们不能因此指责马克思把意识形态当成了纯粹的虚幻——如麦弗姆和阿尔都塞所做的那样。我们发现,甚至是在《形态》之前,马克思就已经开始强调意识的颠倒必然与现实的颠倒是相一致的。在这一阶段,马克思不过是把这一想法进行了确认。

这不是要否认《形态》所存在的问题和解释上的困难。作为一个有争议的著述,马克思和恩格斯面对的两大论敌,即机械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这往往会导致片面性结论,正如施密特(Alfred Schmidt)所说的,“马克思以唯心主义的方式反对旧唯物主义,又以唯物主义来反对唯心主义”[8]。这就是某些比喻的片面性之源。一方面,如果单独地看“照相机”、“物象”、“视网膜上的倒影”等比喻[9],人们会得出结论说意识形态的歪曲就是一种纯粹的虚幻、纯属认知问题;而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孤立地去看“反射”、“回声”和“升华物”等比喻[10],则会认为意识形态就是纯粹的附带现象,是外部现实的被动反映。因此,在解释《形态》时,避免陷入具体比喻的陷阱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正确的做法,是认真考察整个文本语境。正如阿瑟所指出的,拣选和孤立地摘编马克思、恩格斯的只言片语,将之与他们关于不同立场的德国哲学的认识之间进行对比,是不合适的。[11]马克思想要强调的是:与唯心主义相反,他认为意识并非独立于物质条件之外;与旧唯物主义相反,他认为意识并非外部现实的被动反映物。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第一条中,这一点已得到清晰有力的说明。费尔巴哈对世界的理解局限于纯粹思辨之中。他并不把现实“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唯心主义能动地发展了主体积极的一面,但却是以抽象的形式。因为它“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的”[12]。可见,唯心主义把实践还原成了“思想活动”,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则没能将实践认定为客观活动。所以,与费尔巴哈和旧唯物主义的决裂,就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特别是对后者的强调)问题十分密切了。但马克思所说的实践已不再指的是意识或实践的活动,而指的是感性实践和改造世界的活动。在这一阶段,马克思不再谈论“哲学的实现”,而是开始在一般意义上批判德国哲学的颠倒和歪曲。很明显,他的观点是:德国哲学“从天上降到地上”,它们并没有“提出关于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关系”,而且它们是从观念形成的角度来解释实践,而不是相反从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13]

马克思所批判的“颠倒”在这一阶段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如果说在第一阶段他对颠倒的批判主要局限在宗教和黑格尔国家观领域,现在同样的批判则指向了青年黑格尔派,因为在马克思看来,青年黑格尔派的批判主要依赖的都是黑格尔式的范畴,因为他们都接受这样的事实,即问题主要出在错误的意识身上,而问题的解决则取决于对世界的一种新的解释。于是他们向观念开战,以期将人类从错误观念中解放出来。“不过他们忘记了:他们只是用词句来反对这些词句,既然他们仅仅反对现存世界的词句,那末他们就绝不是反对现实的、现存的世界。”[14]这种颠倒既存在于青年黑格尔派身上,也存在于老年黑格尔派身上,因为他们都从意识出发而非从物质现实出发;而马克思却反而认为,人类的真正问题不在于某种错误的观念,而在于现实的社会矛盾,前者只不过是后者的结果而已。

这是意识形态概念得以产生的直接语境。需要了解的是,意识形态概念得以产生的三大主要因素包括:第一,对于意识形态概念的阐述构成了更为广义的“观念形成”理论的一部分;第二,意识形态概念诞生于对颠倒的德国哲学的批判,并试图将这一批判与现实的颠倒联系起来的环节之中;第三,实践概念在理解观念乃至意识形态的形成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如果能从实践的角度来解释观念一般,那么颠倒的或歪曲的德国哲学作为一种观念具体也就应该可以归结为物质实践的原因了。实践对于观念生产的重要性源自于更加根本性的推论,即社会现实本身应该被视为实践。因此有必要简要解释一下马克思的实践观。

