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预备知识:效率 信息与激励(5)
例如有两个项目A 和B 可供经理选择,A 项目给股东带来的收益是100,B 项目给股东带来的收益是80;但是A 项目可能给经理带来的好处是10,B 项目给经理带来的好处是15。从社会角度看,股东和经理加起来的合计收益,A 是110,B 是95,因而应该选择A。但是经理可能会选择B。原因就在于经理只考虑自己的所得,股东收益对于他而言是外部收益。股东要做的就是如何使经理选择A 而不是选择B。一个办法给经理30%的股权,此时选择A 项目,经理得到10+100×30%=40,即总收益是40,但选择B 项目的总收益只有39,因此经理就会选择A 而不是选择B。因此给予经理股权就等于将企业的收益内部化为经理个人的收益。当然并非给予经理的股权越多越好,后面我们将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再诸如污染问题,如果造纸厂污染了下游的渔场,现在让造纸厂承包渔场,造纸厂就不会放那么多污水,因为渔场的损失已经内部化了。
在经济学中,学者们早在半个多世纪前就开始研究将外部性内部化的措施了。
第一种被广泛采用的传统做法是政府管制。
例如,为了解决环境污染情况下的过量生产问题,政府可以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对企业的产量实行最高限制,政府也可以制定排污标准来诱导企业的技术选择;为了解决交通堵塞,政府可以通过牌照的发放限制私人轿车的拥有量,或规定分单双号行驶;为了防止掠夺性捕鱼,政府可以对特定的海域实行休渔制度;为了防止施工扰民,政府可以禁止夜间和节假日施工,如此等等。即使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贿赂政府官员越过管制,由于贿赂费用是私人成本,这样的管制还是有一定的直接效果的。
第二种办法是征税或者补贴。
征税意味着虽然政府并不直接限制个人的选择,但是增加了个人每1个单位产量的成本(从量税和从价税)。例如通过对汽油征税,将油价提高,就可以诱使人们少开私家车。这种税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庇古税”,由著名英国经济学家庇古(1929)首先提出。或者反过来,政府可以给公共交通工具补贴,诱使更多的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开私家车,效果也是一样,都是试图使个人最优决策接近于社会最优决策。但是需要注意不同的一点是,征税和补贴代表不同的初始产权安排。征税意味着路的产权属于社会,车主多使用就要多交钱;补贴意味着路的产权属于车主,因为车主多上路对他人不好,政府给补贴贿赂车主让他少上路。
庇古税的思路可以用图1–8清楚地表示出来。在图中,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个人成本,边际个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情况类似于图1–6。但是政府通过税收,刚好使得个人对社会造成的成本承担责任,也即其边际税率刚好等于边际外部成本,从而使得个人实际的成本线等于边际社会成本线。此时,个人的最优选择和社会的最优选择也就相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也是一种激励机制,而不只是一种收入再分配。当然,在很多情况下,激励的效应可能是负的,因为税增加了,个人努力工作的意愿就下降了,因此,收入税可以看作是一个负的激励机制。
三、科斯定理
前面讨论的是传统经济学中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措施。征税和补贴带来的问题是征税效率和税收的使用等问题,如已提到的,税收会导致扭曲,同时政府通常也没有办法而且也没有积极性知道决策的边际成本(这个问题后面还会提到)。如果不能确定边际成本,那么就无法确定最优的税收和补贴。同时,征税需要引入作为大公无私的第三方的政府,而不是通过市场本身的力量来达到社会最优。基于这样几点,庇古的措施遭到了另外一些经济学家的批评。为了进一步探索外部性问题的实质以及产权安排对人们行为的影响,科斯提出一个新的研究思路,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科斯定理[16]。
