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预备知识:效率 信息与激励(9)
我们后面将论及,如果政府管制太多,企业反而不讲信誉。因为如果企业的任何行为都要政府批准,那么企业就只花时间和政府搞关系,不必在乎信誉了。
总之,如何解决事前的信息不对称,有这些重要的手段。在公司治理的事务中,可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下面我们分析事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道德风险和显性激励
之前的章节提到,事后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29]。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我们以保险为例来理解这个概念。
一、道德风险实例
以汽车防盗保险为例,汽车被盗概率不仅与司机难以控制的外生因素有关,而且与司机的预防措施有关。如果司机将车停在较为安全的地方,购买一把高性能的防盗锁,每次停车时锁好车门,车被盗的概率就小些;相反,如果司机随意停放车辆,不加防盗锁,停车时常常粗心大意忘了锁车门,车被盗的概率就大些。如果汽车投保后丢失,其损失由保险公司负担100%的赔偿,车主对车的驾驶和保管就变得不谨慎,本应该买一把更好、更安全的锁,但现在不买了。这样,保险使车主的行为发生改变,因为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类似地,如果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经理人拿固定工资,他的积极性就会下降,因为经营风险由所有者承担。在租房交易中,房客对房子不爱惜,因为房屋损坏是房主承担。诸如此类都是一种道德风险。
在企业中,高层与中层、中层与员工都有类似的问题。部门经理的所有行为不可能为总经理所观察,甚至财务账目上的问题也不可能都被检查出来。如果总经理自己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时间检查,他可能委托他人(例如专业审计师)管理,但问题是,谁来监督检查他人的人?在古代,皇帝可能对太监最信任,但是太监干了很多坏事,皇帝却不知道;当皇帝不能监督太监时,太监的行为就不可能与皇帝的利益一致。所有这些都属于道德风险。这类问题可能是企业管理中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有关治理结构的讨论很大一部分都集中于股东与经理之间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当经理拥有企业全部股份,那么经营者承担所有的责任;当90%的股份属于股东,经理只占10%的股份,那么对经理而言,多花1个小时努力,自己的痛苦等于是10,给股东带来80的收益,但由于在80中经理只能得到8,经理就不会多努力1小时。要解决这类道德风险问题,必须设计相应的激励机制,现代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提供了研究这类问题的专门分析框架。实际上,所有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代理问题。
二、委托–代理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概念和法律上的概念有所不同。
在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指的是,如果甲乙两人达成一个协议,甲将做某事的权利交给乙,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甲为委托人(principal),乙为代理人(agent)。其本质是委托人要为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人对委托人的责任有:(1)没有许可,不能再代理;(2)不能把自己放在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地位;(3)保密责任和诚信责任。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责任有:(1)补偿责任;(2)免除法律责任;(3)留置权,等等。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则要广泛得多:只要一方的行为影响另一方,就有委托–代理关系。其中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是代理人,没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委托人。
进一步地,我们讨论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的原因。中国有句话叫“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这句话的含义可以这样理解:任何一件事情的结果都由两个原因造成—一个原因是当事人主观的努力;另外一个原因是当事人没有控制的外生变量。例如农民勤勤恳恳劳作一年,结果到秋天快要收成的时候突然遇到冰雹,颗粒无收。这种低收成不是农民不努力,而是运气不好。具体地,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激励问题有四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代理人的行动难以观察:委托人只能观察到结果,不能观察到行动,因为有外生要素的干扰使得结果不能准确地测度努力程度,这就是前面讲的“隐藏行动”问题。在保险市场上,如果每一个投保人的行为都能被保险公司所观察,保险合约就可以规定,车辆被盗后赔偿额不仅与该车是否装有防盗锁有关,而且与被盗时车辆停放的地点、车门是否锁好等司机可控制的因素有关,司机就会将自己行为的后果内部化为个人的成本与收益,做出自己的最优决策。如果保险合同是根据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的原则拟定的,保险公司只对外在风险承担完全责任,而司机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司机个人的最优决策也就是社会最优的决策。但问题是,保险公司只能知道车被盗的事实而没有办法观察到车主的每一个行为,究竟车是在停车场被盗还是在其他地方被盗,究竟锁门了没有,是否有安全锁,等等。这个时候让保险公司负责全额的赔偿就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在公司治理的问题中,股东不知道经理在办公室里是为公司操劳还是处理私人业务,经理的活动是股东没法观察的。如果股东能一一观察到经理的行为,那么问题就变得非常简单:股东可以和经理签订一个合同,规定一天应该工作多少小时,每个小时应该出多少力,流多少汗,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就扣工资。假定经理工资是月薪3万元,合同上已经规定好第一天干什么,第二天干什么,每到月底查一下,哪一天没有履行合同,如上班迟到半小时,扣3000元,下班早走半小时,扣5000元。这时,经理自己就会考虑行为的成本,会做出最优的选择。但是因为经理的行动难以观察,签订这种合同是不可行的。