我们已经知道,马克思反对旧唯物主义主要是因为在后者那里现实没有被视为实践,而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来说,所有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都是实践的。这意味着社会现实不能被视为既定的、一劳永逸的存在,而应被看作是“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的产物。[15]社会现实则是永远是一个由人的活动不断生产、再生产和改造的存在过程。正如马克思所写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16]得出这一结论需要经过三个步骤:首先,人们必须满足自己的基本物质需求,因此第一个活动形式就是为获取这一基本生存资料而进行的生产活动;其次,第一个条件的满足又会催生进一步的需要,于是就会有新的实践方式来满足新的需要;最后,在人类再生产过程中家庭关系开始出现。马克思的结论是:“生活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活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活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17]如果把这些出现在“社会活动的三个不同方面的”(如马克思所描述的)诸要素都集中起来,人们就可以说,实践意味着人类有意识的和感性的活动,人们在这里生产自己的物质存在形式和生产关系,这也是人们得以生活,并因此改造自然、社会和自身的方式。

由于实践必然是社会的,也即是说,因为它包含着某种合作方式,“在某一劳动部门共同劳动的个人之间的分工也愈来愈细致了”[18]。但这种分工一般并不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人们之间的合作不是自愿的,而是受其活动能力有限性的局限,在分工中所各自承担的角色是他们所无法控制的,被划分为阶级也是独立于他们的自由意志之外的被迫选择。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发的,那末人本身的活动对人说来就成为一种异己的、与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驱使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19]。换句话说,这就意味着,尽管物质条件和社会制度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但它们却获得了一种超越或凌驾于个体之上的独立属性,构成了一种“客观力量”,控制着人类。

这里的悖论就是:凝结为客观制度和社会关系的人类活动,尽管当初也是人类活动的产物,但却逃离了人类的控制范围。因此,作为外在于个体的社会关系的再生产,是实践的维度之一。这种“客观力量”是由人的实践活动产生的,并在具体的分工中表达自身;它使得大量“无财产”的人得以生活在一个富有的、有文化的世界;它也造成了统治阶级与直接生产者之间的对立。然而,实践或许也有另外一个维度,即改造社会关系,将它们放置在个体有意识的控制范围之内。这样的实践旨在分解“客观力量”的压迫性,废除分工的弊端等。因此,在马克思那里,实践承担着双重角色:它在既定的社会关系中再生产物质生活,这就是劳动;同时也在对社会关系进行改造,并因此改变了劳动条件,这就是革命实践。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意识形态概念了。我认为意识形态概念的建构是更广义的、关于观念形成的理论的一部分。这就是说,意识形态是一种具体情况,是特定观念的一种具体形式。但意识形态绝不能仅仅被等同于观念。这就意味着,尽管意识形态是某种观念,但并非所有的观念都是意识形态的。为了澄清这一点,有必要分析马克思对观念起源与功能的认识。可将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归结为如下三点:第一,历史唯物主义“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20];第二,“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21];第三,“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22]。既然并非所有的观念或意识形式都是意识形态的,那么,意识和实践、统治阶级和矛盾之间,就一定存在着某种特殊关系。换句话说,有必要明确特定观念承担意识形态属性的具体方式,以及其与实践的关系、与统治阶级的关系、与矛盾的关系。但首先让我们更为仔细地来考察后三种关系原则。

实践对于观念形成的重要性来自于更基本的假设,即现实本身应该被视为实践。如果现实没有被视为“对象形式”、一种既定的外部世界,而是被视为人的活动的产物,那么,人类就只能形成观念并获取关于世界(也即现实是如何被实践所构造的)的知识。正是通过实际地生产和改造现实,人类才开始认识到这一点,即他们并不是在业已成形的沉思中完成这一认识过程,而是在构建过程中完成对它的认识和表征的。因此,所有的意识形式都来自于实践,也与实践之间保持着密切关系。马克思是这样表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