科斯在他的开创性文章中,提出解决外部性问题不一定需要征税。他指出(Coase,1960):只要产权界定是清楚的,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外部性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谈判解决,帕累托效率可以实现。并且,最终的资源配置与初始的产权安排无关(假定没有财富效应)—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这是一个对制度(包括产权)的理解具有革命性意义的观点。我们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假定有人特别喜欢半夜三更唱歌,这影响邻居休息,带来了外部性。假定半夜三更唱歌带来的收益是100,给邻居造成的损失是200。按照我们前面的标准,这种唱歌应该被禁止;反之,如果给唱歌者带来的收益是100,但给邻居造成的损失是50,这时候就不应该禁止。按照庇古的观点,政府应该对唱歌征税或者政府给补贴使其选择社会最优的行为。科斯定理说,如果产权界定是清楚的,无论哪种情况下,不论法律是否禁止他半夜三更唱歌,该唱的时候他就会唱(第二种情况),不该唱的时候就不会唱(第一种情况),也即最后的帕累托效率的实现不受产权安排的影响。
我们来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先分析第一种情况,如果产权属于邻居,很简单,邻居不会让他唱歌,这也是社会最优所要求的。现在假定产权属于歌手,这意味着唱歌者有权唱歌,也即有权给他人造成负面影响。因为唱歌得到100收益,但使邻居受到200的损害,与唱歌相比,不唱歌的社会净收益是100,存在潜在的帕累托改进。如果邻居跟歌手谈判,提出用120补偿唱歌者,帕累托改进就会出现。为什么邻居愿意补偿你120?因为他也得到好处,否则你唱歌他要损失200。现在补偿了120以后他也得到80的好处。再看第二种情况,假定唱歌带来的损害是50,这种情况下唱歌是社会有效的。即使产权不属于唱歌者,他也会唱歌。因为他能跟邻居谈判:你让我唱歌,我给你80。邻居忍受了50的痛苦,得到了80收益,净收益是30。而唱歌者花80成本获得100的好处,也是值得的。最终,无论是否界定歌手有无半夜三更唱歌的权力,最后都实现了帕累托最优。这就是科斯定理提供的洞见。
我们回到经理和股东的例子。选择A 社会收益是110,选择B 是95,社会最优是应该选择项目A。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经理本来喜欢选择B,股东也可以贿赂经理来选择A,例如可以补偿给经理10,如果经理选择A 的话。其实企业里经常可以遇到这种情况。例如,在企业兼并中股东同意给被兼并企业的经理人以高额的补偿,就是为了换得帕累托改进。总而言之,这个理论很具有解释力,值得我们充分重视。这是两个二择一的例子,但现实有时不是二择一的问题,例如工厂的排污等。为了进一步揭示产量选择中的科斯定理,我们再回到科斯原初的例子。
科斯原举例是关于牧场主和农场主的外部性问题。假定有一个牧场,牧羊人养的羊可能越过边界吃农场的庄稼,农场主因此受到损害。法律上是禁止养羊而侵害牧场主的权利,还是自由放牧而可能侵害农场主的利益?或者换句话说,羊损害庄稼以后应不应该赔偿。这依赖于产权怎么界定。如果庄稼产权界定给农场主,牧场就应该赔偿农场的损失;反之,就不需要赔偿。在图1–9中,横轴代表牧羊人放羊的数量,他养的羊越多边际利润越少。个人最优在边际利润为零时达到,即P 点;但是他放羊越多,给农场主带来的损害越大,也即农场主的边际损害随着羊的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如果产权归农场主,农场主可以禁止放牧(点O),小于社会最优量S ;但此时,增加放牧给牧羊人带来的边际利润大于给农场主造成的损失,牧羊人将有积极性贿赂农场主,直到放牧量达到S 为止。如果产权归牧羊人,牧羊人的利润最大点是P,大于社会最优量S ;但此时,减少放牧量给牧羊人带来的边际利润损失小于给农场主节约的边际成本,所以,农场主将有积极性贿赂牧羊人,直到S。因此,无论初始产权如何安排,一定会使放羊的数量达到S 点,在这点上农场主个人得到的好处和社会的成本刚好相等,因此实现了帕累托最优。这就是科斯定理:如果没有交易费用,产权对效率没有影响。作为一个应用,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是无关紧要的;国有企业民营化采取何种方式—是卖给外部人还是卖给内部人(如MBO),是卖还是白送,仅与财富的分配有关,而与效率无关。
