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言:
谁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谁也都不应该受法律的欺凌,当我们要求人们遵守法律时,无须征得他们的同意。
——西·罗斯福
模块 1 经济法概述
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发展的主要法律形式。
[关键词]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诉讼时效、经济法律责任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能解决以下问题:
什么是经济法?
什么是经济纠纷?
什么是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什么是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什么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单元1-1 经济法概述
案例1-1
甲贸易公司与外省的某家具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家具厂负责将家具托运至甲贸易公司。10日后,家具厂与当地火车站办理了货物运输手续,并将货物如约运至甲贸易公司。
请用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理论分析本案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终止。
【分析】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甲公司与家具厂依法签订购销合同、家具厂与铁路部门签订运输合同,分别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与形式合法,是两份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从而形成合同法律关系。
① 法律关系主体:前合同主体是甲公司与家具厂,后合同主体是家具厂与铁路部门;
② 法律关系客体:买卖标的物、运输标的物;
③ 法律关系内容:合同双方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正是由于双方严肃认真地履行了合同,才使得合同的法律关系得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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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从法的具体制定和认可的具体来源上来看法的形式。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
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所调整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包括:
(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2)经济协调关系;
(3)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在特定经济关系方面的表现,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使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得以实现的合法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和内容,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1)主体
咱们学生能成为经济法主体吗?
(1)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简称经济法主体。
(2)经济法主体的种类。
①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② 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公共事务、学术研究、宗教事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党团组织、工会、妇联等。
③ 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如实行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实行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等情况下,这些机构和有关人员便具有经济法主体的地位。
④ 个人(自然人)。指依法参加某种经济活动的个人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承包户及合伙参与人等。
⑤ 国家。如国家发行国债筹措财政资金时,国家就是国债的债务人。
⑥法人。是由法律赋予社会组织以人的资格,使其具有自然人一样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拟人化了的一种法律上的“人”。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客体
客体指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1)物。物是指能够被人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品,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和完成工作行为等。
(3)非物质财富。其具体指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和经济信息等。智力成果是指经济法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取得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成果,主要为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等;道德产品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经济信息如反映社会经济活动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各种信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等。
老师,我的头多cool,它也是智力成果吧!
3)内容
内容是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指主体依法或约定而享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种类主要有:
(1)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法人财产权。
(3)经营管理权。
(4)债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
(5)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6)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在经济法律关律关系中,经济法主体享有哪些经济权利?
4.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导致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要求具备下列3项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
(2)经济法主体,即合法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3)法律事实,即出现了经济法律规范中假设出现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规范是确定法律事实的依据,法律事实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引出的必然结果。
2)经济法律事实的种类
(1)法律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并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例如: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因其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无关,也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如战争、大规模的动乱等引起的事件,又称相对事件。事件是当事人事先不能预见的,它既可使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也可使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如引起保险法律关系的赔偿等。
(2)法律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按其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我们身边哪些属于法律事件?
单元1-2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案例1-2
青岛A公司与烟台B公司在C市签订了一份皮鞋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履行地为济南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青岛A公司与烟台B公司就皮鞋质量问题发生合同纠纷,青岛A公司欲申请仲裁,但得知C市未设立仲裁委员会,青岛、烟台、济南三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
请问:本案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青岛A公司是否可以向青岛、烟台或济南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
本案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青岛A公司无权向青岛、烟台或济南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能向烟台或济南市的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本案中,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确,在当事人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该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只能依照法律向烟台或济南市的人民法院起诉。
1.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它主要包括各种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由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活动。依据争议的性质可分为民事仲裁、行政仲裁、经济仲裁、劳动仲裁等。当前我国涉及经济纠纷的仲裁有:经济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著作权纠纷仲裁、房产纠纷仲裁、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包含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合同因素,选择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愿;二是仲裁又蕴涵着司法因素,仲裁决定书具有与法院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
2)仲裁的特征
(1)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一般不公开开庭,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4)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3)仲裁法适用的范围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时,可以仲裁。但是婚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仲裁。
3)仲裁的基本原则
他们两人打架,可以仲裁调解吗?
