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说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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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属于会计处理的内容,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应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对处置企业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投资有明确规定:

(1)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2)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3)当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① 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② 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③ 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④ 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税法列出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如果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满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条件,可一次性确认为当期财产损失,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必须报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否则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