第二个原因是代理人的偏好或目标可能与委托人不一样。假定A 项目使经理收益20万元,股东收益100万元;B 项目经理收益15万元,股东收益80万元。这时股东和经理的目标一致,因此不需要股东激励,经理自己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同时也对股东最有利的项目。此时,社会最优也是经理个人最优。但是如果B 项目经理收益25万元,股东收益80万元,那么偏好就不一样了。对股东而言最好的选择是A,但对经理来讲最好的选择是B。于是就发生利益冲突。
第三个原因是代理人可能是害怕风险的人。当人们做出决策时,有些人比另外一些人更害怕风险。这被经济学家称为风险态度。经济学划分了三种风险态度,即风险爱好、风险中性和风险规避。我们用一个简单的实例来介绍这三类风险态度。假如有A、B 两个投资项目,A 项目是100%的概率带来100万元的回报;B 项目是有50%的可能性带来200万元的回报,50%的可能性没有回报,平均起来的回报也是100万元。如果他是风险规避者,就会选择A ;如果是风险偏好者,会选择B ;如果是风险中性者,选择A 和B 无差别。大部分人可能都喜欢A,这也是人们参加保险的原因。假定顾客买了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车,有1%的可能性丢失,那么预期的风险损失是40万元×1%=4000元。对车主而言,有99%的可能性拥有40万元,但是也有1%的可能性丢车以后什么都没有,即0。平均而言,他的财富就是39.6万元。如果车主用4000元购买保险,这意味着即使没有丢车也要花4000元交保费,他的净收益是39.6万元;如果车丢了,保险公司赔偿车主40万元,扣除4000元的保费,净收益还是39.6万元。因此参加保险以后,无论车是否丢失都可以得到一个确定性的收入39.6万元。对于害怕风险的人,他一定会参加这样的保险。这意味着,如果代理人是害怕风险的,让他承担风险责任就需要给他风险补偿。
第四个原因是委托代理人双方承担责任的能力有差异。如果人们可以承担无限责任,那么惩罚能够得到实施;但是如果他自己没有那么多财产和资源,就只能承担有限责任。一个经理人只有10万元身家,但是某种行为可能导致委托人损失500万元,代理人无法交付500万元的保证金,所以委托人同样要设计激励机制避免这类冒险行为。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不同财富水平对契约的形式有一些影响。与富人打交道有财富可抵押,但与穷人签合约,他承担责任的能力就要小得多。所以,经理的财富水平会影响激励的方式。
三、最优风险分担
在考虑了这些因素之后,最优激励变成如何确定风险分担的问题。在分析最优风险分担之前需要介绍确定性等价概念。所谓确定性等价,是指与一种有风险的资产带来同样效用水平的确定性资产。假定一个项目X 的期望回报是,每一种状态下它所实现的效用是Y =f(X)(显然Y 也是不确定性变量),那么项目X 所带来的期望效用是Y 的期望值。这个项目的确定性的效用就是期望效用。确定这个概念以后,我们可以讨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概念即风险成本,它等于f()–。通俗地解释,风险成本就是期望收入带来的效用和期望效用的差额;反之,如果一个项目平均收入所带来的效用减去它的风险成本,就等于确定性等价收入。回到前面的实例,B 项目有50%的可能性回报200万元,50%的可能性回报0,平均回报是100万元;但是对于风险规避的投资者来说,这个项目的效用并不值100万元,可能只是一个能够确定带来80万元收入的项目,也即只有当另外一个确定性项目的收入低于80万元时,投资者才会选择那个有风险的项目。在这里,平均回报100万元和确定性回报80万元之间的差距就是风险成本。一个人越害怕风险,他的风险成本就越高,也即对风险项目的评价就越低。
以上述的概念为基础,我们分析最优风险分担合同。先看代理人的行为都是可以被观察的情形。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如果两个人都害怕风险,那么让两个人分担风险,一人承担一部分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为成本可以降低。在上述实例中,假定有两个代理人选择两个项目:一个办法是甲做A 项目,乙做B 项目,这时,甲的风险成本是0,乙的风险成本是20,那么总的风险成本是20。另一个办法是,让甲和乙分享A 项目和B 项目,在A 项目中他们各获得50,而在B 项目中,成功了每人获得100,不成功每人所获为0。第二种分配方案就会使风险降低—这就是最优风险分担,使风险不集中于某一个人,它也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如果代理人和委托人都怕担风险,那么应该让他们共同承担风险,每个人承担风险的比例取决于各自的相对风险规避态度。如果两个人,有一个人怕担风险,另一个人不怕担风险,那么最优的风险分担应该是让怕担风险的那一方拿一个固定收入,让不怕担风险的人获得风险收益。例如乙可以让甲获得一个确定性的50万元,然后自己获得剩下的部分:如果是回报200万元,减去甲的50万元,乙还有150万元;如果回报是0,也要支付甲50万元,这时亏损50万元。因为两种可能性都是50%,乙的预期收益是150万元×50%+(–50万元)×50%=50万元。这样的分配节约了甲的风险成本,但没有增加乙的风险成本,因而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容易理解,企业家经常为别人承担风险的一个原因可能是企业家更不怕担风险。
四、保险与激励
经济学中一个普遍的假设是投资者和股东可能比经理更不害怕风险。原因是股东可以将资产分散到众多不同的项目里,总和的风险很小[30]。而对于经理而言,因为个人的人力资本和收入都在本企业,所以他可能更害怕风险。因此股东应该给经理提供保险,这也是工人领取固定工资,而风险(也即利润)由股东承担的一个原因。这是从保险角度来看的最优风险承担。
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果经理的行为不可能被完全观察,那么当股东承担所有的风险之后,经理的收入就旱涝保收,他的努力和他的收入之间没有联系,经理因此就没有工作的积极性。这就是保险与激励的矛盾。这种情况下,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给定代理人的努力不可观测,[31]最优的激励合同至少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个条件叫做“参与约束”,也就是说合同必须对代理人有吸引力,使得代理人参加合同至少比不参加合同要“好”;第二个条件叫做“激励相容约束”,这意味着,委托人想要得到的结果必须符合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是在先最大化自己利益的基础上为委托人努力的,违背代理人的意愿将得不到最优结果。理论研究表明,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最优契约有非常简单的形式,那就是我们通常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基本工资+奖金”形式。其中基本工资与业绩无关,而奖金则和业绩挂钩,奖金等于“利润×奖金率”。这里的关键是奖金率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