(1)意思自治原则。包括以下5个方面:
① 双方自愿。
②协议选定仲裁机构受理案件。
③ 仲裁组织和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
④ 仲裁事项由双方自主决定。
⑤ 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结案方式、仲裁时间和地点等。
(2)以事实为根据,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仲裁独立原则。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其仲裁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独立于审判。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机构做出的决定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而且不能上诉,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改变或撤销。不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仲裁机构及工作制度
(1)仲裁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是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仲裁工作,解决经济纠纷的事业单位法人。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各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不隶属于行政机关。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专家、经济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专家、经济专家不得少于2/3。
(2)仲裁机构的基本工作制度。
仲裁机构的基本工作制度有几条?
① 协议仲裁。
② 回避。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包括: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遇到以上情形,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③ 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无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④ 一裁终局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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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法: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刑事诉讼法: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5)仲裁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有仲裁协议。
②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③ 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或者委托,依法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二是由1名仲裁员任独任仲裁员。前者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后者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人员应当认真阅读、研究案卷材料,分析案情,提前做好开庭审理准备,并按仲裁规则的规定,提前将开庭的时间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双方的代理人。
(3)开庭与裁决。
① 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如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在庭审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搜集。所有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展开质证,最后由仲裁庭审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还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② 裁决。
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裁决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并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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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① 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源,是否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到哪家仲裁机构、由谁来主持纠纷的解决等,均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诉讼则实行级别、地域管辖,审判庭的组成也由人民法院指定。
② 从审限上看,仲裁委员会规定普通程序应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审结,若选择简易程序则应在2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
③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诉讼则不同,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即为终审。
④ 仲裁庭审理案件具有“保密性”,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⑤ 在裁决的执行方面,如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⑥ 按照《纽约公约》的约定,仲裁裁决可以在所有签约国内得到执行。
案例1-3
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无论是否有仲裁协议,一方均可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应当按照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报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单位无权撤销。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做出此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请自上而下找出上面表述中存在的法律错误,并逐一[按(1)、(2),…顺序]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
共有以下7处错误。
(1)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2)当事人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才能仲裁,无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
(3)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
(4)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而不是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问题。
(6)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裁决。
(7)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3.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即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民中诉讼的特征:
(1)公权性。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2)强制性。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就必须应诉,否则法院就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旦生效,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3)程序性。一旦发生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可分为几种?
诉讼管辖是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4种。
(1)级别管辖。又称审级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它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分为:
地域管辖分几类?
① 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② 特殊地域管辖,即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交通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纠纷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等。
③ 协议地域管辖,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
④ 专属地域管辖,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 共同地域管辖,即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
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此案无管辖权,便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下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4)指定管辖。
它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而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一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1-4
居住在A市的张某与居住在B市的王某在D市签订了一份协议。张某将一版珍稀纪念邮票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约定双方在C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张某得知该纪念邮票在邮市上可卖到18万元,且价格还在上涨,遂反悔并电告王某自己已将邮票卖给他人。王某认为张某违约,便向B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张某随即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件应由自己所在地A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请问:本案应由哪个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分析】
本案应由A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分别为A市和B市,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C市,合同签订地在D市。但因张某反悔,合同最终没有得到实际履行,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C市,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A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的参加人
哪些人可做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的约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单一诉讼中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以及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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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的不同称谓: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称起诉人外,其余均称申请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称为申请再审人。在执行程序,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诉讼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4)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起诉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调解或判决4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② 有明确的被告;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诉讼的范围和受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行为。
(2)审理前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至被告,告知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至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意见,认真做好证据的搜集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进行调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接到委托书后,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最后,人民法院还要组成合议庭,决定开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向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提前发出传票和出庭通知书。此外,还要认真做好更换和追加当事人的工作。
(3)开庭审理。首先是开庭预备。
包括: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其次是法庭调查,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最后是法庭辩论,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相互辩论。
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4)调解或判决。
判决前可以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要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达不成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应及时依法作出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评议宣判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其主要工作为:合议庭评议,作出判决,公开宣判,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5)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而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可视情况分别采用直接审理或书面审理。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二审法院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或裁定:
①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③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6)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它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并不得因申请再审而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再审程序的提起通常有下列几种情况:
再审程序的提起通常有哪几种情况?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再审案件的程序应由原审级决定。
7)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的条件包括哪些?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和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由于一方当事人无理拒绝履行,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的诉讼活动。执行的条件包括:有执行根据;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根据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
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案例1-5
被申请人某省A市发展改革委与A市建设委员会共同做出公告,宣布申请人某投资公司中心一期写字楼及二期公寓、酒店、写字楼立项批复文件失效。2月20日,申请人因对公告的行政行为不服,向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依法接受了该申请,并与2月25日做出了如下审查结果:申请人在申请中所提及的公告,是由A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建设委员会共同做出的,不属于上级发展改革委的受理范围,因此,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同时发出行政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2.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对申请所做的处理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分析】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上级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即向上述两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该省发改委做出的处理并无不当,因按照行政复议层级监督的原则,省发改委对市建委并没有行政复议管辖权,而对市发改委和市建委同时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复议机关为市人民政府。
1)行政复议范围
(1)可申请行政复议事项。
哪些情况下可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①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③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⑪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哪些是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2)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下列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①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但可依法提出申诉;②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申请
如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行政复议参加人
是指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似的人。包括申请人、申请人(公民)的法定代理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共同申请人、共同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
4)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吗?为什么?