从科斯定理可以发现,当存在外部性即个人利益和社会有冲突的时候,让利益冲突的两方讨价还价能达到社会最优,而不必诉诸政府管制和征税。政府需要做的只是保护产权,明确产权属于哪一方。当然,有时情况比较复杂。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交易成本或者谈判成本很高。
四、交易成本及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在讨论制度安排时,除了要考虑生产成本外[17],大量遇到的问题与交易成本有关,这是与产权交易安排相关的成本。例如买者要寻找合适的卖者、卖者要发现合适的买者都要花成本;找到交易对象以后还要谈判价格,也要花成本;谈妥价格以后要签协议、雇律师等,协议费用和律师费用也是交易成本;最后,执行协议有执行成本;万一执行不了,出现纠纷还要上法院诉讼,这既要费用又要花时间和精力,也是成本,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交易成本。
例如,在唱歌的例子中,尽管实际情况可能是唱歌者得到100,邻居损失200,邻居可以提出例如120的补偿方案,但是唱歌者要价可能很高,例如180,这就导致讨价还价,甚至,如果唱歌者高估给邻居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要价太高,最后使得谈判破裂或者进入无休止的讨价还价中,那么社会最优也可能没法实现,不该唱歌的依然在唱歌,社会损失是100[18]。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本来唱歌得到100的好处,不唱歌对方得到50,谈判成功使社会效率达到50。但如果说邻居有权不让唱歌而且谈判不成,唱歌者就没法唱歌,社会损失是50。在这时,我们发现如果交易成本太高,帕累托最优就有可能实现不了。而且这时候,产权如何界定就不再是无关紧要,这也是科斯定理的第二层含义: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产权如何界定将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
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决定或影响交易成本?有两个因素很重要:一个是交易者的数量;另一个是信息不对称。
首先,参与交易的人越少交易成本就越低,人越多交易成本就越高[19]。为什么交通规则是由政府制定?因为如果交通规则按上述科斯定理所说的完全由私人间谈判,成本太高了。如果开车的人每天开车之前要与每一个可能会撞到的人都签订一份合同,规定撞了胳膊赔多少,撞了腿赔多少,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由政府制定一个交通规则后,开车人和行人不需要一一签合同,发生事故以后按这个合同(交通规则)赔偿即可。这相当于政府替当事人签订一份统一的合同,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的话,当事人自己也会通过谈判签订这样一个合同。
搬迁问题也是类似,如果拆迁地是一个人所有,谈判比较容易解决问题;但如果拆迁地是由多个人所有,是一个居民区,那一一谈判的成本就大大增加了。假定拆迁地上有100户居民,搬家给每家住户的损失是20万元,总的搬家成本是2000万元;拆迁以后建成商业用地的收益是4000万元。按照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应该拆迁,净收益是2000万元。麻烦在于如果住户知道拆迁的收益有这么多,要求开发商与住户一一谈判就非常困难。假如前边99户都已经补偿20万元搬走了,对于剩下的最后1户来说,他会这么想:如果不搬,开发商就不能实现收益;如果我搬了,开发商可以赚4000万元,扣除掉已经补偿给前面99户的1980万元,还净剩2020万元;我的行动将决定开发商能不能赚到这2020万元,因此,开发商应该付给我1010万元。到那个时候,开发商只能答应他的要求,因为不给他1010万元,拖延工期的成本可能更高。可以设想,如果每一个住户都这么预期的话,一开始就没有人愿意搬,每个人都想当最后搬家的人,于是拆迁就无法进行。但如果说这块地由一个人所有的话,他与开发商可能一开始就以3000万元把事情解决了。所以说,谈判和交易的对象越多,最后的交易也就越难达成。对于环境污染这样的问题,情况也类似。污染有一个最优度,绝对不污染并不一定是最优的选择。而究竟污染多少、补偿多少,让厂家与每个居民谈判不可行,政府出面规定一个污染收费标准可能就解决了问题。诸如此类涉及众多交易者的事务,政府出面规定补偿可能是一个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