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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诉辩律师协会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与惩戒规则
王进喜更新时间:2020-08-13 19: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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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一部分。苏格兰是英国重要组成部分,但却有着自己的独特法律体系。在律师制度上,苏格兰也有自己的特色。在苏格兰,专门提供庭审职业诉辩服务的叫做诉辩律师(Advocate),而不像英格兰与威尔士的相应诉辩者者那样称为出庭律师(Barrister)。诉辩律师职务是一种公职,每个诉辩律师都是独立职业人员,其职业组织叫做诉辩律师协会(FacultyofAdvocates)。该协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诉辩律师协会负责制定准入诉辩律师公职的标准和程序,对诉辩律师的职业行为进行规制和惩戒。这些职能是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根据2010年《法律服务(苏格兰)法》委派给诉辩律师协会的。本译文的主体是《诉辩律师协会行为指引》和2015年《惩戒规则》,并附有《入行者条例》。此外,《诉辩律师协会行为指引》附件还含有《佩鲁贾宣言》、《欧洲律师行为守则》等重要法律文件。通过这些文件我们可以了解苏格兰诉辩律师的准入、行为规制和惩戒、欧盟律师规制等基本情况。这些资料对于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品牌:法制出版社
上架时间:2017-06-26 00:00:0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本书数字版权由法制出版社提供,并由其授权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制作发行
苏格兰诉辩律师协会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与惩戒规则最新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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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J 关于条例2(1)(d)(i)、(ii)和(iii)要求的过渡性规定
- 附录I 关于1997年12月31日前开始的见习的过渡性规定
- 附录H 能力验证
- 附录G 处理依照条例6(4)对候选人或者入行者准入诉辩律师协会提出的异议规则
- 附录F 关于条例6(6)关于入门费之要求的过渡性规定
- 附录E 关于条例3(1)(b)中的法律事务文凭要求的过渡性规定
- 附录D 条例 2(l)(a)所称关于刑事定罪和程序等的证明
- 附录C 准入日
- 附录B 诉辩律师协会考试规则
王进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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