5)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哪些事项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不受理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1-6
孙某系某省B县一农民,平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一日听人说到省会做假乞丐赚钱很容易,便搭车到了省会市A区,沿街乞讨。没过几日,适逢A区公安分局整顿该区治安环境,孙某被公安分局送至省会设在D区的收容站里,关押7天后被遣送回B县。若孙某对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不服并提看书诉讼,以下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有:A.孙某户籍所在地的B县人民法院。B.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C.孙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D区人民法院。D.只有被告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被告行政机关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又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ABC项正确。
2)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有何要求?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案例1-7
甲企业对乙地方税务局对其做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向丙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关于该案件审理过程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丙法院组成合议庭负责对该案件进行审判
B. 丙法院对甲和乙进行了调解
C. 乙地方税务局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D. 丙法院判决变更乙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
选项A: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选项B: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选项C: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选项D: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因此,正确答案是B。
要点提示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报批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报批准。
5)侵权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要点提示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注意的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单元1-3 诉讼时效
案例1-8
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500元。乙明知该牛有病而未告知甲,甲因价格便宜而将牛买下。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3个月内(自交易之日)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买家表示应允。甲买回该牛后第4个月该牛因病死亡,双方遂发生纠纷。
问题:甲乙双方的买卖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双方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
该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法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上述事例中对方明知牛有病,还要卖掉,显然是欺诈,因此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至于合同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不成立的,因为我国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其约定无效,因此该约定的3个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一般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有哪3种?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①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下列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②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2年以上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如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③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案例1-9
村民甲、乙二人一向不睦。2010年3月7日,二人因为琐事发生扭打,乙被打成轻伤花去医药费一千余元。几天后乙去找甲索要医药费,遭到甲的拒绝,甲兄弟众多,乙因惧怕就未再坚持。不料此后甲经常找碴欺负乙,2010年12月30日,两人再次产生扭打,致使乙右腿骨折,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并卧床3个多月,造成误工损失两千多元。2011年4月3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要求赔偿前次轻伤所花医药费1227元。
案外音
时间总是对那些懒汉和忽视自身权利者不利。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乙2010年12月30日骨折,2011年4月3日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应当依法获得支持;就2010年3月7日的轻伤损失,虽然几天后其曾经向甲请求过,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至2011年4月3日,该赔偿请求权明显已经超出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就乙的有关骨折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受理,但因“甲兄弟众多,乙因为惧怕就未再坚持”不属于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法院就乙的有关轻伤的部分诉讼请求应判决驳回。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法定事由: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单元1-4 经济法律责任
案例1-10
经销过期食品要担经济法律责任
杨某从一家超市购买十包奶粉,每包33元计330元。付款出店后,在路上碰见自己的同事,该同事发现该奶粉已超过保质期限,俩人即返回超市要求退货,并要求加倍赔偿。超市魏老板检查后,发现该奶粉的确超过保质期半年,他前天刚刚进货尚未检查验收。营业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它搬上柜台,他同意退货但以销售属疏忽大意,并没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不同意加倍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杨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经营的。虽超市经销过期食品不是故意行为,但已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在货架上按正常方式销售,具有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性质,应当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于是判决超市赔偿杨某660元。
请使用相关法律推理分析。
【分析】
本案中超市的行为是违法的。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4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确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①销售失效、变质商品;②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③销售伪造的或者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④销售伪造或者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本案中,魏老板作为经营者,销售变质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知识链接
消法中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1.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其行为违反经济法律规范而应承受的法律制裁或强制性义务。经济法律责任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是由不同性质、多种责任形式构成的统一体。根据我国经济法的有关规定,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2.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范,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经济义务(包括经济职责)所承担的具有民事责任性质的责任。具体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范,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经济义务(包括经济职责)所承担的具有行政制裁性质的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有: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严重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构成犯罪,所必须承受的刑事制裁,即刑罚。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案例1-11
某商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去工厂提货后,工厂失火将准备交付商场的床单全部烧毁造成财产损失。
如果商场无主观过错,工厂可否请求赔偿金?
