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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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

【概念】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律分析】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与一般介绍行为的界限。依照刑法的规定,介绍贿赂的成立,以“情节严重”为条件。一般介绍贿赂行为的构成,则没有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的特定要求。“情节严重”的具体掌握,必须综合考虑介绍贿赂的动机、手段、后果、是否牟利等。介绍贿赂行为对促成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作用。在实践中,介绍贿赂行为对行贿受贿的作用有所不同,有的行为人只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行贿和受贿的意图,有的则作为中介在行贿和受贿之间商谈具体条件,有的甚至传达作为受贿的财物,表现出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是定罪量刑时必须考虑因素,如果是仅仅偶然在行贿和受贿之间提起受贿意图,而没考虑其他意图的,一般可以不以犯罪论处;相反,如果积极从中撺掇,对行贿和受贿起重要作用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重现】

案例一2007年9月中旬,李劲松的大客户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老板王天伦找上门,希望他走走市公安的关系,保下其弟弟王东明手下的张应、王洪伟等4人,这4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收购生猪时与人斗殴出了命案,被警方抓了。为了不扫王天伦的面子,李劲松答应帮忙约时任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文强,但文强不愿与王天伦见面。随后,李劲松又找到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托其帮忙约见文强。其间,王天伦给了李劲松50万元,作为送给文强的好处费。李劲松称,后来两人决定送20万就够了。在黄代强的牵线之下,王天伦、李劲松二人与文强等人在加州花园一餐馆见面,李劲松将20万元现金送给文强。但事后文强一直没有表态,李劲松又送给黄代强10万元。之后,文强向市局刑警总队领导和办案民警施加影响,将该案移交到黄代强分管的三支队办理。此后,该案便中断了侦查活动,王洪伟等4人被决定取保候审,案件搁置。2009年12月24日,李劲松涉嫌介绍贿赂罪一案在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李劲松认罪态度较好。他表示,当年王天伦没告诉他发生了命案,也没意识到给双方牵线是犯罪。但王天伦的证词表明,当时他给李劲松说了是命案。李劲松涉嫌介绍贿赂罪一案在沙坪坝区法院宣判。沙坪坝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劲松帮助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疏通行贿渠道,转达行贿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款30万元,致使一起涉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重大犯罪案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已构成介绍行贿罪。因李劲松认罪态度好,并主动退出赃款,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退出的20万元予以收缴。李劲松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案例二 被告人夏华山,男,41岁,湖南省临武县人,原系临武县人民法院法警。1991年5月28日被逮捕。

1989年3月,被告人夏华山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香港居民李树辉。李树辉正在为家住临武县农村的妻子办理迁居香港的出境手续,请夏华山为其帮忙。夏华山便带李树辉到临武县公安局外事股找到朋友——该股工作人员欧清华(已判刑),向欧询问出境手续并请欧帮忙。当晚李树辉送给夏华山人民币4000元作为活动经费,夏于次日通过欧清华送给外事股200元。之后,李将各种证明文件交夏转欧。欧审查后将李妻的出境定居手续层报上级公安机关,1990年3月获得批准,李妻正式迁居香港。

1990年3月,李树辉介绍广东省东莞市的陈凤姣到夏华山家,要夏为陈凤姣及其两个小孩迁居香港帮忙。陈凤姣先后给夏9500元作为活动经费。为给陈办理出境定居手续,夏华山到本县城关镇塘下村找到村支部书记陈应升,要求把陈凤姣及其小孩的户口从广东迁来临武县落在该村。陈应升表示同意,夏送给陈人民币620元以及希尔顿牌香烟、博士牌香烟各一条(价值61元)。陈应生将陈凤姣及其小孩的假户口办好后,夏华山到欧清华处为陈凤姣办理了出境定居的手续,并送给欧清华人民币400元及万宝路牌香烟一条(价值66元)。欧将陈凤姣的出境定居手续层报上级公安机关。湖南省郴州地区公安处发觉陈凤姣的户口有问题,欧清华到塘下村作了调查,夏华山又送给欧希尔顿牌香烟和万宝路牌香烟各一条(价值110元)。后因被人揭发,陈凤姣申请迁居香港之事未成。

自1989年3月至1991年春节前,夏华山以上述手段,先后七次为他人找关系帮忙办理出境定居手续,共收受他人送给的活动经费人民币3.76万元,港币7000元。夏为疏通关系送给公安人员及乡村干部人民币4738元,用去办证费人民币7600元,其余人民币23262元及港币7000元归夏个人所得。案发后,已追缴赃款10330元。夏华山在被关押期间,制止了一起人犯自杀事件,属于立功表现。

此外,被告人夏华山还于1989年10月,应村民王顺发(已判刑)的邀约,以法警的身份,与王一起租车去广东省揭阳县,非法拘禁了与王顺发有经济纠纷的黄小鹏。在参与非法拘禁的活动中,夏华山还拿出事先准备的法院传票给黄小鹏看,要黄老实点。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夏华山身为司法警察,采取办理假户口、假证明和贿赂公安人员与乡村干部的手段,违背政策和法律,为他人办理出境定居手续,从中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并向他人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夏华山积极参与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活动,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关押期间,夏华山制止了一起人犯自杀事件,属于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1992年3月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华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已经追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宣判后,夏华山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夏华山利用熟人关系,帮助他人办理到香港定居的手续,收受他人钱财,不是利用其法警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他受人之托,为帮助他人办理出境定居手续,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疏通关系,撮合条件,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介绍贿赂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夏华山在介绍贿赂中拿行贿人的钱物送礼,是其介绍贿赂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行贿罪。夏华山提出的“不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予以采纳。至于夏华山以法警身份参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并非事先不知情,搭便车去办事,而是事前有邀约,在拘禁过程中还拿法院传票给被害人看,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夏华山犯非法拘禁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该院依照法律规定,于1993年3月27日作出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审判决中对夏华山犯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对其赃款的处理部分;(二)撤销原审判决中对夏华山犯受贿罪、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三)被告人夏华山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一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