请问:商场应承担什么责任?工厂有要商场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吗?
【分析】
工厂是守约方,商场是违约方,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商场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去工厂提货;工厂请求赔偿金理由是合理的,支付赔偿四条件全部符合:①违约事实。商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去提货。②当事人主观过错。商场明知提货日期,未提货。③有损害事实。工厂失火,导致交付的床单全部烧毁。④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商场违约导致工厂交付的床单全部烧毁。
3.经济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经济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有关机关据以追究经济法主体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的条件。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经济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要符合哪些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律规范。
(2)有一定的损害事实,即对国家、社会或其他经济法主体造成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客观情况。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主观上有过错。追究主体经济法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紧急避险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
捋一捋
本模块要点主要有:经济法概述;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弄事责任)。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是( )。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
D. 行政规章
2.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 )。
A. 乙方修理的该设备
B. 甲乙双方
C. 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D. 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3. 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 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
A. 北京大学的招生办
B. 海河公司分公司
C. 北京红十字会
D. 个体商贩李某
5.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有关仲裁协议效力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
A.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B. 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也无效
C. 仲裁庭无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D.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只能请求法院做出决定
6.对下列哪些情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A. 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服的
B.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不服的
C. 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决定不服的
D. 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根据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有( )。
A. 借款利息未支付
B.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而未声明的
C.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D. 寄存财物被丢失的
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
A. 申请人
B. 被申请人
C. 第三人
D. 复议机关
9.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有( )。
A. 停止侵害
B. 拘役
C. 罚款
D. 没收财产
10.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定期限是指( )。
A. 判决书做出之日起10日内
B. 判决书做出之日起15日内
C.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D.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件有( )。
A. 合同双方认真履行了合同
B. 企业乙侵犯了丙的专利权
C. 发生了地震
D. 突然爆发了战争
2.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 )。
A. 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与商家发生的赔偿关系
B. 税务局长与税务干部发生的领导关系
C. 企业与企业职工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承包关系
D.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征纳关系
3. 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 智力成果
B. 提供劳务行为
C. 空气
D. 机器设备
4. 以下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有( )。
A. 甲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取得乙的财产所有权
B.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的计划决策权
C. 某企业依法取得商标权
D. 企业因产品质量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5.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
A.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B. 市场规制关系
C. 刑事违法关系
D. 民事诉讼关系
6.仲裁员有下列情形时,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有 ( )。
A.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D.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7.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不能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 公司某职员与公司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
B. 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 甲、乙两人的遗产继承纠纷
D. 对工商吊销营业执照不服而产生的纠纷
8.下列纠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是( )。
A. 侵害名誉权纠纷
B. 企业破产案件
C. 劳动合同纠纷
D. 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9.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A. 仲裁不公开进行,诉讼一般应公开进行
B. 仲裁不实行回避制度,诉讼则实行回避制度
C.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D. 仲裁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才可进行,而诉讼只要有一方当事人起诉即可进行
10.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 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三、案例分析题
1.2000年个体户李某与某镇政府签订了对1000亩荒滩50年承包经营的合同,并规定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10万元。2003年底镇政府要求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增加到30万元,否则终止承包合同,李某不同意。镇政府于2004年3月20日单方撤销了该承包合同;3月28日李某知道了这一事实,并于2004年5月22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5月27日上级机关发出受理通知。并向李某收取5000元的复议费。李某收到通知后处于等待状态,7月10日李某尚未等到复议决定,便决定向法院提出起诉。
请问:(1)该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2)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否有效?
(3)李某于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4)复议机关是否应该收取复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